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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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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实践,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对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是学院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等提出建议; (四)申请奖学金;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第1页 共30页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入学,须持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交纳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新生开始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注册凭证,否则学生证无效。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请假(病假应附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弄虚作假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三)学生证遗失者,由系教学秘书开具证明,到教务部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四)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留校的学生,复学前应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节 修业 第十二条 学分制管理 学院实行学分制教学计划,学生入学后即可按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修业。 第2页 共30页 本科学生标准学习年限为四年,学生一般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3—8内年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修满规定的学分、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可提前一年毕业,符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并可提前报考研究生。学生提前毕业应按学院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交纳学费。 基本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在第六学期开学后8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查备案。计划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第八学期结束前向系主任提出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部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对在四年内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期内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总学分 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为145—150学分。 各专业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未修满学分者,不能毕业。实修学分若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2,(不含)以上者,超出部分另行收费(创新学分除外)。 第十六条 创新学分 为培养创新人才,鼓励学有专长的学生脱颖而出,学院设立创新学分。在学科竞赛、科学研究、文体活动、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及有关部门审核,可认定一定额度的学分计入选修课学分中。 第十七条 自主修读学分 允许学生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有一定比例的自主修读学分。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途径和考核办法。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由本院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课程的自修和免修 (一)学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对教学计划中的某些课程申请自修。 1自第二学年开始,学生每学期可申请一门课程自修。 2学生自修过程中须根据该课程的考核要求,参与平时的教学活动(如阶段测验、作业或实验等)。 3学生须参加自修课程期末考试,考试成绩及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以实际得分记载。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4学生申请自修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经任课教师和专业主管领导同意后,在各系教学秘书处备案(审批手续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二)学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对教学计划中的某些课程申请免修(一学期内可批准学生有一门课程免修)。凡申请免修者,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系主任同意后参加所在系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方可准其免修。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各系应将免修课程申请表报教务部备案。免修课程考试和审定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进行。 (三)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及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自修和免修。 第十九条 副修本(含双学士学位)、专科专业和辅修专业方向 学生学籍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如学习勤奋、学业优良、学有余力,可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个人志趣和条件在天津师范大学或津沽学院的所有本科专业中进行副修双学位专业、本科专业、专科专业及辅修专业方向等四 第3页 共30页 个层次的学习。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的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55学分;副修本科专业的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50学分;副修专科专业的总学分不低于30学分;辅修专业方向总学分不低于15学分。学生修满副(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符合天津师范大学或津沽学院的有关规定,可获得副(辅)修学校颁发的校内相应副(辅)修证书。在副(辅)修过程中,学院提倡文理渗透,学科交叉。 第三节 选课 第二十条 各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分为: (一)通识教育课程 (二)专业核心课程 选修课分为: (三)专业方向课程 (四)自主发展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首先保证通识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等课程的学习,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每学期期末,教务部公布下学期课程。学生根据各自的选课计第二十二条 划选修下一学期的课程(包括因休学、转专业的补修课程、不及格的重修课程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选课遵循以下原则: (一)允许学生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二)选修课程人数少于20人一般不开课; (三)选课不得超过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数,超过的,按学院规定交纳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经批准已注册修读的所有课程,应当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考试等教学环节。 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试听所选课程,开课后第二周末,允许学生对所选课程作一次退选或补、改选,逾期不再办理。