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程序
一年一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工作正在进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办理2016年销售额超过
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年1月底前应对2016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考虑到新规定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实际情况,允许分期分批认定,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造成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原因,除了认定标准降低,生产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个体工商户首次纳入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
对纳入征税范围的“个人”,新《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明确,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旧《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在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上,新《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旧《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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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相比而言,对于个体工商户,过去销售额超过标准仍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有需要按旧《细则》第二十八条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可选择的。而新《细则》下则必须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否则,根据新《细则》第三十四条及国税函[2016年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
第一,准确计算并申报2016年度销售额。
新规定下,个体工商户的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其征税
不再具有选择性,这意味着如果不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将会带来惩罚性征税,即适用税率征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比如,某从事零售的个体户2016年开票销售收入70万元,其中2016年底一笔不开票销售收入2016年的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而按照原来的规定,该个体户仅对2016年度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及时全额申报。
第二,正确计算并申报2016年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是按照公历年度应税销售额计算的,因此对于上年度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下一个年度就应按照一般纳税人核算增值税进销项,即新办法是从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适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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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因为国税函[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应正确计算并申报2016年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三,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税函[2010]35号文件及相关规定,主动准备相应资料,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其进项发票认证抵扣,必须是其一般纳税人认定日期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随着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管理逐渐步入正轨,特别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低,广大个体户的经营必然受到一定影响,如何适应新的征税环境、征税要求,需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进一步探索、思考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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