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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武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

2017-10-14 26页 doc 51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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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武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最新)武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 武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 参保登记 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 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方)、护理假津贴(男方)等。其中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流引产医疗费、产后访视费等。 生育登记和就医流程 (1)登记:职工诊断妊娠后或需计划生育手术的,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就医登记表》,提供生育服务证、社会保障卡等;失业...
(最新)武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
(最新)武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 武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 参保登记 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 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方)、护理假津贴(男方)等。其中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流引产医疗费、产后访视费等。 生育登记和就医流程 (1)登记:职工诊断妊娠后或需计划生育手术的,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就医登记表》,提供生育服务证、社会保障卡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需另外提供失业证明及失业金领取记录; (2)首次产检:凭《生育就医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进行首次产检,首检费用185元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3)中晚期产检:职工在自己选定的产检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中晚期产检费315元由医院垫付,超315元后自费; (3)职工分娩、流引产和计划生育手术,到自己选定的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政策内的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 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4)产后访视:医疗机构上门访视时,职工提供《生育就医登记表》并确认。产后访视费由医疗机构垫付,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特殊情况生育就医的申报流程 (1)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的生育职工,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就医申请表》,其在外地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2)生育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转诊后的医疗费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3)生育时有合并症及并发症的,由本人先全额垫付现金,再向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4)生育职工紧急抢救的,由本人全额垫付现金,先向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提出申请报销的书面报告,再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的申报流程 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分别由男女方所在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申报生育津贴时提供《生育登记表》、出院小结、出生证等,申报护理假津贴时提供出生证等; 费用领取 (1)生育(计划生育)的现金报销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直接划入生育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帐户中,每月1-15日上报的费用,次月拨付,生育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于次月月底到武汉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现金,初始密码为888888;每月16-31日上报的费用,隔月月底到银行取款。 (2)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单位提供收据(盖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职工医疗保险申报指南 紧急抢救申报程序: (一)申报对象: 1、参保人员因紧急抢救而就近前往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以下简称市内急救直接转院)。 2、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或在法定假期期间在外地门诊紧急抢救(以下简称外地急救)。 (二)申报资料: 1、市内急救直接转院人员7日内(或5个工作日)写出书面报告(单位盖章并签署)附门诊急救病历、相关确诊检查报告、120急救发票等资料。 2、外地急救人员10日内(或7个工作日)由所在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写出书面报告(单位盖章并签署意见)附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120急救发票等资料。 (三)受理时间: 每周工作日。 (四)审批时间: 急救直接转院人员及外地急救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 审批。审核后无论同意与否,在规定时间内以电话形式通知到单位或个人。 二、定点医院转院申报程序: (一)申报对象: 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由三级综合或专科医院提出转院申请转往市外或市内转院定点医院(同济、协和、广州军区总医院、武大中南医院、武大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转院治疗定点医院)。 (二)申报资料: 参保人员应提供定点医院开出的转院审批表、出院小结、发票。 (三)受理时间: 每周工作日。 (四)审批时间: 通过定点医院转院无特殊情况即时审批。 三、转院费用申报程序: (一)参保人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填报《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相应栏目并加盖单位公章(灵活就业人员由参保辖区社保处盖章),附转院审批表;费用单据(发票原件);住院汇总清单或明细帐原件(跨年度的提供每日清单);出院小结(复印件)、IC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使用置换材料的需附诊疗项目审批进价表或发票复印件;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单、放化疗等特殊治疗项目明细单等;使用放宽类药品的(主要指血液制品)附审批表(上述各项资料可请转院定点医院医保办配合提供)。 (二)审核确认后,每月1—15日上报的费用,下月拨付;每月16—31日上报的费用,隔月拨付(情况复杂的延期拨付)。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未向单位借款的,在《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报销费用是否直接划入IC卡金融账户”栏填“同意划卡”并加盖公章。参保人员凭医保卡每月20日后到市商业银行取款。死亡或向单位借款的在此栏填“不划卡”,单位每月11—24日持专用收据、银行账号,到现金报销转帐窗口办理医疗费 用划帐手续。 (三)受理时间: 每周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1、未在市医保中心办理转院手续的,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不予受理。 2、经批准转市内转诊定点医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前往医院就诊时,必须先到该院医保经办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通过定点医院转院的请附转出医院发票(复印件)。 四、非常规病案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资料报送时间为次月15日前申报。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次月8日前将申报名单(电子文档)通过FTP传至中心审核部杨梅目录下的相应月度非常规病案子目录下(统一申报文件名的格式为yy-mm-医院编号,如市五医院2006年12月申报表名称为06-12-990005)。传后通知非常规病案审核人员,以便选定抽检名单。月度非常规病案20份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送,不抽检。 (三)报送资料:非常规病案申报表(规定格式)、住院病案首页、首程、出院小结、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单、麻醉单、介入治疗单、检查报告单(化验不需要)、病检报告单、费用明细清单(以汇总明细清单为宜,方便审核)、放、化疗治疗单。 对病案进行抽检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名单(电子文档)中标记绿色则上述资料均要报送,标记红色则只报送病案首页、首程、出院小结和费用明细清单。 生育保险各项业务办理指南 一、就医登记 职工诊断妊娠后,由单位到区社保处(东湖分局)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需提供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生育证》(计生部门出具)复印件、申请人生育保险缴费记录、表1一式五份。(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需带原件,交复印件) 失业人员的生育就医登记由本人办理,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持失业证明(失业保险金领取存折、就业证或失业证)前往。 计划生育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表2一式两份。 二、生育津贴及护理假津贴的申报 分娩及流引产后,女方可享受生育津贴,符合条件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津贴。津贴申报由单位到区社保处(东湖分局)办理。所需资料:女方提供表6两份、表1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流引产不用);男方提供表6两份、女方表1复印件、女方出院小结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 三、长驻外地或异地安置 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生育人员的申请,需提供的资料:表3两份(单位盖章、所在地医疗机构、医保机构盖章)、身份 证复印件、申请人生育保险缴费证明。 资料齐备的当日完成审核。 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生育人员就医时需垫支现金,诊疗完成后回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报销,其结算需提供的资料有:表5两份、表3复印件,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生育检查及治疗病历、出院小结、病程首页、手术记录、住院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结算发票、医疗费用明细单。 费用审核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转诊转院 生育转诊转院的申请,需提供的资料:表1复印件、表4两份、能证明当时病情的相关病历及化验、检验、检查材料等。 资料齐备的当日完成审核。 转生育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在院结算;转生育非定点医院,需垫支医疗费用,到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结算,需提供的资料有:表5一式两份、表4复印件、生育人员治疗病历及出院小结、手术记录、住院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结算发票、医疗费用明细单、出生医学证明、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费用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费用领取 现金报销费用由工伤生育中心直接划入生育人员个人社 会保障卡帐户,生育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始密码:888888)到武汉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领取。 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划入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需提供盖单位财务章的正规收据一份,附单位开户行及账号,每月11日至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 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办理 办事依据: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 重症疾病规定》(武劳社[2001]121号) 办事程序: 1、参保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将一寸相片两张、书面申请一份(需单位盖章)、近两年门诊病历原件及最近一次住院的出院小结及相关检查报告原件交单位经办人,由经办人统一向辖区社保处申报; 2、社保处将合格及不合格者名单及鉴定表反馈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通知其到指定医院鉴定; 3、鉴定医院将鉴定结果反馈给参保人,社保处根据鉴定结果,通知符合条件参保人员的所属单位领取重症病历,单位将重症病历发放给参保人。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市内转院审批 办事依据: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2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3号) 办事程序: 因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由三级或专科医院提出转院申请,转往市内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治疗: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如因病情确需转到市内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治疗的,应由诊治科室提出申请,科室主任同意后,报医院医保办及分管院长审批。 2、参保人持定点医院审批签章后的《转院审批表》(一式三份)到市医保中心转院申报窗口申请办理,工作人员审验资料,符合条件者即时审批并签章,将一份《审批表》存档备查,另两份交参保人员,一份作报销使用,一份交定点医院存档。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自收到参保人员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以电话形式通知经办人。病情急、重的,如脑血管意外、心肌梗塞等,可即时审批。由定点医院转诊的,即时审批。 办理单位: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 医疗保险市内紧急抢救(转外地治疗)审批 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2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3号) 办事程序: 1、参保人员因紧急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医院治疗、在职参保人员转外地治疗或在外地门诊紧急抢救(包括长驻外地、在职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或在法定假期期间在外地紧急抢救); 2、在医院治疗后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将就医情况写成书面报告(详细陈述就诊时间、地点、病情及治疗情况),经单位盖章(灵活就业人员由居住地 社区盖章,易地安置人员由辖区社保处盖章)后,附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120急救发票等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紧急抢救申报窗口申报; 3、工作人员审验资料后,将资料录入医保核心系统,并打印回执交经办人。