选修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该课以零分计,计入选课学分数,并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不能上体育课,可申请缓修,但在毕业前必须修完(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记入本人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不参加考核或者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应当重修或重选课程。 第二十八条 考核包括平时随堂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以及其他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执行。 (一)考试课以闭卷考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应当经系主任批准。 (二)课程考试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评定的比 第4页 共30页 例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为70,:30,或者60,:40,。 课程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项成绩。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自学重修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可采用结课考试单一方式评定。 (三)课程考查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四)选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以结课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关系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执行。 (五)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程。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教学活动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教务部审核批准后,为其安排体育保健课。 第三十一条 学生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绩点规定如下: 五级记分制 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优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9 B+ 3.3 良 78—81.9 B 3.0 75—77.9 B- 2.7 72—74.9 C+ 2.3 中 69—71.9 C 2.0 65—68.9 C- 1.7 61—64.9 D 1.3 及格 60 D- 1.0 不及格 ,60 E 0 (一)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的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程所得绩点数 (二)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三)平均学分绩点只记载到小数点后1位。小数点后两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四)军训、形势政策课程、创新学分所获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十二条 重修、重选、缓考、补考 (一)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重修。必修课原则上应随班重修(考核成绩在50分(含)以上者,可以申请自学重修,完成平时作业,参加期末考试)。在学期间重修次数不限,考核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学生成绩排名时,重修及格成绩按60分计算;重修不及格时,成绩按最后的一次计算。在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 第5页 共30页 期满时,重修课程仍不及格者,参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选修课可重修也可重选。重修和重选课程的考试成绩及考试次数如实记载。学生的某门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学分,但对所得成绩不满意也可重修或重选。 (三)#毕业#、毕业设计不合格者须申请重做。重做以一次为限,合格者可取得学分。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持相关证明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部批准后可为其安排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正常考试后两周之内,如遇正常考试后为假期,则将缓考安排在开学后两周之内。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或重选。 (五)学生如遇主修课程与副、辅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或者本学期考试课程与补考课程时间冲突),可事先向各系教学秘书说明情况,提出缓考申请。学生所属系应与其副、辅修学院取得联系,同时索取相关考卷,并对该生考试时间作出调整。调整后的时间一般应为主修专业统一考试时间(或本学期课程考试,后的两个小时,组织及监考由各系统一安排,并报教务部审核备案。 (六)大学英语课程按《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大学英语课程学分规定及管理办法》办理。 (七)毕业班学生有两门以下(含两门)课程不及格,既可延长修业年限重修,也可申请毕业前补考,补考只限一次。补考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累计两门(不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必须延长修业年限重修该课程,不准补考。按规定应当退学者不得延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三条 凡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计。视其态度决定是否给予重修(补考)机会,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考试作弊者,按照我院有关文件规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未按任课教师要求交纳作业,累计交纳数量不足总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第三十五条 实践教学环节中,实验课、实习课按课程要求进行考核。毕业论文必须通过答辩,学生方可毕业。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采取休学的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二)在一个学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四)女生婚后怀孕或生育,不适宜在校继续学习者;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者; 第6页 共30页 (六)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本学期学费不退。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学业,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因自费出国学习可申请执行本办法,并须交纳保留学籍费)。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一)学生因故休学,须持有关证明办理休学手续。经系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学部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在学期间休学一般以两次为限。最多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医保规定执行。 (三)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含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一般应在复学前一个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部批准后,由学院下发复学通知,学生持复学通知报到注册。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院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的体检康复证明,并经天津师范大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自费出国保留学籍超过一年不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四)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该生编入年级学生相同。