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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信用卡旅行平安险保险金信托

2018-01-07 9页 doc 25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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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信用卡旅行平安险保险金信托联邦信用卡旅行平安险保险金信托 聯邦銀行信用卡持卡人本人及其配偶。 申請人及指定旅行平安保險身故受益人之身分證影本,如受益人未成年則攜帶 戶口名簿影本,並再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 1. 攜帶申請文件親洽營業單位辦理。 2. 下載申請書並附上申請文件寄回本行辦理。 1. :每年新台幣300元,由持卡人授權本行於信託契約簽約時,及 自信託契約成立日起至信託契約生效日止,每屆簽約周年日之次月十日前, 自其本人所持有之本行信用卡帳戶扣款支付本項費用。 2. :契約修改費每次新台幣100元,於委託人提出申請時 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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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信用卡旅行平安险保险金信托 聯邦銀行信用卡持卡人本人及其配偶。 申請人及指定旅行平安保險身故受益人之身分證影本,如受益人未成年則攜帶 戶口名簿影本,並再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 1. 攜帶申請文件親洽營業單位辦理。 2. 下載申請書並附上申請文件寄回本行辦理。 1. :每年新台幣300元,由持卡人授權本行於信託契約簽約時,及 自信託契約成立日起至信託契約生效日止,每屆簽約周年日之次月十日前, 自其本人所持有之本行信用卡帳戶扣款支付本項費用。 2. :契約修改費每次新台幣100元,於委託人提出申請時 繳納。 3. :自信託財產交付時起,於每月10日前依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按 下列級距計費,自信託財產中扣收,若為非營業日時,於次一營業日扣收: 1新台幣壹仟萬元(含)以下,全額依年率0.5%計算。 2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至參仟萬元(含)以下,全額依年率0.4%計算。 3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全額依年率0.3%計算。 可選擇信託財產投資範圍標的及比例如下: 1. 70?銀行存款+ 30?債券型基金 2. 50?銀行存款+ 50?債券型基金 3. 50?銀行存款+ 40?債券型基金+ 10?保險 (保險到期日應早於契約到期日;若無適當保險商品,則移做銀行存款) 4. 自行約定上述投資組合比例 5. 其他投資工具(由委託人洽商受託人後選定) 1. 聯邦信用卡卡友專屬,享受旅遊平安險及信託雙重保障。 2. 可防止親友不當挪用保險金,確保保險金運用於指定用途。 3. 避免年幼子女揮霍浪費保險金,保障成長教育費用直到子女成年。 4. 保險金信託運用以保守穩健為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穩定成長。 5. 加入信託監察人機制,有效防止信託契約遭他人不當解約。 第1頁/共5頁 23019 93.02 委託人(即信託受益人、保險受益人)同意將本人因【聯邦銀行信用卡免 費享有旅行平安保險】受益享有之身故保險金信託予聯邦商業銀行信託部(以 下簡稱受託人)管理運用,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信託目的 為提供委託人養護之保障,受託人於信託期間依本信託契約(以下簡稱 本契約)之約定,為委託人之權益,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條:信託期間 本契約自保險公司交付保險金予受託人之日起生效,存續期間至委託 人指定之信託終止日(詳如「旅行平安險保險金信託申請暨約定書」, 以下簡稱申請書)止。 第三條:信託財產 本契約所稱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委託人因申請書所載保險契約而享 有由保險公司所支付之旅行平安險保險金金額及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 管理運用或其他事由所取得之財產權。 第四條: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一、受託人除不可抗力事由外,應於本契約生效日起算一個月內,依 申請書所載內容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二、本信託契約係屬受託人有運用決定權之單獨指定管理運用金錢信 託契約,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因投資標的之交易限制及投資組合之 流動性考量,就信託財產之運用標的及比例具有合理之差異性。 三、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對本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不受信託業法第二 十七條之限制。 第五條:受託人應將本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獨立設帳 管理。 第六條:信託財產之計算與分配 一、受託人於每營業日計算本信託財產之淨資產價值。 二、本信託財產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淨資產價值。計 算方式為「存款加上國內外有價證券資產價值加上應收款項減應付 款項」: 1. 存款:以計算日各項存款餘額(含活期、定期存款)加計至計 算日止之應計利息。 2. 國內外有價證券資產價值: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 計算標準」之規定為準。 3. 應收款項:於收益發生而應收未收之款項,如持有有價證券之 配息收益、賣出有價證券之應收價款等。 4. 應付款項:於費用發生而應付未付之款項,如配息收益應繳之 所得稅、買入有價證券之應付價款、應付保險費等。 5. 幣制:本信託財產之支出、資產總值計算等均以新台幣元為單 位,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6. 匯率:若運用標的為國外有價證券,以計算日受託人最後之該 第2頁/共5頁 幣別買入牌告匯率換算為新台幣為原則;受託人未掛牌之外 幣,則以計算日當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路透社( Reuters)所提 供各該外幣對美金之中價先換算為美金,再按前述之方式將美 金換算為新台幣。若無法取得路透社之資訊,得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所提供之資料代替之。 三、信託財產之分配方式,以申請書所載內容為準,且以交付金錢(新 台幣)為原則。 四、於信託期間屆滿或信託終了時,受託人原則上應以金錢(新台幣) 交付所餘信託財產予委託人。 五、委託人於信託期間內,不得任意終止信託契約或取回信託財產,惟 因本身重大傷病、意外、出國唸書或其他重大事由亟需資金時,出 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受託人申請,經受託人同意後得動支信託財產。 倘信託財產因流動性資金不足支應時,受託人得墊付款項,但以當 時信託財產之七成為限,俟信託財產變現後,應優先償付該墊付款。 第七條:受託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一、受託人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本信託事務,除本契約另有 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第三人謀 取利益。 