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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排污许可证.doc - 绥化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办理流程

2017-09-15 5页 doc 16KB 2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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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排污许可证.doc - 绥化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办理流程环保局排污许可证.doc - 绥化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办理流程 @ 申请人申请 申请材料不全 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不属许可 受理(1个工作日) 对于市属以下企业,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有对于市属以上企业,市环保局直对于国、省重点污染关规定,结合有效的监测报告、《排污申报登记接审核申报数据,并以现场核查企业,由市局主管局表》及该企业的环保表现,签署初审意见,核定的方式对市属企业审核,由主管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局长审定,发证。 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报送省厅审批。污许可证申请...
环保局排污许可证.doc - 绥化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办理流程
环保局排污许可证.doc - 绥化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办理流程 @ 申请人申请 申请材料不全 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不属许可 受理(1个工作日) 对于市属以下企业,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有对于市属以上企业,市环保局直对于国、省重点污染关规定,结合有效的监测、《排污申报登记接审核申报数据,并以现场核查企业,由市局主管局表》及该企业的环保表现,签署初审意见,核定的方式对市属企业审核,由主管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局长审定,发证。 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报送省厅审批。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由主 管局长审定。 审查(30个工作日) 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 (5个工作日) 准予许可的 不予许可的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4个 工作日) (1) 项目编号:行政许可 (2) 项目名称:排污许可证审批 (3) 行政审批项目标志:批准证书 (4) 承诺天数:项目办理承诺天数:40工作日 (5) 办事者类别: 环境保护 (6) 办事内容类别:环境保护 (7) 部门:绥化市环境保护局 (8) 是否收费: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2号公布)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4、《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11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黑龙 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 全市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环评审批和 "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一控双达标"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4份。 3、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1份。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单位提交的申报数据经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审 核认可后,方合法有效。 市属以下企业报送当地环保局初审,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市环保局污 控科审核。 对于市属以下企业,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有效的监测报 告、《排污申报登记表》及该企业的环保表现,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 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审 批;对于市属以上企业,市环保局直接审核申报数据,并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市 属企业审核、发证;对于国、省重点污染企业,市环保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 省厅审批。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 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 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 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 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 期限要求办理。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 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市、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申请受理凭证,并在4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发放正式(临时)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定排污状况或上报省 局的决定(因企业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现场核查耽误的时间扣除)。对不符办 理条件的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听证权利。 (11) 备注:无 (12) 是否是行政许可事项: 是 (13) 收款人:无 (14) 收款人帐号:无 (15)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16) 承办科室:污染控制科 (17) 审批对象:工业企业 (18) 审批条件: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一控双达标"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控污染企业需填写申请表4 份;市控企业填写2份;市属以下企业填写3份。 3、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1份。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份。 (19) 咨询电话:0455-8388552 (2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时间 (21) 工作地点: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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