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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技工学校毕业实习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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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技工学校毕业实习管理条例温州技工学校毕业实习管理条例 Q/WZJX03-15-07-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技工学校教学计划和生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学生到毕业企业进行生产实习即毕业实习是整个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实习是技工学校校内教育的继续,也是技工学校生产实习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毕业实习的管理,全面提高毕业实习的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实习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树立职业意识,增强敬业、创业精神,提升学生的...
温州技工学校毕业实习管理条例
温州技工学校毕业实习管理条例 Q/WZJX03-15-07-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技工学校教学计划和生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学生到毕业企业进行生产实习即毕业实习是整个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实习是技工学校校内教育的继续,也是技工学校生产实习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毕业实习的管理,全面提高毕业实习的质量,特制定本。 第二条 毕业实习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树立职业意识,增强敬业、创业精神,提升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毕业实习工作计划和管理规定的制订、检查考核及重大问题的处理;教学部门负责各专业毕业实习计划的制定;班主任(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各班级毕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毕业实习的宏观管理,其主要是: (一)制订有关毕业实习的规章,负责制定实习考核的,组织实习成绩的评定。 (二)负责各专业实习实施细则和实施计划的审批; (三)负责实习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四)负责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考核、总结和交流; (五)负责毕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具体管理。 第五条 教务部门负责毕业实习大纲和计划的制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订实习大纲;组织制订毕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毕业实习的目的与要求、实习的组织领导、实习时间、实习地点的、实习内容、实习的方法与步骤、实习纪律、实习总结与考核、实习活动日程安排等。各专业毕业实习计划,需于实习前一周报招生就业处审批,招生就业处将实习地点、实习时间的安排等予以补充完整。 (二)组织开展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考核办法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班主任(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依据毕业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前有关准备工作; (二)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了解和处理实习中的业务和生活问题,定期向学校及实习单位汇报; (三)严格按照毕业实习计划要求,认真指导学生实习,确保每位实习生按时按质完成实习任务; (四)组织学生做好毕业实习周记和个人鉴定,批阅实习报告,评定实习成绩并写出书面评语; (五)毕业实习结束后,负责实习工作的总结,书面向招生就业处报告; (六)必须全程参与实习管理工作,每月下厂至少对每位实习生联系一次,平时与学生保持电话联系。 第三章 实习安排 第七条 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或最后一学年,实习时间一般为15,30周。学校根据实习单位要求,依据“优生优荐、就近安排”的原则,为向学校申请要求推荐的学生安排实习岗位和择优推荐就业。 第八条 毕业实习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集中实习:由招生就业处统一联系实习单位,由指导教师(班主任)带队,集中进行。 (二)委托实习:在不能集中实习的条件下,招生就业处联系部分实习单位,委托实习单位全面指导,仅派巡视教师,作巡回指导,协助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和技术指导。 (三)自行安排实习: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允许部分条件许可的学生自行安排实习,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纳入学校正常管理。 第四章 实习纪律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实习教学秩序和社会安定。 第十条 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应尊重企业指导老师,要服从分配,认真工作,并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若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实习班主任联系,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生不得与实习单位直接发生冲突。若因学生原因,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毕业实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实习者,须事先经班主任审核同意并作出具体意见,报招生就业处批准;实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旷工、迟到、早退,有事请假必须经指导师傅批准。 第十二条 实习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程,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同意擅自更换实习单位的,其成绩按不及格论处;在实习中途擅自离开的,学校将不再安排实习,并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论处;无故不按时交《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以及《就业书》的,其成绩按不及格论处。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因严重违纪或工作懒散等原因,被实习单位拒绝实习,学校将不再安排新的实习单位,并缓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十五条 毕业实习成绩考核采用等级制,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五个级别。 第十六条 下厂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发毕业证书,只发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各专业各班级,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温州技工学校招生就业处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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