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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问题(可编辑)

2017-09-17 41页 doc 67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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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问题(可编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问题(可编辑) 《?? 女日?? 茸中研笼尺垮 硕士学位 垫墅圭塞垫查垫壹堡 堡刿堡坠鱼堕壁塑壑堡叁 学位人姓名 圭尘:整 请学位学生类别: 全旦型塑? 申请学位专业方向 &直盘至 指导教师姓名 型垫焦 主查硕士学位论文 ’ ? 中文摘要 在机动车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逐渐攀高, 交通事故造 成的损失令人触目惊心。为了弥补机动车肇事带来的巨大损害, 世界大部分国家纷 纷出台交强险,它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 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我国继《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后于年月 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作为《道路交通 安全法》的重要配套制度,与传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确立了不少新的原 则。然而,由于我国对交强险的研究还处于很浅显的状态,相关规定也还存在许多 缺陷,以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后社会各界对其纷纷提出 意见,笔者认为关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核心问题就是赔偿问题,本文通 过分析借鉴外国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分析我国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中存在 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观点和立法构想。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做了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的性质理解对于整个强制保险制度设计极为重要,本文通过分析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与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的区别,将其最终定性为政策惟的强制崩 保险。 第二部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归责原则。通过对比借鉴国外一 些相关的立法经验,对相关概念辨析,结合我国立法,本文认为我国的《道路交通 安全法》关于“无责赔付原则有悖责任保险法理,应该加以修,首先确定赔偿 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 第三部分论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赔偿对象和赔偿内容两方面,鉴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以 及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状况,笔者认为应该将保障对象扩大到包括乘客在内,将赔偿 范围限定在人身损害赔偿。 第四部分探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基 础。对比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根据我国国情,对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中赋予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合理性进行阐述,指出应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中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第五部分阐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垫付费用制度。交通事故挚付费用制度集中体 现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护生命“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硕士学位论文 ’ ? 神,对于交强险的实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交通事故垫付费用制度中还存在一 些不足,如抢救费用范围过于狭窄,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过大,以及相关费用支付 程序不完善等,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抢救费用范围及支付程序,赋予保险 公司向政府寻求补偿权的权利,以确保保险公司这一商业机构能够有能力持续承担 垫付费用这一社会职能。 关键词:机动车交强险性质赔偿原则直接请求权抢救费用垫付 ’ , ,, . .,” . ” ’ ,, , . .” .什, . , , . .,.., , ,. . ,’” ? ” ” . . 硕士学位论文 ’ ?, . ,,.. 印,. , , . ” ,? ” ?”. . , , , . ,, , . : 硕士学位论文 ’ ? 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 行研究工作 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 含任何其他个人或 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 人和集体,均已在 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月尹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 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 阅。本人授权华中师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天数捌阵进 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阔意华 师范大学可以用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导师签名:台巧鑫. 作者签名:彳疆人辛包 日 日期:?矽年 日期:力泸彳月卵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发布章程,同意将本人的 学位论文提交“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全文发布,并可按“章程中的 规定享受相关权益。回意途塞握变质进卮旦坐生旦二生旦三生筮鱼。 作者签名: .? 导师签 力\靼 日期: 日期: 雾 忝似 、力/ 呻噜乞羚% / 钮矿硕士学位论文 ’ ? 