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财政税收论文范文-阐述企业收回投资的所得税涉税理由word版下载
万元财政税收论文范文:阐述企业收回投资的所得税涉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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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企业收回投资的所得税涉税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万元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由于终止投资的
不同,将会直接影响投资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处理以及税后净利润的金额。投资企业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往往通过股权直接转让和被投资企业清算注销两种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理由的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
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长期股权投资,
来看有以下四种方案:
一、股权转让方案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理由的
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
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而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的方案下,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按持股比例对应部分均未享受免税待遇。此方案股权转让所得没有享受到任何免税优惠。
下面举一个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分析,投资企业在收回投资时所得税应如何处理,以及实施方案后税后净利润的影响金额。
A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以600万元货币资金与B公司投资成立了C公司,A投资公司占有40%的股权。2011年,A投资公司拟终止对C公司的投资。终止投资时,C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构成情况如下: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5000万元。首先假定C公司有足够的货币资金支付A投资公司收回投资款,且A投资公司没有可税前弥补的亏损,暂不考虑印花税。假定所有方案均可行,其他情况均一致。
A投资公司收回投资方案一:A投资公司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
C公司的股权。
分析:A投资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成本600万元,占C公司40%股份,股权转让价格为C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5000万元的40%即2000万元。
A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投资成本,2000,600,14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没有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A投资公司转让股权应纳企业所得税=1400×25%=350万元
A投资公司税后净利润=2000,600,350=1050万元。
二、先分配再转让股权方案
被投资企业将累计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分得的部分,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但对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未享受免税待遇。
例如:(引用方案一的案例)A投资公司收回投资方案二:先将C公司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A投资公司按持股比例40%分得税后利润,然后再以1200万元价格转让C 公司股权。
分析:对C公司来说,未分配利润分掉了2000万元,同时资产也减少了2000万元,所以C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为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0元,所有者权益变为3000万元;A投资公司再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即为3000万元的所有者权益乘以持股比例40%等于1200万元。此时A投资公司实际上是将一件事情分两步走:第一步分回股息红利800万元;第二步转让
股权,股权转让价格1200万元。两步加在一起,仍旧是收回投资2000万元。此时A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1200,600,600万元
A投资公司分回税后利润=2000×40%=80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
A投资公司转让股权应纳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
A投资公司税后净利润=800+1200,600,150=1250万元
三、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方案
被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过程中,投资企业不仅对未分配利润按持股比例享受了免税待遇,对一部分盈余公积按持股比例对应部分也享受了免税待遇,并且增加了股权投资成本。但是要注意的是,被投资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保留实收资本的25%部分。
例如:(引用方案一的案例)A投资公司收回投资方案三:C公司先用500万元(实收资本的75%部分)盈余公积和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之后A投资公司再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股权。
分析:C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对A投资公司来说,有两大用途:第一个是相当于C公司向A投资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分得的股息红利应为(500+2000)×40%,1000万元,应享受免税待遇,此时享受免税待遇的金额比第二个方案要多,多出的即为盈余公积按持股比例对应部分;第二个相当于A投资公司将1000万元股息红利又投回到C公司,使得A投资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成本增加到1600万元。而C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并没有变化,仍旧是5000万元,只是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化。
A投资公司再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应为5000万的40%(2000万元)。此时A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2000,600,1000,400万元
A投资公司转让股权应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A投资公司税后净利润=2000,600,100=1300万元
四、直接撤资方案
是在被投资企业清算注销时,清算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并清偿企业债务后的余额为可供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剩余财产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清算企业股东分回剩余财产计税基础的确定及所得税处理两个理由。由于清算企业已按税法规定确认了可供分配剩余财产的转让所得,因此依据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理由的通知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因股东身份不同(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中国公民、外籍个人)分回剩余财产的所得税处理不同。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清算企业股东为居民企业的,其分得剩余资产的金额,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需要说明的是,如属于股东投资转让损失,只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税前扣除。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直接撤回资金,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
益中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可享受免税待遇。
例如:(引用方案一的案例)A投资公司收回投资方案四:A投资公司直接从C公司撤资,收回货币资金2000万元。
分析:对C公司来说,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都相应减少40%,所有者权益缩减为3000万元。而A投资公司则撤回资金2000万元,在企业清算中股东获得的资产,要分为三部分处理:
第一部分:A投资公司投资成本收回600万元;
第二部分: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1000+2000)×40%,1200万元,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享受免税待遇。
第三部分:A投资公司投资资产的转让所得=2000,600,1200,200万元
A投资公司转让股权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A投资公司税后净利润=2000,600,50=1350万元。
以上四个方案,对A投资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及税后利润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总结来看:
方案一:企业所得税350万元,实现税后利润1050万元;
方案二: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实现税后利润1250万元;
方案三: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实现税后利润1300万元;
方案四:企业所得税50万元,实现税后利润1350万元。
产生差异的理由:方案一,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未享受免税待遇,转让所得中仅允许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
本,所以税负最大;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了所得税,是因为未分配利润对应部分享受了免税待遇,而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未能享受免税待遇;方案三,未分配利润和部分盈余公积对应部分享受了免税待遇;方案四,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享受免税待遇,所以税负最小。
这种免税待遇的享受由低到高,直接导致投资企业税负由高到低的变化。在这四个方案中,最重要的是如何充分利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个税收优惠政策,使投资企业在收回投资过程中,能够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