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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须知

2017-09-25 50页 doc 351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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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须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须知 前 言 为积极落实增值税各项税收政策~服务我市近26万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便纳税人了解税务登记、账簿设臵、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各项涉税事项的基本要求~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我们编写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须知?,下称•须知?,。 •须知?共分六章~第一章简要介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界定标准和执行范围,第二章简要概述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一般手续、时限要求以及注意事项~值得一提的是~税务机关根据日常工作经验~总结了部分值得纳税人注意的事项~提示纳税人在阅读时予以关注,第三章简要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须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须知 前 言 为积极落实增值税各项税收政策~服务我市近26万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便纳税人了解税务登记、账簿设臵、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各项涉税事项的基本要求~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我们编写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须知?,下称•须知?,。 •须知?共分六章~第一章简要介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界定标准和执行范围,第二章简要概述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一般手续、时限要求以及注意事项~值得一提的是~税务机关根据日常工作~总结了部分值得纳税人注意的事项~提示纳税人在阅读时予以关注,第三章简要摘述现行会计法和税法对账簿管理的部分管理规定,第四章对日常发票业务进行了介绍~包括发票票种、票种用途、发票验伪、发票领购、发票开具、发票代开、发票作废、发票保管、发票挂失、发票缴销以及发票检查十一项工作,第五章简要介绍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事项,第六章简要介绍出口免税申报的相关条件和手续,第七章 小规模纳税人“达标”后~相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和手续。简要介绍 希望•须知?能够为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业务提供指引和参考。本•须知?所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 为体现•须知?的便携和简明特点~方便纳税人梗概的了解涉税常识和操作步骤~有效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随身的参考和指引~我们有选择的摘引了部分主要法律、行政法规内容~并扼要的提炼了相关规定主旨~以方便纳税人的快速阅读和理解。由于本材料的定位特点~未能全面编印和解读增值税文件~为尽量弥补这一遗憾~考虑纳税人延伸阅读和扩展业务了解范围的需要~我们在•须知?必要的地方附加了说明~附注了摘引文件名称和文号~纳税人可依附注文件名称和文号查询相关文件内容。此外~纳税人如需对文件予以全面了解和解读~可直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查询法规文件。 本•须知?不具有对内、对外的法律效力~•须知?与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等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等等规定为准~•须知?与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须知?中如有疏漏之处~望请批评指正。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1年11月 1 目 录 第一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范围 一、增值税纳税人范围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范围 ,一,工业企业 ,二,其他企业 ,三,特殊规定 第二章 税务登记 一、设立登记 ,一,办理设立登记基本要求 1、办理范围 2、提供资料 3、时限要求 ,二,办理税务登记注意事项 1、基本要求 2、温馨提示 二、变更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基本要求 1、办理范围 2、提供资料 3、时限要求 ,二,变更税务登记注意事项 1、基本要求 2、温馨提示 三、注销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基本要求 1、办理范围 2、提供资料 3、时限要求 ,二,注销税务登记注意事项 1、基本要求 2、温馨提示 四、关于税务登记使用管理方面的违规处罚及处理措施 第三章 账簿管理 一、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管理的规定 ,一,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管理的基本规定 ,二,会计法关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二、税法关于会计账簿凭证管理的规定 2 ,一,•征管法?关于账簿、凭证管理的规定 ,二,•征管法实施细则?关于账簿、凭证管理的规定 ,三,其他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 三、违规处罚、处理措施 管理规定 四、核定应纳税额的 ,一,核定条件 ,二,核定方法 第四章 发票管理 一、发票票种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发票样式 2、开具要求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1、发票样式 2、开具要求 ,三,其他票种 二、票种用途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范围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适用范围 三、发票验伪 ,一,鉴别方法 ,二,鉴别机关 ,三,鉴别图样 四、发票领购 ,一,基本规定 ,二,具体规定 1、纳税人安装税控收款机后~领购税控发票程序 2、纳税人日常领购税控发票程序 3、纳税人申请变更发票票种核定程序 4、纳税人税控收款机基本信息变更程序 5、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和损毁处理程序 6、纳税人不再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注销程序 五、发票开具 ,一,基本规定 ,二,具体规定 ,三,特殊规定 六、发票代开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定义 2、代开范围 3、代开流程 4、特殊规定 3 ,二,代开普通发票 1、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2、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3、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七、发票作废 八、发票保管 九、发票挂失 ,一,业务概述 ,二,需提供的资料 ,三,纳税人申请时限 十、发票缴销 ,一,业务概述 ,二,需提供的资料 ,三,纳税人申请时限 十一、发票检查 十、违规处罚及处理措施 第五章 纳税申报 一、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一,应税行为的界定 ,二,销售额的定义 ,三,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四,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的确定 ,五,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时~销售额的确定 ,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销售额的确定 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三、混合销售行为 ,一,混合销售的界定以及销售额的确定 ,二,特殊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四、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一,部分免征增值税项目 ,二,放弃免税资格的规定 ,三,免税、减税核算管理 ,四,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七、征收率的确定 ,一,法定征收率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的征收率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适用的征收率 ,四,销售旧货~适用的征收率 ,五,文物经营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特殊销售行为~适用的征收 率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九、纳税申报期限 十、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也应当按照 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十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非正常户管理 十二、纳税人欠税管理 ,一,业务概述 ,二,办理时限 十三、纳税申报资料 十四、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后的纳税申报和报税程序 十五、违规处罚及处理措施 第六章 出口免税申报 一、资格认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二,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三,注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一,申报流程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三,申报期限 三、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出口核销申报 ,一,申报流程 ,二,申报资料 ,三,申报时限 ,四,办理出口免税认定前出口货物 ,五,延期办理免税核销申报 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免税货物的规定 ,一,基本规定 ,二,应征税额的确定 五、温馨提示 第七章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时限 ,三,提供资料 二、未达标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时限 ,三,提供资料 三、达标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 5 ,二,申请时限 ,三,提供资料 四、达标企业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时限 ,三,提供资料 五、达标企业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六、温馨提示 6 第一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范围 一、增值税纳税人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一,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范围 ,一,工业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其他企业 指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三,特殊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7 第二章 税务登记 一、设立登记 ,一,办理设立登记基本要求 1、办理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摘自•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2、提供资料 单位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各1件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包括产权证或者租赁: ?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复印 件, 2 各1件 ?