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二)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16学分,或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0学分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八年(含休学)者; (四)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一学期累计旷课60(含)学时以上者;一学年累计旷课80(含)学时以上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的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七)本人要求退学的。 第7页 共30页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系主任签署意见,送教务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十四条 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学院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对于学生离校不归,学院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公告,决定自公告 期满生效。同时由学生所在系将处理决定寄送家长或代理人;或者通过电话告知家长或代理人,要将电话内容记录在案,并由两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服从学院的处理决定。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学院不再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凡在校学习已满一年(含)以上者,可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发给相关证书。 凡退学学生,所在系要将本人在校学习成绩单复制两份送教务部,并注明其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由教务部汇总其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退学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两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六条 退学试读 (一)凡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退学者,允许其申请退学试读(试读期间学费照交),试读期一学年,以一次为限; (二)试读申请由各系审核签署意见,经系审核同意后,报学院教务部批准参加退学试读,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试读申请被批准后,由学生所在系根据实际情况为其安排试读班级; (四)试读生在试读期间所修课程不及格学分数累计达,学分(不含)以上的,不再试读,作退学处理;不及格课程学分数低于,学分(含)的可转为正式生,转为正式生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学分数的,应予退学。 (五)试读生在试读期间,凡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试读资格,作勒令退学处理。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第四十七条 准许学生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院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学院因专业停招,使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部分专业,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转专业的要求如下: 第8页 共30页 (一)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二)二年级以上学生不得转专业; (三)学生在学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四十九条 转专业工作于每年五月份开始进行。学生可在每年五月,根据各系计划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数,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系同意,转入系进行专业考核并经系主任审批后,报教务部审核批准。学院在六月底前公布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五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未修读过的必修课要补修,已修读的同类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其他多出课程的学分经审核后,可计入选修类课程学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院完成学业。如果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拟转入学校书面通知本院后,本院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跨省市转学,经本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本院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拟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申请转入本院学习者,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学生转学,应当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十二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各系要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国家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及《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条款者,可授予天津师范大学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 修读双学历、双学位的学生,申请毕业但未完成副、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按主修专业毕业; 对副修跨学科门类专业毕业且符合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双学士学位证书。 对于符合毕业条件,完成副修本、专科专业或辅修专业方向学习,并达到要求者,学院将为其颁发副修专业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9页 共30页 (一)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已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百分之九十及以上者; (二)学生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未能修满规定学分,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取得的学分已达到总学分的四分之一者,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凡在校学习时间不足八年,因学分未修满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包括其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八年)申请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凡修业年限已达到八年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考勤与纪律 第六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和各项活动。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缺勤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六十二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并附有关证明。如病假须由校医院诊断证明,公假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事假须陈述原因并出示证明。 第六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大学生守则,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对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按照《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办法处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认真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体育馆、运动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 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 第10页 共30页 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危害校园秩序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国家、省(市)、学院三级,分别由相应部门评选、授予。