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财产继承公证书遗嘱财产继承公证书
遗嘱财产继承公证书
财产继承公证书 (2017)安文证民字第11号 申请人: 董现民,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后街27号3号楼2单元1号。 公证事项:
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
遗嘱财产继承公证书
遗嘱财产继承公证书
财产继承公证书 (2017)安文证民字第11号 申请人: 董现民,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后街27号3号楼2单元1号。 公证事项:
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篇二》】
6、 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
7、 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篇四: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许县证民字第102号 申请人:
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 被继承人: 吴建坤,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出生,生前住河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转载于:.cNBotHwin.cOm 博 威 范文网:遗嘱财产继承公证书)承人吴建坤的遗产,于二0 一二年五月二日 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死亡证明、
6、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 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 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 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 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吴建坤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均
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篇三》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 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吴建坤于二0 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入的股份一笔,金额:
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继承人杨保霞称,被继承人吴建坤生 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吴建坤的亲属有以下五人:
父亲:
吴荣华,于二0 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
母亲:
李美荣,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配偶:
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 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 长子:
吴占磊,男,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次子:
吴志磊,男,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五、现吴占磊、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吴 建坤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 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
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 次子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杨保霞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 一二年五月三日篇二: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吴 建坤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 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
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 次子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杨保霞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 一二年五月三日篇二》、《保险法》、《合伙企业法》、《个 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继承的特别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写明特别法的具体适用。
(七)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 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八)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九)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x x 省x x市x 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2017年xx月xx日注:保险法》、《合伙企业法》、《个 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继承的特别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写明特别法的具体适用。
(七)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 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八)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九)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x x 省x x市x 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2017年xx月xx日注》第十条、第十二条有关子女、父 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女婿的规定。符合《继承法》规定条件的继承人均予以列入。
8.主要查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其他继承 人是否符合条件。
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况的 不写。
10.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员应进行询问,询问过 程应写入询问?a href="://.cnbothwin./gongzuobaogao/shijicailiao/" target="_blank" >事迹 蛘咛峤痪
さ姆牌 坛腥ㄉ 魇椋 ψ?饧坛腥朔牌 坛腥?/p> 的行为是否致其不履行
法定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证词中应具体写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的范围。
11.注意正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条款。
12.所有合法继承人应全部列上。
13.情况复杂的,可以表述具体继承份额、有无代为保管遗产的人,等等。继承人之间就 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如协议内容合法,可以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 1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原因的,可以在证词中写明。死亡原因 包括:继承法》规定条件的继承人均予以列入。
8.主要查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其他继承 人是否符合条件。
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况的 不写。
10.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员应进行询问,询问过 程应写入询问?a href="://.cnbothwin./gongzuobaogao/shijicailiao/" target="_blank" >事迹 蛘咛峤痪 さ姆牌 坛腥ㄉ 魇椋 ψ?饧坛腥朔牌 坛腥?/p> 的行为是否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证词中应具体写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的范围。
11.注意正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条款。
12.所有合法继承人应全部列上。
13.情况复杂的,可以表述具体继承份额、有无代为保管遗产的人,等等。继承人之间就 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如协议内容合法,可以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
1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原因的,可以在证词中写明。死亡原因 包括》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 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绍文于1995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绍文死亡时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 2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北关区私字第1331009324号,建筑面积为8
1.12公 证 书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绍文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
被继承人董绍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17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 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李桂兰自董绍文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董菊梅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董现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 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 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 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菊梅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绍文 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现民一人继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篇四:
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继 承 公 证 申 请 表填表须知:
请用墨水笔如实填写各栏目,如因填写错误或虚假填写,本处有权不予办理 公证。
篇五:
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温馨提示:
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 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 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 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 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可在我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 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 相应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深圳市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 弃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 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 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遗嘱、遗赠公证 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应由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预约公证员上门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温馨提示:
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 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 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遗嘱人的身份证、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以及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 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遗嘱人未婚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
(2)遗 嘱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草拟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 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并捺指 印;
(4)立遗嘱人死亡以后,受益人应带遗嘱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5)公证员认为 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赠与公证 办理赠与公证,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温 馨提示:
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 提供的为准)。
(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 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赠与人未婚的,应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
(2)赠与 财产为共同财产的,由共有人作为共同赠与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或签署同意赠与声明 书;
赠与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
(4)赠与合同;
(5)赠与 合同中,如有关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亲属关系的表述,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6)公证员 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办理证据保全 1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每件 100元 2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件 600元 3 对物的保全 ?不动产保全 每件 700元?其他物证保全 每件 300元 4 侵权行为、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 500元 5.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 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 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每件 400 元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每件 75元 (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 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0.3%收取 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0.3%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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