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第一门课:《宪法》张翔副教授(2013.4--5)

2018-05-16 280页 ppt 3MB 10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徐姐2018

技术学院会计学毕业后掌握基本的会计知识技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多年的财务工作经验,现认多家小企的财务会计!

举报
第一门课:《宪法》张翔副教授(2013.4--5)中國宪法張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一讲宪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一、宪法的地位与概念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如何理解宪法作为政治制度的基础的宪法。作为政治活动的限制的宪法。形式意义的宪法——国家政治生活的规则实质意义的宪法——对人权的保障限制国家“尽管在不同的国家,立宪主义的实质内容和结构机制有着不少的差异,但是立宪主义的核心理念——通过一部高级法的实施来控制公权力—&mdash...
第一门课:《宪法》张翔副教授(2013.4--5)
中國宪法張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一讲宪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一、宪法的地位与概念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如何理解宪法作为政治制度的基础的宪法。作为政治活动的限制的宪法。形式意义的宪法——国家政治生活的规则实质意义的宪法——对人权的保障限制国家“尽管在不同的国家,立宪主义的实质内容和结构机制有着不少的差异,但是立宪主义的核心理念——通过一部高级法的实施来控制公权力——仍然为当下所有的立宪政府所宣告”。Richards.Kay,AmericanConstitutionalism,inConstitutionalism(LarryAlexander,ed.,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8),p16。宪者,限也!规范国家公权力是宪法的基本理念。法国人权宣言法国《人权宣言》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75年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宪法的特性(一)宪法与法的共性“宪法是法”(二)宪法与法的区别宪法是根本法:1、宪法具有根本性2、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3、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宪法是法法是什么?“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体系。”宪法同样具备法的这些属性。法律规范与宪法规范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是:假定——处理——制裁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也是一样的。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宪法规范并非不具备制裁要素。违反宪法规范同样要产生法律后果和具体惩罚。这种法律后果不同于具体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是“违宪责任”。美国焚烧国旗案Texasvs.Johnson在1984年,共和党在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詹森等大约100名反对里根当局的示威者,在大街上游行并高呼政治口号。当示威者来到市政厅门前,詹森接过一面美国国旗,使之浸上煤油并开始焚烧。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痰。”在示威者散去后,一位旁观者收集了国旗的残体,并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几名目击者在审判中证实,他们受到严重冒犯,但没有人受到任何人身伤害或威胁。此后,詹森因焚烧国旗而违反了德克萨斯州的有关法律,并被州法院判服1年监禁和2000美元罚款。德州的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定罪,并认为惩罚损坏国旗的州法违反了宪法第1修正案。在布仁南法官(J.Brennan)的以下意见中,联邦最高法院以5:4表决维持了这一判决。UnitedStatesv.Eichman视国旗为民族象征的美国人被激怒了。他们强烈的爱国心受到损伤。当时民意调查表明,四分之三的美国人希望用法律来保护国旗。他们的愿望在国会中迅速得到表达。当年十月,国会通过了一九八九年《国旗保护法》。但这一法律立即受到支持焚旗为宪法权利的人的挑战。就在该法生效的当天(十月三十日),一位叫埃里奇兰的女士以身试法,在国会山下当众焚旗,因为她知道这个案子必然会上诉到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埃里奇兰等人”一案中,尽管有群众和国会的压力,最高法院依然我行我素,再次以五比四的票数在一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宣布一九八九年《国旗保护法》违宪,重申其焚旗合法的立场。中国宪法中制裁要素的体现1、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国宪法中制裁要素的体现2、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中国宪法中制裁要素的体现3、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5、……6、……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内容。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的修宪程序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我国法律体系及其效力图解宪法最高效力的体现1、宪法是立法的依据与基础。2、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3、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4、违宪的法律是无效的。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三、宪法基本原则宪法的共同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2、基本人权3、权力制约各国因其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有各自不同的特有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卢梭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卢梭《社会契约论》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这些条款无疑地也可以全部归结为一句话,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结合的行为包含着一项公众与个人之间的相互规约;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所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主权者既然只能由组成主权者的各个人所构成,所以主权者就没有、而且也不能有与他们的利益相反的任何利益;因此,主权权力就无需对于臣民提供任何保证,因为共同体不可能想要损害它的全体成员;而且我们以后还可以看到,共同体也不可能损害任何个别的人。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虽然没有出现“人民主权”的概念,但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已经非常明确。2、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法国1793年《人权宣言》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自然权利天赋人权,一译“自然权利”,基本精神是强调人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人生而有之的,不是别人赋予的,因此绝不应该被剥夺。