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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17-09-17 3页 doc 13KB 1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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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城乡劳动力进工厂稳定就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指主要依靠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较低的产业,一般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商贸餐饮业、文教卫及其他服务业等相关产业。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工作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认定...
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 **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城乡劳动力进工厂稳定就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指主要依靠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较低的产业,一般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商贸餐饮业、文教卫及其他服务业等相关产业。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工作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凡在**域内注册的企业、合作社等用工单位达到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劳动密集型企业, ,一,工业企业吸纳本地劳动力50人及以上或者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企业生产车间、餐厅及办公室面积的总和,人均摊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并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劳动密集型专业合作社吸纳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或者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并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五条 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可申请认定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事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县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 2.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企业盖章,、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第七条 县人社部门对本地申报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审查、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上报至县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认定。 第八条 县人社部门对拟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下发认定文件。 第四章 认定企业管理 第九条 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年一报告,三年一复审”的动态管理方式。 ,一,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填报上年度信息表,县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认定满3年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需要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复审。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条 认定通过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取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使用**的标准化厂房,免费使用2年,期满后按相关标准交纳厂房使用费用。 2.可申请享受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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