引 言 汽车的发展和广泛使用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机动车造成 的交通事故也不可忽视,为此,世界各国纷纷探索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最佳方法即以 法律制度保障受害人损害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补偿。“为填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 成的损害,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制定专门的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适用特殊的 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发展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事业,作为机动车 损害赔偿制度的一 部分建立政府的保障事业等。”?鉴于人身权健康权高于一切的指导思想,我国的立 法逐渐将重心转移到保护受害者。经过多方研究终于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一系列措施维护受害者利益。交强险本来是个好事,不论是 对于受害者还是机动车保有者,政府的初衷和法律的目的都是好的,而不一定好的 东西就有好的结果,还需要一个好的方式。特别是要求我们每一个车辆主体都投保 交强险的时候,一个适当的制度便是其顺利推行的保证,应该力求在消费者,政府 以及保险公司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时至今日,关于交强险的争论还在不断增加, 而关于交强险的争论大部分是围绕赔偿问题展开,交强险的性质为何究竟哪种归 责原则更适合我国国情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应该限定在哪些方面以及受害人应奋 享有直接请求权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不讨论。 国于敏:‘交通事故的防范与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报》年月日. 硕士学位论文 ’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 一交强险的法律界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是由保险公 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入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从条例对交强险的 定义可以看出交强险应该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其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 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该归于责任保险的一种。然而它又区别于一般自愿投保的商 业性责任保险,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交强险是保险当中的一种特殊保 险,其相关内容都要经过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保监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监督才能制 定。正是因为这些,它还有区别于一般普通保险的特殊性质:立法初衷不能只强调 保险公司的盈利,而是在保险人、被保险人、社会大众以及政府部门之间寻求一个 平衡点。 二学界关于交强险性质争议 正是由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特殊性,学界对其性质争论不一,其中以商业 保险说和社会保险说为代表。 、社会保险说 由于交强险在强制性、公益性等方面与社会保险有相似之处,从而有的学者认 为其应该属于社会保险。保监会发出通知自年月起新版交强险与商业险一 同上市,所以交强险不应该不加区分的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而且交强险属于法律 规定必须投保的商业保险,具有强制性。另外,交强险是为了维持稳定的社会关系, 促进道路和谐,构建文明新风,这与社会保险有着相通之处。再者,交强险的具体 实施方法、监督机关、体现利益均与商业有着显著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商业保险说 有着这一论点的人认为社会保险说的理由过于牵强,交强险本来就是由商业化 公司以商业模式经营,本质上还是商业性的。何况,交强险并没有 规定无责任赔偿 原则,是有些人对交强险的有关条款没有理解透彻,肆意执行,从而导致了大家对 硕士学位论文 ’ ? 交强险赔偿的曲解。它所规定的没有过错是针对被保险人对受害人而言,归根结底 还是在被保人有责任的才赔偿,就这一点来说与商业险无异。所以从本质来说,还 是应该在商业性的范畴。 三交强险性质的确定 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确定,对于其具体制度的设计有重要指导意 义,而学者间由于对其定性不同,对其相关的制度理解也出现很大的分歧,所以有 必要对其性质加以确定。 、交强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虽然交强险在某些功能上与社会保险有异曲同工之处,但并不能因此就当然的 认定其为社会保险。两者实际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在保障范围上社会保险具有 相当的普遍性:即广大人民群众。但是交强险的设立仅仅是为了保护受伤害的第三 入,而受害者的范围各个国家的规定也是不同的,就我国交强险的规定来讲,是除 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者。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生育保险,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保险的保险费是由劳动者、企业共叫缴纳, 而工伤、生育保险是由企业缴纳保险费。而且社会保险属二每个劳动者必颁缴纳的 保险,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盒是由被保险人单方缴纳,没有政府资助等项 目,只是在保险费率上不会定的太高。社会保险是通过税收或者缴费建立社会 保险公共基金和个人帐户,用以帮助公民克服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幽家 设立社会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有所保,伤有所 疗,失有所得,而交强险的设立除了分散被保险人的风险以外,最主要的就是使 得受害人在没有任何救济的情况下,得到一些帮助。我国的社会保险现在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实施,以公权力进行运作管理,具有很强 的公益性,而交强险按法律规定都由保险公司经营,保监会监管,虽然实行“不盈 ~利不亏损原则,但是仍然以商业化模式运作,保险公司毕竟不是福利机构,不是 政府部门,为了可以有能力将这一事业持续下去,可以稍微盈利。保障形式不 同。社会保险的保障形式不仅仅是提供给保险金,除了为劳动者提供医疗保险金外, 还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职业培训和介绍,老年活动等多方面服务, 总之,其原则就是要使劳动者得到多方面的帮助,而强制保险只有提供保险金一种 硕士学位论文 ’ ? 