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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2017-09-19 4页 doc 18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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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龙岗区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管理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是指根据《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等文件约定,由建设单位在小区开发建设中配套建设,并明确产权归属政府的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内所有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的移交、承办权招标、承办及管理。 第四条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教育局...
龙岗区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龙岗区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管理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是指根据《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书》及其补充协议等文件约定,由建设单位在小区开发建设中配套建设,并明确产权归属政府的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内所有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的移交、承办权招标、承办及管理。 第四条相关部门工作 区教育局:按相关规定负责组织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承办人的招标工作,并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区监察局:对相关职能部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相关工作不到位的,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区住房建设局:对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督促建设单位按设计规划和工程进度计划要求进行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的建设,对幼儿园的设计规划应通过公共物业产权管理部门集中征求区教育局的意见,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建成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手续,并按时向公共物业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实物移交手续。 区国资委:集中征求区教育局对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设计规划的意见,按规定接收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在规定时间内,将已办理了接收手续的幼儿园移交区教育局,按有关规定与区教育局签订《深圳市龙岗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委托使用管理责任书》,及时为区教育局和承办人查阅幼儿园的有关建筑技术资料和产权证明文件提供方便。 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新建居住区和居住区改造中同步配套规划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居住区和居住区改造中同步配套建设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 第六条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的设计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二、移交 第七条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产权移交给区国资委。 第八条区国资委应当自签订《龙岗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实物移交确认书》起20个工作日内,将产权移交信息书面通知区教育局。产权移交信息包括详细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额标准等。 第九条区教育局应当在收到产权移交信息后与区国资委进行现场实物移交,并在实物移交后签定《深圳市龙岗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委托使用管理责任书》,移交钥匙。 三、承办 第十条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分园或民办幼儿园。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利用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场地举办分园,需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同意后,由区教育局书面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用于举办民办幼儿园,区教育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的承办人。 第十三条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公开招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区教育局牵头成立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招标和承办的具体工作,制订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承办人公开招标后实施。 第十五条申办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应具备以下资格 1.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热心幼儿教育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2.属于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属于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具有招标方案中规定数量的存款。 4.必须具有举办过或作为法定代表人管理过招标方案中规定等级幼儿园的经验,且办学期间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无违法办学记录、无年检不合格、没有被区级以上(含区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况。 第十六条承办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的承办义务 1.必须依法办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关规定。 2.必须遵守承办协议规定的相关内容。 3.根据《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标准,由区教育局与承办人协议确定,保教费每生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600元。承办人须执行承办协议规定的收费项目和保教费标准。如市政府有关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分园按公办幼儿园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4.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接受区教育局的财务监督,确保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支出比例不低于幼儿园保教费年度总收入的50%。 5.必须执行区教育局规定的开学时间。 6.必须按市一级幼儿园配置标准进行首期投资,首期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该款项只能用于该幼儿园的装修、配置。 7.必须提供良好的办园条件,努力提高办园质量,幼儿园在3年内必须达到区一级幼儿园的标准,并通过相应的评估验收。 8.承担该幼儿园的本体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日常保养、维护和管理责任。 9.承办期限为6年,承办期内不得变更承办人,不得转包给他人。幼儿园承办人为法人的,当法人发生重组或其他变更时,须书面区教育局。 第十七条区教育局应当制定承办协议格式文本。区教育局应当与承办人签订承办协议。 第十八条承办人凭区教育局的承办确认通知书和承办协议,在签定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到区国资委办理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使用手续。 四、管理 第十九条区教育局根据与承办人签定的协议和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对承办人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确定达到要求后办理办学许可证。每2年至少组织1次对承办人履行协议情况的专项督查。 第二十条区教育局应当对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卫生保健、财务管理等日常工作进行监管,促使其上等级、上水平。 第二十一条区教育局对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进行全程财务监督,确保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支出比例不低于幼儿园保教费年度总收入的50%。 第二十二条区教育局对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进行成本核算,与承办人协议确定保教费标准,并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区教育局应当要求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承办人与教育行政部门、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立专门监管账户。 第二十四条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子女入园的需求。 五、罚则 第二十五条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权移交的,由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擅自使用或出租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承办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开学的,由区教育局责令整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逾期半年及以上未开学的,区教育局有权单方解除承办协议,另行确定承办人,原承办人在3年内不得承办我区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 第二十七条承办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相应的区一级幼儿园评估验收的,区教育局有权单方解除承办协议。 第二十八条对承办人不履行协议或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区教育局发出书面告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承办人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或规定行为的,区教育局有权提前终止承办协议,或在协议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约。 六、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3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的住宅区政府产权幼儿园的承办人,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与区教育局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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