法国人权宣言法国《人权宣言》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独立宣言》签订场面独立宣言美国《独立宣言》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新的政府,必须是建立在这样的原则的基础上,并且是按照这样的方式来组织它的权力机关,庶几就人民看来那是最能够促进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2、国际人权条约的加入3、2004年宪法24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第十一章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强制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同样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则将任人宰割,因为法官就有压制别人的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显要人物、贵族和平民组成的同样的机构行使以上所说的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后果则不堪设想。(四)单一制原则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者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中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中国宪法張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二讲中国宪法的历史、变迁与保障(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宪法史(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宪法史一、宪法的历史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宪法史清末立宪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年)五大臣考察各国宪政与预备立宪 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直接推动力是1905年的日俄战争。清廷朝野上下将这场战争的胜负与国家政体联系在一起,认为日本因立宪而胜,俄国因专制而败。于是,立宪之议遍于全国。江浙立宪派首领张謇在日俄谈判之际,就致信袁世凯称,不变政体,枝枝节节之补救无益也。7月,张之洞、袁世凯、周馥就联名奏请于十二年后实行立宪政体。在基本获得了“就危亡之方只在立宪”的共识基础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首要问就是如何立宪和立什么样的宪。1905年7月16日,光绪皇帝发布“考察政治谕”  方今时局艰难,百端待理。朝廷屡下明诏,力图变法,锐意振兴。数年以来,规模虽具,而实效未彰。总因承办人员,向无讲求,未能洞悉原委。似此因循敷衍,何由起衰弱而救颠危。兹特简派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等随带人员,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五大臣及其随员考察团遍访日、美、英、法、比、德、奥、丹麦、瑞典、挪威十国。在美国的考察路线纪录如下,其风尘仆仆可见一斑:檀香山——旧金山——芝加哥——华盛顿——纽约——费城——爱米亚——波士顿——楼兰——西雅图——落基山——新坡(圣保罗)——安亚巴——奈亚葛拉(尼亚加拉)。据有关记载,考察大臣戴鸿慈、端方将编辑考察政治的书籍和起草条陈奏折的任务交给了熊希龄。熊希龄则请在日本的杨度帮助撰写宪政文章,杨度又请逃亡在日的梁启超撰写其中一部分。熊希龄随考察团考察德国之后便回到上海,又从上海去了日本,完成了编书的任务。也有著作称,考察团的一些奏折出自梁启超的手笔。主要进行了以下活动:一是参观考察。主要参观议院,考察议会制度。考察团参观了17处议院,重点是美、英、德、意等国议会。二是拜访宪政名家。在美国,他们请议员到寓所演讲华盛顿的地方自治章程;在德国,戴鸿慈聆听了德皇的讲话;在俄国,他们拜会了俄国前首相维特。三是搜集政治类图书和资料。考察团带回了大量宪法、财政、学堂、军政等方面的材料。回京后分门别类编撰了大量书籍。这些书籍的内容,上议国家宪法、下议地方自治,远述古代罗马法律、近述现实三权分立制度。在考察途中,载泽等人便吁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要求清廷仿照日本明治时期实行新政,“将朝廷立宪大纲,列为条款、誊黄刊贴,使全国臣民,奉公治事,一以宪法意义为宗,不得稍有违悖。《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提出了“国是中不可不早定”的六大要务。在《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中,参仿明治18年后的官制,详细地提出了八条措施。其主要内容是,在机构设置上试行三权分立:设责任内阁,下辖九部;设集议院,作为国会成立前的“练习之区”;设会计检查院、行政裁判院、都裁判厅等为监督、司法机关。《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中强调,“开风气之先,肃纪纲之始,有万不可缓,宜先举行者三事。”这急需办的三件事,一是仿效日本“宣示立宪宗旨”,二是为预备立宪打下基础,“布地方自治之始”,三是采取英、德、日本诸君主国现行条例,编为集会律、言论律、出版律,立即颁行,“以一趋向而定民志”。只要切实推行,“从此南针有定,歧路不迷”。五大臣考察欧美各国政治及其结论,对清末立宪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甚至可以说给清末制宪,拟定了基本的思路和框架。《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颁发)内容:“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世拥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钦定宪法大纲》的地位与性质《钦定宪法大纲》并非有实际效力的宪法,而是九年期“预备立宪”的纲要。是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以德、日君主制为主要参考,维护君主权力,体现了封建主义色彩。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清政府变法自强的努力,也体现了宪政精神对封建主义的冲击。《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年)十九信条是在武昌起义后,清政府大势已去的情况下,抛出的“急切挽救之方”。中华民国的宪法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5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5月12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五五宪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后,孙中山将大总统职位交与袁世凯之前通过的。其重要目的是制约袁世凯。《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也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宪法。“护法运动”《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5月1日“袁记约法”使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合法化,为袁世凯复辟帝制铺平了道路。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袁政府伪造民意密电书后》袁世凯《袁政府伪造民意密电书后》“自国体问题发生以来,所谓讨论者,皆袁氏自讨自论;所谓赞成者,皆袁氏自赞自成;所谓请愿者,皆袁氏自请自愿;所谓表决者,皆袁氏自表自决;所谓推戴者,皆袁氏自推自戴。举凡国内外明眼人,其谁不知者。”“此次皇帝之出产,不外右手挟利刃,左手持金钱,啸聚国中最下贱无耻之少数人,如演傀儡戏者然。由一人在幕内牵线,而其左右十数嬖人蠕蠕而动;此十数嬖人者复牵第二线,而各省长官乃至参政院蠕蠕而动;彼长官等复牵第三线,而千七百余不识廉耻之辈冒称国民代表者蠕蠕而动。”