形式。所以说虽然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与社会保险有着密切的联系,却并不是社会 保险。 、交强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商业保险的种类有很多,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奉行自愿原则,而 保险公司经营 的目的也很明确就是赢取利润。交强险与一般的商业保险还有很大区别,其原因在 于:两者的设立职能迥异。保监会负责人表示,交强险在设计上是一种全新的 保险形式,是根据现实形式需要所诞生的,满足广大群众要求,体现政府公共服务 理念,它与广大消费者以前所熟悉的商业三责险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所以消费者经 常拿着这两种保险来做对比是不科学,而且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一些群众经常会 认为交强险投保费率比商业险高,而保障限额比商业险低,从而认为不如商业保险, 这种看法是存在偏差的。从保险设立初衷来看,两者就有着本质的不同,交强险的 设立承担着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有很大的社会公益性。其设立不仅仅意味着可以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交通肇事者的经济负担,还可以保证事故受害人的医疗救治维 护,从而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调节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秩宁。而商业险设立初 衷只有一个即:盈利,盈利是商业性的最主要的也可以说是唯一 目标。二者在 具体营销策略上迥异。一般的商业险,消费者愿意投保就购买,不愿意就自己承担 风险,而且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需求自山选择足否参与投保,投保哪一家保险公司, 投保内容和保险赔付可以双方约定,契约条款也可以经过双方商定进行修改。一股 的保险公司都能够经营,而且作为平等的主体保险公司也有权不受理投保人的 投保要求。而交强险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主体力可以经营,而且在经营过程中明 确以法律形式强行要求,保险公司不能拒绝。保险公司不能因为不盈利或者盈利少 等商业利益就对前来参与投保人加以拒绝,参与投保也是法律对消费者的硬性规 定,只要有机动车,就要有交强险保障。费率厘定办法迥异。商业险保费收入 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收益的一个重要来源,也是重要血液,所以保险费用定为多少, 完全是保险公司自由决定,与他人无干,别人也不能强加干涉。而交强险的费率厘 定不考虑“利润因子。实行“不盈利不亏损”的营销方式,进行 经营。保监会有 关负责人指出:“不盈利不亏损,并不当然意味着保险公司在经营交强险的结果上 是不盈利不亏损,其实经营的结果要么是盈利,要么是亏损,达到完全的收支平衡, 实现完全不盈不亏是不现实的。”“鉴于保险产品的特殊定价机制,保险公司不可能 在保险产品推出前就计算出实际成本,而只能是通过精算手段和合理估计计算出大 概的成本,所以这罩的不盈利不亏损是指交强险在投保定价的时候不考虑“利润因 硕士学位论文 ’ ? 子主张权利主体的不同。鉴于交强险的特殊作用,很多国家都允许被害者在 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不用找被保险人,但是,商业性保险就 对此有严格规定。交强险与商业险同时上市,区分了交强险与商业险。自 年月起,保监会将指导新版的交强险与商业险一同上市,明确将交强险区分于商 业保险。 、交强险的性质界定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既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又具有商业保险的性质,而基于其 复杂性又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其定性既要强调其作为商业险的基本定位又要体现 其特殊的设计理念,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将其定性为具有政策性的强制商业保险。 首先,从根本上说,交强险还是应该是商业责任保险性质。标的与商三险无异, 特征也与商三险相符,经营与商三险稍有不同,可是追本溯源还是相通的。据此可 以认定,交强险在本质上将应该属于责任保险。虽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 的经营上是实行“不盈利不亏损,然而由于最终是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化的模式 进行实际运作,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允许保险公司合理的微薄利润,事实上,由 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化的模式经营而要达到最后不盈利不亏损的目标是不 客观不实际的,因为保险产品跟一般的产品不同,有着特殊的计算成本及盈利的方 式方法,所以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平衡。而事实上,在我幽,交强险实施以后,首年 就有相关人士指出保险公司因交强险的商业运营而获得暴利的晚法,所以更是在某 种程度上验证了强制保险的商业性性质。所以,交强险的性质最终还是应该是商业 的。 第二,交强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政府出于对宪法、法律的遵从,对人民权利 的保障,公平正义的分配,对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进行,利用市场资源配 置以及一些特殊部门的技术经营优势,有效生产各种不同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 “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 人产品之间,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拥挤的公路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对于 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准公共产品是介 于公共产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局限于特定领域。交强险就属于一种准公共产品, 它的产生和规范,制度设计等等都要考虑政府、消费者以及保险 公司三方利益的平 衡。交强险价格的听证会,就很好的反应了这一特征。交强险的价格制定,不能仅 仅从保险公司的利益出发,也不能仅仅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而应该由政府各部门、 硕士学位论文 ’ ? 保险公司以及社会各界代表组成,有关人士提出交强险存在“暴利的说法以后, 对于交强险定价采取听证方式,更体现了其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第三,相对于普通保险,交强险覆盖面相当广泛,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 根据保监会官员透露,据不完全统计在年也就是交强险付诸实施之前,我国 约有机动车.亿辆,而参与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的却仅仅只有辆,也就是说 参与投保率只有%左右,而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之大造成的损失之重令人不寒而栗。 