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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国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2017-10-08 4页 doc 15KB 7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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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国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解读建国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解读建国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肖广德 土地房产是农民的命根子,而土地房产所有证则是农民合法拥有土地房产的依据,也是有效的法律文书。最近各地频现建国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由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第一代土地房产所有证,极具有史料价值和收藏价值。笔者也有幸收藏到了几张,现试举出自昌乐县的一张加以诠释。 新中国建立后,在新解放区约有三亿农民仍旧受着封建土地制度的束缚。中国共产党为继续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下来的基本任务,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解读建国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解读建国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解读建国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肖广德 土地房产是农民的命根子,而土地房产所有证则是农民合法拥有土地房产的依据,也是有效的法律文书。最近各地频现建国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由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第一代土地房产所有证,极具有史料价值和收藏价值。笔者也有幸收藏到了几张,现试举出自昌乐县的一张加以诠释。 新中国建立后,在新解放区约有三亿农民仍旧受着封建土地制度的束缚。中国共产党为继续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下来的基本任务,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于1950年6月30日颁布施行。该法制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具体措施,在其第30条中指出:“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同年冬起,在广大新解放区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11月10日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7条又:“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保障农民对该项土地的使用权。对私有农业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障其土地所权„„”随后,1950年11月25日内务部发布了《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对土地改革后土地房产证的填发作出了部署。土地改革涉及到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四大行政区,党中央根据新解放区的情况不同,采取了分期分批进行的办法,用三年的时间完成了除少数民族区域暂缓外的全国性土地改革,到 1952年冬,除台湾省和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的土地改革基本结束,使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包括老解放区农民在内)分得了约七亿亩土地和其它大量生产资料及房产,比较彻底地摧毁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革命运动。此时广大农民取得了土地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私有性质的,它彻底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给国家工业化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这张“土地房产所有证”就是那个时期,进行土改运动的实物见证。该证为纸本繁体字印刷,填列内容为毛笔填写,是1951年11月12日颁发给昌乐县城南郊村民王先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见图),尺寸为38厘米×36.5厘米。在粗细双黑边梯形框中,自右向左、自上而下依次印有“山东省土地房产所有证”,政字第八二三号,县、区、村居民王XX等六人,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之规定 第 1 页 共 3 页 确定本户全家(本人)所有土地共计可耕地肆段贰拾壹亩0分贰厘柒毫,非耕地0段0亩0分0厘0毫。房产共计房屋拾间,地基壹段壹亩贰分捌厘陆毫,均作为本户全家(本人)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县长亓子祥,还盖2.1厘米见方的“亓子祥印”红色印章。所有证的左边印有土地房产的坐落、种类、亩(间)数、四至、长宽尺度、附属物、备考等资料,并均以毛笔繁体字清楚填写实际情况。在所有证最右侧中缝处印写半码编号,并盖有半方红色“昌乐县人民政府印”的印章。所有证左边印有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发和在中间部位盖有6厘米见方的“昌乐县人民政府印”大方阔边红色印鉴。 颁发该证依据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在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共同纲领》确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当时我国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各个方面的基本政策。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民的代表共同制订的建国纲领,是全国人民在一定时期内共同的奋斗目标和统一行动的政治基础。一九五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它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它在第一章总纲第3条对土地所有制作了明确规定:“„„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在1951年2月 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还作出了《关于土地房产所有证收费的决定》,规定凡在土地改革以后发给土地证时,应一律收取土地证费,其收费标准,一般分为两类,均以细粮(大米、小米、小麦)计算。甲类:水田及场院、宅基,每市亩收五市斤。乙类:旱地,每市亩收二市斤半。对地广人稀土地饶瘠的地区,土地证收费标准可酌予降低,由各级人民政府制订实施办法,报请财政部备案。凡已领有土地证的土地房产,如有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则按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办理领契完税手续。 195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变。此后又经历了人民公社化运动,最终将土地私有制改造成农村集体所有制,在1962年形成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格局。至此,农村不再存在农民私有的土地,具有法律文书性质的这些“土地房产所有证”已经失去了效力,已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了。但是,如果土地改革中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的宅基地,至今未因法定的原因发生土地权属的变化,现仍为原农民居住的,该土地证还可以作为宅基地的有效权属凭证的参考依据。1982年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的土地公有制,即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此后的中国土地登 第 2 页 共 3 页 记制度便大致以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逐步展开。1988年宪法修正案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其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总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的土地对发证和登记有着不同的目的, 1949年以来,中国的土地发证和登记分别经历了建国初期的以推动生产力发展为根本目的到改革开放之后以实施土地治理和确认、保护土地产权为主要目的,再到2002年以来彰显公示物权产权变动,保护土地物权交易安全的目的。 虽然这张原人民政府在一九五一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现已失效,但该证记载了新中国保护土地的历史进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贫苦农民进行土地革命、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翻身当家做主人的历史见证,仍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观赏价值和经济价值。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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