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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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7-25
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确保债权债务安全,及时清收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双清”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确保债权债务安全,及时清收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双清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以债权债务安全预防为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顺序,合法清收清理债权债务。
二、债权债务管理职责
1、在公司双清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公司双清效能监察办公室具体负责债权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总体掌握公司债权债务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反馈清理清收债权债务的信息;督促、指导、协助债权债务纠纷发生单位完成案件资料的收集和调查取证工作;指导、协助、监督《正常债权清收计划》和《非正常债权清收计划》的执行;协助、参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2、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3、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法定债权债务凭证及其它相关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债权分类
,划分正常债权和非正常债权,每年1月份和6月份分别制定《正常债权清收计划》、《非正常债权清收计划》。
4、经营单位是债权债务清理清收的具体实施单位,并按照公司双清效能监察办公室的具体要求操作运行。
三、双清责任人及其职责
1、双清责任人的认定
(1)、双清责任人:债权债务发生的直接经手人为双清责任人,其单位负责人和双清责任人共同承担债权债务的风险防范和清收清理责任。
(2)、债权债务发生的直接经手人已经调离原单位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认定双清责任人的,其所在单位必须及时指定本单位他人为双清责任人,否则该单位负责人即为双清责任人。
(3)、双清责任人因工作调动、内退、退休、离职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债权债务清收清理职责的,按照3.1.2款规定程序重新确定双清责任人。
2、双清责任人的职责
(1)、是债权债务所在单位指定的纠纷案件代理人。
(2)、负责收集、整理、保存、保护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等证据资料。
(3)、已经正式指定的双清责任人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人员接收债权债务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债权债务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须积极安排有关部门及人员移交债权、债务资料。
(4)、按照公司双清效能监察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及诉讼文
。
(5)、严格按照《正常债权清收计划》和《非正常债权清收计划》确定的时间进度清收债权。
(6)、认真履行债务清理职责。
四、债权债务的风险防范
.1、债权债务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
(1)、确定业务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确定业务对方的经营范围是否在双方合作业务范围之内。
(3)、确定业务对方的偿债能力(或履行义务能力)。
(4)、确定业务对方的资信能力(资信等级、商业信誉等)。
(5)、合同或
条款是否完善合法,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6)、确定有关单据是否
。
(7)、尽量采取担保措施条款。
(8)、风险监测:业务双方展开合作后,双清责任人须对业务对方的经营状况进行适时必要的监测,一旦发现业务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确切证据时,须立即向所在单位汇报,并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9)、诉讼时效:是指从债权或债务所在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向业务对方或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将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1普通诉讼时效:一般经济合同(协议)、承诺等纠纷为二年;
2特殊诉讼时效:以下与本公司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为一年:
A、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B、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如租赁合同)。
C、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如保管合同)。
?诉讼时效逾期的补救: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未主张合法权益的,双清责任人必须取得对公司合法权益的重新确认。
2、债权、债务证据资料的管理
(1)、我国民事诉讼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权或债务单位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举证,则可能承担不利的败诉后果。
(2)、双清责任人须收集、保存以下证据资料
1有关业务对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2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承诺及其附件的原件。
3送货单、托运单、产品质量检验单、产品实物数量交接单、产品验交计价单、货款费用结算单等相关的各种书面单据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业务对方单位印章。
4业务双方往来的的电报、传真、函件等的原件。
5其他与债权或债务相关的有利或不利的证据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6向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申请保全的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7业务对方或第三方出具复印件时须盖章签字。
五、债权的分类标准
1、正常债权
(1)、在合同(协议)、承诺约定的结算期限内结算或支付的债权。
(2)、超过合同(协议)、承诺约定的结算或支付期限但账龄不满6个月的债权。
2、非正常债权
(1)、债务对方严重违约或根本违约而形成的债权。
(2)、超过合同(协议)、承诺约定的期限且账龄超过6个月以上(含6个月)没有结算
或支付的债权。
3、根据某项债权发生的实际情况,公司财务部可具体拟定债权的分类,报公司双清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六、清收方式
1、协商、调解清收。
2、申请支付令、仲裁、诉讼、中铁一局内部纠纷调解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及申请执行。
3、公开招标等其他清收方式。
七、正常债权的管理
1、公司双清效能监察办公室指导、协助、监督债权债务所在单位落实双清责任人合法清收。
2、清收费用:指差旅费、住宿费及其他与清收正常债权直接相关的费用。正常债权清收费用可以报销,该费用由债权所在单位承担。
