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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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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doc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大部分应税凭证以计税金额纳税。计税金额以全额为主;余额计税的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0.3‰。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doc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大部分应税凭证以计税金额纳税。计税金额以全额为主;余额计税的有两个:货物运输、技术合同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0.3‰。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的合计数,适用税率0.5‰。 3.建设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注意两点:(1)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再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特殊情况应了解: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 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9.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1.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12.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 税率高的计税。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8.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每件5元。 9.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10.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11.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目前是单边征收)。 12.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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