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 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各1件 4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5 有关、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各1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6 1件 ,原件、复印件,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7 1件 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复印件, 各1件 9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复印件, 1件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表,,2,生 10 产装臵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1件 品标准及用途 11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复印件, 各1件 ——摘自•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2号, 3、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 8 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摘自•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二,办理税务登记注意事项 1、基本要求 ,1,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3,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住所、经营地点, ?登记类型, ?核算方式, ?生产经营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生产经营期限, ?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摘自•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5,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2、温馨提示 已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如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也应到国税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新办企业办理登记~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登记证的经营范围及企业填写的•税种核定表?中经营项目进行税种认定。 为避免增加“空”税种登记~减少纳税人每月办理“空白”纳税申报手续带来的不必要的交通成本、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我们提示纳税人~下列情况可能影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经营范围、征收品目、行业归属、税种登记的判断~建议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说明较为具体的实际经营项目~并参考税务机关提出的建议: ,1,纳税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项目繁多、品种冗杂~纳税人实际只经营其中部分项目和少数品种, 9 ,2,纳税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项目笼统、品种含糊~纳税人实际能够说明其经营的具体项目和品种。 二、变更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基本要求 1、办理范围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摘自•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2、提供资料 ,1,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需要填制•变更税务登记表?二份,联合办证,~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1件 2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各1件 3 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各1件 场地使用证明,涉及变动的提供, 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 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件 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 ,复印件, ,2,变更登记,其他,: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需要填制•变更税务登记表?二份,联合办证,~并附送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摘自•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2号, 3、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摘自•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2号,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二,变更税务登记注意事项 1、基本要求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变更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2、温馨提示 为不影响纳税人购领发票、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的办理~特别提示您~当您 10 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以便税务机关通过短信平台、电话联系等方式将涉税事项及时通知您。 注销登记 三、 ,一,注销税务登记基本要求 1、办理范围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 2、提供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各1件 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2 各1件 复印件, ——摘自•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2号, 3、时限要求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申报办理,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申报办理。 ——摘自•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2号, ,二,注销税务登记注意事项 1、基本要求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摘自•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 11 元以下的罚款。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2、温馨提示 对不再经营的企业~实际已处于注销状态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四、关于税务登记使用管理方面的违规处罚及处理措施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12 第三章 账簿管理 一、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管理的规定 ,一,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管理的基本规定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资本、基金的增减,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3、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5、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6、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第二项所列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7、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3 8、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臵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9、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10、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11、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1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1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臵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14、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15、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二,会计法关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1、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2、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 二、税法关于会计账簿凭证管理的规定 14 ,一,•征管法?关于账簿、凭证管理的规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二,•征管法实施细则?关于账簿、凭证管理的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账簿。 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 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 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代理记账 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臵。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4、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6、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7、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 1、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 15 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摘自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也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3、企业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摘自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小规模纳税企业记入“应交税金——摘自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4、小规模纳税企业~仍可沿用三栏式账户~核算企业应交、已交及多交或欠交的增值税。 ——摘自,93,财会字第83号,京税一,1994,24号 三、违规处罚、处理措施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1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未按照规定设臵、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臵的。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臵、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四、核定应纳税额的管理规定 ,一,核定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臵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臵账簿但未设臵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16 4、虽设臵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6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二,核定方法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17 第四章 发票管理 一、发票票种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发票样式 ,1,卷式发票 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发票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一式两联~统一规格为76毫米×152毫米。 18 ,2,平推式发票 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开具的平推式发票~发票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一式两联~统一规格为190毫米×101.6毫米。 19 ,3,平推式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开具的平推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在平推式发票的发票联右上角加印“收购特种凭证”字样。 20 2、开具要求 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为第四条~编者注,的规定~一次性录入打印发票全部项目内容。 编者注: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1、发票样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为订本式发票~发票联次为发票联、存根联和记账联一式三联~统一规格为190毫米×105毫米,每本发票为50份。 