这样的投保率在距离保护受害人的目的还相距甚远。而交强险推出以后,要求所有 机动车除农用车以及军车以外都必须参与投保,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以任何借口拒 绝参保。所以投保率大大提高,这样一来,社会成员中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益 人。交强险的覆盖范围如此之大,需要协调保险、公安、卫生、农业、交通部门相 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监督,才可能使得这一特殊产品有效覆盖全国,从而最终达到 最终设立之处的预想效果。 第四,“奖优罚劣的措施体现了公共政策推行的一种表现。尽管交强险是实 行统一的条款和基础费率,但是为了促使驾驶人员能够积极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 驶,尽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害,交强险实行保险费率与 投保人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进行挂钩的“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灵活调控保 险费率,投保人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不发生、或者少发生或者次数减少的逐 渐降低保险费率,反之违章或交通事故多或者增加的逐渐提高保险费率。将交强险 的费率浮动与交通违章、事故挂钩次数,是为了积极推行一种公共政策即“以人为 本,保障生命安全的价值理念。保监会负责人表示,这一特殊机制的制定,一方 面可以巧妙利用费率经济杠杆的调节手段,来提高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 全意识,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市场经济手段进行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调控各方利益,有利于政府职能的合理转变,有效提高道路安全管理 效率,有利于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在我国,交强险的实施就是新公共政 策的体现。另外,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众多质疑,其中包括保险的 广大投保人,也包括保险公司以及广大行人等,基于此,交强险迫切需要改革,而 交强险的改革要统筹兼顾符合其立法初衷不能仅仅以保险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该 同时兼顾保险投保人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要切实做到兼顾公平与效益,在 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同时,实现和谐消费。 第五,交强险具有社会效益性、社会公益性。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来看,是为 了使各方主体的利益得到合理的衡平,调节社会矛盾;从其实具 体施方式上看,由 硕士学位论文 ’ ? 法律强制推行使交强险落实到每个具体实体;从营销方法看,交强险在运作过程中 不能盈利,同时为了保证保险公司不倒闭能够有能力持续经营,也不能亏损,所以 基本上是平衡的。其设立及运作的根本目的是在国家公权力保障下通过保险公司依 法保障购买保险的人和遭受损害的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损利益及时恢复,而且保 险公司的强制保险业务也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进行核算,保监会将定期 核查保险公司经营强制责任保险的运作情况,以便确保广大消费者以及广大行人的 利益,这些都意味着交强险具有显著的公共的利益性质。从具体实施措施上来看, 它的各项措施都是积极围绕有利于事故中弱势遭受损失方的基本利益保障开展的, 而最终是为了能够有效的控制交通危险,尽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交通 事故带来的损害,同时交强险的投保费率也是随着投保人的违章次数的变化而不断 变化,如果驾驶人或者说投保交通工具违章次数的减少将会直接导致投保费率的下 降,从逐渐降低投保人的经济负担而不是以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来决定投保费率。 中国保监会于年月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理赔规程版》,进一步落 实“交强险重大人员伤害案件提前赔付的机制”“交强险无责任赔付财产程序简化 处理’’等各项措施,简化在紧急和事实明确案件中的理赔审查,切实缩短理赔周期, 尽快解决被害人的利益救济问题,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也直接体现了交强险的公 益性。 所以虽然强三险从根本上说是商业性质,但是其又因为自身独有的某些特点而 有所不同,大大有别于一般的商业性质保险,而是一种带有其自己特殊特征的保险, 可以说强三险正是“充分适用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点。一?来 实践其特殊社会职 能的,因此,强三险兼具有社保与商保的双重特性,是带有强制性执行社会公共政 策的商业性保险。 。毛玉光:‘保险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 硕士学位论文 ’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原则 一我国交强险中赔偿原则的分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与保险责任概念辨析 我国保险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 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固,“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以被保 险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为标的应该承担的责任,是责任保险的基本构成要素,它 的成立仅仅以“被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保险合同为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其性质是一种机动车在侵犯受害人人身权或者财 产权的时候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责 任。由于机动车在道 路上行驶相对与行人来说具有很大的危险性,适用一般的侵权归责原则对于手无缚 鸡之力的行人来讲是不公平的,所以一般适用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特定的归责原 则来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各国对于这种归责原则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 、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实行“无责赔付”原则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 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对此条文,不少人认为是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人认为 此条是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即发生意外以后不问事由不问责任,保 险公司一律在限额内进行赔付。