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适用于对企业类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
重要提示
请保证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议,请及时提请债权人予以说明。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金融机构: 账 号:
贷款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经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1、陈述与保证
1.1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1.1.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1.3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任何信息。
1.2贷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1.2.1贷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1.2.2对因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到的借款人的债务、财务及生产经营情况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
3、贷款用途
3.1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
3.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
4、贷款期限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止起,至 年 月
日止。
4.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起始日及到期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中载明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利率和利息的计算、给付
5.1本合同下的贷款利率按以下 1 项执行:
5.1.1在中国人民银行 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浮/下浮
%,年利率 %;
5.1.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浮/下浮) %确定利率。即贷款合同签订当年的利率根据贷款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 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浮/下浮) %,确定年利率为 %。以后各年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合同签订之次年及以后各年的利率确定实间为相应年度的1月1日,按照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概念的利率,每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5.2本合同项下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
5.3贷款利息的起算日期以借款借据的签订日期为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贷款金额×占用天数。占用天数从提款日计算至到期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5.4本合同项下贷款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 (每月/每季末月)的第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的 (当日/次日)。
5.5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计息方式,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无需经借款人同意,且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5.6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7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8贷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无需经借款人同意,且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6、贷款担保
6.1本合同项下贷款是担保贷款,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2贷款人认为发生了与本合同相对应的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或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债权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条所称“有关事项”及(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等。
7、提款
★7.1提款条件:
7.1.1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7.1.2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合同以及相应的担保权利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7.1.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1.4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7.1.5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要求的提款申请等材料,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的;
7.1.6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条款;
7.1.7其他条件:
7.2贷款人在借款人满足上述条件后 个工作日内开始发放贷款,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
7.3支付方式:
7.3.1本合同采用 支付方式;
7.3.2受托支付的金额
为 。达到或超过此金额标准时,借款人应当采用贷款人受用支付方式;
7.3.3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人满足贷款发放条件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或委托支付申请,将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7.3.4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在借款人满足贷款发放条件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发放贷款;
7.3.5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于本合同项下每次贷款资金发放后
日内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7.3.6贷款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可以视借款人的具体情况调整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并不受附加条件约束。委托支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效力。
7.4实际的提款日和提款金额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
7.5贷款支付过程中,贷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降低、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有权提高贷款发放条件、变更贷款支付方式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8、借款展期
8.1借款人需要对贷款进行展期的,应在贷款到期日前 日内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8.2贷款展期须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合同另行签订。
9、还款
9.1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
按时还款。借款借据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
年 月 日;还款金额(大写) (小写)RMB 元;
年 月 日;还款金额(大写) (小写)RMB 元;
年 月 日;还款金额(大写) (小写)RMB 元;
年 月 日;还款金额(大写) (小写)RMB 元;
年 月 日;还款金额(大写) (小写)RMB 元;
9.2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其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或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9.3借款人提前还本时,需提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9.3.1借款人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9.3.2借款人提前还本的,借款人同意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补偿金额=提前还本×万分之 ×提前天数;
★9.3.3借款人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10、扣划约定
★10.1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扣划其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扣划后,贷款人应扣划所涉账号、贷款合同号、借款借据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1、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借款人的权利
11.1.1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11.1.2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1.1.3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1.2借款人的义务
11.2.1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
、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11.2.2应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并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11.2.3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11.2.4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其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的相关信息及资料;
11.2.5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1.2.6在未还清贷款人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用本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11.2.7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务偿还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1.2.8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发生本合同所列应通知贷款人的事项时,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发生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的事项时,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11.2.9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鉴定费以及公证费等费用。
12、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贷款人的权利
12.1.1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有权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
等相关资料,有权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等;
12.1.2有权与借款人的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
12.1.3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1.4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的任一账户上扣划款项;
12.1.5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12.2贷款人的义务
12.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2.2.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承诺
★13.1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提前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13.1.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13.1.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13.1.3借款人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或向第三方提供保证;
★1 3.2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3.2.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13.2.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13.2.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13.2.4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13.2.5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财产(权利)价值严重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
13.2.6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13.2.7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4、违约情形
★14.1借款人的违约情形:
14.1.1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14.1.2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14.1.3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
14.1.4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4.1.5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14.1.6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4.1.7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14.1.8未履行对贷款人的其他到期债务;
14.1.9在合同有效期内,实时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4.1.10如果借款人在与贷款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出现重大违约,则该违约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14.1.11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4.1.12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
★14.2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借款改造、破产、撤销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14.2.1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销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14.2.2保证人向第三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14.2.3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14.2.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的其他违约情形。
★14.3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借款人违约:
14.3.1抵押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办理抵押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14.3.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损毁、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14.3.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14.3.4抵押人经贷款人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14.3.5抵押物损毁、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的;
14.3.6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的其他违约情形。
★14.4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借款违约:
14.4.1出质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办理质押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14.4.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损毁、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14.4.3出质人经贷款人同意处分质押财产,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14.4.4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债务本息清偿的,出质人未及时恢复质物价值的;
14.4.5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人的其他违约情形。
14.5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15、违约救济措施
★15.1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贷款人有权行使违约救济措施,违约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5.1.1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本金、利息及费用;
15.1.2发生贷款逾期或挪用贷款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和复利;
15.1.3从借款人的任一账户上扣划款项;
15.1.4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15.1.5行驶担保权利;
15.1.6解除本合同;
15.1.7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借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15.2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人有违约情形,会造成贷款人将来难以收回贷款时,借款人承诺并授权贷款人暂时冻结其账户内的资金,不能动用账户中的款项。
15.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6、其他事项
16.1
16.2
16.3
16.4
17、争议解决方式
1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按 1 所列方式解决:
17.1.1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1.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7.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18、其他
18.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8.2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
18.3本合同经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获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8.4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持 份,贷款人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特别提示
贷款人已经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均已通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