21 22 2、开具要求 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必须一次性填开“付款单位”、开票日期“年月日”、“项目内容”、“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收款单位名称”、“开票人”、“收款单位税号”等全部项目。为方便纳税人使用~在每本发票的封底印制填开发票的规定说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 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 ,三,其他票种~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换票证?等。 二、票种用途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以下范围: 1、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废旧物资回收的纳税人。 2、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 3、经销水、电、气、暖的纳税人。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申请印制并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 4、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 5、税务机关委托的集贸市场主办方为集贸市场内商户代为向消费者和单位开具的发票。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适用于暂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 23 三、发票验伪 ,一,鉴别方法 1、温变油墨:将35?以上热源,如:手指,臵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钟左右后~发票联正面的“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 2、微缩文字:将发票监制章臵于十倍以上放大镜下~可以看到“发票监制章”内环线中有“北京国税”字样, 3、喷码印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密码采用数码喷印工艺印刷~臵于十倍以上放大镜下~可以看到号码由颗粒状图案构成, 4、发票纸张:发票第二联使用发票专用防伪彩纤纸~用肉眼观察可以看到纸张上有细小的红色或蓝色纤维, 5、纸张显色:在发票联纸张的背面采用手指甲划线的方法~发票联背面纸张显紫红色线条, 6、密码查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可采用网上查询识别发票真伪。开通查询功能的发票“密码”区已覆盖~请登录,www.bjsat.gov.cn,首页~点击“发票查询”栏目~依次连续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密码”后~按“查询”键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 ,二,鉴别机关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鉴别图样 24 四、发票领购 ,一,基本规定 1、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5 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4、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 ,二,具体规定 、纳税人安装税控收款机后~领购税控发票程序 1 纳税人安装税控收款机后~初次领购税控发票~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人员身份证明和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所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并将发票发售信息写入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400号, 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采取计算机系统比对验旧方式。纳税人持已存储发票使用信息的用户卡、发票使用情况报验申请表、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作废发票和开具退票的依据、已开具的最后一张发票记账联办理验旧手续~发票销售机构或者税务所岗位人员根据计算机系统的数据信息进行比对验旧。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235号 , 2、纳税人日常领购税控发票程序 纳税人日常领购发票~需要持以下资料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办理: ,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票人员身份证明; ,2,已存储发票使用信息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3,通过税控收款机输出打印的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 ,4,作废发票和开具退票的依据~即每卷发票的最后两联,103联和104联,。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400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领购发票即时验旧方式。纳税人持上次领购且已开具部分发票存根联办理验旧手续~税务所或者发票销售机构岗位人员对纳税人发票完整使用情况进行书面查验~即对是否拆本使用、发票是否存在空白存根联、对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全部联次是否齐全进行查验。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差额供票制度~即纳税人在申请领购发票时~可 26 以持有一定数量的库存发票~按照验旧的数量供应同等数量的发票。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235号 , 3、纳税人申请变更发票票种核定程序 纳税人最高开票额度、发票最高持有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按照以下程序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纳税人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票人员身份证明~填制•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 ,2,主管税务所文书经办人员受理并进行书面审核~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3,主管税务所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和征管信息系统记录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使用等信息~核定纳税人申请变更的发票最高开票额度是否符合条件。 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涉税资料存在疑点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地调查的~主管税务所通过实地查看纳税人生产经营场地、经营规模、经营情况判断与申请是否相符。 ,4,经审查~纳税人变更核定申请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所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对变更最高开票额度进行写卡操作,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 4、纳税人税控收款机基本信息变更程序 ,1,当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同时~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办理税控收款机基本信息的变更手续~由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受理并进行写卡操作。 ,2,当纳税人名称变更或者纳税人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等发票信息发生变化时~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在办理了税务登记或者发票票种核定变更手续~经服务单位安装人员重新填写变更的税控机卡信息后~持•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和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所办理税控收款机基本信息的变更手续~由主管税务所受理并进行写卡操作。纳税人税控机、卡、子用户增加或减少按照本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5、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和损毁处理程序 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中任一项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时~都必须在24小时内向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填报•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2份,。纳税人办理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手续~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主管税务所按照规定进行核实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后~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的~纳税人应购买新的用户卡并由税务机关发行后使用。 ,2,对于税控卡丢失,被盗,、损毁的~先由税务机关使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再对纳税人购买的新税控卡进行发行。 ,3,对于税控收款机主机或主机与税控卡、用户卡一起丢失,被盗,、损毁 27 的~税务机关应先对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进行核定~再对纳税人重新购臵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进行登记发行。 ,4,对发生纳税人在领回用户卡及发票途中将用户卡丢失的~在办理补卡的同时~重新录入已领购的发票信息。 6、纳税人不再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注销程序 纳税人发生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情形~按照规定不再使用税控收款机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税控收款机的注销手续: ,1,纳税人办理税控发票缴销和税款清算手续~并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办理税控数据的报送手续。 ,2,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的税控发票缴销、税控数据报送、税款清算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签署意见。 ,3,主管税务所进行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同时注销IC卡,税控卡、用户卡,上的发行信息。 ,4,主管税务所收回纳税人的税控卡和用户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首先按照以上程序办理税控收款机的注销手续~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400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请办理有关涉税事项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85号, 五、发票开具 ,一,基本规定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5、安装税控装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臵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6、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28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7、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8 族文字。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具体规定 1、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开具平推式发票~包括使用税控器开具的平推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继续使用原开票软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机关使用总局的综合征管软件为纳税人代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受托代征税款的市场主办方使用计算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不具备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条件的市场~由税务机关负责代开。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为消费者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必须一次性填开“付款单位”、开票日期“年月日”、“项目内容”、“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收款单位名称”、“开票人”、“收款单位税号”等全部项目。 ,1,“付款单位”付款方为单位的~填写付款单位的全称,付款方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字样。 ,2,“收款单位名称”填写收款单位全称,“收款单位税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识别号。 ,3,“项目内容”栏目~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经销产品和商品填写销售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加工企业填写“加工费”,修理修配企业填写“修理费”,修理企业销售零配件~填写销售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 5、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手工发票的限额应严格控制在百元版和千元版”的规定~纳税人发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应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税控器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特殊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 29 税函„2009?90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 税发[2006]156号,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发票代开 六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定义 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 2、代开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代开流程 3 ,1,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先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 ,2,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4、特殊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二,代开普通发票 1、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2、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 30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3、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1,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付款方出具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销售货物在5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739号, ,2,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3,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4,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31 七、发票作废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八、发票保管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3、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九、发票挂失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份, 3、因被盗造成发票丢失并到公安部门报案的~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1件, 4、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复印件,各1件, 5、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件。 ,三,纳税人申请时限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请办理有关涉税事项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85号, 十、发票缴销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是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二,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申请办理发票缴销~需要填制•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送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三,纳税人申请时限 32 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因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请办理有关涉税事项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85号, 十一、发票检查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十二、违规处罚及处理措施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臵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3 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5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三,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3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七,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八,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九,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4 第五章 纳税申报 一、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一,应税行为的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销售额的定义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臵税、车辆牌照费。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四,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时~销售额的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时~销售额的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销售额的确定 35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混合销售行为 ,一,混合销售的界定以及销售额的确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二,特殊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 36 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 四、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五、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一,部分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7、生产和经营饲料, 8、生产销售化肥(含尿素产品), 9、生产销售含尿素产品, 10、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 11、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12、农膜, 13、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 以上8—13项免税条件和内容详见下列文件。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3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5,112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资料调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8,207号, 14、销售自产的再生水, 15、销售自产的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16、销售自产的翻新轮胎, 17、销售自产的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18、对污水处理劳务。 以上15—18项免税条件和内容详见下列文件。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二,放弃免税资格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免税、减税核算管理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 1、抵免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臵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2、抵免税额需提供的资料: ?•抵免购臵税控收款机增值税税额申报单? ?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及其复印件) 3、纳税申报 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抵免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的本期数中。本期抵免税额不能大于本期应纳税额~即:11栏本期数不能大于10栏本期数。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抵免购臵 38 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421号,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七、征收率的确定 ,一,法定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编者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适用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编者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销售旧货~适用的征收率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 39 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 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五,文物经营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特殊销售行为~适用的征收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为可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的规定~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文物经营单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经营销售古玩及古旧字画。 2、经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在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生将融资租赁的设备收回并销售给第三方的行为。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 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31号,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九、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十、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十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非正常户管理 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摘自•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40 已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返回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须接受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后~补办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196号, 十二、纳税人欠税管理 ,一,业务概述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 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67号, ,二,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于发生欠税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欠税原因和清欠~在其没有缴清欠税前应按月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等情况~税务机关要将欠税纳税人上报的有关材料留存归档。