《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曹琨与“贿选宪法”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曹锟贿选宪法1923年6月,直系军阀曹琨在美国支持下,以总统任期已满为由,威逼黎元洪辞职。部分国会议员对此不满,出走上海,并欲在上海召开国会。曹琨为使国会选举自己为大总统,通过以没出席一次会议可得一百大洋的收买手段,诱使议员返京。10月,在大批军警监督下,国会选举曹琨为大总统。这些议员被称为“猪仔议员”。为了掩盖贿选丑行,国会议员企图以宪法为遮羞布,用一周时间制定出一部宪法,史称“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孙中山的“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说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5月12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宪政化三时期说孙中山将宪政化历程分为三时期:1、军政时期,以武力扫除一切建立民国的障碍,奠定民国基础;2、训政时期,督率国民建立地方自治;3、宪政时期,国民选举代表、建立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训政“训政”的出现是以孙中山将人群分为三大类的:先知先觉、后知后觉、和不知不觉为基础的。中华革命党的建立不仅标志孙中山开明专制主义思想的发展,而且也是对其三种人分类的说明。随着中华革命党的建立,所有人都必须成为孙中山这个先知先觉的服从者和支持者。“训政”理论与个人独裁或者一党独裁之间有着某种必然联系。五权宪法“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所首创的宪法理论。-立法权    -司法权五权宪法--行政权    -弹劾权(监察权)     -考试权孙中山在参考美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权——监察权和考试权。这两权的增加来自对中国历史的考察。科举考试是中国封建政治的支柱之一,而御史制度是中国封建制度里不多见的监督制度。孙中山以此二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的优良遗产,故而纳入他对国家权力架构的设计。孙中山:《五权宪法》,载《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但是,孙中山并未真正参透“分权制衡”的精髓,故而五权宪法理论并非一种真正的分权理论。从中华民国宪法的实践来看,“监察”和“考试”两权也基本上是虚置的,并未成为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列的权力。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宪法史88、93、99、04年四次修改79、80年两次修改共同纲领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通过在建国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为1954年宪法奠定了基础。1954年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毛泽东与五四宪法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年宪法1954年,毛泽东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杭州西湖刘庄1975年宪法文化大革命的产物七五宪法是对五四宪法的践踏。1978年宪法拨乱反正中的过渡性宪法。仍然有浓郁的文革色彩。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精神和内容,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八二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八二年宪法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完善的宪法。八二宪法经历了四次局部修改。82宪法颁布十周年纪念邮票82年宪法的新发展1、宪法结构的发展。1982年宪法在结构上与前几部宪法相比较,有以下三方面的发展变化:(1)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2)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3)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2、宪法规范的发展。其规范性与前几部宪法相比较,特别是与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相比较,应当说有大大加强。其主要的表现是:(1)条文数量大大增加。(2)条文结构合理。(3)条文表述严谨。(4)用语更法律化。现行宪法的修改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第二条。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三至十一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二至十七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八至三十一条。1988年修宪1、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和第二条。背景:改革开放的深化两项内容:(1)增加规定私营经济的地位;(2)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修宪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条至第十一条。1991年底,邓小平进行了南巡,发表了关于市场经济的看法。其主要内容是:(1)增加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判断是所有法律和政策制定的出发点。(2)“国营经济”一律改为“国有经济”。(3)经济改为市场经济。(4)“农村人民公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5)县级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1999年修宪1999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其主要内容是:(1)增加规定了作为指导思想的“邓小平理论”。(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改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改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将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改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6)将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2004年3月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这次修改涉及13项内容、共通过了14条宪法修正案,使宪法修正案总数达到了31条。2004年修宪(1)在指导思想部分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增加了“政治文明”;(3)在爱国统一战线部分增加了“社会主义建设者”;(4)将“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5)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及相应的补偿的规定;(6)增加了国家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7)将对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政策由原来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8)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10)在国家主席的权能部分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11)在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部分增加了“特别行政区”;(12)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原有的3年改为5年;(13)在国家象征部分增加了“国歌”。