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 上诉状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女,汉族,1940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32010519400--25,住南京市---67号,联系电话:1806---16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住所地:南京市广州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良,职务:主任。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作出宁房裁字(2013)第065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17号行...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女,汉族,1940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32010519400--25,住南京市---67号,联系电话:1806---16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住所地:南京市广州路185号
法定代
人:周金良,职务:主任。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作出宁房裁字(2013)第065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
2、指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起诉案件。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南京市评事街67号有承租公房,一直在此地居住生活。2007年上诉人承租房屋所在区域被列入拆迁范围,因补偿安置
不合理及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上诉人至今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因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宁房裁字(2013)第065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上诉人依法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鼓楼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
后以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该字不予受理,并告知如不服可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19日,上诉人收到该裁定。
上诉人认为:一、被上诉人依据职权作出行政裁决,其具体行政行为与不动产无关,案件不涉及不动产权属,不属于不动产案件,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二、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原审裁定存在客观问题,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特向贵院依法上诉,望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上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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