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毕业时,曾三次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或符合有关条件的,经审定,授予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 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按照《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优秀学生第七十七 奖学金评定办法(暂行)》的规定,对学习成绩优异或符合其他评选条件的优秀学生,发给奖学金或授予必要的荣誉称号,以资鼓励。 第七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院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11页 共30页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如未再犯错误,且有进步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年级工作部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可终止留校察看。 第八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院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八十二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年级工作部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年级工作部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开除学籍处分,处理结束即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种处分都要填写《学生处分报批表》,连同本人检查和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条 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法、违第八十四 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八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八十六条 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无法送达的,予以公告送达。 第八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系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事实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十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者,不得复学。 第六章 附 则 第12页 共30页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第三章由教学部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经2006年8月5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2006年9月1日开始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2006年8月5日 第13页 共30页 各位尊敬的读友,谢谢大家观看本文,如有需要请下载编辑使用,谢谢大家,本人将继续为大家分享跟多的文档资料,谢谢~ 以下为附加文档,如果不需要请下载后编辑删除 二、管理规定和制度 公司资质、法人委托书的管理制度 1、 公司的各种资质证书、样本、ISO9001质量证书、ISO14001环境证书、ISO18001 安全证书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 2、 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前,应填写资质领取申请表,提供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 程详细地址和工程具体情况后方可登记领取公司资质复印件壹套。工程信息由公司 统一编号,统一发资质文件。该资质所加盖公司证件章上注明工程名称、有效期、 编号。此资质复印无效。无具体工程名称者不得领取资质。 3、 领取资质文件须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缴纳管理费。否则,公司拒绝出据任何资料。 4、 工程项目登记以谁先登记,谁为主的原则。 5、 资质应由各工程处负责人到工程管理部领取。若负责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资质的, 由负责人委托1,2人办理领取资质事宜。委托应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职务、详 细联系方式。被委托人对登记的项目应跟踪落实,及时了解详细项目进展情况。 6、 对工程情况不详细的,公司有权不办理资质登记手续。如登记项目名称相似,以甲 方正确名称和详细工程地址为准。 7、 各分公司应设立信息员,每天及时将本区域的项目信息电话及传真报公司登记。 8、 资质有效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工程处对所跟踪项目应主动续领资质,如不申报 将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再进行核实,其他工程处有权直接登记和领取资质。 9、 各工程处领取资质后应积极主动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如遇到两个工程处相遇且不让 出项目,又不报名参加投标,对此公司将作出处罚,同时取消该工程处项目登记优 先权。 第14页 共30页 10、 工程处在工程管理部领取公司样本及承接工程的加盖证件章的公司资质文件,须交 纳工本费。 11、 公司要求工程处施工现场使用统一制度牌,统一着装,统一佩带胸卡。由公司统一 制作,工程处到工程管理部付费领取。 12、 项目登记后,招标文件下发之前,可由公司开据介绍信进行工程洽谈。 13、 公司的法人委托书由工程管理部登记签发,招标文件获取后,各工程处在领取资质 的基础上,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表,内容包括:被委托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 号码、项目名称、对应的资质编号、项目名称、被委托事宜。经法人或公司主管领 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14、 委托代理人应为各工程处负责人。若确实需要第二代理人时,由工程处负责人出据 委托书,并将第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留工程 管理部备案,否则有权不予办理。 公司资质证书管理规定 一、 公司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IC投标卡、三个认证及公司的各项获奖证书等资质 原件均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 二、 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需使用资质原件,应事先向工程管理部提供工程名称及 相关招标文件或邀请函登记使用。 三、 凡是借用公司资质,工程管理部须派人员同去,以缩短资质使用的周转时间。 四、 各工程处如需在外地投标、施工或办理相关手续,须出示有关证明提前通知工程 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指派专人陪同前去,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使用单位承担。 五、 各工程处建造师证书和岗位证书及获奖证书,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进行保管。 六、 异地IC卡的使用规定执行公司《关于省级施工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备案证的管理 办法》 七、 凡是需要公证公司资质,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工程管理部陪同办理手续, 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使用完毕及时交回工程管理部保存。 八、 公司资质扫描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根据招标文件或预审文件要求提 供,并登记备案。 九、 为保证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完好,凡使用证书均需爱护,保证资质证书干净、整洁、 不损坏。 第15页 共30页 十、 凡未在公司登记备案和登记内容不符,对外所发生的一切事宜均与公司无关,由责任方自负。