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税务小知识

2017-10-16 23页 doc 131KB 38阅读

用户头像

is_014457

暂无简介

举报
税务小知识税务小知识 税法小知识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 1 第一节税法概述 ........................................................... 1 第二节税法分类 ........................................................... 1 第二章增值税 ..................................
税务小知识
税务小知识 税法小知识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 1 第一节税法概述 ........................................................... 1 第二节税法分类 ........................................................... 1 第二章增值税 ................................................................. 2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 ......................................................... 2 第二节增值税主要内容 ..................................................... 3 7、有关配套设施规定对比分析* ............................................. 8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 ............................................................ 10 第一节南玻集团可能适用的主要优惠政策 .................................... 10 第二节所得税主要内容 .................................................... 12 第四章营业税 ................................................................ 16 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 17 四、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 17 五、甲供料有关规定 ...................................................... 18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 ............................................................ 18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 第二节税法分类 分类税目 增值税 消费税流转税营业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财产税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 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行为税堤围防护费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资源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章增值税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 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思考题: 1、个人和商店(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集团购买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时,供应商可提供的发票类别有哪些, 如果我们要求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说不能开专用发票,我们是否有代 扣代缴义务, 二、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指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以抵扣凭证注明金额为准。 四、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属于流转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由国税局负责征管。 第二节增值税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的依据:现行增值税是以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这两个为依据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 (二)小规模纳税的人认定: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服务暂不实行增值税。 三、税率 1、税率列示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思考题: 2010.1.1日后南玻集团各子公司销售旧固定资产按什么税率缴税,?、2009.1.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2009.1.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区分抵扣进项税与未抵扣), 四、销项税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应税销售额包括: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消费税税金。由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金。 但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费用: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 购买方的,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特殊销售方式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购买方需求量大等原因,而给予的价格方面的优惠。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在这里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税法中所指的折扣销售有别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通常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而折扣销售则是与实现销售同时发生的,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二是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是不同的,销售折让通常是指由于货物的品种或质量等原因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即销货方给予购货方未予退货状况下的价格折让。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三是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得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税法中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的核定,之所以强调销售额与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主要是从保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即征税、扣税相一致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问题,显然会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上的混乱。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正确的应当是: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及进项税额。需要强调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双方应各自开具合法的票据,必须计算销项税额,但如果收到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票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为了促使购货方尽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一般情况下,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押金,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间内返回包装物,销货方再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返还。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逾期”的界定,“逾期”是以1年(12个月)为期限。二是押金属于含税收入,应先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另外,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不能混淆,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收取时便并入销售额征税。 五、进项税 1、抵扣额列表(1、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2、计算的金额。) 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2、不得抵扣的规定: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细则: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总的原则是:销项税额的确定不得滞后;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提前。 6、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7、有关配套设施规定对比分析* (1)增值税有关配套设施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 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2)房产税有关配套设施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3)营业税有关配套设施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4)会计准则有关配套设施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集团许多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可以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 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列举2,300多项明细对集团的固定资产进行一些细分。 (5)对上述四项规定的思考。增值税规定附属设施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房产税规定对附属设施和配套设备要征税;营业税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设备不计征营业税,混合销售中的设备应缴增值税;会计准则规定具有不同使用寿合或经济价值应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资产。如果企业一开始就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如果企业理由充分,能说服税务局的官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局的官员可能不会对设备部分进行税务调整,当然,这可能含有税务风险。 例如:从规划红线外的市政管道接口开始处的水管到房屋内部的水管再到水塔组成了一个给排水系统,按规定,从红线外的市政管道接口开始处的水管到房屋内部的水道应并入房屋价值且要缴房产税,水塔单独计量价值但不用缴房产税。企业在给排水系统原有水管的基础上增加泵后,再添加一部管道组成水循环利用系统。由泵的增加,在会计上是否可以将泵及相关的一些管道单独计价作为设备,是否可以免缴房产税并且抵扣进项税还有待与税务局及专业机构探讨。供汽系统、采暖系统、变电站内的变压器等可能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南玻集团可能适用的主要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西部大开发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适用目录及衔接问题,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的规定执行。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备案。 (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60%。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购进软件加速折旧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八)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 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固定资产监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有关规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类似:1、海关进口设备免增值税的监管规定;2、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监管规定 第二节所得税主要内容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0%)。 三、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收入总额的一些具体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 ?、工资薪金的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社保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比例扣除项目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无形资摊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 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 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 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章营业税 一、营业税计算公式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 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 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歌厅、舞厅、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 高尔夫球、六、娱乐业 5%-20% 保龄球、游艺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七、服务业 5% 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八、转让无形资产 5% 权、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四、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五、甲供料有关规定 营业税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1、建筑安装工程中提供设备的甲供料不缴纳营业税。 甲供料业务因建设方提供的是设备还是材料,处理结果会有所不同:提供设备,施工方不缴营业税;提供材料,施工方应缴营业税。 2、设备安装工程的甲供料范围可扩大至材料。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2000元/月,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表 级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法(元) 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三、思考题: 1、某公司规定,公司给业务员配一台笔记本电脑,该员工在公司工作三年后,电脑归员工所有,会涉及哪些税,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免费旅游是否需纳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是否交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
本文档为【税务小知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