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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案例-答案缩减

2019-05-18 7页 doc 19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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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案例-答案缩减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0万元,为担保乙银行的债权,在公司的厂房上设定了抵押权并进行登记。不久,甲公司伪造已经还款的法律文书和乙银行的公章,向登记机关祈求涂销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机关在乙银行不在场的状况下涂销了该项抵押权。此后,甲公司又向丙银行借款8000万,以同一厂房设定抵押担保,并进行了登记。乙银行得知自己的抵押权被涂销后来,向登记机关提出甲公司伪造文献的事实。登记机关意识到自己没有按照登记程序审查公章和规定当事人到场,随后恢复了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登记顺位为第一位。丙银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试问:1.乙银行与否还对该厂房...
抵押权案例-答案缩减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0万元,为担保乙银行的债权,在公司的厂房上设定了抵押权并进行登记。不久,甲公司伪造已经还款的法律文和乙银行的公章,向登记机关祈求涂销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机关在乙银行不在场的状况下涂销了该项抵押权。此后,甲公司又向丙银行借款8000万,以同一厂房设定抵押担保,并进行了登记。乙银行得知自己的抵押权被涂销后来,向登记机关提出甲公司伪造文献的事实。登记机关意识到自己没有按照登记程序审查公章和规定当事人到场,随后恢复了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登记顺位为第一位。丙银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试问:1.乙银行与否还对该厂房享有抵押权?如果享有,为什么?如果不享有,为什么?:乙银行享有抵押权,由于登记机关已经恢复了乙银行的抵押权。2.丙银行的抵押权究竟应当是第一顺位还是第二顺位?为什么?答案:丙银行应当是第二顺位的,由于乙银行的抵押权恢复后,这个厂房就有了一种抵押权在前。3.登记机关在此过程中应当向谁承当责任?为什么?答案:向丙银行承当责任,由于丙银行由于登记机关的失误遭受了损失。1.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到一份联营合同,商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派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合同达到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合同,水泥厂请本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分析:抵押权的附属性1.抵押权与否已成立?为什么?答案:抵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合同明为联营,事实上是借贷合同。根据国内法律规定,法人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事实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合同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当什么责任?答案:化肥厂应承当过错补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有问题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限度承当过错补偿责任。案例2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本地工商银行贷款,工商银行规定其提供担保,某甲即批准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问题]1.房屋抵押权与否已生效?为什么?答案: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根据《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如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使用权抵押的;(2)以都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公司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公司的设备和其她动产抵押的。以上均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白,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干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因此,本案中;某甲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产生。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用什么补救措施?分析房屋抵押权的登记制度答案:工商银行可规定某甲补办抵押登记。虽然抵押权并未产生,但工商银行与某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工商银行可以基于合同规定某甲补办抵押登记手续。案例3.小陈为向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背面追尾,导致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导致该起交通事故的所有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补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问题]1.如果建设银行规定小陈此外提供担保,以保证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规定与否合理?答案:这种规定并不合理。《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补偿范畴内规定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既然导致抵押物损失的所有责任在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规定小陈提供新的担保。2.对于补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分析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答案:银行可用该补偿金作为担保。本案波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互换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互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分的补偿金行使担保权。案例4:张某欲开办一种酒店,但资金局限性,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措施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张某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孙某懂得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种大厨房。10月,张某的酒店倒闭,此时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7月,农业银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归还。[问题](1)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与否继续有效?答案:继续有效,参见《担保法》第48条之规定。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祖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2)农业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与否有效,阐明理由。答案: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她债权的担保。抵押权附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一齐转让。(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答案:根据《担保法》第53、54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合同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如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即先清偿农业银行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工商银行,再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解决?答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过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银行之后,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过农业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5)设李某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人能否中断租赁合同?答案:可以。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张某将房屋抵押之后方租给李某,因此抵押权人可以终结租赁合同。(6)前述抵押权人可否就4间房屋和1间厨房一并行使抵押权?答案:根据《担保法》第55条之规定,都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厨房系对主房屋设定抵押权后新建,故不属于抵押物,但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屋时,可以依法将厨房一齐拍卖,但对拍卖厨房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仍就抵押物为她人设定抵押,仍可转让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抵押后,该财产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状况。抵押人未告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将其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人须将抵押的书面状况告知承租人,并且,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抵押权属于从权利,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她债权的担保。抵押权的实现,其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和变卖三种。其清偿顺序为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于登记在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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