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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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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长岛县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杨云山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已经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法律地位一、本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其法律地位低于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也可认为本办法是对《省条例》的补充、完善和细化。二、对渔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强化了“属地管理”责任。三、替代了《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制造、改造与维修第三章 航行、作业与停泊第...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长岛县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杨云山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已经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法律地位一、本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其法律地位低于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也可认为本办法是对《省条例》的补充、完善和细化。二、对渔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强化了“属地管理”责任。三、替代了《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制造、改造与维修第三章 航行、作业与停泊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目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第一章 总 则一、宗旨和目的: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二、适用范围:1、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2、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三、管理原则和方针:(细化、明确)1、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四化)船型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主管机关及职责: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2、(亮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3、(齐抓共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国防科工、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4、(最大亮点----明确乡镇村属地管理)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HELLO,SUMMER~第二章 制造、改造与维修四个要求、三个严禁、一个可以:第一个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第二个要求: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第三个要求: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装渔业船舶标识。渔业船舶标识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第四个要求: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得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渔业船舶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第一个严禁: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第二个严禁:禁止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吨位和主机功率。第三个严禁:禁止遮挡、涂改或者毁损渔业船舶标识。一个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第三章 航行、作业与停泊一、渔船应具备的条件:(一)渔业船舶证齐全、有效;(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齐全、有效;(三)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船员持有有效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对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约束行为(一)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二)擅自载客或者从事货物营业运输;(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或者作业;(四)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五)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六)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七)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件;(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1、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2、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3、44.1千瓦以下的捕捞渔业船舶从事水上作业的,应当编队生产,并保持通信畅通。(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4、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船舶经营人根据安全需要组织渔业船舶编队生产。(新要求)三、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四、对船用终端使用的规定1、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2、不得关闭、拆卸、损坏、转借或者转让;3、不得删除船舶行驶轨迹记录;4、不得变更识别码;5、不得有其他逃避监管的行为。五、渔船进出港签证12个月定期签证6个月定期签证签证制度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渔业养殖船和十二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定期签证;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定期签证。六、渔船进港停泊规定1、渔业船舶应当在已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和补给。除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外,渔业船舶不得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渔业船舶进入渔业港口后,应当分区停泊,留有疏散和防火通道,留足值班人员,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认定港口2、禁止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禁止活动3、法定休渔期间,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并不得擅自离开船籍港或者转移停泊地点。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到其他渔业港口停泊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转移手续。船籍港容纳渔业船舶能力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就近渔业港口供渔业船舶停泊。休渔期间七、休闲垂钓养殖渔业企业可以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的养殖水域内,利用自有渔业船舶从事旅游休闲垂钓活动。(新提法)八、四个要求Pleaseenteryourtexthere.Pleaseenteryourtexthere1、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当佩戴安全帽2、禁止酒后驾驶渔业船舶。3、因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籍港改变的,自渔业船舶登记注销或者渔业船舶登记档案移送之日起,渔业船舶属地管理责任发生转移。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渔业船舶的信用情况。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一、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完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渔业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县乡政府都要制定)二、灾害信息告知渔业、海事、公安边防、水利等部门和机构在收到大风、海浪、海冰等灾害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告知渔业船舶上的人员。(更高的要求)三、抗风等级在港口内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风力五级以上,非机动渔业船舶不得出港;(二)风力六级以上,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三)风力七级以上,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四)风力八级以上,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港。(五)老旧渔业船舶抗风等级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相应降低一级。老旧渔业船舶是指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农业部)船舶类别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老旧渔业船舶限制使用船龄钢质捕捞船船长<12米(小于44.1千瓦)16年以上(风力五级以上,不得出港)21年以上12米≤船长<24米20年以上25年以上船长≥24米24年以上29年以上木质捕捞船船长<12米(小于44.1千瓦)13年以上(风力五级以上,不得出港)18年以上12米≤船长<24米18年以上23年以上船长≥24米20年以上25年以上玻璃钢捕捞船30年以上35年以上养殖船20年以上25年以上在港口外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大风蓝色预警,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二)大风黄色预警,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三)大风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所有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四)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收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立即将渔业船舶上的所有人员转移上岸。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渔业船舶船上人员转移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县政府的新要求)风力常识THE我国2012年6月发布的《风力等级》国家标准,将风力等级依次划分为18个等级,0--17级。中国气象局于2001年下发《台风业务和服务规定》,以蒲福风力等级将12级以上台风补充到17级。台风常识台风是热带气旋的一个类别。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实施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的通知,热带气旋按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速划分为超强台风(16级或以上)、强台风(14-15级)、台风(12-13级)、强热带风暴(10-11级)、热带风暴(8-9级)、热带低压(6-7级)六个等级。大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大风黄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大风红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大风橙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大风预警等级划分大风(除台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示。1、除特别重大事故外,渔港水域内船舶及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2、其他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查处理。3、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业港口水域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四、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事故指标控制制度。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生产实际风险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五、事故指标控制制度第五章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原则1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原则2一、处罚原则二、责任追究(提前到法律责任条款的前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二)不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三、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具体是谁?主管局还是渔业执法机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的;(二)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的;(四)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的;(五)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的; (六)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的;(七)法定休渔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或者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的。处罚一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书的;(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三)未按照规定制装或者遮挡、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的;(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的;(六)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的;(八)未按照规定编队生产的;(九)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六章 附 则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5日发布的《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鲁政发(1989)155号)和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同时废止。规章法规四、有的条款漏项,如载客无处罚、督促经营人编队生产,所有人呢?五、处罚的合法性:地方政府规章作为下位法,其设定的行政处罚不得与作为上位法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并不得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精神相抵触。因此在处罚时,尽量依据上位法。六、本办法主要是为了搞好渔业安全生产,建议结合本办法深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我县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一、主管机关: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处罚机关均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其目的是为了强化主管局行政管理责任。二、强制措施:未根据《行政强制法》做出具体的详细的强制措施。可以参照《省条例》第四十一条执行。三、未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生产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做更加详细的规定。应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认真履行我们的职责和义务,落实生产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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