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2000
I仍 13.沙泊.印
Z64
备案号:10881-2000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120一2000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emissions
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2000--08-23发布 2001-01-01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120-2000
月I)
性兰.
二 刁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控制机动车排...
I仍 13.沙泊.印
Z64
备案号:10881-2000
北京市地方
DB 11/120一2000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emissions
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2000--08-23发布 2001-01-01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120-2000
月I)
性兰.
二 刁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排放标准。
本标准对在北京市销售和使用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提出了严于国家标准的排放
标准,对在北京市销售和使用的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首次提出了排放标准。本标
准中的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引用了欧盟 9了/24/EC指令,部分排放限值参
照了台湾 1996年发布的 “机器脚踏车排气管排放一氧化碳 (CO)、碳氢化合物 (HC).
氮氧化物 (NOx)之标准”中第2阶段和第3阶段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亚平、刘宪。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120一2000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emissions
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摩托车用发动机、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二冲程及四冲程发动机的摩托车 (包括二轮、正三轮和侧三轮摩托车)
和轻便摩托车 (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包括残疾人专用车和助力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
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
可能性。
GB/T 5466-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GB/T 14622-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
97/24/EC关于两轮或三轮摩托车某些部件和特性的指令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排气污染物
指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 (CO).碳氢化合物 (HC).氮氧化
物 (NOx)及颗粒物。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 (NO,)当量
示。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08-23批准 2001-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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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最大总质量
指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 3新生产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3.4在用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3.5摩托车
指装用四冲程或二冲程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400kg,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和/或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的二轮、三轮车辆。
3.6轻便摩托车
指装用四冲程或二冲程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400kg,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或等于50km/h,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50m1的二轮、三轮车辆。
3. 7怠速法测量
指车辆停止,发动机保持怠速运转状态,测量排气管排放的排气污染物浓度。
3.8工况法测量
指车辆在排放用底盘测功机上按照规定的工况运转,测量排气管排放的排气污染物质量。
4 排放限值
4. 1工况法试验排放限值。
〔况法试验排放限值见表
表1工况法试验排放限值
车 别 排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 (g/km)
第一阶段
自2001年1月1日起
第二阶段
自2004年1月1日起
新生产摩托车及
轻便摩托车‘’
CO 4.5 3. 5
HC+NOx 3.0 2.0
耐久性里程“’ 6000km 15000km
注:1)新生产残疾人专用车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值放宽到CO: 6. 0g/km, HC : 4. 0g/km o
2)耐久性里程,即
车辆行驶里程在6000km (15000km)内时,仍符合本标准限值。
2怠速法试验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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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速法试验排放限值见表20
表2 怠速法试验排放限值
车 别 及 实 施 日期
排放限值
CO(%)
HC (ppm)
四冲程 二冲程
2001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新生产车 1.5 300 3000
在用车 2.0 500 3500
2001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在用车
4.5 2200 8000
4.3在任何工况下均不得排放可见颗粒物.
5试验方法
.5. 1工况法试验:摩托车工况法排放测量采用 GB/T 14622-93规定的方法,轻便摩托车C况法
排放测量采用欧盟97/24/EC指令附件1附录1“I类试验— 在拥挤的市区行驶时气体污染物的
平均排放量测定”中规定的方法。
.5. 2怠速法试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法排放的测量均采用GB/T 5466-93规定的方法。
.5. 3颗粒物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汽车烟度监测人员,可采用目测法测量,
车辆不许有明显的可见烟度。
6工况法测量次数与测量结果的判定
6. 1工况法排放测量次数及测量结果的判定按GB 14621-93附录A中A3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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