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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资料】外国人社保—政策与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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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资料】外国人社保—政策与实操【论文资料】外国人社保—政策与实操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公布实施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我们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
【论文资料】外国人社保—政策与实操
【论文资料】外国人社保—政策与实操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公布实施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我们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 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 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 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 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 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 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 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 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 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 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外国人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在国家 或地区代码和有效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其表现形式为: XXX X XXXXXXXXXXXXXX 有效证件号码 预留位 国家或地区代码 1(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ISO 3166-1-2006”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定的3位英文字母表示,如德国为DEU,丹麦DNK。 遇国际标准升级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 久居留证》号码中第1-3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 2(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1至9。 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 该证件号码中第4-15位号码。 (1)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G01234—56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 会保障号码为:DEU0G01234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有效护照号码 DEU 0 G0123456 (2)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DNK324578912056 的丹麦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NK03245789120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 DNK 0 324578912056 4(数据库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预留18位长度(其中有效护照号码最多为 14位)。编制号码不足18位的,不需要补足位数。 5(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 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 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1〕55号 发布时间: 2011-10-17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前,应先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V4.3.7及以上版本)采集软件补丁(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录入外国人的护照号码为其派生社会保障号码。 企业版软件的下载地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bjld.gov.cn或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www.bjrbj.gov.cn/csibiz/。 三、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信息后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表样见附件三)。 上述两表中有关项的录入说明分别见附件二及附件四。 四、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应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对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 (一)本人护照; (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 (三)外国人居留证件; (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 (五)《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盖章); (六)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国人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参保登记只需提供上述(一)、(四)、(五)、(六)项材料。 五、外国人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生变更时,社保经(代)办机构只做信息变更,其社会保障号码仍以初次参保登记时派生的号码为准,且终身不变。 六、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其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规定仍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七、社保经(代)办机构在接收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时,要认真核对外国人本人的护照、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信息。若存在疑问信息,应退回用人单位,重新填报。 八、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停止原外籍人员社会保险标识码派位业务。 九、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中相关数据项说明 3.《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4.《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中相关数据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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