而鉴于社会各界对道交法条纷纷提出意见,人 大法工委对条又加以修订,而新修订的第条只是对原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 条第二款加以修订,而原来的第一款加以保留,即发生意外以后,由保险公司在责 任限额内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归责原则到底是什么还有很大争议。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实际是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意外发生 后,首先要确定的是谁来担责,如果是机动车一方应该承担责任,那么应该承担多 少责任,确定以后,才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来确定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也就是说, 这里面有个先后顺序的问题,不能跳跃式前进。所以说在确定谁的过错的时候我们 应该弄清楚,这里的归责原则首先是要针对侵害方一方的,而不是针对保险公司。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困保险法》。 。许飞琼;‘责任保险》中国金融版社,年版,第页。 参见:《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例》. 硕士学位论文 ’ ? 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只能是购买保险的人与其签署的保险契约,根本谈不上是 过错还是无过错。不能是因为保险公司有过错就要赔偿,而保险公司没有过错就不 用赔偿。而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都是一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侵权法当中,与保 险公司无干。其是否要承担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是基于侵权。而从第条的法律条 文文意来看,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只要是被保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有人损失,不管这 种损失是什么,也不管是不是要承担责任,也不问承担责任的比例,保险公司都必 须在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内予给付保险金额。可以说《道交法》第条并没有规定 其职责范围内首先应该规定的责任主体,也没有确定给付原则,而是超过范围去直 接规定其他法律应该规定的主体保险公司的赔偿原则,可谓荒唐。这其实已经超出 了责任保险立法,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强制无过失保险”。 基于上位法精神,《条例》也本着为体恤民生的精神确立了无责赔付范围,道 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付限额为元,可以看出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律体系中确 立了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无责赔付的赔偿原则。 二“无责赔付”原则实施过程中带来的困惑 、典型案例介绍 交强险无责赔付原则确立以后,在实践中,很多车主不能理解,也带来很多尴 尬的局面: 案例一: “李小姐年月份投保交强险,某同她在路上正常行驶过程中,被一车追 尾。交警过来处理后对李小姐是无责方。第二天处理的时候李小姐又看见昨天的当 事人,他竟然又发生了一起事故,仍然是全责。当时李小姐很奇怪为什么这个人两 天之内发生两次交通事故都是全责。交单子的时候,定损员告诉李小姐是要李小姐 赔付对方元,而对方帮李小姐修车。”? 案例二: 年,张先生购买跑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时与一辆强未经转向等任何提示的 情况下突然强行并线的一辆路虎越野车发生剐蹭,造成张先生车左侧前大灯灯罩破 裂,对方车右后侧车身刮伤右后尾灯轻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先生拨打电话报 警,经交警查阅路况视频资料最后判定,张先生没有任何过错不 责任,事故完全是 。参见:‘湖南二手车喇.年月 . 硕士学位论文 ’ ? 由于对方的强行并线行为造成的,对方负全责。经勘验张先生损失为元,路 虎车主损失元。双方队对结果无异议,张先生以为自己等着对方支付赔款然 后修车就可以了,但是却被路虎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告知,由于自己的车在月 日之后参与了交强险,根据保险条款因此自己还要赔给对方元。这让张先生很 不明白。同时因为对方车主还参加了的商业三者险并且还没有到期,所以按照三者 险的赔付原则经过抵消,路虎车主只需按事故认定赔付张先生元即可。从此我 们可以看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在赔偿原则上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无过错责 任原则。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都应该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 偿。这让毫无责任的张先生感到很冤枉。 案例三 “我被人追尾,交警判定对方负全责,但结果是,我要赔全责方元,对方 才赔我元。这还不算,我还得替他跑腿,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勘查现场、为 事故定损,从投保公司为他领取赔偿??你说这荒不荒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 民王先生一肚子无名火无处发泄。 笔者通过向保险公司咨询了解到,实践当中还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有些车主既 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车损险,而这些车主们在开车过程当中撞了别人的车要负 全责,本来别人该赔付他元的无责任赔偿,然而车主自己也觉得不应该拿这个 钱,于是没有要求对方赔付,可是在向车损险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的时候,保险公司 将这元扣除不予赔偿,结果车主自己好心的结果足自己成了冤大头,令车主欲 哭无泪。 、案例分析 以上种种情况,都是交强险实施以来,无责赔付原则给车主造成很大的困惑。 明明是人家撞了我,为什么要我反赔给他面对车主们的种种不解,保险公司以及 交警也无可奈何。明明是对于大家都好为大家利益着想的交强险,尤其是完全为行 人着想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亮点,却偏偏成了众人竞相指责的众矢之的,究其原因, 一 是有多方面的。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无责赔付原则,存在两种解释,一是无责赔付原则是针对 保险公司的,在责任限额内,不问事故原因,不问事故责任,不问责任大小,只要 是事故发生了,那保险公司必须赔偿保险金给受害人,不仅仅包括受害者的人身伤 亡也包括受害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二是针对机动车辆也就是事故侵权方的,只要发 生意外,无论是造成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都应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硕士学位论文 ’ ? 