法院宣告破产的纳税人可以不报送以上资料。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03号 , 十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二,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需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三,机动车经销企业需报送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 2、•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3、•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十四、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后的纳税申报和报税程序 ,一,纳税人自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次月起~在法定期限内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持抄有税控收款机上月开票情况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办理报税手续。 41 ,二,对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和报税手续的~申报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主管税务所须办理催报手续。对经催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所补办纳税申报和报税手续的~按照规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后~予以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的清零解锁。对经催报无效的~由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组织实施实地勘察~对查找的纳税人~责令其补办纳税申报和报税手续~按照规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后~予以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的清零解锁,对查无下落、确认失踪的~填制•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过市局对外宣传网站发布“限期改正公告”~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非正常户认定手续~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400号, 十五、违规处罚及处理措施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栏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 (一)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 1 销售额 其中: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2 票不含税销售额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 3 税销售额 一 、(二)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 4 计 含税销售额 税 依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 据5 税销售额 (三)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6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 7 额 (四)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8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 9 额 本期应纳税额 10 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11 、应纳税额合计 12=10-11 税 款本期预缴税额 13 计本期应补(退)税额 14=12-13 算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纳税人或代理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 是根据国家税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收法律的规定 填报的,我确定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它是真实的、可 靠的、完整的。 代理人(公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竖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43 第六章 出口免税申报 一、资格认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1、申请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2、申请期限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 3、需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3,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二,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三,注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一,申报流程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2、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二,纳税申报资料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2、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三,申报期限 44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出口核销申报 ,一,申报流程 1、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2、货物报关出口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二,申报资料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3、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4、出口发票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6、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出口协议,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时限 1、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2、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四,办理出口免税认定前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五,延期办理免税核销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 45 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 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免税货物的规定 ,一,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1、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2、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4、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5、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6、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二,应征税额的确定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 五、温馨提示 1、明细数据录入时~出口日期、报关单号码、核销单号码必须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录入。 、及时上传数据~企业出口货物收到纸质报关单后~要与“中国电子口岸2 执法系统”中的出口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及时上传。企业收汇后~应及时进行网上核销~确保出口相关信息及时上传~提高出口免税的审核速度。 46 第七章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一、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开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资格认定。 ,三,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编者注:一式两份~下同,~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 2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3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 ——摘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 号, 二、未达标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申请时限 无时限要求,编者注,。 ,三,提供资料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摘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 47 号, 三、达标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 ——摘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 号, 1、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 2、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摘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 —— 号, 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三,提供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两份 ——摘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四、达标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以上为编者注,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2、 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3、 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摘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 4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上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摘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 号, 1,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 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二,申请时限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编者注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范围的2 规定~编者注,~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摘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三,提供资料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 ——摘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函„2010?100号, 五、达标企业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符合•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编者注,第三条规定~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工作日~下同,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办理,~告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函„2010?100号, 49 六、温馨提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摘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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