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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计划生育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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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计划生育罚款2013计划生育罚款 计划生育处罚新政策2013 计划生育处罚新政策2013 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下列人员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以下简称社会抚育费),并给予经济限制: (一)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怀孕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怀孕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后,应退还预收的社会抚育费,取消经济限制,对...
2013计划生育罚款
2013生育罚款 计划生育处罚新政策2013 计划生育处罚新政策2013 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下列人员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以下简称社会抚育费),并给予经济限制: (一)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怀孕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怀孕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后,应退还预收的社会抚育费,取消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发还营业执照。 (二) 非婚怀孕的,按前项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抚育费征收为: (一)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育费各500元。 (二) 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 (三) 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理的,可在本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上增加1 倍征收。 (四) 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1万元;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理。 各区、县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标准,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限制: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二)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四)所在单位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 (五)行政处分。 农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在调整土地时不予增加口粮田和责任田;不予增批宅基地;不给予农村其他福利;不予农转非(建设征地除外)、招工等;已被乡(镇)、村办企业录用的,应予辞退;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城镇无业居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取消其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依法发给的抚恤金除外)。 第六条 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超生夫妻本人及其超生子女的户口不予安排进京。 第七条 收养子女,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不符合规定收养子 女的,视为超计划生育,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追回双方依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一切优待和奖励。 第九条 对拒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和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规定、出现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把落实《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奖励内容纳入计划生育责任书管理范围,对不按规定落实有关奖励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二)虚报、瞒报计划生育情况的。 (三)为超计划生育逃避管理提供帮助的。 (四)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污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的。 在上述行为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征收社会抚育费,应一次交齐。对确有困难的,经原决定机关同意,可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应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交齐,第一次交纳数额不得少于 50%,并应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延迟交纳部分,应比照银行一年个人定期存款利息率,交付滞纳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个人的处罚,由受处罚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对单位的处罚,由受处罚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对超计划生育夫妻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决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协助执行: (一)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协助执行。 (二)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由雇主负责协助执行。 (三) 个体工商户,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协助执行。 (四)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由其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二:违反计划生育新政策如何罚款 违反计划生育新政策如何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什么是单独二胎政策 单独二胎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准确来说应该是单独二孩,不是二胎。)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生育高峰,2013年计划生育成为热点话题,多位委员和党派提案都涉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修改和完善。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发布,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标志着“单独二孩”政策将正式实施。该政策于2013年重启,并计划于2013年底或2014年初试行。同时,关于 2015年之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拟议中。2013年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的议案。2014年1月17日起,浙江省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2014年1月23日起,安徽省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 为什么要放开二胎政策 2012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称,“十一五”时期,中国妇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8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保持在6‰以内。数年前,一份由人口计生部门公开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即显示,我国城市地区的总和生育率已低达1.04,上海、北京的总和生育率只有0.7左右。 在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加速的社会大趋势下,有学者赞同或明确支持逐步放开二胎政策。 北京大学老年学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穆光宗认为,尽早放开“单独二胎”的生育限制,才是“十二五”时期,我国完善人口生育政策应该做出的调整。 2012年以来,《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十八大、国家卫生计生委“三定”中,均提到要逐步“完善生育政策”,而“稳定低生育水平”,则逐渐不再被提及。 2013年6月下旬,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到“十二五”末还有两年时间,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应该还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完善空间。在计划生育基本国 策不变的前提下,日趋灵活的人口政策将有助于缓解中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 计划生育服务证是什么 计划生育服务证就是过去常说的准生证,不过它更人性化,体现了服务于广大育龄妇女的指导思想,用途也更广泛。 计划生育服务证集合了准生证、查环等一证多用功能,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 现在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官僚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生育服 务证、准生证分开的现象。多数地方已废除准生证。 篇三:深圳2013年新规超生一胎罚款 深圳规定未婚生子不算超生 超生一胎至少罚22万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1.1起实施 -新快报记者 郑雁虹 通讯员 蔡婷玉 明年起,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为深圳户籍人员,超生一胎至少罚款22万元。 新快报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卫人委获悉,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超生一个子女罚款22万 据介绍,原《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 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条例》规定,违法生育的公民应缴纳社会抚养费。深圳市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 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05元,夫妻双方为73010元,三倍为219030元。换言之,明年起在深圳超生一个子女,罚款数额为219030元。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出部分还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二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条例》还规定,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以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元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为73010元),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也要按计征基数征收2%社会抚养费(730元)。 规定赴港生子算超生 《条例》首次明确了超生的含义与界定原则: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18个月的,算超生。 统计显示,2001年港产内地婴儿只有620人,2011年达4.4万人。据深圳市卫人委方面表示,赴港生子趋势几乎连年翻番,范围不断扩大,从最早的深圳、广州等与香港接近的广东地区,发展到北京、上海、江苏等相对富裕地区,此趋势对香港医疗资源造成很大的压力。 深圳女职工产假最多163天 《条例》规定,在深圳实行晚婚、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实行晚育的,女方增加产假15天。 今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广东省规定晚育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5天,如果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35天和男方享受10天看护假,深圳的晚育产假又增加15天后,共计163天。 三大城市产假比较 广州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 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女职工,在上述基础上增加奖励产假30天。 上海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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