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 公司印签及法人印签、设计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工程处因工程等需 盖公司章,应到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联系到办公室盖章 登记。 二、 凡是需要盖设计专用章,应到办公室登记备案,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三、 各工程处如需盖安全、消防等章,应到公司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 理部负责办理。 四、 公司的章归工程管理部管理,各工程处签订工程合同时,按照公司《合 同管理规定》执行。 五、 工程竣工后,需盖竣工图专用章和决算章,各工程处应按照公司《关于工程 资料管理规定》执行,将竣工资料交公司后,由工程管理部登记并签订汇签 单,方可盖章。 六、 负责管理印签人员严格按相关要求审核和批准,详细做好登记工作。特殊情 况工程处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和说明,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方可盖章。 七、 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不准私刻公章,否 则,公司将追究其责任人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 以下各类情况之一均须到公司盖章,具体情况如下: 1、 投标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盖章,由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根据具体 情况加盖公司章或投标专用章及封标专用章。 2、 凡是以公司名誉对外发布的公函、往来文件等经公司负责人审核登记后, 盖公司公章。 3、 工程预算书盖章,工程管理部需留存复印件一份备案后,盖预算专用章。 4、 工程结算盖章,工程管理部留存经甲方确认后的原件备案。 5、 工程管理部盖章,一般工程性往来文件、信函、洽商等文件的使用范围, 需盖工程管理部印章。 项目部印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16页 共30页 依据公司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1、 凡是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该工程项目部可向工程管理部申请刻制“公 司某工程项目部”印章壹枚,并办理相关手续。 2、 项目部印鉴由工程管理部资信部负责联系,指定刻章单位统一刻制,项目部无权自 行刻制印鉴。 3、 项目部印章只可使用于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与甲方的洽商等文件往来。 4、 项目部印章须由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详细登记其用途。 5、 项目部不得使用于任何形式的合同签订、对甲方的结算,对供货商的付款承诺及欠 款文书。(特殊情况需主管领导批示,所对外盖章的资料原件须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6、 凡是违反第五项规定私自使用项目部印章的,公司均不予以承认;所产生的经济责 任全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7、 各工程处因工程项目需要刻项目章,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向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 请,并注明工程名称、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保管人员等事宜,经公司主管领导批 准后,由公司(资信部)办理、备案后方可使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 另行说明)将项目部章和盖章登记薄交工程管理部备案,待该项目保修期满后,经 公司核定后,集中销毁。未按公司规定执行的,公司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承诺书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处因工程需要,特申请刻制工程项目印章一枚。,做到以下承诺: 一、 项目名称: 二、 使用范围:1、与甲方项目洽商、设计变更、往来文件。 2、向公司申报有关资料。 三、 使用时间:依据合同开、竣工日期,限定该项目章的有效使用日期 自 至 止。 四、 印章管理负责人: 五、 严格执行公司项目章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不准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协商和付款承 诺及欠款文书。 六、 项目章交回公司的同时,一并将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交回公司存档。 七、 该项目章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纠纷,均由我工程处自行承担和处理相 第17页 共30页 关事宜,公司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承诺人: 工程 处 年 月 日 公司建造师、职称、上岗证等证书 管理规定 为了整合公司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各工程处资源优势,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目的,使各分公司、工程处在对外洽谈项目过程中,能够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现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 公司的建造师证书、职称证及各种上岗证书的原件,由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 2、 各工程处凡是以公司名称办理的各种证书,原件留存在工程管理部。 3、 工程管理部对所有证书原件进行统一建档、保存,并输入计算机管理,留存所有 扫描件。 4、 各工程处如需借用建造师证书,须出示相关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调配使用,用完后保证按时返回工 程管理部。 5、 工程管理部负责证书的年检、联系培训学习及办理新增证书的工作。 6、 各种证书的使用包括复印件,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调配,凡使用本处各种证书原件、 复印件,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使用其它处证书原件、复印件,均须收取一定费 用,使用范围包括: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以上收取的费用由工程管理部代收,公 司财务负责管理,此费用专款专用。范围:证书年检、专业培训、学习资料等。 7、 投标单位如需建造师或各岗位人员出现场,工程管理部负责与其它工程处协调联 系,其费用由使用单位和被使用单位协商解决。 8、 各工程处使用证书原件,应保证证书原件干净、整洁、完璧归赵。 9、 凡使用公司一级建造师证书投标或资格预审的工程处(本工程处建造师除外), 应提前向公司申报,避免发生工程项目重复使用建造师或废标等现象。 10、 凡是公司提供建造师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红章,并写明用于×××工 第18页 共30页 程字样,如果在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公司加盖工程名称红章,公司不 予盖章。 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使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 合同的签订,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 则。 2、 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由工程管理部管理,设计合同由办公室管理。 3、 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 签订合同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司任命的各工程处负责人,特殊情况第二签订人须由第 一签订人开据授权委托书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5、 签定工程合同必须提前2天,将合同文本交工程管理部进行审核对合同内容不严谨 或不利于公司及工程处方面的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变更。 、 签订工程合同前须经法律事务部、财务处、工程管理部审核后填写“合同签订前汇6 签单”,汇签单一式三份,领导、财务处、工程管理部各一份,作为合同的基本内 容参考,汇签单各项内容均填写真实有效,以便对工程进行跟踪。 7、 工程合同签定公司留存合同文本一正三副,财务处留存正本原件,工程管理部留存 副本两份,信用管理处留存副本一份。 8、 工程管理部对所签订的工程合同进行登记,建档并建立明细表,同时对合同内容进 行跟踪。 9、 合同文本中须填写建造师,如此建造师不是本公司在册人员,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写 书面委托并将其建造师原件、复印件保留公司,直至工程竣工完成。 10、 工程合同需变更或合同终止,应及时通知工程管理部,否则,出现法律纠纷及其他 事宜,均由责任方承担。 11、 未生效合同,需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回公司,各工程处负责人监督执行交回情况,对 未按规定执行且没有说明情况的工程处,公司将对其停办一切事宜。 