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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制度及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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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制度及出口退税出口退税制度及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作为一种国际惯例,已经由来已久,我国早在解放初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就规定:已税 货物输出国外,经公告准予退税者,得由出口商向税务机关申请 退还货物税税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出口退(免)税制度随 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茁壮成长,不断为我国外经贸事业和国民经济 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显示了蓬勃的生命力和 光明的发展前景。我省的出口退税工作也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了便于大家学习掌握出口退税知识,更好的关心支...
出口退税制度及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制度及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作为一种国际惯例,已经由来已久,我国早在解放初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就规定:已税 货物输出国外,经公告准予退税者,得由出口商向税务机关申请 退还货物税税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出口退(免)税制度随 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茁壮成长,不断为我国外经贸事业和国民经济 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显示了蓬勃的生命力和 光明的发展前景。我省的出口退税工作也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了便于大家学习掌握出口退税知识,更好的关心支持帮助我们 作好退税工作。下面我就从三个方面简要介绍一下有关出口退税 方面的知识(考虑到时间和大家的需要,主要侧重宏观方面)。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 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 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个 税种。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 1 的惯例。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 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 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 费税出口货物免税。增值税出口货物的零税率,从税法上理解有 两层含义:一是对本道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 税,二是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 1.1.2 出口退税制度是我国总体税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 确立和在实际工作中遵循着一系列重要原则。这些原则对于大家 理解和把握出口退税政策、法规和各项具有重要的意 义。 是指一主权国家在参加国际经贸活动与国际分工时,为促进本国涉外经贸活动的发展,所执行的某项 政策措施符合一定的国际准则。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和传 统的差异,各国的税收制度是不尽相同的,这种国际间的税收差 异,对于国际贸易来说,必然造成出口货物成本的含税量不同, 因而使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无法公平竞争。要消除这一影响, 就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免)本国已征收的间接税。 是指一国对其领土(领域)范围内发生的经济行为,有权按照本国的税收法律实行管辖,这种以地域 概念来确定管辖所行使范围的原则称为属地管理原则。一个独立 2 的主权国家,在税收上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对出口的货物,在不 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一国有权决定对该项目出口货物退还或 免征在国内缴纳的税款。 即:“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我国在全面推行工商税制改革时,提出了出口货物的“零税率”原则。由于不同税种的税率设 计原则不同,零税率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消费税仅就消 费品生产环节一个环节征税,免税即等于零税率,而增值税 是就货物生产、交换、流通等各道环节征收的,零税率等于 各环节的免税额累加。所谓“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就是将出口货物所含的流转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商, 因为如果征多退少,没有彻底退税,就会影响我国货物在国际市 场上的竞争能力,不利于货物出口。反过来,如果征少退多或未 征还退,出口退税又成为变相的财政补贴,失去出口退税原有的 意义,同时还会引起国际间的贸易纠纷,遭致贸易国的报复,同 样不利于我国货物出口。 国家在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时,既要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际惯例,又必须体现国家 的经济政策,即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体现宏观调控的原则。如对 购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出口,一般不予退税,但对购入 的某些传统货物,考虑其所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 殊因素,特准给予退税,以保护我国传统出口货物的生产和发展; 3 对少数因国际、国内差价大而出口获利较多的货物和国际限制或 禁止出口的货物,以调节出口货物的利润和防止资源外流等。 世贸组织前身《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 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 原产国或输出国由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 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就是说:一个国家 可以对本国的出口产品退还或免征国内税,别国不得因此而对该 国产品施行报复措施。 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明确规定:“补贴是其成员 境内由某一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做出财政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 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该协议的附录二还 规定:“间接税减免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 征收的前期累积间接税进行免征、减征或延期支持。同样,退税 计划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进口费用进 行减征或退还。”因此,出口货物退(免)税额只要不超过已征 或应征的间接税,就不是出口补贴,是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 规定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并不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 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 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4 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有出 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 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请税务机 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一般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企业和委托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 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五类: 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 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 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 产产品),亦可办理退税。 第五类是特定退税企业。这类企业有: ?将货物运出境外用 5 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 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利用中国 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 业; ?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 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以 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11)贵重货物指定退税企业。 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为适应国际惯例,鼓励和支持企 业参与国际竞争,我国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认定,将逐步与国际惯 例接轨。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认定将会逐步放宽或取消有关 条款的限制。 1.2.2 我国现阶段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以海关报关出 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的,但考虑到国家宏观 调控的和国际惯例的需要,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也 实行了退(免)税。 (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 6 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 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 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 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可以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这两种税 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 额)均已明确。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 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之一。 