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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培训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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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培训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新政策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培训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新政策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标签说明书规范整 治、违法从重处罚等新政 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 罗建民 要求:手机调震动,别在会场接电话和讨论, 要求发言请举手 主要内容 2014兽药监管重点工作、 我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现状 几项最新政策 一、查处全国首例兽药添加瘦肉精 (江西海联添加瘦肉精假兽药案件) 1 二、实施黑名单管理规定(暂行) 三、两高司法解释 国家禁用药物、兽药、物质, 兽药停药期,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 四、...
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培训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新政策
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培训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新政策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标签说明书规范整 治、违法从重处罚等新政 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 罗建民 要求:手机调震动,别在会场接电话和讨论, 要求发言请举手 主要内容 2014兽药监管重点工作、 我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现状 几项最新政策 一、查处全国首例兽药添加瘦肉精 (江西海联添加瘦肉精假兽药案件) 1 二、实施黑名单管理规定(暂行) 三、两高司法解释 国家禁用药物、兽药、物质, 兽药停药期,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 四、2013年下半年以来农业部几项最新政策(重点) 农业部2号令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农业部3号令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发布说明书范本 农业部公告第2066号处方药标签补充规定 农业部公告第2069号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违法从重处罚情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业兽医注册等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4”1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3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用处方药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4]1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19号) 2014兽药监管重点工作 2 2013年,农业部出台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发布了†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等重要法规政策;建设了‚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和‚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进一步提升兽药监管工作效率和水平。 2014年,农业部及各地兽医管理部门将按照‚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 求,紧紧围绕农业部党组确定的‚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突破重点难点、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一是突出抓好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进一步保障养殖安全用药。二是突出抓好兽药监督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从重处罚公告,确保在查处上从严,在处罚上从重,使违法者不能、不敢、不想再实施兽药违法行为。三是积极推进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工作,规范兽用处方药管理。四是继续强化兽药残留监控和抗菌药整治,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五是进一步深化检打联动,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六是积极推进兽药追溯系统建设,加强对兽药产品流通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监管能力和水平。 2013年全省兽药生产企业109家 3 (标注黄色底的4家已报农业部注销) 2013年全省兽药经营企业数量 一、查处江西海联添加瘦肉精假兽药 2013年8月11日,中央电视台、新华网、人民网等主流媒体报道,公安部统一指挥浙江、江西等21省区市警方协同作战,成功捣毁首例在兽药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黑工厂”——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早在4月,根据浙江核查情况,广东在全国率先组织对本省生产企业兽药产品添加新型瘦肉精等禁用药进行摸底检测,共检测兽药74批次,其中省内企业32家54批次,省外企业20家20批次,检测内容为13种激动剂。西马特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特布他林、齐帕特罗、沙丁胺醇、克仑特罗、克仑普罗、班布特罗、妥布特罗。结果未发现有违法现象。 于部长——2013年兽药打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公安机 关把兽药违法行为列入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行动的重点内容。从目前案件查处情况看,已有山东、河南、江西、浙江等12个省公安机关和兽医管理部门联合查处20多起非法添加禁用药物、人用药、套用产品批准文号、擅自改变组方等制售假劣兽药大要案,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38人。其中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假药案:今年2月,浙江海盐 4 农业执法部门发现该县多家养殖户饲养的生猪尿样中检出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盐酸氯丙那林”成分。农业部门立即通报当地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最终发现被检出“瘦肉精”的生猪,在饲养过程中均因呼吸道感染而注射过兽药,使用的兽药主要是江西海联公司生产的30,替米考星注射液,里面被故意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盐酸氯丙那林”成分。江西海联公司为牟取暴利,未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配方生产兽药,在“30%替米考星注射液”等6种兽药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并擅自更改了其他19种兽药配方,其伪劣兽药销往全国21个省份。这起案件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并挂牌督办。公安部指挥浙江、江西等21个省区市警方统一行动,彻底摧毁了这一制售伪劣兽药犯罪网络,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缴了部分进入销售领域的伪劣兽药。2014年4月21日,农业部依法吊销了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 赣州精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假兽药案:江西省畜牧兽医 局在精锐公司实施飞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头孢噻呋钠、硫酸铵普霉素、盐酸大观霉素-林可霉素等11个产品属于无产品批准文号的假兽药,且擅自改变产品组方,批生产和销售记录不全。当地兽医管理部门立即立案查处。目前我部正在履行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行政处罚程序。 5 从这20起大要案看,违法主体仅2家为非法企业,其他企业均为合法企业。这些案件暴露出当前违法违规的主体是不良的合法企业,说明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诚信,缺乏责任感,为眼前赢头小利,不惜铤而走险违法犯罪。这些不良企业严重损害了行业信誉,性质极其恶劣,危害了食品安全,必须下狠手、施重典,予以严惩。请在座的各位引以为戒,坚持守法经营,增强社会责任感,切不可逾越法律的高压线。 二、实施黑名单管理规定(暂行)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 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农业厅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年6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打两建”专项行动要求,推进兽药市场诚信 体系建设,加大对制售假、劣兽药分子的打击和曝光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广东省境内从事兽药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6 第三条 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等兽药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兽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并报省农业厅。 