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自收到参保人员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以电话形式通知经办人。病情急、重的,如脑血管意外、心肌梗塞等,可即时审批。由定点医院转诊的,即时审批。 办理单位: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 医疗保险中心有关业务办理程序 一、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两定机构月度结算)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 2.办事程序: (1)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个人帐户费用报销程序: 1)每月10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月费用,提供《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申报表》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申报表》。保存门诊处方、购药明细及结算发票备查。并于10日前在华南结算系统中进行费用交接汇总,将系统数据提交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医保中心审核科。 3)审核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2)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申报程序: 1)每月10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保存结算发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明细费用清单备查。并在5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医保中心审核科。 3)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4.收费: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1个月 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定点零星报销,含大额段费用):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23号) 2. 办事程序:定点零星报销包括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和市内无卡费用报销。 (1)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辖区社保处申报结算; (2)无卡人员费用是指:参保人原卡损坏、丢失,新进已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卡未做 出来,长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回汉在定点住院住院(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10日内由其单位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结算。 3.需提交的材料:《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发票、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门诊重症慢性疾病需原始处方,无卡人员费用报销需无卡原因(单位盖章)。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2个月 三、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非定点零星报销,含大额段费用):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2号) 2.办事程序: (1)申报:在医院治疗后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将就医情况写成书面申请报告,单位盖章(灵活就业人员由辖区社保处盖章),附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紧急抢救窗口申报。 (2)报销:审批通过的参保人员在出院后一个月之内,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填写《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相应栏目并加盖公章,携申报审核表“第2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申报窗口办理。 3.须提交的材料: (1)申报:申请报告、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主要的能说明病情严重程度的检查)、120急救发票等资料。 (2)报销:《医疗费用审核申报表》、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医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临时医嘱、长期医嘱、病案首页、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置换材料发票复印件。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 (1)申报:收到参保人资料后7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以电话形式通知经办人; (2)报销:每月15前上报的费用,次月拨付;每月15日后申报的费用,隔月拨付。 五、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办理: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武劳社[2001]12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补充规定》(武劳社[2002]46号)、《门诊治疗重症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暂行规定》(武劳社[2003]16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补充规定》(武劳社[2003]154号)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暂行规定》(武劳社[2003]155号)。 2.办事程序: 1)患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窗口办理的患者直接向所在辖区社保处申报),所在单位统一登记,连同重症人员名单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报辖区社保处申报办理。 2)辖区社保处受理初审合格的,发给《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审批登记表》,参保人员按规定填写相应栏目。 3)初审合格的参保人员持《审批登记表》,到辖区社保处指定的医院作相关检查,鉴定确诊病情,提出治疗建议。参保人员将《审批登记表》报社保处,经核准,发放重症病历,即可到选定治疗医院就医。 3.需提交的资料:申请、近一到两年连续治疗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易地安置参保人员需提交当地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材料),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14个工作日。。 六、医疗保险市内转院、市内紧急抢救审批: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2号)。 2.办事程序: (1)市内转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由三级或专科医院诊治科室提出转院申请,转往市内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科室主任同意后,报医院医保办及分管院长审批签章。参保人员持《转院审批表》一式三份到市医保中心申报窗口办理,符合条件者即时审批并签章,将一份《审批表》存档备查,另两份交参保人员,一份作报销凭证,一份交定点医院存档。 (2)市内紧急抢救:参保人员因紧急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医院治疗,治疗后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将就医情况写成书面申请报告,单位盖章(灵活就业人员由辖区社保处盖章),附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紧急抢救窗口申报。 3.