12、 凡需携带工程合同章出京的工程,应事先提出申请及核定合同内容,提请主管领导 批准,由工程管理部派专人保管及盖章。 第19页 共30页 13、 对于未签订合同已施工的项目,须及时将实际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并经主 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管理部负责将工程基本情况写明,并转财 务处和信用管理处备案。 14、 凡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再次施工的工程,须签订新的工程合同或提报公司备案。 15、 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擅自施工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16、 合同签定须写明公司开户银行: 17、 工程合同1000万以下由各部门审定汇签,大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应由 主管领导审定,2000万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定。 18、 合同履行完毕并已竣工,应向公司上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施工图,工程照片等资料。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 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信用体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施工劳务分包管理 1、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企业。凡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企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必须先行支付工资。 2、外地建筑劳务企业来京施工,必须按照《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1]595号)的规定建立企业管理档案。没有建立企业管理档案的外地建筑企业,不得在北京承揽建设工程。 3、外地建筑劳务企业在京施工应办理项目管理备案。未办理项目管理备案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二、加强企业用工管理 1、劳务企业需录用人员从事施工劳务的,必须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应列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切实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 2、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的人员视同零散工,按《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20页 共30页 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不得使用零散工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3、使用零散工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结算工资,并清退零散人员。拒不执行上述规定,致使发生极端、群体事件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4、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驻京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在京劳务分包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用工。 三、切实解决劳务工资兑付 1、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劳务作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务分包款支付制度和措施。 2、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京建经[2003]185号)等有关规定,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极端、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4、自2004年起,市和区县建委每一季度检查一次全市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投标书制作管理办法 公司为树立对外统一形象,打造企业品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现制定投标书制作管理办法,望参照执行。 一、 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原则上由工程管理部经营部统一制作,收取部分工本费详见 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经营部制作标书服务范围包括答疑、现场勘测、封标、开 标、竞争对手报价分析等详见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简介。 二、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必须由专业人员编制,使用由公司提 供的统一徽标和业绩文件。 三、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应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制作,经工程管 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方可盖章报送,并在经营部留存备案一份。 第21页 共30页 四、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工程预算和结算文件,需经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方可盖章 报送,并在经营部留存备案一份。 五、 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的装订方式应参照经营部制作的标准范本,封装应使用建委 标办的统一封条或甲方要求格式。 六、 委托经营部制作的标书,应视标书的难易程度预留足够的制标时间。 后附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 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 序 业务类型 取费基数 取费标准 备注 号 正本 成本计取 300元/套 资格预 一 副本 成本计取 100元/套 视内容复杂程度调整收费 审 分页资料 单页计取 2—5元/页 1000万以上取0.8‰,500万 商务标 工程造价 0.8‰ 及以下取1.0‰ 二 招投标 正本 2000元/本 技术标 副本 500元/本 视内容复杂程度调整收费 分页资料 单页计取 2—5元/页 1000万以上取1.0‰,500万 已做预算 1.0~1.5‰ 项目过及以下取1.5‰ 三 工程造价 程服务 1000万以上取2.0‰,500万 未做预算 2.0~2.5‰ 及以下取2.5‰ 1000万以上取0.5‰,500万 结算造价 1.0~1.5‰ 及以下取1.5‰ 参与投标 成本造价增幅额度 10‰ 四 结算 2.0~2.5‰ 有预算资料 结算造价 2.5~3.0‰ 无预算资料 未参与投标 成本造价增幅额度 10‰ 注: 1、对于“标准套用”工程取相应折减系数。 2、计取费率标准在500~1000万元之间,按曲线插值法计算。 第22页 共30页 3、上表未尽项目标准,实际发生双方协商制定。 4、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按1000元计取。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关于“三个认证”贯标管理及 强化现场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各分公司、工程处及项目部规范化管理强化三个认证体系的贯标意识,树立公司的对外形象,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现制定如下管理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所有施工项目必须进行“三个认证”的贯标工作。 二、 各工程处须设立专职部门及人员专项负责“三个认证”工作,公司将各单位的贯 标工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 各施工项目须设立以建造师为主并配以专职人员组成贯标小组负责本项目的贯 标工作。 四、 各项目的管理资料,往来文件形式应统一,施工和贯标资料应认真填写并依据公 司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整理。 五、 施工现场必须挂贴公司标志性标语(最少一次),如:质量方针,环境安全方针 等。 六、 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带标志和编制成员名册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七、 开工前须报开工资料到工程管理部后方可施工,否则公司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八、 现场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制成统一的牌示挂贴。 