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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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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承诺合同,要约,承诺 合同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 定的多数人。另外,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 2.要约...
合同,要约,承诺
,要约,承诺 合同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 定的多数人。另外,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书等。即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 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 人。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 种要约而非承诺。 (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 作出非实质 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外。为新要约。 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2.承诺的期限 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 的方式而定。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迟到的承诺 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按照迟到的原因不同,《合同法》对承诺的有效性作 出了不同的区分。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 (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对于这种情 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 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要约各承诺的生效在世界各国有三种规定,1、投邮主义2、到达主义。3、了解主义。到达主义是要求要约、承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 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四)合同的成立 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 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要式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书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签字、盖章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即可。 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的效力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订立过程中,合同没有依法成立或者依法成立后,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但当事人之间显然已经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即当事人为缔约接触之际,已由一段普通关系进入特殊的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即为缔结合同,一方实施了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生效的要约,应受该行为的拘束,而相对方对此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产生的关系。信赖关系是应当成立法律所保护的关系,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在外,不受保护,缔结一方当事人不 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这违背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篇二:合同的要约和承诺 相关案例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 相关案例 1. 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 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不能。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2. 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学校派出 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广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2008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A公司不予理睬。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公司发了传真:“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 公司:“我们只需要5000件。”C公司当天回电:“明日发货”。 问题: (1)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 (2)A公司对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3)2008年4月20日C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 (4)2008年4月21日A公司对C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 (5)2008年4月21日C公司对A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 答: (1)要约;在本案中,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价格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2)不构成违约;首先B公司错过了A公司的要约的期限,再次,B公司是新的要约,对于要约可以不予承诺,没有承诺则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也就没有违约的存在。 (3)要约;因为要约的对象具有确定性,在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是针对B公司的,并没有向C公司作出要约,所以C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C公司对A公司发出的要约。 (4)要约;在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的回复是数量上的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5)承诺;C公司对于A公司的回电是对于要约的答复,构成承诺。 4. 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 答:买方的承诺无效。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 要件,属于新要约。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篇三: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 (2008-06-01 14:01:16) 标签: 教育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 关于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 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要约的失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 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要约缴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关于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 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条件:a.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这意味着,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民表示并非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b.承诺的内容是同意要约,它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为新要约。我国合同法对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作了灵活处理,允许承诺作出大量实质性变更。c.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迟到的效力。a.因承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无效,为新要约。《合同法》 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地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b.因非由于承诺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有效。《合同法》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铲。” ?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 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所做的答复不发生法律效力:a.承诺撤回。承诺人可以发出承诺后又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b.承诺逾期,要约方没有认可其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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