第六条 省农业厅在广东农业信息网中设立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专栏,在专栏中依照本制度公布其直接查办的因严重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等兽药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兽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并转载被农业部通报列为非法生产企业的信息和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 第七条 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 7 (二)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因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引发重大兽药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四)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或暴力抵抗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转移查封扣押物品,情节严重的; (五)一年内直接或拆零销售原料药、人用药给养殖场、饲料厂、动物诊疗机构或其他兽药使用单位两次(含两次)以上或因此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六)销售禁用药物给养殖场、饲料厂等用于食品动物的; (七)被农业部通报列为非法生产企业的; (八)因兽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八条 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对应当列入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制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资料和拟公开的信息 8 内容,报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 省农业厅和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自行办理的行政处罚,对应当列入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接到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专栏予以转载。 若行政处罚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不及时公布案件列入黑名单的信息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经省农业厅或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公布。 第九条 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 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兽药生产、经营者存在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公 布“黑名单”时应一并公布。 9 第十条 在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的期限为一年。 期限从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数据库。 第十一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对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的违法生产经营者,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列入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 兽药监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监管人员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3年7月9日起施行。 附件:1.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格式(一) 10 2.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格式(二) 3.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报送表 广东省农业厅 年6月9日 2013 三、两高司法解释 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农业部门相关 的内容及《刑法》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以下简称《法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一、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1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释》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法释》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 12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释》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二、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13 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释》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释》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法释》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14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法释》第二十一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 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三、关于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 15 者保险业务的; 《法释》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释》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罪 《法释》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 16 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东省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告知书 一、《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辖区管理原则,我省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广东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书》和农业部、省农业厅有关兽药管理的其他规定。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二、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17 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三、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兽药GMP、GSP检查员实施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验收时,必须严格执行检查验收纪律和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做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四、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3]12号),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 18 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东省农业厅 2013年7月 广东省依法依规生产兽药告知书 兽药生产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配套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必须取得农业部签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仓库销售兽药,应向仓库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组织生产。 三、禁止生产假、劣兽药。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按照农 19 业部批准的生产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生产记录。