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与公积金还款利息
个人所得税
个人工资是按扣掉社保后的余额按照超过2000元(免征额)的部分来交税。
比如你工资是2000元,扣掉保险400,你的余额是1600,没有超过2000,那就不用交税。
比如你工资是2500,扣掉保险400,扣减2000,超出100,看下来
,对应第一级别(不超过500元的)即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为0,那你应纳税金:(2500-400-2000)*5%=5元
比如你工资是3000,扣掉保险400,扣减2000,超出600元,看下表,对应第二级别(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即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25,那你应纳税金:(3000-400-2000)*10%-25=35元
就是这样类推,一楼说的免征额标准还是1600,那已经是2008年以前的事情了,做人一定要与时俱进。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如何使用公积金贷款利息“抵减”个人所得税
从7月1日起,本市对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众所周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时,贷款利率较低,然而,对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个人工资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很多市民表示从未办理过,甚至对该项政策并不清楚。
据了解,为便于执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1998年8月11日4号令),减轻个人贷款负担,市地税局早在1999年10月发布《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规定,“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按照《通知》中的规定,“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现在,市民购房贷款可以选择按揭贷款、组合贷款等方式,不少有公积金贷款的市民觉得每月都要去银行打印还款凭证很麻烦,这是市民很少办理该业务的重要原因。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市民携带身份证和贷款账户,每月到办理贷款的银行打印一份加盖现金收讫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
》,将原件交给单位的财务部门即可。
根据《通知》中规定,只有每月的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而组合、按揭贷款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少贷款者每月折合成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减少金额不多,很容易被忽略。
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从个人当月收入中减除后计算个人所得税。例如:某人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2000)×15%-125=325元,其中2000为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若此人上一月份应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为500元,办理抵减业务后,本月此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仅为:(5000-2000-500)×15%-125=250元,这样可以省下325-250=75元。如果夫妻双方共同选择公积金贷款,那么只有主贷方可以享受该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