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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锁定问题的通知-深建市场〔201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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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锁定问题的通知-深建市场〔2011〕115号关于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锁定问题的通知 深建市场〔2011〕115号     关于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锁定问题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项目经理(含注册建造师和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的任职管理,杜绝一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多个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频繁更换已中标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违规行为,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
关于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锁定问题的通知-深建市场〔2011〕115号
关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锁定问题的 深建市场〔2011〕115号     关于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锁定问题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项目经理(含注册建造师和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的任职管理,杜绝一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多个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频繁更换已中标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违规行为,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深建规〔2009〕2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任职锁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一般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如发生下列情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确需在其他工程中兼职的,须事先征得各有关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经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达到120天的; (四)对于不属于重大投资项目的小型项目,经各有关建设单位同意后,其项目总监可以同时兼任两个项目总监。 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严格对招标工程中标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进行把关,要求更换后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不降低。 三、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招标工程中标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变更后,应立即对原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给予锁定。锁定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必要时行政监管部门应到医院核查),在医院证明的住院期内不予解锁,且锁定时间不少于半年。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如新工作单位为建筑业企业的,需提供在新单位注册的执业证书办理解锁手续;如无新工作单位,或新工作单位不属建筑业企业,或又调回原工作单位的,锁定时间不少于半年;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者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而需要更换的,锁定时间不少于半年; (四)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个人无能力履行合同而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锁定时间不少于半年;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停止执业期间不予解锁;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被羁押或者服刑期间不予解锁; (七)因死亡的,永久锁定; (八)因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任命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锁定时间不少于半年; (九)其他经招标人同意的原因,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锁定时间不少于半年。 四、对于拟任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锁定环节,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于招标工程,中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给予锁定; (二)对于直接发包工程,应在办理施工许可之日起给予锁定; (三)对于分包工程,应在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给予锁定; (四)对于经批准提前介入监督且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自批准提前介入监督之日起给予锁定。 五、发生下列情况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给予解除锁定: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的; (二)对因特殊情况,工程已通过初验或分部分项验收但暂时无法办理备案手续的,申请单位需持有关建设单位出具并加盖监理单位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 (三)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达到120天,且已办理了停工登记的; (四)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 (五)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分别对原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解除锁定。 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有关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六、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自动锁定和自动解锁,但在信息系统完善之前,有关单位仍需持书面材料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锁。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共同执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锁定,堵塞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漏洞。 七、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六个月。本通知施行前公布的有关文件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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