二、受託人不保證信託財產之盈虧及最低收益,且對於不可抗力或非因 受託人、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致信託財產遭 受損失、滅失或凍結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惟必要時,得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 除因可歸責於受託人或其所委託第三人之事由外,委託人不得以受 託人或該第三人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所受之損害,對受託人主張任 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 四、受託人於信託期間應將信託財產之運用情形每月編製報告交受益 人。 五、受託人對於本信託財產之相關資料訊息,除依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 定外,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揭露予第三人。 第八條:信託財產之相關費用與支付方式 本信託行為所產生之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委託人或本信託財產支付 之: 一、信託手續費:每年新台幣參佰元,由聯邦銀行信用卡持卡人授權受 託人於信託契約簽約時,及自信託契約成立日起至信託契約生效日 止,每屆簽約周年日之次月十日前,自其本人所有之聯邦銀行信用 卡帳戶支付本項費用。倘無法依前述方式支付時,由委託人繳付之。 二、契約修改費:每次新台幣壹佰元,於委託人提出申請時繳付。 三、信託管理費:自信託契約生效日起,每日依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按 下列級距之年費率計算並累計之: 未逾1000萬元 1000萬-未逾3000萬元 3000萬元以上 0.5? 0.4? 0.3? 本項費用每月結算一次,於次月10日前由信託財產撥付之,未滿 新台幣壹仟元者,以壹仟元計收。 四、代墊手續費:依本契約第六條第五項所生之代墊款項,依墊付之金 額及期間,按受託人營業單位當時牌告新台幣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利率加碼年息1.5?計收。 五、提前終止手續費:委託人依據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申請提前 第3頁/共5頁 終止信託契約時,依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按下列級距費率計收,未 滿新台幣伍千元者,以新台幣伍千元計收: 信託未滿三年 信託未滿四年 信託未滿五年 信託未滿六年 信託未滿七年 3? 2.5? 2? 1.5? 1.2? 信託未滿八年 信託未滿九年 信託未滿十年 信託滿十年以上 1? 0.7? 0.5? 免收 惟委託人係因第六條第五項所列重大事由申請終止契約時,不在此 限。 六、處理信託財產所支出之稅捐、交易手續費等必要費用及直接成本。 七、受託人為運用信託財產或委託人權益,對任何人所為訴訟上或非訟 之請求所生之一切費用。 八、本契約終止後,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返還前所生之賦稅、費用或債務。 第九條:信託契約之修改 一、 委託人於信託期間開始前,得修改本契約及申請書內容,惟應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受託人提出申請。 二、 信託期間內,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契約及申請書所載 內容,得經雙方書面同意修改之。但委託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 人者,除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外,並應需取得親屬會 議或信託監察人之同意書及受託人認為係基於委託人之利益,方 得為之。拋棄或轉讓其享有之信託利益亦同。 第十條:信託契約之失效 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契約自動失效,受託人毋須返還信託手續費: 一、 申請書所載之保險契約失效時。 二、 本契約生效前委託人死亡或已屆信託終止日而仍未發生保險金 之交付。 三、 保險理賠事故發生後,經司法判決確定委託人之保險金給付請求 權不存在,未獲保險公司任何理賠金確定時。 四、 信用卡持卡人或委託人未依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繳付手續費者。 第十一條:信託契約之終止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契約終止: 一、 本契約存續期間屆滿。 二、 本契約存續期間內受益人死亡。 三、 委託人申請終止信託契約。但委託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者, 其申請終止本契約時,除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外,並 應需取得親屬會議或信託監察人之同意書及受託人認為係基於 委託人之利益,方得為之。 四、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認以終止本 契約為宜。 五、 受託人發生解散、破產宣告或撤銷設立登記。 本契約終止時,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本契約繼續有效外,本契約在終 止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條:發生信託終止事由,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一、因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致本契約終止時,以其法定繼承人 為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 二、受託人知悉第十一條終止事由時,應即委託人或其他歸屬權利 人及信託監察人。委託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經通知後,應提出辦理 信託財產清算之申請。除不可抗力事由外,受託人應於受理之日起 第4頁/共5頁 一個月內處分完畢並扣除相關費用,作成書面報告送交委託人或其 他歸屬權利人及信託監察人認簽後,再交付之。 第十三條:信託監察人之設置與權責 一、委託人得選任公正機構或第三人為信託監察人,其報酬由委託人與 信託監察人雙方議定,並於申請書中載明。 二、信託監察人應為委託人之利益執行職務,且得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 為有關信託之訴訟或訴訟外之行為。 三、信託監察人得請求受託人說明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 四、受託人應於每年12月最後營業日製作信託財產目錄及損益報告書 送交信託監察人。 第十四條:適用法律及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本契約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 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本契約生效後,相關法令修 正者,本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依修正後之規定,若法令未 規定者,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二、本契約之之一切爭訟,除專屬管轄外,雙方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其他 一、委託人同意合於受託人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 目的,受託人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涵 蓋過去已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並同意受託人得將上開資料提 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暨委託人往來金融機構於其營業 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蒐集、電腦處理及利 用。 二、各項附件及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所為之協議、確認、修訂等,均為本 信託契約之一部份,與本信託契約具同一效力。 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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