需提交的材料: (1)市内转院:《转院审批表》; (2)市内紧急抢救:书面申请报告、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主要的能说明病情严重程度的检查)、120急救发票等资料。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5.办事时限: (1)市内转院:即时审批 (2)市内紧急抢救:收到申报资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以电话形式通知经办人。 六、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结算(两定机构月度结算)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关于大额医疗保险用药的通知》(武劳社医[2007]12号) 2.办事程序:每月10日前(逢节假日延至15日)将上月大额申报资料送至大额办。 3.须提交的材料:凡申报大额保险费用须统一使用“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理赔资料袋”,同时上报“定点医院大额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电子版及手工版各一份)。资料袋封面各栏目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晰端正;申报明细表须加盖公章。住院资料袋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IC卡(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医保结算清单(表38)、首次病程记录(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长期医嘱(复印件)、临时医嘱单(复印件)、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原件)、门诊资料袋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IC卡(复印件)、医保结算清单(表38)及收据原件. 注意事项:?住院费用须提供汇总清单、?门诊费用也须提供医保结算清单(表38)及收据原件、?门诊用药应标明每种药品的单价及规格、?凡进行放射治疗均须提供放疗治疗单。重症病人需要提供重症病历首页。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1个月 七、医疗保险转外地治疗: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2号 2.办事程序: (1)申报:由三级综合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转院审批表》或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 (2)报销:出院后一个月内到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3、4号窗口办理。 3.须提交的材料: (1)申报:书面申请报告(《转院审批表》)、相关检查报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 (2)报销:《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医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临时医嘱、长期医嘱、病案首页、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置换材料发票复印件。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 (1)申报: 7个工作日。 (2)报销:每月15前上报的费用,报销周期1个月;每月15日后申报的费用,报销周期2个月。 八、生育保险费用支付(两定机构月度结算) 1.办事依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武劳社[2006]100号);《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武劳社[2007]27号); 2.办事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申报程序: (1)每月5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生育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保存结算发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明细费用清单备查。并在5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生育保险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3)中心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生育医疗费用进行复核,产生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4)医疗机构提供单位账户、账号、收据领取款项。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九、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定点零星报销): 1.办事依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武劳社[2007]27号) 2. 办事程序:定点零星报销包括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市内无卡及特殊情况的费用报销。 (1)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辖区社保处申报结算; (2)无卡人员费用是指:参保人原卡损坏、丢失,新进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卡未制作; (3)长驻外地、异地安置、无卡人员等在定点医院住院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10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向所在辖区社保处生育保险审核(医保)科申报审核。 (4)社保处生育保险审核科对申报的生育医疗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5)中心审核科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3.需提交的材料:申报费用时需提交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领取费用时凭个人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到汉口银行柜台领取或选择其他方式领取;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十、生育保险费用结算(非定点零星报销): 1.办事依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武劳社[2007]27号); 2.办事程序: (1)申报:在医院治疗后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将就医经过写成书面情况说明,附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窗口申报。 (2)报销:审批通过的参保人员在出院后一个月之内,填写《生育保险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携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申报窗口办理。 3.须提交的材料: (1)申报:情况说明、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主要的能说明病情严重程度的检查)、120急救发票等资料。 (2)报销:《生育就医登记表》、《现金报销审核申报表》、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 (3)领取费用:凭个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汉口银行柜台领取或选择其他方式领取;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 (1)申报:收到参保人资料后7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电话通知经办人; (2)报销:每月15前上报的费用,次月拨付;每月15日后申报的费用,隔月拨付。 十一、生育保险固定待遇费用支付: 1.办事依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武劳社[2007]27号)。 2.办事程序: (1)分娩或流引产完成后两个月内由单位或个人提交相关材料,报辖区社保处申报办理。 (2)辖区社保处受理并初审后产生待遇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3)中心审核科对申报的津贴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3.