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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设施用地的规定

2019-08-20 1页 doc 18KB 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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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眠不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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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设施用地的规定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新建或扩建的;(二)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三)选址与设计合理,配套设施(含环境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并实现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四)兴办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到畜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模化养殖场的批准文件。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兴建养殖场...
畜牧业设施用地的规定
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新建或扩建的;(二)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三)选址与设计合理,配套设施(含环境设施)完善,防疫严格,,并实现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四)兴办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到畜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模化养殖场的批准文件。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兴建养殖场,原则上只收工本费。三、兴办规模化养殖的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的,应经规模化养殖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场)国土资源所现场勘察,对选址符合条件的,填写用地申请表并绘制平面图,乡镇(场)政府研究同意后,申请用地单位和个人持用地申请表、用地申请以及县畜牧局意见书等材料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四、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和集约用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面积原则上按猪2-3㎡/头,牛7-8㎡/头,对15㎡/100羽的标准折算建筑面积,并安排相应的临时用地。五、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其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防止以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名义圈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六、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建畜禽舍占用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其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七、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也可由相关部门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八、县国土资源局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关于落实畜牧业用地政策的提案摘要  关于落实畜牧业用地政策的提案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可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是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门路。畜牧业的发达程度,是农业发展情况的标志。国外发达国家畜牧业占农业的比重达到60%以上。在我国现阶段,人们每日平均摄入的动物食品,还不能满足营养需求。畜牧业是为人们提供动物食品的基础产业。  一、温州市畜牧业生产现状。  2007年末本市存栏牛4.4万头、猪69.8万头、家禽1213万羽、羊14.94万头、兔118万头,全年实现畜产值23亿元。  当前,国内及我市的生猪市场价格仍处于高位运行,温州市区屠宰场生猪屠宰量1400--1500头/天,猪肉批发价格为21.40—22.00元/公斤。据2007年统计数据分析,全市从外省调入生猪近220万头,生猪自给率约33%。随之而来的是我市动物疫情的复杂化,各种传染病混合感染和疾病综合症逐渐增多,给防疫工作带来极大困难。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畜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食品卫生安全角度考虑,动物防疫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重点工作。因此提高生猪自给率非常必要,而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畜牧业用地问题。  受到去年猪肉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影响。一些规模场纷纷想要扩大生产规模,一批工商界人士看好畜牧业规模经营的前景,有意投资畜牧业。但是,由于我市地处沿海开放城市,经济较为发达,建设用地非常紧张,原来各级政府编制的土地规划中,没有把养殖用地纳入其中,个别县(市、区)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难以把握,管理难以到位,相关部门的规定对规模化养殖用地的取得有一定制约,这些情况综合在一起,使得畜牧业规模经营发展的进程中,用地问题更为突出:绝大部分畜牧场受用地问题的制约无法扩大生产,希望从事畜牧业规模经营的农民和工商界人士因土地问题被迫放弃。  二、畜牧业用地解决的依据  畜牧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要面对疫病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国家制定了系列扶持政策和法规,来调动养殖者的积极性。对养殖用地也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已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2、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发〔2007〕220号)。  3、浙江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统筹规划进一步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通知》(浙农专发〔2007〕20号)  三、建议  1、明确畜牧业用地指标。现代畜牧业已完全不同于家庭副业,要求建设成集约化生产、企业化经营的规模牧场,是一定需要占有土地空间的。各级政府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修编时,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需要,如各地畜牧业占农业的比例,畜牧业对农民收入的重要性等综合因素考虑用地指标,并结合当地养殖发展情况留出发展余地。  2、明确畜牧业用地手续。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修编前,应该继续实行“村承包、乡镇监督使用、农业主管规模审批、土地主管备案”的畜牧业用地核准政策,保护真正的畜牧业规模经营的积极性。  3、严格畜牧业用地的使用监管,对借畜牧业用地名义而非法占地的行为要用《土地法》严格进行打击,而畜牧业用地改变功能后则要及时予以收回责令恢复原貌。  4、鼓励畜牧业污染整治,对畜牧业龙头企业和当地影响力大的畜牧业企业的实施污染整治用地给予特别优惠照顾。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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