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奉行第一种理解,即只要发生事故,就一 定要无责任的一方 赔付给对方元,并认为这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而这种做法往往导致众多车主 的不满,也招致众人对于交强险的非议。政府部门怀着对受害人的生命财产的保护 这一神圣的目标却产下以个众人愤怒的怪胎,以至于广大车主都想通过行政撤销来 将这一条款撤销实在是制定者所没有想到的。其实立法机关的出发点是对的,根据 风险负担原则,机动车处于优势一方,相对于受害人来讲,机动车具有更大的优势 理应承担更多的风险,所以无责任赔付彰显的立法精神是无可指责的。而在实践情 况中,即使是机动车之间碰撞,即使是造成财产损害,仍然要无责任方赔付相关保 险金,其理解与实践已经脱离了立法宗旨,所以无责赔付条款出现后,很多人认为 会造成守法车主吃亏,更有甚者部分修理车主竟然撺掇车主诈骗,骗取保险费的现 象,与无责任赔付设立初衷是提高人们安全意识保护弱者利益促进社会公平的理念 可谓是大相径庭。无责赔付原则给车主们留下的印象是自己在毫 无责任的情况下, 还要赔付对方赔偿金,还要花时间进行理赔,文明守法的结果是自己“得不偿失”。 三我国交强险中赔偿原则的完善 无责赔付原则,体现了对交通事故中的“生命权高于路权理念的贯彻,加雹 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以往的普通三者险相比,此种原则“不问事故责任体, 不问事故责任比例,无抗辩事由,一概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保险金”的制 度可谓确确实实是为行人着想,然而大家没有想到的是却招来这种结果。中央财经 政法大学的教授郝演苏教授说:“从历史发展和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针对人身伤 害的而实际生活中无责赔付的做法却屡遭诟病,触犯了“众怒一。 此原则的设立初衷是通过国家用经济手段来调节管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道路 交通安全率,保障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无则赔付原则在世界发达国家中也有先例 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然而为何这个在发达国家的“橘在我国变成了“枳”本 来是想让交强险来提高人们的安全保护意识,却在效果上造成了 “南辕北辙”,不 得不思考无责赔付原则在我国的实行过程还存在很大的缺陷。 首先,这一原则不符合立法的基本逻辑。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 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所以,保险人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应该 承担赔付责任。显然交强险也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赔偿 责任为标的,如果没有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则不能谈责任保险,“无责赔付原则硕士擘位论文 ’ . ? 显然不符合“无责任即无责任保险赔偿的基本法理。?。 其次,这一原则增加了保险公司负担,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不符合我国的现 实国情。最能够彰显交强险立法本意的就是无责赔付制度的设立。在责任限额内, 不分过错,不确定责任大小,一律加以赔付。看起来很人性化,很具有社会下义感, 于是把这种责任强加于保险公司,使保险公司来承担机动车在责任限额内所需要担 负的所有责任。实际上,我国交强险不仅包括人身损害还包括财 产损害的规定,加 上在责任限额内无责任赔付,大大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我国的交通事故中% 都是车与车之间的财产赔偿,我国交强险规定,在责任限额内,即使机动车无责任, 也要承担最低限额元的赔偿,而鉴于保险公司实行的是交叉索赔,即一方机动 车的损失要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这样一来,大大繁琐了机动车的索赔程序,花费 车主们大量的时间与路费不说,还造成人心理烦累,这样一来,元的无责赔付 可能要花费元才能得到相关赔偿,如此一来,使得大家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即 遵纪守法的车主反而容易吃亏,而导致大家对交强险的强烈不满。而大量的财产索 赔案件也大大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负担,而保险公司终归属于营利性机构,而我国 的保险业尚处于很不发达阶段,保险公司为了维持经营,只能尽量提高保费,而保 费的提高最终也会由广大的投保人来承担,所以说无则赔付原则其实是最终加大了 投保人的负担。 再次,无责赔付原则易导致道德危机。由于实行无责赔付原则,交通常放巾“磁 瓷”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样容易引起保险敲诈,部分不法分子故意制造交通故, 人为造成损害,敲诈保险公司。笔者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剑,“虽 然目前还没有精确的计算数据,但是随着人们对无责赌付原则的了解的加深.以及 众多复杂的交通事故的结案,“无责赔付案件的数量正在增加,保险公司遭遇“骗 保一的风险也在提高,交强险的业务风险下在积聚”锄 最后,无责赔付原则不利于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年月同,在宁靖盐 高速公路上一辆大客车满载乘客行驶过程中,突然一名行人横穿高速公路导致大客 车为躲避乘客翻倒在路边,致使名乘客死亡,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由这个案 例我们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不仅仅在于机动车一方,需要大家的共同 维护,行人的守法意识同样需要加强。而强制保险法的无责任赔付的规定,使得大 家都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似乎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可以直接 找保险公司索赔, 由此使得部分行人交通守法意识淡薄,放任自己的行为,不利于防止交通事故的发 生。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交强险的赔偿原则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 ?温世扬: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无责赔付”之我见》,‘中国会融》,年第期. 张鹏:‘交强险的“尤过错赔偿”犯了众怒,人民撤,年月 。 硕士学位论文 ’ ? 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遵循立法基本原则,首先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应该遵 循的归责原则及责任主体。