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 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它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 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 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 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 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 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 7 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 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 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 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 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 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 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 钢材; 11、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 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 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8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 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 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 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 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 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 2001年前实行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 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 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 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 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 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 基对硫磷等货物;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 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 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9 (三)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 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这类特案不予 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 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 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 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 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四)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 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 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 税、消费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原油(指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 田开采的天然气;柴油;(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退税);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 10 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 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享受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除 外); 6、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产品; 7、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8、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9、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 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国家规定范围外的非自产货物; 10、从1996年4月1日起,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 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 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 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 11、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 天然石墨等;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 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 11 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 确定的,同时,也是相结合的产物。 2004年国家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对退 税率进行了结构性调整,整体下调三个百分点,形成了5%、8%、11%、 13%、17%五档退税率。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 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原木、针中木板村、木制一次性筷子、 软木及软木制品、木浆、纸板、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等。对上述产 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同时取消其消费税的出口退税。 自1985年4月1日我国全面实行出口退税办法以来,我国 出口退税率的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985年4月1日到1993年12月31日,当时部分产品实行产值税,部分产品实行产品税,部分产品生产环节实 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由此,与出口货物的流转税征税政策相适应, 退税率按270个税目分成4大类100多个税率。 (1)、增值税规定税率;(2)、增值税核定税率;(3)、产品税的综合退税率;(4)、产品税规定税率;(5)、营业税退税率;(6)、特别消费税的单位税额。 :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由于新税制的实施,所有产品都实行了增值税及部分产品征收消费税, 原来的100多个退税率得到了大大的兼并,此阶段的退税率为: (1)、增值税的退率有三档,17%、13%、6%。 (2)、消费税的退税率,从价征收的退税率有10个,分别按消费税征税税率确定,从量定额征收的,退税额有4种,分别按消费税的征税税额确定。 12 :从1995年7月1日起,除适用消费税的出口货 物的退税率或退税额未作变动外,适用增值税的出口货物的退税 率经历了以下几次较大的调整。 1995年,国家调低出口退税率。从1995年7月1日起,国家依照出口货物的实际税收负担率,按产品大类调整退税率,调整后的退 税率分为3档,即3%、10%和14% 。不仅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更重要的是使出口产品的退税贯彻了“征多少、退多少的”的原则, 但由于种种原因,这次调低退税率的效果不很明显。1995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进一步调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退税率进一步调低为3%、6%和9%。 1997下半年发生了亚洲金融危机,继而又发生了俄罗斯金融危 机和巴西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增长趋缓和市场萎缩,国际 竞争更加激烈。我国政府承诺人民币不贬值,却使我国的出口产品在 价格竞争上处于明显的劣势,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正常的外贸出口, 全年出口仅比上年增长0.6%。为此,从1998年,国家两次提高出口 退税率,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煤炭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钢材和水泥退税率提高到11%,船舶的出口退税率提 高到14%。1999年,出口退税率三次上调,形成5%、13%、15%、17%四档退税率。我国外贸出口经历了两年下滑后,1999年7月调整退税率的当月外贸出口增长75%。 2004年起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对退税率进行了结构性调整, 整体下调三个百分点,形成了5%、8%、11%、13%、17%五档退税率。 13 3 (1)、稳定外贸出口、保持国内经济增长的需要。 外贸出口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以 1997年为例,外贸出口1827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 的比重为20.2%,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幅度达2个百分点,出口贸易为国内生产提供了至少2500万个就业机会。反之,如果1998年外贸出口下降10%,不仅不能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支 撑点,而且将产生负作用,影响GDP增长2个百分点;外汇收入也将减少180亿美元,极大地影响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国际 收支很有可能将出现逆差,外汇储备也将随之减少,从而动摇人 民币汇率的稳定;此外,还将失去至少250万个就业机会,减少100亿元的国内税收。 立足于国内市场,扩大内需,无疑是缓解经济危机冲击的根 本出路。但启动内需需要一个过程,国家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推动 作用,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将其能量全部释放出来。然而,如果 在此过程中,外贸出口下滑,抵消扩大内需一系列措施产生的积 极作用,就将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因此,稳定外贸出 口,至少维持零增长,应当是国家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战略 性步骤。 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是最直接、最有效、最经济的扶持和鼓 励外贸出口的措施。 (2)、税收征管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的需要 (3)、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的需要 (规定退税率为上限,否则即为补 贴,征收反补贴税) 14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税款的依据和标准。正确地确定退(免)税依据,既关系到征税和退税多少 的问题,又关系于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正确确定出口退(免) 税的计税依据非常重要。 外贸企业出口应退增值税,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目前由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 申报退税需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所以进项金额以出 口货物专用税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为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 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其退税依据为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1+ 征收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有税务机关代形式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 额。 外贸企业应退消费税,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凡属 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 依据。 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为“离岸价格”、“海关已核销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当 期进项税额”。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税依据,一是外 销收入,除上述依据外增加海关已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 15 价格。没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 物,退税依据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办理。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 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 出口数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费税。 退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 时间要求。它包括多长时间办理一次退税,以及在什么时间段内 申报退税。退税地点是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根 据我国现行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于次年3月底前申报退 (免)税或申报备案,6月底前收齐单证办理退(免)税,逾期不再受理。退税地点一般为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 机关。 出口退税的预算级次即是指出口退税的负担级次。我国出口 退税的财政负担级次多年来,根据财税体制的改革也是历经反 复。 1、1950.01.30至1950.12.21期间对出口产品按国内一般产品照章纳税。 2、1950.12.21至1958.09.11期间,对部分出口无利产品实行退税,退税产品税目由中央税务总局公告,地方财政负担。 3、1958.09.11至1966年期间,对出口产品不退税,少数企 16 业亏损较大的,经批准可在生产环节适当减免税照顾。 4、1966年至1972年底期间,对出口产品实行按出口金额和 8%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由财政部统一退付外贸部。 5、1973年至1980年,规定对出口产品不减免税或退税。 6、1980年至1983.09.1期间,规定对出口的产品根据出口 换汇成本高低,视其亏损程度,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酌情给予减 免税。 7、1983.09.01至1985.04.01期间,规定对钟表等十七种出 口后,一律退还(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或最后生产环节的工商 税。所退税款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金额负担。 8、1985.04.01至1990.12.31期间,规定对出口产品实行退 税,所退税款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全额负担。 9、1991年至1993年,规定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应退税款, 属中央外工贸企业的中央全额负担,地方外、工贸企业由中央、 地方共同负担。(1991年山东省中央负担85%,地方负担15%,1992年中央负担80%,地方负担20%) 10、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 制,在对出口货物实行全面退税的情况下,对出口退税以1993年为基数,基数内的继续实行“中央企业退税中央全额负担”, 地方企业退税按中央与地方80:20的比例分级负担,超基数增 长部分由中央全额负担的原则。 17 11、从2004年起,对出口退税实行超基数中央和地方75: 25分级负担的办法 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一般划分为免税和退税两大类,其 中退税办法目前主要有 “先征后退”作为出口退税的一种主要计算办法,有广义和 狭义之分。广义的“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货物在生产(供货)环 节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由收购出口的外(工) 贸企业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狭 义的“先征后退”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实行的一 种出口退税办法。即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先按出口货物的离岸 价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在货物出口后,再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为计税依据凭有关退税单证申请退税。 “免、抵、退”税是指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 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 分给予退税。此办法作为当今国际上流行的一种出口退税管理办 法,具有其先进性和科学性,并被法国、丹麦等许多发达国家所 采纳。我国自1997年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进行了试行, 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在生产企业全面推行了“免、抵、退”税 办法。 18 “免税采购”办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正逐 步被一些国家所采纳。作为增值税“鼻祖”的法国在实行“免、 抵、退”税办法的同时,也允许企业实行“免税采购”办法,且 目前实行“免税采购”的出口企业出口额已占到总出口额的80%。 顾名思义,“免税采购”是指对出口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 于出口的货物或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含国产及进口的原 材料),不需向税务机关或海关交纳增值税,出口企业以不含税 价购进出口后也不享受退税。 19 9、开具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书 8、单证齐全申报免抵退税 10、取得退税款 1、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2、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4、进行纳税(预免抵)申报 6、收汇核销 3、报关出口 7、取得收汇核销单 5、取得出口报关单 20 11、开具收入退还书 12、 取 得 退 税 10、凭有关单证申报退税 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进货物 4、 取 得 专 用 税 票 1、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2、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8、收汇核销 6、报关出口 9、取得收汇核销单 7、取得出口报关单 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管理环节多,涉 及面广的工作,具体操作及计算的工作量很大,特别是随着我国 21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外贸出口的迅猛发展,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规模也大幅度的增长,退(免)税申报、稽核、审核及管理完全 靠手工进行已无法适应退税工作的需要。同时,一些不法分子钻 “征、退”税人工衔接漏洞较大的空子,采取种种非法手段,大 肆骗取出口退税。因此,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对 于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和防范骗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1992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积极进行出口货物退税信息 化管理软件的研制、开发工作,经过近3年的努力,完成了出口 货物退税初级版软件的研制工作,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广运行。 根据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从1998年1月1日起又在全国推行了出口退税的一期网络化管理。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出口退 税工作的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从2000年7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了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管理。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一律实行 计算机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国家“金关工程”和 “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 22 系统包括四个子系统: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信息化管理系统;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口岸电子执法系 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系统。 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电子化管理,充分利用海关、外管、 征税机关等部门的电子数据,建立科学、严谨、高效的出口货物 退(免)税管理机制,更好地履行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管理职责。 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的近期目标是实现出口货物退 (免)税申报、审核、管理、决策的电子化;建立出口退税网络 管理系统,实现与海关、征税机关、外管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 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宏观调控管理系 统,通过网络系统及时了解各地退税进度,预测全年退税需求, 以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远期目标是逐步适应国际贸易无纸 化、交易过程电子化、信息传输网络化的要求,建立一套现代化 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机制。