兽药生产企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劣兽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生产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五、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 20 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六、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生产企业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八、兽药生产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22 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已经生产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3]12号),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兽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东省农业厅 ××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 2013年7月 国家禁用药物、兽药、物质, 兽药停药期,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 目 录 一、农业部、卫生部、药监局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 23 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二、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 四、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 五、废止兽药质量标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45号) 六、淘汰兽药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839号) 四、2013年下半年以来农业部几项最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3年 第2号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3年9月11日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24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 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25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臵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 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第八条 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第九条 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二)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 (三)诊断结果; (四)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26 (五)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 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条 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 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项 使用。 第十二条 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 第十三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臵悬挂或者张贴提 27 示语的; (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3号令 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十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修改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二、在第四十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决定取得执业助 28 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 前款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注册机关应当在其执业证书上载明‚依法注册?字样和期限,并按执业兽医师进行执业活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97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2013年9月30日 附件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一、抗微生物药 (一)抗生素类 1.β-内酰胺类:注射用青霉素钠、注射用青霉素 农业部 29 钾、氨苄西林混悬注射液、氨苄西林可溶性粉、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注射用氯唑西林钠、阿莫西林注射液、注射用阿莫西林钠、阿莫西林片、阿莫西林可溶性粉、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注射液、阿莫西林硫酸黏菌素注射液、注射用苯唑西林钠、注射用普鲁卡因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注射用苄星青霉素。 2.头孢菌素类:注射用头孢噻呋、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头孢氨苄注射液、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 3.氨基糖苷类:注射用硫酸链霉素、注射用硫酸双氢链霉素、硫酸双氢链霉素注射液、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硫酸卡那霉素、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硫酸安普霉素注射液、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硫酸安普霉素预混剂、硫酸新霉素溶液、硫酸新霉素粉(水产用)、硫酸新霉素预混剂、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 4.四环素类:土霉素注射液、长效土霉素注射液、盐酸土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盐酸土霉素、长效盐酸土霉素注射液、四环素片、注射用盐酸四环素、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盐酸多 西环素片、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 5.大环内酯类:红霉素片、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泰乐菌素注射液、注射用酒石酸泰乐菌素、 30 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酒石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可溶性粉、磷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预混剂、替米考星注射液、替米考星可溶性粉、替米考星预混剂、替米考星溶液、磷酸替米考星预混剂、酒石酸吉他霉素可溶性粉。 6.酰胺醇类:氟苯尼考粉、氟苯尼考粉(水产用)、氟苯尼考注射液、氟苯尼考可溶性粉、氟苯尼考预混剂、氟苯尼考预混剂(50%)、甲砜霉素注射液、甲砜霉素粉、甲砜霉素粉(水产用)、甲砜霉素可溶性粉、甲砜霉素片、甲砜霉素颗粒。 7.林可胺类: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片、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盐酸林可霉素预混剂、盐酸林可霉素硫酸大观霉素预混剂。 8.其他:延胡索酸泰妙菌素可溶性粉。 (二)合成抗菌药 1.磺胺类药:复方磺胺嘧啶预混剂、复方磺胺嘧啶粉(水产用)、磺胺对甲氧嘧啶二甲氧苄啶预混剂、复方磺胺对甲氧嘧啶粉、磺胺间甲氧嘧啶粉、磺胺间 甲氧嘧啶预混剂、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可溶性粉、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预混剂、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水产用)、磺胺间甲氧嘧啶钠可溶性粉、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可溶性粉、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水产用)、复方磺胺二甲嘧啶可溶性粉、复方磺胺甲噁唑粉、复 31 方磺胺甲噁唑粉(水产用)、复方磺胺氯达嗪钠粉、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复方磺胺氯吡嗪钠预混剂、磺胺喹噁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磺胺喹啉钠可溶性粉。 2.喹诺酮类药:恩诺沙星注射液、恩诺沙星粉(水产用)、恩诺沙星片、恩诺沙星溶液、恩诺沙星可溶性粉、恩诺沙星混悬液、盐酸恩诺沙星可溶性粉、乳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乳酸环丙沙星注射液、盐酸环丙沙星注射液、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盐酸环丙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星预混剂、盐酸沙拉沙星注射液、盐酸沙拉沙星片、盐酸沙拉沙星可溶性粉、盐酸沙拉沙星溶液、甲磺酸达氟沙星注射液、甲磺酸达氟沙星溶液、甲磺酸达氟沙星粉、甲磺酸培氟沙星可溶性粉、甲磺酸培氟沙星注射液、甲磺酸培氟沙星颗粒、盐酸二氟沙星片、盐酸二氟沙星注射液、盐酸二氟沙星粉、盐酸二氟沙星溶液、诺氟沙星粉(水产用)、诺氟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 剂(水产用)、乳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水产用)、乳酸诺氟沙星注射液、烟酸诺氟沙星注射液、烟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烟酸诺氟沙星溶液、烟酸诺氟沙星预混剂(水产用)、噁喹酸散、噁喹酸混悬液、噁喹酸溶液、氟甲喹可溶性粉、氟甲喹粉、盐酸洛美沙星片、盐酸洛美沙星可溶性粉、盐酸洛美沙星注射液、氧氟沙星片、氧氟沙星可溶性粉、氧氟沙星注射液、氧氟沙星溶液(酸性)、氧氟沙星溶液(碱性)。 32 3.其他:乙酰甲喹片、乙酰甲喹注射液。 二、抗寄生虫药 (一)抗蠕虫药:阿苯达唑硝氯酚片、甲苯咪唑溶液(水产用)、硝氯酚伊维菌素片、阿维菌素注射液、碘硝酚注射液、精制敌百虫片、精制敌百虫粉(水产用)。 (二)抗原虫药:注射用三氮脒、注射用喹嘧胺、盐酸吖啶黄注射液、甲硝唑片、地美硝唑预混剂。 (三)杀虫药:辛硫磷溶液(水产用)、氯氰菊酯溶液(水产用)、溴氰菊酯溶液(水产用)。 