需提交的资料: (1)申报生育津贴提供生育登记表、出院小结、出生证;申报护理假津贴时提供出生证、生育登记表复印件; (2)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费用由单位领取,需提供正式收据(盖单位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十二、工伤保险费用支付(两定机构月度结算): 1.办事依据:《武汉市工伤职工医疗管理办法》(武劳社[2005]87号)。 2.办事程序: (1)每月5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工伤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保存结算发票、定点医疗机构工伤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汇总明细清单。并在5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工伤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3)中心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复核,产生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4)医疗机构提供单位账户、账号、收据领取款项。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十三、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定点零星报销、非定点零星报销) 1.办事依据:《武汉市工伤职工医疗管理办法》(武劳社[2005]87号) 2.办事程序: (1)在工伤认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长驻外地、异地安置、无卡人员等在定点及非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10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工伤科申报审核。 (2)社保处工伤科对申报的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3)中心审核科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3.须提交的材料:申报费用时需提交工伤认定书、非定点就医提供情况说明、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工伤医疗费用由单位领取,需提供正式收据(盖单位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十四、工伤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支付 1、办事依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161号) 2、办事程序: (1)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个人或单位提交病历资料及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审批后,到市工伤中心根据配置标准选择一家定点配置机构进行辅助器具配置; (2)单位或个人持《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到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垫付,每月5日前,各定点配置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工伤科申报上月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提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产品说明书复印件等; (3)社保处工伤科对申报的配置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4)中心审核科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5)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凭正式收据(盖单位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十五、工伤(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支付、工伤长期待遇支付 1.办事依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161号)。 2.办事程序: (1)工亡人员在取得工伤认定书后,工伤人员在取得劳动能力鉴定书后由单位或个人提交相关材料,报辖区社保处申报办理。 (2)辖区社保处受理并初审后产生待遇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3)中心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3.需提交的资料: (1)申报伤残等级待遇的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历史缴费记录、《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有伤残津贴的每年应提供生存证明; (2)申报工亡待遇的提供工伤认定书、有抚恤金的提供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无收入来源证明、供养关系证明、《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3)伤残等级(工亡)费用由单位领取,需提供正式收据(盖单位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选择其他方式领取。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理现金报销程序 一、个人报销费用进卡业务。 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医保卡到商业银行各网点办理取款业务(初次取款需修改初始 密码“888888”)。 二、单位开收据办理转帐业务。 1、参保单位在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科确认报销费用后,持本单位收入款收入据及银行帐 号到财务科办理付款业务。 (1)单位开据的收据必须是“财政”或“税务”统一印制的收据。 (2)收据上必须加盖参保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2、付款采用倒进帐方式,单位在交收据的3个工作日后到本单位的开户银行去确认资 金。(工伤、生育单位于次月5日前到本单位的开户银行去确认。) 3、每月办理付款时间为11日—24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查询程序 一)单位办理缴费查询时,需携带单位缴费税票或银行缴费单据。 (二)单位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查询时,需携带其单位编号或者本人社会保障卡。 (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查询时,需携带社会保障卡和灵活就业人员邮局存折。 (四)每月11日—25日接待查询(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余时间为记帐时间,不 接待查询 武汉市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程序 一、转移人员开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函》 (一)开具条件: 1、有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武昌、汉阳、青山、洪山或东湖开发区城镇常住户口 2、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 3、现与武汉市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提供资料: 1、本市城区户口原件 2、劳动和单位申请转入报告 3、现武汉市社会保险个人编号 4、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人员个人档案 二、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程序 (一)转移人员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函》到转移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二)转移人持户口原件及转移地《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明细单》到财务窗口办理基金到帐确认手续 (三)每月1—22日到市外转入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结算手续,办理时应提供资料: 1、单位盖章《武汉市跨统筹范围转移人员接续社会保险结算表》 2、转移地《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明细单》 业务咨询电话:85765410 财务查账电话:85765407 工伤保险各项业务办理指南 需武汉市各社保处(东湖分局)办理的业务: (一)工伤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各社保处(东湖分局)登记,填写表1(一式两份),并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需提供的资料:个人身份证、个人委托单位工伤认定的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委托事项、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及出院小结、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 工伤认定后需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由社保处(东湖分局)存档。 (二)现金申报 取得工伤认定前的诊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支,取得工伤认定后进行现金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提供)复印件、表2一式三份、工伤人员治疗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住院首页、手术记录、住院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结算发票、医疗费用清单。 费用审核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工伤等级待遇核算 已评定工伤伤残、护理等级或工亡的,可申请工伤伤残(工亡)待遇,需提供的资料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由市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供)复印件、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表13一式三份、参保缴费历史记录。工亡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供被供养人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街道办或村委会亲属关系证明、生存现况证明(如学校提供的在校证明、街道办提供的生存证明等)。 (四)注意事项 工伤医疗费用各类现金报销,如无特别说明,均需在诊疗结束后3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工伤医疗现金报销需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以汇总明细清单为宜,方便审核。 诊疗过程中使用置换材料(内固定钢板、钛钉等)的,需提供说明书或条形码及医院购进发票复印件。 工伤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及刑事纠纷的,在进行工伤医疗费用及待遇等级结算时,需提供交通大队、公安局或法院的相关证明、判决材料、调解明细等。 需武汉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的业务: (一)继续治疗 工伤人员的继续治疗,需提供的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提供)复印件、表3两份(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诊疗意见,经辖区社会保险处审核盖章)、前次治疗出院小结复印件。 资料齐备的当日完成审核。 受理时间:每工作日 (二)转诊转院 工伤转诊转院的申请,需提供的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表5两份、能证明病情的相关病历及化验、检验、检查材料等。 资料齐备的当日完成审核。 转工伤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在院结算;转工伤非定点医院,需垫支医疗费用,到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结算,需提供的资料有:表2、表5复印件、工伤人员治疗病历及出院小结(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病程首页、手术记录、住院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结算发票、医疗费用明细单。 费用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旧伤复发及康复治疗 因旧伤复发、职业病需治疗或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需提供的资料:《工伤职工康复性治疗申请审核表》(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表4两份。 资料齐备的当日完成审核。 (四)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 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工伤人员的申请,需提供的资料:表6两份(单位盖章)、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工伤保险缴费证明。 资料齐备的当日完成审核。 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工伤人员就医时需垫支现金,诊疗完成后回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报销,其结算需提供的资料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表2两份、表6复印件、工伤人员治疗病历、出院小结、病程首页、手术记录、住院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结算发票、医疗费用明细单。 费用审核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 需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的工伤人员,需提供的资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审核表》(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表9两份。 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费用领取 工伤医疗及各项待遇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划入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需提供盖单位财务章的正规收据一份,附单位开户行及账号,每月11日至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 工伤认定工作 办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武汉市工伤认定办法》(武劳社[2005]85号) 办事程序: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亲属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办理单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远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险市内转院审批 办事依据: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2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3号) 办事程序: 因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由三级或专科医院提出转院申请,转往市内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治疗: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如因病情确需转到市内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治疗的,应由诊治科室提出申请,科室主任同意后,报医院医保办及分管院长审批。 2、参保人持定点医院审批签章后的《转院审批表》(一式三份)到市医保中心转院申报窗口申请办理,工作人员审验资料,符合条件者即时审批并签章,将一份《审批表》存档备查,另两份交参保人员,一份作报销使用,一份交定点医院存档。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自收到参保人员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以电话形式通知经办人。病情急、重的,如脑血管意外、心肌梗塞等,可即时审批。由定点医院转诊的,即时审批。 办理单位: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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