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为:出口企业将合法有效的退税凭证录入计算机,通过系统设定的基本 申报资格检查(自身检查、逻辑性检查),自动生成预申报退税 电子数据,经过税务部门预审后,出口企业须将审核未通过的数 据进行调整,然后形成正式申报。出口企业将正式申报资料和电 23 子数据报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挂审海关报关单电子 信息、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等外部电子信息, 并进行逻辑关系检查及数值计算后,办理退税审批、退库手续。 外贸出口货物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主要由两个子系统组成: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包括: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加工 处理、数据统计上报、反馈信息处理和系统维护5个功能模块。可为外贸企业提供申报数据的录入、汇总计算、调整修改、生成 申报电子数据、打印申报表、查询商品退税率等功能。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核系统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 信息管理系统的核心,仅供退税机关使用。它主要完成退税机关 出口退税的审核工作,包括管理服务、受理申报、退税审核、退 税审批、单证开具、清算检查、统计分析和系统维护等功能模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工 作流程为:生产企业将合法有效的退税凭证录入计算机,按月自 动生成申报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预审。根据预审意见进行调 整后,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持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正式申报,税 务机关挂审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等外部电 子信息,并进行逻辑关系检查及数值计算后,办理免抵、退税审 批、退库、调库手续。 24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主要由以 下两个子系统组成: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包括:基础数据采集、申报数据 处理和系统维护3个功能模块。可为生产企业提供申报数据的录入、汇总计算、调整修改、生成申报电子数据、打印申报表、查 询商品退税率等功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系统主要完成退税机关对生 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的审核工作。主要包括管理服务、退税申报、 退税审核、退税审批、单证开具、清算检查、统计分析和系统维 护等功能模块。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 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的电 子底帐,可以充分发挥中国电子口岸各部委数据互联的优势,将 企业进出口贸易产生的相关数据集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一点接 入中国电子口岸,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直接取得出口退税所需 的电子信息,可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的准确性,为纳税 人办理出口退税提供良好的外部数据环境。同时,企业可以通过 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本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海关结关信息, 以便及时向申报地海关领取纸质报关单;查询报关单电子底账, 25 用于同纸质单证比对确认,并将确认的电子信息提交口岸数据中 心;口岸数据中心将企业确认的报关单信息提供诶税务机关,用 于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审批管理。 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包括“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包括专用 缴款书信息和完税分割单信息及其缴销信息,其中缴销信息又分 为确实缴销信息(已作废未传输的)、错误调整信息(上报后发 现错误的)、丢失被盗信息和开分割单缴销信息四类。 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系统包括专用税票开具系统和专用 税票电子信息传输系统。目前专用税票开具系统主要通过征管系 统的功能实现,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转输系统主要实现专用税票电 子信息的规范性检测、信息的上报与接收、信息清分等功能。 骗取出口退税是指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 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取退税的危害)。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 26 出口退税的发票; 4.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5.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6.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 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7.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骗取出口退税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由于 我国实行统一的外贸管理体制,只有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的单位批准赋予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出口退税。 因此,在退税环节,实施骗税的主体,通常是那些有出口经营权 的企业。在其他环节实施的主体,通常是有出口经营权以外的其 他单位和个人()。 骗取出口退税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直 接非法占有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或者间接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 获取非法利益。 A、《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 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 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7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 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B、国税发[1998]84号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 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撤销其出口经营权;出 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 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 货货主、不见外商)买单业务的,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税权; 情节严重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撤销其出口 经营权。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 前无法追回的; (b)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 28 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c)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 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 告前无法追回的; (b)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 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c)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 税罪处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 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 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一款、第2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 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9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 法第204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提高认识,增强防范的意识(税务部门、特别是企业) 2、努力学习,提高防范的技能(业务学习和经验的积累) 3、完善制度,改进,提高防范效能(免抵退税办法、 科技手段-金税工程、信息共享) 按照处室工作分工,: 1、负责进出口税收的法律、法规、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 落实工作,根据我省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和意见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进出口税收政策调研,向上级提出调整进出口税收 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3、编制下达出口退税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以及计划执行情 况的分析和调度。 4、负责对各类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等免税业 务的税收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出口退(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检查和出 口退(免)税的清算管理工作,组织对出口退(免)税管理机构(包 30 括征税确认、退免税预审环节)的内部审计和监督,研究制定防范和 打击出口骗税的措施,参与打击进出口走私工作。 6、负责全省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软件 的培训、开发及系统的维护。 7、负责组织全省国税系统进出口税收业务培训、政策宣传、执 法审计、信息化建设、督查督办和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除了鼓励外贸出口的一般性政策,为体现国家的宏观调控目的,国家经常出台一些特殊政策。例如 外商投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以产顶进钢材免税、 新疆棉退税等,无一例外都体现出较强的政策性。另外,由于外贸出 口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也非常重视退 税工作。优化服务工作做不好,不仅影响国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 也损害国税部门的形象。