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审批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许可项目名称: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
》第
3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33条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1、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应税凭证的鉴证、
公证单位,以及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金融、保险等发放
和办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
2、能够履行监督纳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义务的;
3、所取得的税款能够专户存储。
(二)申请期限: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
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数量 备注
件)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 原件 3
申请人签署同意4 3 委托代售印花税
原件 意见后,并加盖公章。 4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5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复印件 1 6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1
专存收取的代售7 复印件 1 银行开户许可证 印花税票款。 8 安全保证说明 原件 1 加盖单位公章 9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10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
出申请的情况 11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
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纳税服务所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纳税服务所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
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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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盖章确认,当场制作《接受税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加盖许可专用章)送达申请人。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
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
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
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
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
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
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
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税政二科主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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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
审查机构: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程序:
(一)书面审查
1、本岗位责任人:税政二科主管负责人。
2、审查内容:
(1)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
(2)能够履行监督纳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义务;
(3)能够建立安全保管代售印花税票、款的
;
(4)建立专户存储代售印花税票款。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
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主管印花税
的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
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主管印
花税的局长。
四、决定
决定机构:主管印花税的局长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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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程序: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印花税的局长在《税务行
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转税政二科制作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和《代售印花税
票许可证》。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
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印花税的局长在《税务
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转税政二科
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
(三)税政二科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
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
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
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区县局(分
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
延期决定告知书》(加盖局章)。
五、送达
送达机构:纳税服务所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纳税服务所应在办理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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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内将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纳税服务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和送达《委托代售印花税协议》。
六、公告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税政二科应当自作
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网站上公开《准予税
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纳税服
务所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
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性
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所、科、局长在
《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签署意见,税政二科制作《准
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
定书》,纳税服务所送达被许可人,税政二科将《准予变更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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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变更《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的,纳税服务所应当
收回原来核发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按规定核发新的
《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
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纳税服务所提出申请。所、科、局
长应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税政二科
制作《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税务行
政许可决定书》,纳税服务所将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税政
二科将《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注销
注销机构: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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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各区县局(分局)应当依职
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科、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
书》上签署意见,税政二科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转纳税服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并由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
件。同时,税政二科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附:
1、
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
2、委托代售印花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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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税务计算机代码 帐 号 办税负责人 申请代售 印花税票理由
业务范围
意见(签章):
税务机关
审核意见
区县地税局
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二份,区县地税局一份,市地税局备案一份。
2、本表须用钢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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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单位名称 ???????? 单位负责人 ????? 地 址 ?????? 电 话 ??????? 开户银行 ?????? 税务计算机代码 ??????? 帐 号 ?????? 办税负责人 ??????? 申请代售 我单位为???金融机构,为了方便企业,拓展业务,为客户提供方便,为
印花税票理由 国家增加税收,物向贵局申请开设代售印花税票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代理发行、代理支付、承销政业务范围 府债券。
意见(签章):
税务机关
审核意见
区县地税局
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二份,区县地税局一份,市地税局备案一份。
2、本表须用钢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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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地税第 号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方便纳税
人,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 区(县)签定如下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之规定,签定本
协议。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印花税票代售单位,乙方承担
为甲方代售印花税票的义务。印花税票监督代售单位负有监
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代售所需的印花税票,并对乙
方代售印花税票工作进行指导;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代
售印花税票情况,乙方须如实提供印花税票领、售、存的情
况,不得拒绝。
第四条 甲方全权负责印花税票代售过程中纳税人提
出的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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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乙方按季向甲方提出返还手续费申请,甲方根
据乙方实际代售印花税入库税款的5%支付给乙方手续费。
第六条 乙方所代售的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
储 ,并于次月10日内将上月的税款解缴入库。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纳
税申报手续。并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甲方报送《印花税
票监督代售报告表》。
第八条 乙方不得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
其他地区销售;不得推销或者少于票面金额销售。
第九条 乙方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的印花税票的税
款如有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
甲方可根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
确定。
第十三条 本
一式2份,甲方1份,乙方1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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