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浙人专20061号

浙人专20061号

2017-10-10 6页 doc 18KB 29阅读

用户头像

is_003124

暂无简介

举报
浙人专20061号浙人专20061号 浙江省人事厅 文件 浙江省卫生厅 浙人专〔2006〕1号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 务聘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 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与我们联系。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六年一月六日 -1- 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
浙人专20061号
浙人专20061号 浙江省人事厅 文件 浙江省卫生厅 浙人专〔2006〕1号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 务聘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 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与我们联系。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六年一月六日 -1- 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卫生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卫 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深化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农村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机构。不包括县(市、区)及以上医疗卫 生单位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 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置:乡村主 任医师(主任中医师)、乡村副主任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乡村 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乡村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乡 村主任护师、乡村副主任护师;乡村主任技师、乡村副主任技师。 第四条 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 聘任,应当有利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有利于稳定农村卫生技术 人员队伍,有利于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2- 第五条 申报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一)现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岗位的在职人员。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有敬 业奉献精神,积极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作贡献。 (三)申报乡村主任医师(主任中医师)、乡村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中医师)、乡村主任护师、乡村副主任护师,应具有相应 类别的执业医(护)师资格。 第六条 申报乡村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学 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一)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卫 生技术资格,受聘担任中级卫生技术职务满5年; (二)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和中级卫生技术 资格,受聘担任中级卫生技术职务满7年。 第七条 申报乡村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须具有医学院 校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副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担 任副高级卫生技术职务满5年。 第八条 申报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应具备以下知识和能 力条件: (一)较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 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工 作。 (二)具有较丰富的社区卫生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技术 操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并具有培养和带教 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 -3- (三)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其中申报临床类的,应具有承担 基本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 导的综合能力。 (四)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经验,申报乡村副高级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有2篇及以上在三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 发的论文;申报乡村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有3篇及以上在三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九条 申报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按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其中申报医、护类的,必 须分别取得全科医学知识和社区护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工作业绩显著,完成县(市、区)卫生局规定的社区 卫生服务工作量。 (三)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破格规定 第十条 对符合上述申报条件,但不具备正常晋升的学历条 件,而工作表现、业务能力、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等方面特别突 出,在同行和当地群众中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员,可破格申报乡村 高级卫生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任下一级职务 必须达到规定的年限(申报副高级卫生技术资格须满7年),并符合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一)县及以上等级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市(厅) 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的单项先进获得者。 (二)获得县(市级局)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4- (三)申报乡村副高级卫生技术资格规定的2篇论文中,有1篇及以上在二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申报乡村正高级 卫生技术资格规定的3篇论文中,有2篇及以上在二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四)申报乡村副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 业中专学历,并在农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25年;申报乡村正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在农村从 事医疗卫生工作满30年。 第四章 申报、评审和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必须经县(市、区)、 市卫生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下一级卫生专 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每年推荐人数不超过本县(市、区)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并统一由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参加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 术资格评审者,统一参加全省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业务考试。外语、 计算机不作为申报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自愿参加 考试的成绩,作为评价综合水平的参考。 第十四条 按本规定评审取得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人员, 发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并验印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 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限在农村医疗卫生 机构聘任。 第十五条 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总数,不超过本 县(市、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5%,并由 -5- 县(市、区)卫生局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非乡村 高级卫生技术资格的,仍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按分 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6- 主题词: 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6年1月6日印发 -7-
/
本文档为【浙人专20061号】,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