因此,必须自觉做到:一是要认真研究、学习好政策规定,掌握政策的精神实质,做好与山东和国 税工作实际相结合的文章。二是要优化服务,通过一定的程序,将政 策贯彻落实到位。三是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扩大政策的影响 面,使出口企业熟练掌握政策,从而享受政策带来的优惠。 。从政策的落实方面,为鼓励外贸出口的发展,要求及时兑现出口退税。从对企业的要求看,企业要根据 出口单证收集情况,按月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单证收集时间限定在 六个月以内。从出口退税的清算看,出口企业上年度的出口,必须在 出口退税清算期内进行申报,超期不再办理。从出口退税计划的落实 31 看,年度以内退税计划必须落实到位,跨年度作废。尤其是去年退税 机制改革期间,国家拟出台以退税部门审核通过的退税作为划分新、 老欠税的标准,为此,各地退税机关工作压力骤然加大。从10月份 连续加班加点审核企业退税,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有的干部形象的把 免抵退比喻为免休息、抵青春、盼退休)。 。出口退税是国税系统两条高压线之一,骗税与反骗税之间的斗争从未停止。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 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有些地区的骗税问题甚至相当严 重,严重侵害了国家经济利益,影响了外贸发展的正常秩序。生产企 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以及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形成出口骗税的 诱因不仅没有消除,甚至还有可能借机制转换之机滋生蔓延。由于视 同自产货物同样允许办理免抵退税,使骗税变的更加隐蔽,出现骗税 环节前移的新动向。对此,一是要提高法制观念,不仅要教育我们内 部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同时也要引导广大出口企业依法经营,深化对 出口骗税危害性的认识,把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放到突出位臵,作为 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二是要健全我们内部的工作机制,通过完善 制度、加强管理,建立一个使骗税分子不能骗也不敢骗的工作机制; 三是要加强社会宣传和部门协调,出口退税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齐 抓共管,形成合力。 出口退税涉及各级政府、财政、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做好退税工作,必须协调好方 方面面的关系,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近年来,我们非常重视与 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一是对出口退税政策的重大变化、工作动 32 向、退税计划的争取和调整以及退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别采用专 题汇报、情况反映、简报等形式及时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领导汇报,取 得了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二是多年来与外经贸委、海关、商检、 国库、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关系处理比较融洽,取得了他们对退税工 作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建立了部门联系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出口 及退税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了出口退税工作群策群力、 齐抓共管的新局面,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为各项工作的 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省政府领导多次在公开场合表扬我省的出口 退税工作,鉴于省局近年来在促成外贸出口“亮点”中所作出的突出 贡献,省政府已决定对省局进行奖励。去年,我局还被商务部、国家 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授予全国科技兴贸先进单位的称号。 。出口退税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对内他既有税政、征管、检查,也有计会统等(由于 与征税比较,相对独立,这些工作一般都有退税机关自己完成, 因此,我们习惯的称为小税务局)对外必须十分熟悉海关、外管、 经贸等方面的知识。因此,要做好退税工作,必须全方位的熟悉 税收和外经贸知识,成为复合型人才。 近年来,我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党 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省国税系统工作中心,从抓管理入 手,健全体制,完善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出口退税政策,牢固树 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及时办理出口 33 退税,为促进山东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全省出口退税由1993年的16.84亿元(其中青岛15.21亿元、省内1.63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155.15亿元(其中省内106.09亿元、青岛68.25亿元)。 分市地情况看,出口退税额较大地市的有烟台、潍坊、威 海、济宁、淄博、济南、滨州。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 。省局于1993年7月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分局成立前退税业 务归属流转税处管理。我省进出口税收工作起步较晚,主要是由 于省属专业外贸公司集中在青岛口岸,市地外贸出口企业户数 少、额度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近年来市地出口企业户数迅 速增加,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为适应发展的要求,省局成立退税 分局后,在严格验收的基础上,先后下放了出口退税审批权。目 前,全省17个市都已成立了专门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构,从事 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人员已达300多人,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 已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建立一套好的工作机制,是做好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近年来,围绕进 出口税收机制建设,我们一是建立了出口退税的三级审核制度, 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国税系统进出口税收管理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及工作标准。通过完善制度规定,使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从机构 34 的设臵到岗位划分、岗位职责以及审核标准、审核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做到了有章可循。退税机关内部初步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良性工作机制。二是制定了各项工作规程,使整个出口退税工作从申请到申报受理、审核、审批、退库直到清算检查以及各环节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的有关手续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全省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又迈出了一大步,也保证了各项出口退税政策的及时贯彻到位。三是密切了生产企业征退税衔接工作。明确了征退税双方在出口销售业务中各自的管理责任,避免了“未征先退”、“不征也退”现象的发生,初步形成了以退促征、以退促管的管理机制。四是严格退税检查,有效堵塞了退税漏洞。在长期的出口退税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及时退税与防范骗税“两手抓、两手硬”。把出口退税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并列入了国税机关的年度目标考核之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历次上级部门组织的全国性出口退税检查工作当中,没有发现大的问题。 自 出口退税制度实施以来,我们按照总局“科技加管理”的要求,使出口退税由最初的手工操作,发展到全面实施计算机管理,实现了管理手段的现代化。通过全面推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加强了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对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迅猛发展,对出口退税信息化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出口退税管理软件从单机版、一期网络版、二期网络版一直发展 35 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申报系统6.0版、生产企业4.0 版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4.0版,全省进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的出口退税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全省16个市地均建立了 出口退税审核服务器,形成了完备的出口退税信息化管理网络, 全省所有出口企业均实现了出口退税电子化申报。我们还积极做 好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推行和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 理工作,自主开发了出口企业远税申报系统,依托网络技术方便 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对保证各项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发挥了重大 作用。 5、 在加快退税登记办理速度,充分缩短退税审批期限 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免抵退 税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今年我们已下发正式文件,明确各地 可选择部分基础好、素质高的县级国税局,把免抵退税审核权限 和出证业务由市局下放给他们,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 地进一步扩大下放范围和审核事项。为了给出口企业提供便捷、 高效的办税服务,避免企业来回奔波,我们还积极推行出口退税 远程电子申报,自行开发、无偿提供远程申报软件,在全省范围 内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大力推广。另外,我们还开通了出口退税咨 询热线,及时解答企业及基层税务机关提出的有关出口退税问 题,确保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是近年来针 对日本对我国禽肉制品实施全面封关后,禽肉出口严重受阻,大 36 量产品积压,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实际情况,积极向总局反映, 争取专项退税指标,近两年的农产品专项退税指标均占到全国分 配总额的50%以上。二是注重特事特办,积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既支持了特困企业发展,又维护了社会稳定。三是积极向总局反 映情况,争取有利于我省的政策。经积极反映争取,将分割鸡、 以及脱水蔬菜的退税税由5%提高到13%。在本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初期,总局取消了木浆的出口退税,经我们积极反映争取,恢 复了棉浆粕的出口退税,支持了我省同类产品出口企业的发展。