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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

2018-07-02 12页 doc 92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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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PAGE-PAGE4-附件3: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厅二○○六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水闸安全,规范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程序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参照《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小型水闸的安全技术认定。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小(一)型水闸(流量20~100秒立米)认定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二)型水闸(流量小于20秒立米)认定结果...
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
PAGE-PAGE4-附件3: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厅二○○六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水闸安全,规范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程序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参照《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小型水闸的安全技术认定。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小(一)型水闸(流量20~100秒立米)认定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二)型水闸(流量小于20秒立米)认定结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水闸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必须定期组织对水闸进行安全技术认定。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原则上每隔10-15年进行一次,当遭遇特大洪水或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技术认定。为提高效率和加快进度,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批集中进行。第二章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要求负责对所管辖的小型水闸进行安全技术认定工作。第六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小型水闸技术认定专家库,承担水闸技术认定工作,专家名单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定专家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名。第七条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八条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应具有下列资料:(1)水闸勘测、设计、施工调查访问资料;(2)历年管理、运行维护和观测资料;(3)根据认定工作需要的补充勘探试验资料。第九条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编制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工作;2.组织现场安全检查;3.编写水闸安全综合评价报告;4.召开水闸安全技术认定专家组会议,讨论、审查综合评价报告;5.提出水闸安全技术认定报告书。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十条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包括对闸室、基础、闸门、启闭设备、电气设施、闸上下游消能防冲工程、水闸两岸岸墙、翼墙、护坡和塘闸连接段等工程的运行工况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第十一条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1)水闸防洪(潮)、排涝和消能防冲能力复核复核水闸现有防洪(潮)排涝标准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最大过流量能否安全下泄;闸顶高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2)水闸稳定性分析有监测设施的水闸应通过对已有监测资料的分析,评价水闸变形、整体稳定性、防渗抗渗性能;无监测设施的,通过历年运行中发现的变形、渗流问题或水闸补充勘探评价水闸变形、整体稳定性和渗流安全性;(3)水闸现场检查及运行情况分析通过对水闸的现场检查和观察,分析水闸结构构件的安全状态,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和观测设施的运行状况及安全可靠性。(4)水闸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小型水闸安全认定报告书,评议水闸安全状况类别。第十二条水闸安全技术认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作进一步勘探、试验,以便分析、判断时,水闸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要求,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勘探、试验和分析报告。第四章认定成果第十三条小型水闸安全状况分类标准: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四类闸,即危险水闸:(1)水闸现有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GB50201-94)《防洪标准》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下限的;或低于现有标准堤塘防洪标准的;(2)水闸稳定性尤其是渗流稳定性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3)闸室存在严重不均匀沉降变形或裂缝,危及工程安全的;(4)闸基已发生严重渗透破坏,危及工程安全的;(5)水闸两侧产生严重渗透破坏,危及工程安全的;(6)水闸消能防冲设施存在严重冲刷破坏,危及闸身和堤塘安全的;(7)混凝土结构整体老化严重,主要结构安全性达不到规范要求的;(8)闸门、启闭机严重老化破旧,不能正常启闭的;(9)水闸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整体安全,技术、经济指标不可行的;(10)其他情况确认已不能安全运行的。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类闸,即严重病害水闸:(1)闸室存在较严重不均匀沉降变形或裂缝,影响正常启闭和工程安全的;(2)闸基存在较严重渗漏现象,影响工程安全的;(3)水闸两侧产生渗透现象,影响工程安全的;(4)水闸消能防冲设施存在较严重冲刷,影响闸身和堤塘安全的;(5)混凝土结构局部老化严重,主要结构安全性不够;(6)闸门、启闭机老化破旧,严重影响正常启闭的;(7)水闸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安全运行,技术、经济指标不经济的;(8)其他情况确认对水闸安全运行有严重影响者。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类闸,即一般病害水闸:(1)水闸存在渗漏现象,尚不影响工程安全的;(2)闸身存在不均匀沉降变形或裂缝,尚不影响正常启闭和工程安全的;(3)闸门、电气、启闭设备老化,影响正常运用的;(4)混凝土结构存在轻度老化现象;(5)水闸消能防冲设施局部存在轻微冲刷问题;(6)水闸排涝标准达不到规范要求的;(7)其他情况确认对水闸正常运行有较大影响者。3.无上述1、2、3情况者认定为一类水闸,即安全水闸。第十四条水闸主管部门应根据安全认定结果,对危险水闸和病害水闸应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度汛,确保水闸安全度汛,并尽快做好除险加固。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工作所需费用,由水闸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列支解决。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报告书    水闸名称:主管单位:认定时间: 填说明一、工程概况:需填明开发目标、工程功能作用、建成时间、设计洪水和排涝标准、建筑物主要技术指标,运行概况、以及续建、加固和水闸对上下游的影响等情况。二、防洪(潮)、排涝标准和消能防冲复核结果:应根据本次技术认定中对水闸实际防洪(潮)、排涝能力和闸顶高程的复核结果,填明水闸现状实际达到的防洪(潮)、排涝能力,最大过流是能安全下泄,闸顶高程是否满足要求,以及与规范规定标准的比较。三、水闸稳定性与构件安全性分析评价:应根据本次认定中对主要建筑物与构件进行现场检查及分析评价的结果,填明水闸整体与主要建筑物是否稳定,构件是否安全;特别是消能防冲设施是否安全。四、抗渗稳定分析评价:应根据本次认定中对水闸进行现场检查及分析评价的结果,填明闸上下、闸基、闸两侧渗流是否正常。有监测设施的应包括应用渗流监测资料和检查成果等进行的渗流稳定分析。五、闸门与启闭机安全性分析评价:应根据本次认定中对闸门与启闭机进行现场检查及分析评价的结果,填明闸门与启闭机是否完好、可靠,启闭是否自如和安全可靠。六、运行情况分析:应填明在水闸运行期遭遇历次较大洪水时或较高蓄水位时工程的运行情况,有无异常状态,以及事后对异常情况的加固的处理情况等。七、电气设备安全性分析:应根据本次认定中对电气设备检查及分析评价的结果,填明水闸电气设备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填明在本次认定时,水闸等主要建筑物尚存在需进行处理的主要问题。九、安全认定结论:应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和对水闸安全分析评价结果,填明对水闸安全作出的认定结论。包括:1、水闸防洪(潮)、排涝能力是否达到规范规定标准;2、对水闸整体安全做出明确结论,并明确水闸是否能按设计进行安全运行。十、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根据水闸安全认定结论,参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的水闸安全分类标准,评定水闸安全类别。 水闸名称 认定时间 所在河流与堤塘 主管单位 所在地点 管理单位 工程概况:  水闸安全分析评价防洪(潮)、排涝能力和消能防冲复核结果 稳定性与构件安全性分析评价 抗渗稳定分析评价 闸门与启闭机安全性分析评价 电气设备安全性分析评价运行情况分析 存在主要问题安全技术认定结论:                   专家组组长:(签名)水闸安全类别评定:对水闸维修加固的意见和建议:        水闸安全技术认定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年月日专家组成员表 姓名专家组职务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从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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