九、 所有对外管理协议须由工程管理部审定、认可方可签订。 十、 施工前编写质量、环保、安全保证、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工程管理部审查、认可, 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一、 施工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三个认证管理手册的学习和培训,做好记录。 第23页 共30页 十二、 施工前与各劳务分包及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环保、安全协议。 十三、 施工前应做好技术、安全交底,做好记录。 十四、 施工中与工程管理部定好的检查项目和竣工应提前三天报工程管理部到场检查、 验收。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并根据公司《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贯标要求,针对建造师部的质量管理作出以下规定,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一、 基础工作 1.1建造师部对全体员工进行“三个认证”贯标意识教育,牢固树立“精心设计, 严细施工,管理达标,工程创优,顾客满意,质量取胜”的思想。 1.2 根据公司建立的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依据承包的项目及内容,由建造师部 组织体系的有效运行,由质检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的质量记录,并经常检查质量 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1.3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企业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1.4按照质量验评标准检查施工质量,对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质量评 定,并将评定结果交项目工程师核查。 1.5每个分项工程(工序)开工之前,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及工长必须对操作班组 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交底书形式按照统一格式进行,且要求形成书面资料交 建造师部。 1.6建造师部实行“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其中自检、交接检必须有检 查记录。 二、 物资检验规定 2.1建造师部必须对所有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组织检查,并认真作好书面记录。 2.2所有进场的物资必须提供合格的材质证明或出厂合格证。 2.3对需要做复试的原材料,如水泥、钢材、砂石料、各种附加剂、焊条、焊剂、 防水材料等,必须按规定及时取样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提供给建造师部备查。 2.4对进场的物资必须进行标识,按照已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和经检验不合格等 三种状态进行分种类堆放,严格保管,防止误用不合格的材料。 2.5对于不合格物资的处理,各分项施工部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造师部汇报, 第24页 共30页 同时要注明处理结果或材料的去向。 三、 工序检验规定及报验 3.1建造师部应抓好班组的自检工作,设立质检人员认真督促操作班组的自检,并作好书面记录。 3.2分部分项(工序)工程完成后,各分项施工部必须组织检查,不合格的部分及时返修,达到合格后由建造师部进行复查。 3.3在分项工程或工序完成后认真组织两个工序(工程)间的交接检查,不合格的分项或工序,不经返修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4自检合格后须经建造师部复检并得到认可后方可开始下道工序施工。申请复检必须以书面形式填写,并附自检记录、交接检记录、隐蔽记录、预检记录、质量评定等资料,否则一律不予验收。 3.5严格按照“三检制”组织检验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隐蔽工程项目要由监理工程师、专职质检员、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隐蔽验收,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做到”检查上道工序,保证本道工序,服务下道工序”,真正做到严格控制工序的质量。 3.6质检人员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把关,不得隐瞒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并督促操作者及时整改。 3.7建造师部专职质检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一经其提出(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施工部门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并认真整改,整改完毕报建造师部质检人员复查。 四、 不合格分项(工序)处理规定 4.1施工中若出现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施工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处理,必须及时向建造师部质检部门汇报,由建造师部制定处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处理方案进行返修,并将处理结果报建造师部质检部门。 4.2凡因施工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负。 4.3施工中出现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及时报建造师部,按规定严格处理。 五、 工程质量评定规定 5.1各施工部门应对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应按照验评标准进行评定,不得闭门造车。 第25页 共30页 5.2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必须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工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由质检员核定质量等级。 5.3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由质检员下发整改通知,并于整改后重新评定。 5.4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由施工部门组织自检评定,报建造师部进行核定,主要分项由建造师部核定。 六、 质量检查资料管理评定 6.1质量检查基础资料,由质检员负责填写、整理,报建造师部质检部。 6.2各种质量保证资料,必须与施工同步进行,不得后补,以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整齐。 6.3施工单位质检组必须编制月度质量检查计划,并列出检查标准的依据,严格按照检查计划进行控制、检查、评定。 6.4质量检查资料必须统一,格式要标准化,严格按照DBJ01-51-2003进行质量检查、评定。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保证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 2、 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 企业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 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对爆破、吊装、 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确 定相应的责任人。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 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提出,防止一般化。 4、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 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 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 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5、 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及采暖管道、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 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 第26页 共30页 和文明施工。 6、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安全有效。要建立定期 维修保养制度,保证设备安全使用。 