3、利息损失:按照《正常债权清收计划》规定时间清收的,从合同(协议)约定的结算期满之日起至清收入账之日止,这一期间产生的同期利息损失,应从经营收款提成中予以扣除(利息损失按照中铁一局集团资金同期利率计算)。
八、非正常债权的管理
1、公司双清效能监察办公室指导、协助、监督债权债务所在单位落实双清责任人合法清收。
2、清收数额指标的确定:由公司财务部拟定非正常债权的年度清收数额指标,报公司双清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3、清收费用:差旅费、住宿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代理费及其他费用。清收费用可以报销,但须单独记账,在事后从奖励中扣除。该费用由债权单位承担。
九、债务清理
1、债务账龄超过一年(含一年)时,该债务所在单位须在当月将该债务情况上报公司双清效能监察办公室;
2、债务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书面上报债务账龄已经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债务资金的支付计划。
3、未经公司财务部(或双清效能监察办公室)批准,债务单位及双清责任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支付账龄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债务资金。
(2)、支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护的债务资金。
(3)、签署或出具任何能够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文件或资料。
十、附则
1、奖励
(1)、正常债权清收奖励:公司对参与正常债权清收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给予现金或物质奖励。由债权所在单位先拟定奖励意见,报公司双清效能监察办公室审核是否予以奖励及奖励数额,经公司双清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2)、非正常债权清收奖励:对清收非正常债权相关人员的奖励按如下标准执行。
1账龄为二年(含二年)以内的单项非正常债权按实际清收现金金额的3-5%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2账龄为二年以上、三年(含三年)以内的单项非正常债权按实际清收现金金额的6-8%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8万元。
3账龄为三年以上、四年(含四年)以内的单项非正常债权按实际清收现金金额的9-10%
奖励(20万元以下),11-12%奖励(20万元以上),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5万元。
4账龄为四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内的单项非正常债权按实际清收现金金额的13-19%奖励(20万元以下),20-25%奖励(20万元以上),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
5账龄为五年以上的单项非正常债权按实际清收现金金额的25-30%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
6有限公司内外三方互相抵债的单项非正常债权,可按照上述(1)-(5)规定比例下降1-20%进行奖励,具体下降比例可由公司双清效能监察办公室依据实际情况拟定下降比例意见并报公司双清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执行。
7以物抵账的,按照收回抵账物品的实际变现价值(由公司双清 效能监察办公室估价后报公司双清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按照上述(1)-(5)规定比例进行奖励。
8对于清收某项特殊非正常债权的奖励,可由公司双清效能监察办公室依据实际情况拟定特殊奖励意见并报公司双清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执行。
(3)、奖励程序
债权清收后,债权所在单位须及时将《债权清收
》报公司双清效能监察办公室,由公司双清效能监察办公室依据清收类型及上述规定拟订奖励意见并报公司双清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附表: 债权清收清单
债权所在单位(盖章): 债权类型:正常( )非正常(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内容 序号 项目内容
1债务单位 8收款凭证号
2合同号 9纠纷案件代理人
3债权发生时间 10双清责任人
4账 龄 11债权形成的责任人
5债权种类确定时间 12债权清收方式
6债权金额 13债权清收费用
7债权实际清收金额 14拟订奖励金额
单位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备注:(1)债权发生时间明确到月、日,账龄明确到月份,滚动式债权的账龄,以最后发生的业务(利息除外)日期为准。(2)账龄等债权信息以公司财务报表反映为准。
(4)、实物奖励或现金奖励由债权所在单位以成本方式自行列账。
(5)、本奖励办法不适用于:(1)各债权单位与公司各指挥部清算的债权;(2)各债权单位与公司内部单位清算的债权。(3)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已经胜诉但不能全部收回的单项债权,或者债权清收费用和损失金额之和大于奖励金额的单项债权。
2、惩处
(1)、在债权债务清理清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双清责任人(或与债权债务有关的人员)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也可对双清责任人(或与债权债务有关的人员)单处或并处减少或停发效益工资等经济处罚:
?与业务单位合谋、恶意拖延账龄、收甲款抵乙款、以后款抵前款等套取奖励的。
?没有按照《非正常债权清收计划》规定的时间进度清收单项非正常债权的。
?双清责任人或者与债权债务有关的人员违反本办法3.2.3条规定,不予积极配合接收或移交债权债务资料的。
?没有采取债权债务风险防范措施的。
?已经接收债权资料但是不积极进行债权清收的。
?已经接收债务资料但是不认真履行债务清理职责的。
?双清责任人不积极履行案件代理人职责的。
?因保管不善,造成债权债务资料灭失、损坏,无法清收清理债权债务,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反上述3.2.2或3.2.4条规定的。
?其他因故意或过失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2)、债权债务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
处以罚款,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违反上述3.1.2条和3.1.3条规定,不予立即指定双清责任人的。
?违反上述3.2.3条规定,不予积极安排与债权或债务有关的部门及人员向已经指定的双清责任人立即移交债权债务清理清收资料的。
(3)、在债权债务清理清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债权债务清收清理中收回的款项挪作他用且数额巨大者。
?故意造成资金流失或者在债权清收、债务清理过程中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
(4)、责任人给公司造成经营(风险)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损失1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万元人民币)按照损失金额的10%处以罚款;损失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每增加1万元人民币,处罚比例相应增加1%,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单位负责领导可处以罚款。
(5)、对于套取奖励责任人,已经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处理费用,公司可向套取责任人追偿;已经向套取责任人兑现的奖励须全部追回。
(6)、对于责任人的处罚由债权或债务所在单位拟出处罚意见后报公司双清效能监察办公室审核,对债权或债务单位负责领导的处罚由公司双清效能监察办公室拟出处罚意见。处罚意见报公司双清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执行。罚款由公司双清效能监察办公室监督上缴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