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出口退税工作面临的矛 盾发生了变化:一是退税计划由严重不足转为相对充足;二是出 口退税管理理念发生变化,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流程客观上面临着 重组的需要;三是社会各界和出口企业要求优化退税服务,加快 退税进度,防止发生新欠的呼声越来越高;四是新机制运行中暴 露出了一些突出的矛盾,工作协调难度进一步加大。 37 1、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所载之货物,不论本国产制或国外输入,除另有规 定者外,均依本条例征收货物税”。即是说:对出口产品,暂行 条例未作退免税规定,而是按一般国内产品照章纳税。 2、1950年12月21日,国家在修正《货物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时,补充规定了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政策。《货物税 暂定条例》第十条规定:“已税货物输出国外,经公告准许退税 者,得由出口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货物税税款”。这时所实行 的退税并不是对全部出口产品实施,而只是对出口无利产品实行 退税。准许退税的产品品目,由财政部会同贸易部商定,由中央 税务总局公告。 38 3、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家对过去实行的工商税 制进行了简化,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将原来对工商企业 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加以合并,改成为 工商统一税,在制定和实施工商统一税过程中,考虑到进出口贸 易虽为国营外贸企业所垄断,但是有一部分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 单位存在委托经营的情况,为维护国家经济权益,适当限制国外 产品进口,《条例》(公布时间1958.09.11)规定:对进口产品 继续实行征税,对出口产品,由于国营企业的出口盈亏国家财政 统收统支,决定对出口产品不再退税。其他企业出口产品也不退 税。少数企业出口亏损较大的,经批准可在产品生产环节适当减 免税照顾。 4、1966年前后,针对我国出口贸易严重亏损的新情况,外 贸部请示国务院将进口产品税收收入全部划归外贸部,同时对出 口产品实行退税,以补贴出口“亏损”。此项政策国务院批准后, 财政部决定对出口产品按照工商统一税产品的平均税负率确定 综合退税率,产品出口后按照出口金额和8%的综合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由财政部统一退付外贸部。 5、1972年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多税种、多层次 的税制被批判为“烦锁哲学”。在这种形势下,1973年我国开始 全面试行了工商税。虽然工商税条例规定对进口贸易征收工商 税,但在以后的具体实施中,却规定对进口产品不征税,对出口 产品也不减免税或退税。 39 6、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0年底国务院以国发 [1980]315号通知批转了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税收 的规定》规定:对国内企业和单位进口的产品予以征税;对出口 的产品根据出口换汇成本的高低,视其亏损程序,在保本微利的 原则下酌情给予减免税。 7、1983年9月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规定对钟表等17种产品出口后,一律退还(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和最后生产环节 的工商税,出口产品属中央外贸企业和工贸公司的,应退税款作 中央预算收入退库;属于地方外贸企业和工贸公司经营的,应退 税款作地方预算收入退库。 8、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 国务院颁布的《产品税条例(草案)》和《增值税条例(草案)》都明确 规定对进口产品征税、出口产品退(免)税。1985年3月1国务院又正式发出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 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国税[1985]43号),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进口产品征税,对出口产品退(免)办法。 1987年财政部财税字第345号文又规定,对出口产品在仓储、 运输环节支付的费用和银行利息中包含的营业税,按出口产品购 进金额的3‰计算退税,至此退税的税种扩大为:产品税、增值 税、营业税。应退的税款一律由中央预算收入退付。 9、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年7号“关于实行 40 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财政 部[1991]财预字第28号《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 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12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 从1991年起,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预算指 标内的出口退税中央财政负担90%,地方财政负担10%,山东省 中央负担85%,地方负担15%)从1992年起一律中央负担80%, 地方负担20%。 10、1994年1月1日,国务院[1994]134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第25条又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出口适用税 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 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国务院 [1994]135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1 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由于不同税种 税率设计原则不同,增值税涉及生产、流通各环节,可按零税率 的原则退(免)税;消费税由于仅涉及到生产环节纳税,可就直 接出口(收购出口)部分退(免)税。最终均达到出口货物销售 收入中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负为零。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国家 税务总局先后研究制定并颁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分 类管理的通知》、《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及一些单 项规定。这些文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出口退税电子 41 化管理、计税依据、计算办法、常规管理及清算检查等问题作了 具体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逐步走上了法 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0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深入, 现行出口退税体制暴露出了一些突出矛盾: 1994年税制改革前,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新税制后国家规定, 基数内的地方企业出口退税仍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基数内的中央企业出口退税和超基数部分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 全额负担。由于出口退税基本上由中央财政负担而与地方财政无 直接关系,使得地方政府积极争取退税指标而弱化了出口退税管 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极个别地区甚至发 生地方政府袒护、纵容、支持、参与骗税的现象。 42 1998年以来为扩大出口进而拉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国家出台了包括提高出口退税率 在内的一系列鼓励扩大出口的政策。在国家政策支持和出口企业 的努力下,我国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增长。一方面,由于出口退税 率的不断提高和外贸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出口退税规模也急剧增 长,大大增加了中央财政支付压力;另一方面,现行出口货物“先 征后退”税办法中“先征”的税款,本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后 退”,但由于各种原因,财政预算未将“先征”的税款全部用于 “后退”,而是将此部分收入中一部分用于其他支出,因此导致 出口退税计划与出口退税规模之间的缺口越来越大,当年应退未 退结转下年退付的税款不断增加。据测算,2000年当年应退税额约1300亿元,2001年当年应退税额约1600多亿元,而2000 年、2001年出口退税计划分别为800亿和1070亿元,上年结转税额2000年为440亿、2001年为980多亿。出口退税款不能及时到位,不仅加剧了出口企业流动资金的困难,制约了企业扩大 出口,而且影响政府的信誉,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1998年国家数次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后,骗取出口退税现 象又在个别地区卷土重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 大力支持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少 数地区骗税现象得到初步遏制。但由于利益的驱动,骗税与反骗 税的斗争是长期的,骗税现象也不可能完全根除,这就要求我们 43 必须不断完善出口退税体制,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手段,提 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不懈的斗 争。 对此,国务院领导高瞻远瞩,早在全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 项斗争刚刚开始之际,就专门指示我们在认真开展打击骗税专项 斗争的同时,要注意摸清骗税活动的来龙去脉,为有针对性地加 强和改进出口退税管理机制提供依据。2001年4月,国务院领 导专门责成国务院体改办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牵头研 究改革出口退税体制的问题,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出口退税管理 机制改进。国家税务总局党组高度重视,要求局内有关单位 会同国务院体改办、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 积极探讨出口退税管理机制的改进方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 上,逐步达成了共识。提出了改进现行出口退税管理机制的基本 思路:尽可能将退税环节前移到生产环节,即进一步扩大实行 “免、抵、退”的范围。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型出口 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也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对流通企业以国内收购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实行“先征 后退”的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其它改革措施未能出台. 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性出口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 44 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视同自产货物、中标 机电产品、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取消1997年办法中规定的50%比例的限制。即计算应退税时不再考虑内外销比例大小的因素。 