三、中枢神经系统药物 (一)中枢兴奋药:安钠咖注射液、尼可刹米注射液、樟脑磺酸钠注射液、硝酸士的宁注射液、盐酸 苯噁唑注射液。 (二)镇静药与抗惊厥药:盐酸氯丙嗪片、盐酸氯丙嗪注射液、地西泮片、地西泮注射液、苯巴比妥片、注射用苯巴比妥钠。 (三)麻醉性镇痛药:盐酸吗啡注射液、盐酸哌替啶注射液。 (四)全身麻醉药与化学保定药:注射用硫喷妥钠、注射用异戊巴比妥钠、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赛拉嗪注射液、盐酸赛拉唑注射液、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 33 四、外周神经系统药物 (一)拟胆碱药:氯化氨甲酰甲胆碱注射液、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 (二)抗胆碱药:硫酸阿托品片、硫酸阿托品注射液、氢溴酸东莨菪碱注射液。 (三)拟肾上腺素药: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 (四)局部麻醉药: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 五、抗炎药 氢化可的松注射液、醋酸可的松注射液、醋酸氢化可的松注射液、醋酸泼尼松片、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醋酸地赛米松片、倍他米松片。 六、泌尿生殖系统药物 丙酸睾酮注射液、苯丙酸诺龙注射液、苯甲酸雌二醇注射液、黄体酮注射液、注射用促黄体释放激素A2、注射用促黄体释放激素A3、注射用复方鲑鱼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A型、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B型。 七、抗过敏药 盐酸苯海拉明注射液、盐酸异丙嗪注射液、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 34 八、局部用药物 注射用氯唑西林钠、头孢氨苄乳剂、苄星氯唑西林注射液、氯唑西林钠氨苄西林钠乳剂(泌乳期)、氨苄西林氯唑西林钠乳房注入液(泌乳期)、盐酸林可霉素硫酸新霉素乳房注入剂(泌乳期)、盐酸林可霉素乳房注入剂、盐酸吡利霉素乳房注入剂。 九、解毒药 (一)金属络合剂:二巯丙醇注射液、二巯丙磺 钠注射液。 (二)胆碱酯酶复活剂:碘解磷定注射液。 (三)高铁血红蛋白还原剂:亚甲蓝注射液。 (四)氰化物解毒剂:亚硝酸钠注射液。 (五)其他解毒剂:乙酰胺注射液。 农业部2013年9月11日发布†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30日发布†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办法‡的颁布实施涉及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切身利益,大家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好。 1、†办法‡确立了以下五项制度: 一是实行兽药分类管理制度。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35 第一批9大类227种。 二是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制度。处方药、非处方药须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分别标注‚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三是兽用处方药经营制度。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 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臵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四是实行兽医处方权制度。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备案的执业兽医(注意,这里少了一个师字,很重要)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答复浙江:畜禽专业合作社或者产业化畜牧龙头企业聘用 36 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注册后,可以对其注册地的合作社成员养殖场或者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户)开具 兽医处方,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答复广东:执业兽医不得依托兽药经营企业注册或者备案。 兽医处方笺要保存2年。 第七条 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二)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 (三)诊断结果; (四)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五)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 37 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 五是兽用处方药违法行为处罚制度。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明确了适用†兽药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条款。 2、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及时对公司产品进行对照分类。第一批兽用处方药共9类227个品种,按†办法‡规定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据此,各生产企业应抓紧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逐一对照分类。各经营企业抓紧对进货库存产品,分类摆放。 3、执业助理兽医师经注册(这里的表述不是备案)也可以开处方。由于目前执业兽医师的数量不够(经过4年全国统考,我省现有执业兽医师2430人(其中2013年505人),其中水产类兽医师145人(52人);助理执业兽医师2151人(399人),其中水产助理执业兽医师120人(39人)),难以满足养殖户开具处方的要求,农业部及时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作了相应修改(9月28日公布),允许执业助理兽医师经 38 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开具处方。第四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决定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依法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具体期限省农业厅明确,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这是一项过渡性措施,主要是解决现阶段执业兽医师不足的问题,以确保兽用处方药制度顺利实施。 4、对标签说明书标注的界定。†办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生产的兽药产品仍可按原标签和说明书进行销售,至该产品有效期内。从发布到今年3月1日实施这个过渡期内,如标签和说明书用完了需要重新印制的,可按农业部公布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第1-3册)‡进行印制使用。之后生产的产品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兽用处方药或兽用非处方药字样,方可销售。 5、农业部的深层次用意和目的。从江西海联事件和兽药市场的乱象(一是标签说明书不按标准和批准的制作,二是改变组方不按标准生产,三是合法企业违规非法生产,四是缺人少经费执法不力)来看,这 次农业部短时间内集中公布†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而且统一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是要下大决 39 心整治和规范兽药市场的,希望大企业和守法诚信企业带头遵守和执行,为好兽药广东造起表率作用。大家一起规范,才能真正成为百年老店。 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 农业部公告2069号 为规范乡村兽医用药活动,根据†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处方药)。兽药经营者向乡村兽医销售†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的,应当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并载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乡村兽医的姓名及登记证号,以资核查。 特此公告。 附件: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 农业部 2014年2月28日 实施†兽用处方药 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告知书 40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以下简称†目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9类227个品种为兽用处方药,未列入†目录‡的品种为兽用非处方药,兽药生产企业要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上分别标注‚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此标识应位于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字体为红色宋体,背景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生产企业若未按规定标注,或虽有标注但不醒目 清晰的,由农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臵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处方笺和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应保存二年以 41 上。 违反规定的,由农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才能销售、购买和使用兽用处方药;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兽用麻醉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由农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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