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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仍需解释

2018-03-16 4页 doc 16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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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仍需解释“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仍需解释 早报记者权义发自北京 8月30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根据草案,在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三种强制措施时,如果“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可以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这引发了较多的质疑。有相关人士称,这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昨天,草案讨论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
“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仍需解释
“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仍需解释 早报记者权义发自北京 8月30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根据草案,在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三种强制措施时,如果“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可以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这引发了较多的质疑。有相关人士称,这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昨天,草案讨论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陈光中在接受早报记者专访时就此示,他认为“有碍侦查”的情形“给侦查机关留的口子有点大”。对于如何界定“有碍侦查”,他认为需要立法机关引起注意,或者通过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备。 陈光中强调,总体来讲,草案还是有很大的进步。“这一草案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尤其是实务部门(公检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学者之间的博弈,能得到这个结果还是不易的。” 草案共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涉及证据、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和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 “司法不公导致 民众不满现象屡发” 东方早报:昨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是此次草案的讨论人之一。本次修正的原因是什么, 陈光中: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司法理念上变化也很大。《宪法》修改确立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公民的人权意识更加明显。但因为立法上的缺陷和滞后,同时司法人员司法理念跟不上形势,司法不公造成民众严重不满的现象屡有发生。比如律师会见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这些变化和现象为立法机关提出了新要求,修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东方早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有99条,涉及面广,修改条文多。修正案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在证据制度等7个具体诉讼程序上都有修改。为什么这次有这么大的变动, 陈光中:立法部门希望更符合民主法治的精神,立法部门同学者的意见还是比较接近的。开始时想规模小一点,后来刹不住,提出的问题越来越多,确实很多问题不改也不行。 与西方的刑诉法典相比,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条数还远远没有西方的刑诉法典条数多。与刑法相比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是规定如何操作,相对要细致一点。诉讼法的条数越多,操作越容易实践,它得越具体,问题就出得少一些。在我看来,诉讼法草案的一些具体条款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最大进步:避免 律师见嫌疑人被监听 东方早报:您认为草案最大的进步在哪里, 陈光中:本次草案最大限度保障了辩护人会见嫌疑人的权利。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原来一直不明确,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侦查阶段的律师明确为“辩护人”,新增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草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这些规定基本可以避免像“北海案件”中律师会见嫌疑人时被陪同的现象。 “有碍侦查”给侦查机关 “留的口子有点大” 东方早报:草案第30条、第36条和第39条三个条款涉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三种强制措施,其中都有“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执行相关强制措施的原因和执行或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规定。上述4种例外情形受到了一些质疑,您怎么看, 陈光中:“无法通知”很好理解,比如犯罪嫌疑人没有确切联系方式或者工作单位,造成无法通知。最关键的一点是在于“有碍侦查”,这一点给侦查机关留的口子有点大。 什么情况是“有碍侦查”,又如何界定,现在并没有很详细的细则,我觉得这一点需要立法机关注意,或者通过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备。 东方早报:草案中有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也有规定必须如实回答这样的字眼,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这是不是有些自相矛盾,有舆论认为应该加入沉默权,您怎么看待, 陈光中:我个人认 为将“沉默权”加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目前还不成熟。原因在于实务部门一些证据来自于口供。沉默权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调查人有权保持沉默,什么都不讲,这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的困难。 但我也觉得这一点是有冲突的地方,关键是如何完善,比如侦查部门可以告诉嫌疑人或者被调查人如实陈述可以得到从宽的处理等等。 抗拒从严是没有道理的,但坦白从宽是合法的。关键点在于不能强迫,而不是自证其罪。 公检法被纳入 伪证罪违法主体 东方早报:草案中有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有律师认为:“对于初次接受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头24小时是最难熬的。基于人的生理周期的理由,这一条规定可以看作是对变相刑讯逼供的认可。” 陈光中: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此前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一直被实务部门所反对,在他们工作之中,时间也往往被突破。 学者们一直认为24小时这个界限是疲劳审讯,有变相刑讯逼供的嫌疑。因此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折中的结果,既照顾了实务部门现实需要,又对他们进行了一个限制。当然现在的草案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什么样的案件是重大、复杂案件。 东方早报:草案中有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这里的“县级以上”是否包括县级,如果包括,那么是否级别太低了,有律师建议,只有省级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人大常委才能审批类似措施。 陈光中:这是新增加的条款。可能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这么做,这次只不过是将它合法化。对于外界认为是否级别太低,我觉得都可以讨论。 东方早报:此前一直受争议的刑诉法第38条改为第42条,第一款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是否意味着将公检法纳入了伪证罪违法主体的范畴,那么如何判定和处置公检法可能的伪证行为, 陈光中:可以这么理解,该条款不仅仅约束了辩护人、同样也约束了公检法机关。同样还有一个细节改变可以看出,就是“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 前提是伪证,而不是证言。在我看来这里伪证是很明确的,故意的,而不是无意的。 ◎ 观点 “通知嫌疑人家属 是优先考虑” 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拘、逮捕等涉及监视居住或羁押后通知家属的条款,引起人们一些讨论。一些意见认为,“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表示,从草案的措辞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优先考虑的是通知嫌疑人家属。有关条款以通知家属为原则,又对几种不通知的例外情形予以了明确规定,这对于保护嫌疑人的人权是进一步加强而非削弱。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表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首先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出现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的行为或者继续犯罪。 对于一些担心侦查机关以监视居住作为变相羁押的意见,专家表示,监视居住并不能代替羁押,在监视居住期间侦查机关不能放弃侦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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