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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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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宗爱萍 点击数: 2093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10-1-8 11:22:4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 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的 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推荐阅读: 婚姻法 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
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宗爱萍 点击数: 2093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10-1-8 11:22:4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 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的 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推荐阅读: 婚姻法 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案例: 原告周某与被告肖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农历3月2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并于当日立写订婚书一份。同日,按习俗被告家收取原告礼金18800元,回礼2000元,实收16800元。后原告周某与被告肖某产生矛盾,被告肖小林与他人又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诉至法院。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肖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被告肖某又与他人订婚,现原告周某要求被告肖某返还礼金16800元,被告肖某依法应酌情予以返还。据此,依法判决被告肖某返还原告周某彩礼15000元。 法官点评: 这种婚约财产的案件07年以来在笔者所在的基层法庭就发生数十起,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应注意的几点作如下归纳整理: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示,即婚姻预约。在一些地方又称为订婚或订媒。订立婚约的习俗在现实生活中十分盛行,由于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攀比现象的影响,因订立婚约而送的财物(彩礼)的价值越来越高,数量和品种也越来越多,现金数额亦越来越大。因解除婚约所产生的财产纠纷与过去相比有逐年上升增多的现象。 (一)婚约、订约与解约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也叫订婚,一旦举行仪式,男女双方的婚约行为即受当地群众认可,至少在感情上产生一定婚约意识的约束,但婚约毕竟不是婚姻,在我国不产生婚姻法律约束力。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经得对方同意,更无须走诉讼或调解的程序。随着婚约的解除,相应产生婚约期间财物的返还,甚或损失的赔偿。 (二)婚约财产的处理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1、法律规定: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2、财物范围及处理 婚约财物纠纷的处理,既有法律规定,更须明确财物的范围。笔者认为,在按照当地习俗订立婚约之前,双方所产生的财物往来无论数额之大小,均属礼尚往来之行为,属互赠行为,无须返还。订约时直至以后的彩物往来,则应区别给付之性质,区别处理。第三人的赠与均系迫于习惯势力的影响,并非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婚约解除,第三人赠与的实质条件即不复存在,原赠与归于无效,均应返还。婚约双方互赠之财物,大多数国家法律认为双方互赠之财物为不当得利,赠与方可以请求返还。 3、婚约财产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目前,起诉至法院的婚约财物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比较混乱,有的以谁赠与谁为原告,有的是以婚约双方,对此,应予统一。笔者认为,婚约财物的给付是按照当地风俗而为的一种行为,无论是双方父母,亦或媒人的参与,均为一种形式,是一种婚约财物赠与的中间人,是代理一方的行为。是基于婚约双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即为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系婚约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也包括婚约双方亲属以该方所为的赠与行为,对方亲属以婚约名义所接受的行为。据此,婚约财物纠纷案件应以婚约双方为当事人。 (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证据的采信 司法实践中,婚约财物的给付一般有四种证据予以,即当事人陈述(含被告自认)、媒人证言、订婚单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其中,媒人证言是最常见、当事人利用最普遍的一种证据。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媒人往往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着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就其证言应区别情况处理。只要媒人能自愿出庭作证,该证言不利一方不能提出足以推翻的证据,且该证言符合地方习俗,即应认定为有效证据。此种观点亦符合优势证据原则,因为,双方的陈 述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中,各自负有对自己所述事实举证的责任,一旦媒人出庭作出符合法定条件的证言,该证言有利一方即处于证据优势地位,其主张应得到支持。其他几种证据比较直观明了,在此不作赘述。 宗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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