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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有何法律后果?

2018-11-29 4页 doc 16KB 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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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有何法律后果?保险合同解除有何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解除有什么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有哪些事情需要妥善处理好?保险合同的解除意味着保险合同效力的提前终止,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不再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保险理赔问题,得具体分两部分说明。 一、保险合同解除后的效力问题 无论是投保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保险合同,还是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保险合同,都导致保险合同效力提前终止,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不再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其对解除法律后果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应当...
保险合同解除有何法律后果?
保险解除有何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解除有什么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有哪些事情需要妥善处理好?保险合同的解除意味着保险合同效力的提前终止,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不再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保险理赔问题,得具体分两部分。 一、保险合同解除后的效力问题 无论是投保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保险合同,还是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保险合同,都导致保险合同效力提前终止,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不再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其对解除法律后果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应当区分解除的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而有所差异。 具体而言,如果投保人或保险人解除的是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导致人身保险合同溯及既往地发生消灭的效力,这可以从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现金价值和保险费的返还上得到证明。如我国《保险法》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或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的是财产保险 合同,其解除的效力仅向将来发生,即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自解除之日起归于消灭,不具有溯及力。如在保险人解除合同时,《保险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二、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 温情提示:关注有事找律师,有事找律师是专业的移动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咨询、找律师、招标、服务包、法律文书等服务。律师就在您身边。有事儿?找律师啊!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解除之前,就涉及到保险人还有无义务履行相应的保险责任,承担退还保险费或返还保单现金价值的义务的问题。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溯及力问题并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但从相关法条不难看出我国《保险法》对于该问题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即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4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并不具有溯及力,合同关系指向将来消灭。 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第4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谎称或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解除合同的,保险人亦无须承担保险责任,而投保人仍需缴纳保险费。 我国《保险法》之所以在以上两种情况中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权不具有溯及力,主要是考虑当事人一方具有极其明显的主观恶意性,从对价平衡的角度出发,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以平衡。 第二种即保险人须要承担保险责任。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了大多数保险合同解除权具有溯及力,即合同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例如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正是 由于投保人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此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投保人不具有主观恶意性,因此将得到保险费的返还,双方的权利义务状态将回到合同成立之前。 总之,我国《保险法》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在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上作出 不同的详尽规定,根据对价平衡原则的要求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保险交易的公平正义和稳定有序地发展。 三、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的退还问题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其成立后投保人负有如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保险合同因投保人或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解除时,保险人是否应当退还保险费或者现金价值事关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利益。具体而言,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不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解除溯及既往发生解除效力时,保险人失去了收取保险费的依据,因此,保险人原则上应当退还保险费。但是,考虑到某些特殊因素,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某些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如在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谎称保险事故发生等情形下,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全部或部分退还保险费 这主要发生在解除保险合同向将来发生解除效力的情 形下,如在被保险人违反安全维护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等导致合同解除的,以及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赔付后解除保险合同等情形,保险人解除合同后,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届满的保险费。再如在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解除保险合 同等情形,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全部保费。 3、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前所述,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现金价值永远归属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在解除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现金价值。如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申报年龄不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经法定期限未达成等情形,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应当向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解除契约的目的是使当事人恢复到契约订立之前的状态,当保险合同解除时,都应将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清理。因此,出于利益平衡的角度,通过不同方式的救济将投保人的损失降到最低,才能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发挥最大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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