修宪的方式这四次修改都属于局部修改,而且尝试了宪法修正案方式。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违宪审查的起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v.Madison)1803年马歇尔大法官判决的核心:1、宪法是最高法。2、法院享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Marburyv.Madison)1800年大选揭晓,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总统落选,民主党人托马斯•杰斐逊当选新总统。亚当斯为使联邦党人能够继续控制联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先是任命他的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后又借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增加联邦法院法官人数。对这些人选,于3月3日深夜之前完成了提交参议院批准任命、总统签署、国务卿加盖国玺等程序,但因时间仓促,有些委任状还未及送出便到了新总统就任日期即到3月4日。新总统杰斐逊上任后,即命令其国务卿麦迪逊扣发尚未发出的委任状。马伯里即是被任命为联邦治安法院法官而未领到委任状的人之一。在等待了数月之后,马伯里依据1789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13条关于“联邦司法机关有权责成行政部门颁发执行命令”的规定,诉请至联邦最高法院。在这种形势下,关于如何判决马伯里一案的问题,使以首席法官联邦派的马歇尔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面临着两难境地:如果判决马伯里胜诉,向行政部门发出执行命令,行政部门不可能执行这一命令,联邦最高法院处于尴尬境地;如果判决马伯里败诉,不向行政部门发出执行命令,则联邦派颜面丢失逸尽。联邦最高法院于1803年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在由首席法官马歇尔起草并为最高法院全体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书中主要对三个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一、马伯里是否应该得到委任状?判决书认为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其有权得到委任状,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委任状是没有理由的。二、马伯里在正当法律权利由此遭到侵犯时法律是否为其提供了法律救济手段?判决书认为法律已经为马伯里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三、是否通过由联邦最高法院向行政部门颁发执行命令的方式为马伯里提供法律上的救济手段?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它超越了联邦宪法第3条关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联邦宪法第3条关于联邦最高法院初审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是:“关于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权。”而《司法条例》第13条却超越宪法规定赋予最高法院向行政部门颁发执行命令的权力,这一规定是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的,因此,《司法条例》第13条是无效的。马歇尔大法官判决的核心一、宪法是最高法,违宪的法律无效。“立法机关的权力是有限制的”“当然,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是想制定国家的根本的和最高的法律,因此,一切这种政府的理论必定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的法律是无效的。”二、法院拥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权限和职责。”《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宪法……有意使法院成为人民与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以监督后者局限于其权利范围内行事。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法院应被视为限权宪法限制立法机关越权的保障。”违宪审查制度的种类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中国)2、司法审查制度(美国)3、宪法法院审查制(德国)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法国)5、英国弱型违宪审查(英国)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最高权力机关审查制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违宪审查的对象(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二、违宪审查的主体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三、违宪审查的方式1、审查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3、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4、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审查。《立法法》九十、九十一条 规定的违宪审查一、审查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审查程序:(见下图)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会常委会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可与法律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反馈制定机关委员长会议如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修改孙志刚案孙志刚,27岁,湖北人,大学文化。2003年2月,到广州某服装公司担任设计师。2003年3月17日,他因没有随身携带暂住证被治安人员带到广州黄村街派出所。随后,孙志刚又被带到了两个地方: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20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非正常死亡。此案经媒体广泛报导后,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三位青年法学博士在5月16日,因为孙志刚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建议书,要求对1982年出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审查。5月22日,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建议书》。国务院6月20日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7月21日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中国宪法張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三讲国家机构(一)一、国家机构概述二、选举制度一、国家机构概述(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国家组织。中国国家机构组织简图(二)国家机构的原则1、民主集中制(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2、责任制原则决策机制:(1)集体负责制(2)个人负责制承担责任的机制:(1)政治责任(2)法律责任孟学农二次辞职2008年9月8日8时左右,位于山西临汾市襄汾县的陶寺乡塔山矿区因暴雨发生泥石流,致使该矿废弃尾矿库被冲垮,现场泥石流最深处达20米。