3、生产企业按月申报纳税和免抵税,征税部门按月审核; 生产企业按月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退税部门按月审核, 退税机关按月审批。 4、免抵退税计算公式改为: (1)、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牌价×退税税 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税率; (2)、用免抵退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 税额”比较计算应退税额; (3)、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 税进口料件。 从全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开展的情况看,骗税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屡查不禁,屡 禁不止,关键是与出口退税相关的有关管理部门在出口货物的管 理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使得骗税分子有 可乘之机。在税收管理方面,主要是征、退税管理存在脱节现象, 45 有关信息衔接不畅。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 法,一则由于出口货物的“征税、免抵、退税”是在同一地区、 同一税务机关内部的征、退税部门操作完成的,征、退税密不可 分,对企业生产、出口等经营情况能够比较了解,因此执行政策 容易统一,能够避免虚假信息的出现,有利于解决征、退税脱节 的问题,也能够更有效地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二则实行“免、抵、 退”税由于减少了退税现金流量,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对骗税 分子的诱惑;三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能够更好的推动出 口货物征税的管理,防范“少征多退”和“未征即退”等问题。 因此,为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必须下决心大力推行“免、抵、 退”税办法,并以此为契机逐步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管理 机制。 “9.11”事件以后,受国际市场的影响,我国外贸出口遇到了较 大的困难,许多地区外贸出口出现了下滑的局面。因此,如何大 力促进外贸出口,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当前经济工作 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由于能够减少 企业的资金占用,减轻企业的负担,可以有力的提高生产企业自 营出口的积极性,对帮助出口企业克服目前困难,扩大出口具有 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在当前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的情况下其作用更 为突出。 46 我国正式加入WTO。加入WTO,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包括税务部门在制定有关法规、制度、规则和经济政策时,必须 依照国际通行的惯例来办事。从各国对出口货物税收的管理 情况看,“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目前国际上多数国 家所普遍采取的一种做法。据了解,目前国际上实行增值税 的51个主要国家(地区)中,约有30多个国家(地区)对出 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 的货物全面实施“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能使我国的出 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更易被国外客商和国际社会所接受,有 利于提高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更有利于 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大经贸、集团化、实业化; 逐步放开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积极推动外贸代理制的发展; 外贸经营方式要逐步实现从“收购制”到“代理制”的转变。“免、 抵、退”税办法由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 了“免、抵”的税收政策,能够大大节约出口企业的费用支出, 减少资金占用,降低出口成本,较之外贸企业的“先征后退”税 政策具有更大的优势,这必然引导一部分出口企业由“收购制” 向“代理制”转变。因此, “免、抵、退”税办法在推动外贸体制改革方面,也就具有其它退税办法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全面 推行“免、抵、退”税办法对促进外贸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47 近年来,随着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出口退税规模逐年增 加,1985年为19.86亿元、1994年448亿元、2002年达到1250亿元,2004年达到1789亿元(实际应退税在2700亿元以上)。巨大的出口退税支出,已成为中央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成为平衡中央财政预算的重要因素。到2002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欠退税达2477亿元(其中:免抵未调库766亿元),严重欠退税问题,已使中央财政负担难以为继,成为出口退税工作中 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这不仅给外贸出口的发展带来影响,在 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给税务部门的 管理也带来较大难度,影响正常的税收秩序,同时政府形象及 信誉也受到损害。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 书记对改革出口退税机制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加快解决出口欠 退税问题。本届政府成立后,国务院领导就把解决出口欠退税 问题提上重要日程,并作为2003年国务院工作的重点之一。温 家宝总理今年4月批示,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等部门共同研究,尽快拿出解决欠退税的一揽子方案。为此,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初,从全国各地抽调80名税务干部,组成十个调研组,对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北京、福建、 48 山东、天津、深圳、辽宁等十个出口大省(市),年出口额在1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和8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及部分500 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共3023户进行了重点调研,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2003年6月25日向国务院专题汇报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的意见。具体设想是分四步走, 即“增计划,降规模,清陈欠,改机制”。所谓“增计划”,即 是根据年度中央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在目前年度出口退 税计划的基础上,逐年适当增加一部分出口退税计划,直至与 年度出口规模所需应退税总额大体相当;所谓“降规模”,即是 根据中央财政的实际支出能力,通过适当降低出口货物退税率 和取消部分产品的退税,适当压缩出口退税规模,由出口企业 分担部分原由国家承担的退税支出;所谓“清陈欠”,就是通过 改变目前的免抵调库政策等措施,适当调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 政的分配关系,在今后几年内尽量不产生新欠退税的基础上, 逐步解决和消化近几年累计形成的1711亿陈欠退税;所谓“改 机制”,就是改变目前出口退税全部有中央负担的办法和年度出 口退税计划确定办法,建议财政部在确定年度出口退税计划时, 在充分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每美元 平均退税额测算安排年度出口退税计划。出口退税实行中央与 地方75:25分级负担的办法。 49 表面原因是,由于中央财政没有能力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来满 足出口贸易迅速增长的需要; 深层次原因:出口退税机制不合理,与外贸经营体制改革要求不 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出口退税结构不合理,不适应产业结构调 整优化的要求;二是出口退税数额超出了中央财政承受能力;三是出 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够科学,不利于出口贸易的科学、规范管理。由 于企业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而企业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全 额负担,势必导致出口增长越快,中央财政负担越重,难免产生欠退 税问题。因此必须改革出口退税机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这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是:“ ” 。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 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 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后的出 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将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 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具体办法 50 是: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 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 。主要是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代理制,降 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出口退 税率的调整,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 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始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过去由于存在欠退税问题,退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生 产企业更愿意选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而不是代理出口。这次确 定的“新帐不欠”政策,将提高生产企业通过代理制扩大出口的 积极性,有利于推动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 这次出口退税率结构性调整,对部分附加值较高的 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等继续保持退税率不变,取消 或降低了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适当 降低了竞争力较强和一些容易产生低价竞销、恶性竞争的低附加 值产品的退税率,有利于推动和引导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进一步 51 优化,提高出口的整体效益。 建立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的共同负担机制,能够在保 持分税制财政体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利益与责任的统一,有利 于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 为的有效机制,有利于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落实,有利于推进外 贸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外贸和经济持续发展。 