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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急、危、重孕产妇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围产儿死亡评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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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急、危、重孕产妇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围产儿死亡评审报告制度乡急、危、重孕产妇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围产儿死亡评审报告制度 急、危、重孕产妇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一、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急、危、重孕产妇应及时上报医务科,并及时报县孕管办及卫生局。 二、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急、危、重孕产妇未治愈出院者,相关科室应于出院当天填写高危孕产妇报告卡(包括姓名、年龄、丈夫姓名、户口地址、高危因素、联系电话、出院情况、出院日期)报告本院医务科,医务科应于3天内书面报告县孕管办,由县“孕管办”负责追踪。 三、医疗保健机构遇急、危、重孕产妇需要转院的,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上级医疗机构联系,及时转诊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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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急、危、重孕产妇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围产儿死亡评审报告制度 急、危、重孕产妇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一、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急、危、重孕产妇应及时上报医务科,并及时报县孕管办及卫生局。 二、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急、危、重孕产妇未治愈出院者,相关科室应于出院当天填写高危孕产妇报告卡(包括姓名、年龄、丈夫姓名、户口地址、高危因素、联系电话、出院情况、出院日期)报告本院医务科,医务科应于3天内面报告县孕管办,由县“孕管办”负责追踪。 三、医疗保健机构遇急、危、重孕产妇需要转院的,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上级医疗机构联系,及时转诊并有医护人员接送,做好交接登记。如有困难,应报告县“孕管办”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联系。 四、辖区内发生孕产妇死亡,村级(社区)应在24小时内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立即报县“孕管办”。 五、各医疗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病例,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地址、户籍地、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报告县孕管办,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及死因诊断。 围产儿死亡评审报告制度 为总结、医疗保健机构围产儿死亡情况,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围产儿死亡率,为规范工作,特指定本评审制度: 1、在院内住院或出生的孕满28周至出生7天内死亡的胎婴儿均应进行围产儿死亡评审,并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20天内向县妇幼保健院报告。 2、各有关科室对每一例围产儿病例在病案归档前均应组织讨论。 3、科室每月将围产儿死亡评审记录及报告卡经科主任审查后交医务科,医务科每半年组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对较特殊病列进行讨论,并详细记录,存档备案。 4、成立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由分管院长为组长,妇、儿保科级医务科的业务骨干组成。 5、每半年组织一次围产儿评审,做好全乡围产儿死亡病例的汇总和上报工作,将典型的围产儿死亡病例讨论情况报县妇幼保健院,并及时向村级反馈。 6、围产儿死亡评审后应作出结论,即属“可避免死亡”、“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或“不可避免死亡”。并针对围产儿死亡评审情况提出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7、配合县妇幼保健院负责落实围产儿病例的汇总上报工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报告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并每年组织漏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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