截止9月14日,该事故已造成254人死亡,35人受伤。导致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和建库,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安全整改指令不落实,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得力。作为一省之长、全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孟学农同志,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9月14日上午,山西省召开领导干部大会,中组部副部长张纪南同志宣布了中央对山西省政府主要负责人调整的决定,任命王君同志为山西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并提名为山西省省长候选人,免去孟学农同志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同意其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同意免去张建民同志的山西省副省长职务。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二、选举制度(一)概念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公民普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性原则:一人一票,每票等值。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有关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几个事例城乡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不同的问题我国的选举制度在消除城乡不平等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由原来的8∶1、5∶1、4∶1,最终实现了城乡同比例。《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10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十三条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2007年10月24日,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选举法》2010年2010年3月14日第五次修正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08-02-29,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在人大换届中,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在全国首开先河。   据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徐勤森介绍,淄川区人大代表选举改革是从2007年9月开始的。此前,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中发现,人大代表中“官”代表、城市代表占据着主要比例,虽然“倾听基层”的声音喊了多年,可农民人大代表的数量少,农村老百姓还是缺少机会向决策者反映自己的想法。对淄川区的选举改革,淄博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主任李汝池表示支持。“选举法规定了城乡代表比例的分配原则,我们应该执行。但是,立法往往滞后于实践,对地方人大的探索,也应该鼓励。”来源:齐鲁晚报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举手表决与无记名投票问题2002年2月4日《南方日报》报道:昨天下午,广东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会上,来自全省的700多名人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批准大会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等一系列的决议。此前,不断有代表向大会建议以更民主的电子表决方式取代运用了多年的举手表决方式,代表们在建议中坦言,举手表决时投反对票很有压力。从“超级女生”看直接民主2005年夏,湖南卫视的娱乐节目“超级女生”受到了电视观众的热烈追捧。观众的手机短信评选是引发这种参与热潮的重要原因。有人将“超女”视为“中国民主改革的试金石”。也有人从“缺乏透明程序”、“缺乏辩论”认为这种民主是危险的,是“民粹主义”,是“多数的暴政”。(三)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1、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与选举投票2、候选人制度3、选举4、代表辞职与罢免制度1、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与选举投票选区划分:(1)按居住状况/按工作单位(2)大选区制与小选区制的结合选民登记:选民名单争议的解决选举投票选举结果的确定广东省54年到2004年的选民证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问题吴某原籍东北某省,毕业后分配到家乡某一小型国有企业,后辞职到南方某市(县级市)打工,并成为该企业的技术骨干,1999年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举行县级人大的选举,吴某委托其同事代为参加投票选举。2000年,吴某现工作单位所在地举行县市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吴某被同事推举为候选人,并当选。[问题]户籍在外地的公民是否能参加其工作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我国的选民登记制度是怎样的?2、候选人制度候选人的提名权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候选人名单的确认程序候选人介绍制度候选人的“酝酿”2002年10月28日,天津某区选举人大代表。被提名之后,进入了协商酝酿阶段。第四选区五个居委会对四个被提名人进行酝酿,要去除其中一位。居委会主任在酝酿前阅读了一份材料,要求当选代表必须是一男一女,一个无党派或法律工作者。其他三位一个是当地派出所的负责人,还有一个是无党派的下岗女职工,都符合要求,结果其中一位作为普通群众的候选人被酝酿出局。实践中经常发生以“组织手段”将选民联名提名的候选人“酝酿”、“协商”下去,其目的在于确保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当选。3、选举管理制度间接选举由人大常委会管理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管理人民解放军的选举委员会4、代表辞职和罢免代表辞职代表罢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罢免2006年12月7日下午两点,在人大代表与居民代表座谈会上,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总经理、去年12月刚刚当选为丰台区第十三届人大代表魏景秀是参加当天座谈会的3个区人大代表之一。这是他当选区人大代表一年来第一次和社区选民见面。作为区人大代表的魏景秀,在选区群众多次要求与他见面,反映居民疾苦的情况下,置之不理,没有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已经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对他正式提出罢免。