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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申请书

2017-10-18 2页 doc 12KB 1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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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申请书车辆报废申请书 受理单位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联系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7号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条件 1.19座以下出租车、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为8年,不准延缓,其他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 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检测表。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核;3.检验;4.批准。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
车辆报废申请书
车辆报废申请书 受理单位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联系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7号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条件 1.19座以下出租车、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为8年,不准延缓,其他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 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检测。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核;3.检验;4.批准。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 83097080 备注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支队实行首问责任制 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支队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年限(8年)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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