我国是农产品出口大国,农副产品出口在全国出口创汇总额中占据相当比例。农副 产品加工出口是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出口项目,尽管长期以来以 比较优势确立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容易陷入“比较利益陷 井”,但由于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关系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 益,农产品的正常出口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所以国家在发展高 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等竞争优势项目的同时,也要重视 发展既得的比较优势产业。本次改革明确对现行适用5%和13% 退税率的农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不变,同时相应提高部分粮食和 禽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对农产品加工出口的稳定增长无疑将产 生积极的作用。 此次退税体制改革降低出口退税率3个 百分点,造成企业出口产品成本增加,国际竞争力下降,必然会 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造成出口增速减缓。影响 52 较明显的有木业纸业、纺织、机电以及煤炭等退税率调整比较大 的行业。以山东晨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03年1 —9月份实现出口创汇2657万美元,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 11.3%,如取消出口退税,将减少利润3200万元。山东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出口预计可达4.2亿美元,出口退税率降低4个百分点将导致企业免抵退税额相应减少近1亿元。(我省 3月份出口已经下滑) 。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必然带来对外贸易额的减少,而对外贸易额的减少又通过对外贸易乘 数对国民经济产生一定的收缩作用,造成经济增长趋缓。经济决 定税收,出口增速的减缓,必然导致经济总量的增长受到影响, 由此带来税收收入的减少。一是由于外贸出口的下降、经济总量 的增长减缓导致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减少。同时由于国内增值税、 消费税减少导致地方税收收入减少。二是退税率下调后,出口企 业所负担的征退税率差额加大,从而引起出口企业利润下降,导 致所得税收入减少。 此次改革 方案的核心内容是出口退税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共同负担 出口退税新机制的确立,一方面减少了中央财政支出,另一方面 则增加了地方财政支出,各级地方政府能否具有足够的财力安排 退税指标将存在较大的疑问。财政越紧张的地区,退税指标不足 的矛盾将越突出。相反,财力充足的省市办理退税相对及时,对 出口企业的支持将大大超出财力不足的省市,如此又会加大地区 53 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使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 不可否认,此次机制改革对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会带来一定 的负面影响。但从长远看,多年以来形成的欠退税包袱的解决所 带来的发展机遇,足以弥补退税率下降所造成的损失;中央与地 方共同负担退税机制的确立,不仅实现了利益与责任的统一,而 且有利于建议中央和地方共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打击出口骗税 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对退税率的调整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意 图,有利于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当整 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发生冲突时,相关各方 应以大局为重,积极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方案,主动化解矛盾,减 少损失,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 在具体实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过程中,省级财政以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从推进外贸体 制改革,促进外贸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分析本地实际情况,制 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出口退税合理负担原则和具体方案,在预算中 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确保出口退税资金需要。凡省以下各级 财政出现出口退税资金缺口的,省级财政部门应通过转移支付等 措施,确保出口退税工作正常进行。 。作 为出口退税政策执行机关,国税部门应认真研究、密切关注出口 退税新机制的实施给外贸出口和经济增长带来的新变化,及时掌 54 握新情况、反映新问题、研究新措施,确保新机制的顺利运行。 一是认真贯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要求, 结合出口退税年度清算,把包括陈欠退税数额在内的各项基础数 据弄清楚、搞扎实。二是切实抓好免抵退税的管理工作,通过减 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推进免抵退税办 法实施的广度和深度,优化退税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外贸 出口代理制的全面推行。三是新机制运行后,在落实出口退税政 策的同时,必须把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放到突出重要的地位抓紧 抓好。做到早发现,早解决,防患于未然。要依法加强出口退税 管理,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范骗税案件 的发生。 各级政 府要认真分析外贸出口面临的形势,制定适应改革实际的外经贸 出口发展战略。通过加强工作指导,引导出口企业趋利避害,减 少损失。同时,应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大力推动外贸体制改革, 全面推行外贸出口代理制。在此基础上抓住机遇,搞好出口商品 结构的调整,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一是对2004 年的出口,在谈判和签定合同时要充分考虑退税率降低因素所带 来的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成交价格。二是要搞好国际市场 开拓,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尽可能多出口一些退税率较高的商品。 三是外贸企业要尽快改变出口经营方式,主动提高代理出口的比 例,同时,还要切实抓好出口货源地建设。四是要加强企业内部 55 管理,节约挖潜,减少损失,提高效益。 据测算,我省2002年出口货物按照原退税率计算,当年实现出口应退 税款92.8亿元(财政部采纳清算上报数据89.41亿元),平均退税率为13.8%;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计算,2002年当年出口应退税款78.9亿元,减少了13.9亿元的应退税款,平 均退税率降至11.72%,降低了2.08个百分点。从全国情况 看,本次退税率调整后,全国出口退税率将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这表明退税率调整对我省的影响程度要小于全国。 。从影响的出口退税绝对数来看, 烟台、潍坊、威海、淄博等地影响额度较大,其中烟台减少 1.9亿元、威海减少1.6亿元、潍坊减少1.5亿元、淄博减少1.4亿元;从降低的平均退税率来看,退税率的调整对济 宁、滨州、枣庄、德州、聊城等地影响较大,其中济宁平均 退税率降低3.57个百分点、滨州平均退税率降低3.46个百分点、枣庄平均退税率降低2.87个百分点、德州平均退税 率降低2.58个百分点、聊城平均退税率降低2.46个百分点。 纺织服装的出口退税大幅减少,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略有 增加。从测算数据看,退税率调整后我省的出口退税额总体 56 减少13.9亿元,降低了15%,其中:原退税率为17%的商品出口退税减少8.3亿元,原退税率为15%的商品出口退税减少3.5亿元,原退税率为13%的商品出口退税减少2.4亿元,原退税率为5%的商品出口退税增加0.3亿元。从行业来看, 影响较大的是纺织服装行业出口退税减少7.5亿元,煤炭行业出口退税减少0.6亿元,由于部分农产品退税率的提高, 农产品出口退税略有增加。 1。为了落实机制改革精神,我 们与省财政联合下发了鲁财预[2003]57号《关于出口退税机 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25%部分按入库级次分别从省、市国库库款中退付”,“各市国库库款的具 体退付办法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从目前情况看, 57 省内16市基本上参照省定负担方案,规定由市、县(区) 两级按增值税(25%部分)入库级次,分别负担地方退税。 就省本级而言,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在地方分成的增 值税(25%部分)中,仅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等中 央四大部门缴纳部分属于省级收入范围,其他均属市以下收 入范围。由于中央四大部门出口企业较少,这次出口退税负 担机制改革对省级影响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市、县两级财 政。 (2)、春节过后,我们组织人员对全省新退税机制落实情况进行了调 研,从调查情况看,贫困县区和出口量大、出口发展快的县 区难以承受。如菏泽市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只有1.33亿元,而该市2003年已经实现出口退税2.92亿元,预计2004年实现出口退税3.47亿元,是核定基数的2.6倍,超出退税基数2.14亿元,地方需负担5350万元。 齐河县核定的退税基数是541万元,但2004年预计实现应退税款3000万元,地方需要负担615万元。 曹县核定的退税基数4011万元,该县2003年实现退税8798万元,预计2004年实现退税8429万元,超出退税基数 4418万元,地方需负担1105万元,而曹县财政2003年收入为1.8亿元,2004年预计只有2.2亿元,能维持工资发放已 属不易,难以保证退税资金的到位。 58 针对上述情况,日前我们与省财政厅专门进行了协商,并达 成一致意见,拟定通过召开会议、联合发文督导、专题调研、加 强宣传、争取中央支持等措施以确保退税资金的落实,促进我省 外贸出口的健康发展。 过去出口退税的管理重点是审查货物是否出口,但实践证 明,要确认企业货物是否真正出口难度极大。今后出口退税审核 审批将充分利用金税工程二期的信息和成果,要实现出口退税管 理重点从审核产品是否真正出口到审核出口产品是否真正缴税 的转变。要以金税工程为基础,以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核心, 实现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战略性转变。之所以如此,除了海关对 出口货物审验率较低,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第一,金税工程二期是增值税管理的最高水平,几年来的实 践证明,金税工程的作用是非常大的。 第二,出口退税要充分利用金税工程的信息和成果,使出口 退税的计算机管理水平达到金税二期的水平。 第三,尽管金税工程二期不是完美的,但水平高于出口退税 电子化管理水平。目前的任务是尽快弥补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与 金税工程二期的差距。 基于此设想,总局对2004年1月1日以后的出口货物取消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代之以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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