第二,鉴于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为保护受害人利 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宜确立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且仅仅对人身损害 赔付,不包括财产损害,这一点还需要交强险的另一方面加以完善,本文将在第三 部分加以阐述。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在加强对道路弱势群体的保护,而财产之 间是平等的,不用优先保护,确立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无过错责任,一方面能够保 证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另一方面,由于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不会加大 机动车一方的负担。第三,对保险的索赔程序予以优化。无责任赔付一定程度上因 为程序的繁琐导致车主们怨声载道,无责赔付成了众矢之的,然而,目前北京,上 海等地的做法为了我们做了很好的榜样,就是简化无责任赔付的程序,先由负全责 一方垫付,这样使得大家对无责任赔付所带来的怒气平息了很多,也能较好的发挥 无责任赔付的初始立法目的。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围赔偿范围 一学界对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分歧 、关于第三人范围 第三人不包括驾驶人和车上乘客 按照我们国家现行法律的有关条款,交强险保障的受害人指的是机动车之外身 体或者财物受到侵害的人,其中没有受害的车辆司机以及搭载人员。所以,部分人 主张第三人的群体不包含驾驶人和搭载人员。理由在于:第一, 交强险的设立着限 救助因为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投保人应该同时为车上驾驶人员和 乘坐人员投保责任险。所以交强险就没有必要再保护这类人。第二,交通事故的发 生与否,与驾驶人的注意义务有很大关系,不保护驾驶人,目的就是让其提高注意 义务。关于搭载人员,如果是付费乘坐,那么往往参与了乘客险,交强险再加保障 多此一举,如果为免费搭载,往往都足家属或朋友渊源,假使在这种情况下,发生 损失事实,大都不寻求侵害者给予弥补,所以,交强险没必要有给予保护,另外, 不把乘坐人员划入第三人之列,能够有效得掌控保险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三人范围应该包括车上人员,排除驾驶人 硕士学位论文 ’ ? 与前面的一种观点不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第三人的范围应该涵盖车上其他 人。这些学者的理由是,既然设定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保 障生命安全,而车 上人员也有可能受害者,那么,侵害人也必须赔偿车上人员所遭受的损害。此外, 责任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要导致了损害,存在损害赔 偿责任,就应该纳入保险范围,其中当然包括车上人员遭受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责 任。可见,如果发生了意外,并导致了车上的入的损害,车上司机就应该担责,那 么,交强险就应该对此种损害予以分散。况且,把有偿乘客纳入赔偿范围车上司机 投保的其他险种并不冲突,相反更能对其加以全面保护。另外,保险诈骗案件毕竟 为少数,不能因噎废食。 、关于赔偿内容 赔偿内容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 关于赔偿内容,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应该包括两方面,既然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就 是对受害人提供快速及时的救济,就应该尽可能做到最大限度。否则力度不够也是 枉然。再者,从世界各国的强制保险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 德国等都将财产保险纳入了保障范围,有借鉴之处。 赔偿内容仅限于人身损害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赔偿内容应该仅仅限定在身体伤害。首先,立法爰市足司情。 英美等发达国家能够将财产保险纳入保障范围是基于其发达的经济基础与发达的 保险业,而且英美等国家实施强制责任保险法是将财产损害与人身损害分了:来规 定,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而我国的保险业处于初始阶段,交强险更是个新生 儿,过早将保险范围扩大对于保险业来讲有害无益。第三,立法应该综合平衡各方, 把财产损失纳入交强险责任范围增加投保人的保费负担,抑制投保交强险的积极 性,不利于强制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重构 、关于赔偿对象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事故受害人的重要保障,其立法宗旨即为社 会弱者提供基本保障,同时鉴于生命的平等性,保险也应该对受害人给予平等的保 障,应该强调平等保护,如果事故受害人因为某些与事故发生无 关的不同情形而不 能得到平等的保护,则有违社会公平的理念,有违强制保险立法初衷。在年 硕士学位论文 ’ ? 发生的一起案例让我们对交强险的保障范围进行思索。年月,行人罗某搭乘 邓某的三轮车去城里购物,当时农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由于天气炎热,邓某将车 门取下,行驶途中,罗某从三轮车上摔下被三轮车压死,此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 任认定,认定邓某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无责任。邓某为罗某办理完丧事以后向 保险公司索取赔偿金,而保险公司以罗某属于车上人员拒绝予以赔付。经调解无效 最终双方诉诸法庭。最终法庭以罗某已经摔到车下故认定为不是车上人员,要求保 险公司加以赔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是否为车上人员的时候是随着时空 条件的变化而转变的,要以事故发生时的条件为依据。实际生活中还有这样的案例: 一辆汽车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及车上其妻子、同时免费搭乘 之汽车的朋友及被车所撞之受伤,、、、同时受重伤需要抢救医疗救治, 而按照现行强制汽车保险法的规定,只有一个人能够得到赔偿,而在四人都需要 医疗救治的同时,两人仅仅因为没有赔偿而伤害不能弥补,未免有损于生命平等 的理念。由此我们加以分析,案例一中如果罗某与另一万某同乘坐邓某车,发生交 通事故后两人都受伤,仅仅因为罗某当时掉下车外,就可以算为受害者,可以得到 赔偿,而另一人就不能被包括于赔偿人员之内,同样的交通事故,同样的责任,尘 命却不加以同样的保护,未免有失偏颇。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的第三人保障范应该 有所扩大:首先,交通事故车辆上驾驶人亲属、无偿乘也者应该包括在第三人范 之内。有人认为行为人造成亲友或者其他无偿乘坐旨的人身伤亡,该受害人捌以亲 属关系或者情谊关系不能向行为人要求赔偿,所以侵害人并没有赔偿的责任也没有 赔偿的必要,我不并认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区别与其他保险之处就在 于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及时弥补受害人之损害,彰显“生命权高于路权静,构建和 谐社会的立法理念,而受害人如果为驾驶人亲属只影响其是否愿意行使赔偿请求权 问题非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问题,只要其请求权存在,则有填补其损害之必要。