7、 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场地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必须专人管理,要建 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8、 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 毒,雨季和大风到来之前应对临时设施和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沿河流域的工 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一)安全责任制度 1、 公司员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文化、技术和业务水平、操作技 能,做到全员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 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2、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 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 方吸烟动火。 3、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 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 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 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徒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 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指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 场。 (二)安全教育 1、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 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 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2、 要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要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要记入 员工技术档案。 3、 对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 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经考核合格 第27页 共30页 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4、 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 要经过本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进行 一次复审。 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 技术操作和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6、 定期轮训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 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三)安全检查 1、 公司制定三级检查制度,公司每月至少一次,分公司工程处每周至少一次, 项目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 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 2、 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3、 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 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 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4、 如拒绝整改,公司将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罚。 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1、 消防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条例实施细则》,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方针。 2、 各施工部门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重点工程要组织驻场消防队,各生产班组设消 防员(兼职工人),每季度学习或训练不少于二次(每次二小时以上),活动期间 的工资和资金等照发。 3、 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本单位的消防规章制度、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措施。 4、 向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消防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排除火险隐患,研究 解决消防工作上存在的问题。 5、 负责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6、 组织审查、批准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防火措施及消防保卫方案。 第28页 共30页 7、 与公司雇用和合作的包工队签定治安防火协议书,负责进行入场教育和书面交 底。 8、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OHSMS2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配合公司完成相 关认证资料的填写及上报工作,做到体系的实用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9、 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设施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材料的存放、保 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 用电符合防火规定。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 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10、 施工区不准作为仓库使用,施工区不准住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11、 电工、电气焊工,在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要持操作证和用 火证,严禁非电、气焊工作业。动火前,要消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 火器材,用火证当日有效。 12、 在施工程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木质品装 饰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 13、 施工现场应根据季节变化、施工计划、制定季节及装修阶段的消防保卫措施或方 案。 14、 工程应在开工前15日内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 防安全审批表》或《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核备案表》。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制度 1、 严格按照环境体系(GB/T24001-ISO14001)的标准运行管理,贯彻节约资源,预防 污染,环境达标,持续改进。 2、 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营造绿色建筑,追求社区、人居和施工环境的不断改善。 3、 确保施工现场噪声排放达标,合理协调安排施工分项的施工时间;手动电动工具或 切割器具应尽量在封闭的区域内使用;运输车辆进入现场禁止鸣笛,必要时应对现 场噪音进行检测。 4、 降低施工现场扬尘发生,避免大气污染。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围挡;施工现场必须每 天清扫,经常洒水降尘。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堆放,根据垃圾数量随时清运出施工现 场,垃圾车用苫布盖好,避免途中运输遗洒和扬尘。 5、 施工所用各种材料按要求选择环保型材料,不使用有毒有害超标材料。分类存放整 第29页 共30页 齐、合理保管、方便使用。 6、 生产污水排放达标,严禁出现乱流现象;现场污水必须经过沉淀处理后,再排向市 政管网。 7、 施工现场降耗节能。节约用水、电,设专人监督,对浪费情况加以限制。 8、 工程在施工高峰期间需进行噪音环境监测,以达到环保标准。 9、 工程完工后须请具有检测资格的部门进行环境检测,合格后方可交工。 第30页 共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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