无独有偶,2006年1月13日闭幕的广东省政协九届十三次常委会上,香港置添集团董事总经理李聪德、巴塞罗那奥运会跳水冠军孙淑伟、雅典奥运会跳水冠军胡佳等因两年未参加省政协全体委员会议,被省政协以“辞职”的方式撤销了省政协委员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选举法》第四十七条: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中国宪法張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第四讲国家机构(二)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国家主席三、国务院四、中央军事委员会五、人民法院六、人民检察院七、地方国家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性质与地位1、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2、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3、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二)组成与任期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1、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人。2、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3、全国人大任期5年,届满两个月前,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4、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3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三)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2、立法权:制定“基本法律”3、人事权:①选举;②决定4、监督权: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②询问和质询③罢免5、国家重大事务决定权6、其他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将兴建长江三峡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对于已经发现的问题要继续研究,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彭真的说明:“有的同志主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决定。常委会有权决定,这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宪法已有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原则规定。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件大事,最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经反复商议,一致认为最后这个好,比较完备,它是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定程序的,又能够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实际需要。”(四)全国人大常委会1、性质: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2、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3、任期:①每届任期五年;②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4、职权: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②制定法律,解释法律;③人事任免;④决定国家重大事务;⑤监督;⑥其他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立法数量的对比表时期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1954.9~1955.75(组织法)6(条例)45%56%1979~198216(另修订2部)1355%45%1983~200825(另修订8部)16413%87%1954~200846(另修订10部)18320%80%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全国人大法律的幅度表形式婚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改动条文数占原有条文比例改动条文数占原有条文比例修改2157%2943%增加1746%1218%删除13%23%总计39106%4364%时间全国人大会议名称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得票率(%)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得票率(%)国务院工作报告的得票率(%)1998九届人大一次会议/55/1999九届人大二次会议77.6777.9198.432000九届人大三次会议75.0271.7197.662001九届人大四次会议7067.2/2002九届人大五次会议72.0/97.52003十届人大一次会议79.472.299.32004十届人大二次会议71.8974.6299.22005十届人大三次会议78.8983.698.92006十届人大四次会议78.3181.8999.02007十届人大五次会议82.983.5699.062008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78.077.5898.50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四次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6-26)(居港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04-4-6)(政制改革:选举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4-27)(特首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刚果(金)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的法律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12-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12-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12-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4-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4-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8-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12-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5-15)(五)全国人大代表1、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①开会期间;②闭会期间2、代表的保障注意:①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②逮捕的特殊程序3、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二、国家主席(一)性质与地位:国家元首(二)职权:注意2004年修宪对主席职权的扩大(三)产生和任期:1、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全国人大选举产生;2、年满45周岁2、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四)继任、补选和代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选举毛泽东为国家主席。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大选举刘少奇为国家主席。1965年,第三届全国人大选举刘少奇为国家主席。李先念(1983年6月~1988年4月)杨尚昆(1988年4月~1993年3月)江泽民(1993年3月~1998年3月,1998年3月~2003年3月)胡锦涛(2003年3月~2008年3月,2008年3月~)。三、国务院(一)性质和地位1、中央人民政府2、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
本文档为【第一门课:《宪法》张翔副教授(2013.4--5)】,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