第 , 二,驾驶员是否包括于第三人视当时情况而定。从案例分析看:年月 王某单独驾驶自己的货运机动车运送瓷器由河北去往北京,在途径保定路段时,由 于发动机熄火王某下车搬运砖头帮助车辆制动,但由于货车溜车,王某别轧成重伤 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交警认定:本次事故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 王某妻子要求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随后, 李某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在抗辩中提 出:依据《交强险条例》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参与投保的机动 车驾驶员不是交强险赔付对象,提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法院认为,王某购 买车辆的同时购买的保险是双方的真实意愿的表示,是有效合同,同时《交强险条 例》中规定,参保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肇事中投保人以及本车合理乘坐人员以外的 其他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都应该赔偿。王某是肇事车辆的操作人员,所以原 告以王某的死亡为由索赔交强险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对于是驾驶入 的赔偿与否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来的,而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实际需要,还有待争议。 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中,毫无疑问开车司机也属于遭受损害的人,而且很有可能 是受害很大的人,然而因为他也是最能够避免意外发生的人,所以驾驶人在汽车交 通事故中,一定程度上也是兼有加害人的身份,所以才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包括在 内的。而事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出现上述案例中出现的事情,不保护开车司机似 有背于交强险善意的立法目标,对于开车司机来讲也有失公允。 故对于驾驶司机 的保护应该视情况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事故发生时司机不在车上,没有 驾驶,对其给与保护未免不可。第四,关于投保人。一般情况下,人们都认为投保 人应该排除在受害人范围之外不予保护,因为交强险的保障对象很明确,就是第三 人,但是笔者认为关于投保人是否属于受害第三人也应该视情况而定,投保人可以 列入受害第三者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本人授权其他合法驾驶人驾驶投保车辆而 发生交通事故时候本人也在车上的;本人离开车辆,因其他合法驾驶人驾驶车 辆致使本人遭受侵害的。故笔者认为,关于第三人的范围应该放宽,以事故发生时 的情况为判断,可以设立驾驶人说或者车辆主体说加以规范,否则就有违交强 险的立法初衷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失去了本法本该有的人性立法光 环。 、关于赔偿内容 关于赔偿内容,笔者认为应该限定在人身损害赔偿,原因主要有: 首先,将赔 偿范围限定在人身损害能够更好实现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立 法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观,财产是有价 的,受损后是可以恢复的,而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目的 就是在于“有效地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公 民的生命’’。?其次,我国的保险业尚不发达,将财产损害强行纳入赔偿范围不符 合我国国情。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保险业还处于很稚嫩阶段,机动车强制责任保 险制度刚刚推行,其理论研究还不深入,社会各界关于其争论很大,强行要求投保 并且居高不下的保费受到质疑。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交强险实施以来,财产案件 索赔高达,大大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从世界范围来看,德国等欧盟国家也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月版,第页. 硕士学位论文 ’ ? 是在社会经济比较发达之后才将财产损害纳入了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并且是对财 产损害人身损害的赔偿原则等加以区分。所以我国就目前的情况看,经济水平还不 够高、保险业还不够发达,为了更好发挥交强险制度的功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 发展,就必须在制定交强险保障范围时立足本国实际,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 超前立法。再次,将赔偿范围限制在人身损害,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使有限财力 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据目前我国的保险环境,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能力十分有限,目 前的投保费用已经是投保人能够承受的最大,而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分配中关 于人身损害赔偿远远不能够满足受害人的需要,达不到立法目的,实际上,在保险 公司经营强制保险的这一年中,财产赔偿占了大部分,而保险理赔手续非常繁琐, 故如果是小额财产赔偿,很多车主往往因为害怕程序手续的繁杂宁愿自掏腰包。事 实上,有车族对于小范围的财产赔偿是可以承受的,而对于大额 的人身损害赔偿却 不能支付,这也是他们投保的原因,而强制保险的意义在于尊重人权,保障受害人 的人身救助,所以将财产赔偿纳入赔偿范围是不符合强制保险的立法宗旨的。何况, 财产保险大大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使得保费不能降低,如果只保障人身损害, 可以提高人身损害的赔偿限额,将有限的财力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硕士学位论文 ’ ?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一学界对第三者应否享有请求权的分歧 、否定说 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第三者不能享有直接请求权理由在于:《条例》规定“被保 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在第条中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 偿保险金?这两条表明,保险金的给付只能由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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