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2019年度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工作实施
为落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责任,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抢抓关键时间节点工作机遇,实现我镇土地利用、集中居住、产业三个布局优化,助推脱贫致富,助力乡镇振兴。根据乡村振兴土地综合整治与改革创新工程要求,就我镇实施的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项目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退出范围 XX镇XX村所辖行政区域内拆除农村房屋,放弃宅基地使用权,适用本实施方案。(详见拆迁红线图) 二、退出原则 (一)依法自愿。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原则,杜绝违背农户意愿大拆大建。 (二)权益保障。对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户,给予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财产等合法权利。 (三)统筹推进。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
,统筹考虑产业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交通路网规划,有序平稳推进。 三、退出程序 (一)方案宣传公示。以村为单位召开村组干部会议,讨论宅基地退出工作的可行性,并在退出范围内的自然村庄召开群众大会,向群众宣传工作方案并予以告知,争取群众认可,并将退出政策予以公示。 (二)农户书面申请。在得到大多数群众认可后(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的自然村庄农户超过85%以上同意),以农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村级初审汇总。村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农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后,并统一出具报告提请XX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镇级核实审批。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农户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 (五)入户测量评估。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到户调查核实,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宅基地上的房产和附属物进行测量评估;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宅基地进行测量。 (六)村级公示。村民委员会对符合自愿退出农户的基本情况及补偿等情况进行公示,并报请XX镇人民政府批准。 (七)签订协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与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户签订永久退出
。 四、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 五、房屋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方式 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房屋补偿款=房屋评估单价(重置价)×房屋面积 (1)正规房屋:房屋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上的正规砖木起脊或砖混房屋。 (2)简易房屋: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下的披房、彩钢房等其他房屋。 (3)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参照XX县房屋征收相关文件执行。 凡在调查登记后建设的无证房屋及装修、装潢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搬迁补助费标准:每户补助350元;牲口及农机具搬迁一次性补助每户35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正规房屋的建筑面积(简易房屋不享受),每平方米每月5元,自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一次性付6个月的安置补助费。 六、宅基地补偿 1、农村宅基地(含XX)有偿退出的补偿面积的确定,依照国土部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类面积结合每户实际测量面积确定,每户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丈量人与农户签字),宅基地补偿价格为每亩2万元。 2、农户退出宅基地后,不再享有退出宅基地范围内土地的资格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等,退出后的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 3、拆迁宅基地范围内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参照XX县征收办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在调查登记后新种植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奖励与优惠 (一)对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农户,按该户正规合法房屋面积(且符合居住条件的正规合法房屋)的评估单价增加0.5倍给予补偿。 (二)公示期(含协议期)签订协议的奖励5000元,在规定时间内交房、交宅基地的再奖励3000元(有宅基地的无房户不享受此项奖励)。 (三)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交房和交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奖励。 (四)签约期20XX年6月10日---20XX年7月10日。 八、结算办法 在签订一次性货币安置协议后,在约定时间内交房和交宅基地的,凭拆迁工作组审核、验收后,由村民委员统一打卡发放补偿款。 九、其他事项 (一)手续办理:自拆迁评估价格公示后,被拆迁人于20XX年7月10日前携带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自愿退出宅基地
、授权委托书和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到拆迁现场或约定地点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协议签订后,在7日内将房屋和宅基地交给拆迁人。 (二)交房须知:被拆迁人交房时需保持房屋原状,包括内部设施及附属物(含水、电表),并交清水电费,禁止私自拆除,否则将承担拆除的一切安全责任并将私自拆除的物品价款在拆迁补偿费中扣除。 (三)附属物清除:在规定时间内乙方需将宅基地上的附属物、花草、树木、青苗等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视为自动放弃,归拆迁方所有。 (四)关爱安置: 1、五保户。拆迁补偿费用归五保户所有。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五保户,可申请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2、低保户。签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协议时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户(并提供民政部门审核有效的低保证为准),另行补助每户10000元(不再享受伤残、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户的关爱补助)。 3、除低保户外其他被拆迁特殊困难户 (1)对于有残疾证的按照伤残等级给予3000元-5000元的困难补助: a、一至四级:5000元/人; b、五至八级:4000元/人; c、九至十级:3000元/人; (2)对于患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和相应的医疗发票,给予5000元的困难补助。 (3)对于同一家庭既有伤残又有重大疾病的,给予7500元困难补助。 (4)享受特殊关爱措施的困难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交出房屋、交出宅基地和自行清除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享受困难补助。特殊情况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妥善处理。 十、组织保障 成立镇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任
,相关班子人员任副组长,并抽调机关及村居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工作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政策宣传组、动迁丈量组、后勤保障组、信访稳定组、资金审核组、房屋拆除组、督查考核组,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十一、资金保障 (一)宅基地退出工作所需的拆迁补偿资金,经审核后据实报账、专账核算。 (二)工作经费按退出户数计算,1500元/户,包干使用。 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调征地拆迁工作、治安稳定工作等费用;二是进村入户的政策宣传、思想动员等相关费用;三是拆迁征地工作人员的加班、误餐交通补贴费用;四是拆迁征地工作中必须的日常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五是对参与该项工作人员的考核督查费用。 特此告知 XX县XX镇人民政府 20XX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