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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政府申请强拆须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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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政府申请强拆须评估社会稳定风险最高法 政府申请强拆须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2012年4月10日 06:1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白龙 选稿:徐俊 东方网4月10日消息:不愿房子被拆迁,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了怎么办,政府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合法吗,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
最高法 政府申请强拆须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最高法 政府申请强拆须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2012年4月10日 06:1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白龙 选稿:徐俊 东方网4月10日消息:不愿房子被拆迁,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了怎么办,政府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合法吗,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着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导性,有利于从上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范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违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规定》共11条,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多重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提要】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起诉;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起诉;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审查和裁定;执行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可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示,《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可以通过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 首先,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其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这些机制的设置与执行,对于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明确“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方式 【提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据介绍,《规定》明确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体现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需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二是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补偿明显不公平应裁定不准予执行 【提要】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不准予执行 就申请机关应当提交的及相关要求,除《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及附具材料外,《规定》还列举了六项具体内容。包括: 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包括: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 定送达申请机关。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规定》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就新旧规定的衔接过渡问题,《规定》明确,《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规定》有关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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