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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之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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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之宣传标语之 , 1、庄稼被淹误一季~孩子失学误一代 2、依法治教~依法执教~依法兴教 3、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民族素质 4、事业成败缘于知识~国运兴衰系于教育 5、招用童工~法理不容 6、有田不耕仓库虚~有书不读子孙愚 7、孩子辍学~父母之过 8、科教兴国~读书发家 9、送子上学堂~小康有保障 10、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11、党以重教为先~政以兴教为本~民以助教为荣 12、送子入学~是每位家长应尽的义务 13、穷则思变~变则兴教 14、今天失学~等于明天失业 15、今天的教育就是明天的经济...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之宣传标语
之 , 1、庄稼被淹误一季~孩子失学误一代 2、依法治教~依法执教~依法兴教 3、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民族素质 4、事业成败缘于知识~国运兴衰系于教育 5、招用童工~法理不容 6、有田不耕仓库虚~有书不读子孙愚 7、孩子辍学~父母之过 8、科教兴国~读书发家 9、送子上学堂~小康有保障 10、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11、党以重教为先~政以兴教为本~民以助教为荣 12、送子入学~是每位家长应尽的义务 13、穷则思变~变则兴教 14、今天失学~等于明天失业 15、今天的教育就是明天的经济 16、今天的辍学生~就是明天的贫困户 17、治穷先治愚~治愚先治教 18、学生辍学~家长违法 19、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普九成果 20、努力实现高质量、高水平普九目标 “” 21、家庭社会齐抓共管~描画普九蓝图 “” 22、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23、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是每位父母的应尽义务 24、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基本国策 25、放任未成年人弃学是一种违法行为 26、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 27、只有知识才有力量 28、谁占有人才谁就占有市场 29、谁占有知识谁就占有财富 30、人从书里乖~富从书中来 31、国因人才兴~家因知识富 32、普九普九~国有前途,普九普九~家有奔头 33、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提高全民族道德文化素质 34、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提高依法治教意识 35、提高普九整体水平~构建五峰和谐社会 “” 36、深化农村基础教育改革~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37、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38、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教育工作~为教育事业作贡献 39、发扬尊师重教风尚~实施科教兴县战略 40、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4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42、优先发展教育~建设教育强区 43、深化教育体制~加快教育发展步伐 44、巩固 普九成果~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 “” 45、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全民有责 46、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国民素质 , 新《义务教育法》宣 传 材 料 1986年制定和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第一次把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作为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件大事提出来,在促进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上功不可没。 ,,年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出台,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备受全社会瞩目。 被称为中国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月,,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今年,月,日付诸实施。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何新意,对未来教育发展将产生哪些影响,既关乎国家大计,又涉及社会民生,为全社会所高度关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经费、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章,共63条。 凸显免费性和强制性 免收学杂费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一个根本性的条款,首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免费原则,首次明确了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法律规定明确下来,改变过去“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模式。“财政保障”,明确了国家在义务教育基本投入上的法律责任,即所谓“托底”或“补足”的责任。由此,长期以来困扰义务教育发展的投入严重不足问,将有望得到根本解决。和国家取消农业税一样,义务教育免费原则的确立,是我国两千多年来教育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的一项重大转变,是由“人民教育人民办”向“义务教育政府办”的根本转变,必将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有专家认为,义务教育就其最初的含义而言,就是一种“强迫教育”,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手段迫使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伴随着义务教育强制性的必然是义务教育的免费性,这是因为如果不能解决由于经济能力的原因而上不起学的问题,则强制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教育的强制性必然带来教育的免费性。 法律处处体现均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涉及人才培养、社会公平的问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均衡发展,从法律上提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所有的学生都能享受良好的、平等的教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因材施教,面向全体学生。这既体现了教育的公平性,又能使学生从小就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虽然没有专门就义务教育的均衡问题单写一章,义务教育向均衡化方向发展,则是在法律上首次提出的方方面面都涉及到了义务教育的均衡问题,并且有了法律保障。这个均衡化目标,既要在基本教育条件上缩短城乡差别和东西部差别,又要在同一地区满足教育公平的要求。比如,在城市里重点学校设立带来的“择校费”、赞助费等问题,阻碍着义务教育在同一地区的均衡化发展。新法对贫困地区和农村实行基本保障和政策倾斜,在城市在基本教育条件上强调义务教育的普及性和无差别性,长期为人诟病的“择校费”、赞助费有望退出历史舞台。 此外,新法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特殊学校的学生、农村学校等都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问责制有法可依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适时引入政府问责,政府在义务教育体系中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得以强化,教育部门在提供义务教育服务过程中的责任义务得以明确,将当前义务教育的再发展委于政府一身。 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经费保障,在法律第六章规定得非常清楚,尤其是对于各级政府的经费保障。国家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这几条内容,将各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得非常清楚。而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一条,即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第六章的规定,都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不论哪个层次或哪个部门。 由于问责制可以得到依法落实,行政问责完全可以助力制度纠偏。 义务教育质量要求更高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就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师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改进教学方法。既要让学生学好必备的基础知识,又要开拓学生的思维,培养创造能力,为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创新型国家奠定基础。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学校管理、教师教学等方面都作了专门而相当具体的规定,其实国家希望通过办学来保证教学质量,改变影响素质教育推进的应试教育倾向。所有这些都是基于推进素质教育,改变应试教育模式出发的,这么具体的规定在以前是没有的。 宣传材料二: 更好体现义务教育本质要求 ,,专家解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四大亮点 2006-06-30 6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20年来的首次修订,既关乎国家大计,又涉及社会民生,各界高度关注。究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何新意,对未来教育发展将产生什么影响,记者为此采访了几位专家,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亮点部分予以解读。 亮点一:免费性和强制性原则更为凸显 法律原文: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陈忠林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三系主任免收学杂费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一个根本性的条款,一个亮点。义务教育不仅是学生有义务来就读,国家更有义务提供义务教育保障。从世界范围看,义务教育一个免费性,一个强制性,这是具有共性的。从法律上看,免收学杂费以及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让作为公益事业的教育有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劳凯声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义务教育就其最初的含义而言,就是一种“强迫教育”,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手段迫使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伴随着义务教育强制性的必然是义务教育的免费性,这是因为如果不能解决由于经济能力的原因而上不起学的问题,则强制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教育的强制性必然带来教育的免费性。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从强调个人的义务转为强调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要求政府举办足够的学校,培养必要的师资,实施统一的办学标准并创造必要的条件,使所有的人都可以进入学校接受法律规定的教育。 亮点二: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 法律原文: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柳斌 全国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突破了过去的“以县为主”的体制。新的“以县为主”是“管理以县为主”,而投入要实行“省级政府统筹落实”。县级政府必须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县级财力不足的由省级政府予以平衡。中央财政加大对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这样就能把经费预算落到实处。义务教育经费由在预算中与其他经费混为一体向单独列项转变,各级财政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可以增加透明度,便于审核、监督。中央和省对县里的财政转移支付由内部操作向公开透明转变。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分担体制由责任不明确向责任清晰和明确转变。中央政府将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省级政府也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来确保义务教育的经费能全额纳入预算。原来只讲各级政府分担,没有明确到底谁拿多少,谁负多少责任。今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将明确划分责任,分项明确各自的分担比例。 乔守玮 全国人大代表、呼和浩特二中校长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转变改善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令人瞩目的亮点。这将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办学经费困难起到缓解作用,对进一步保障贫困子弟享受义务教育,对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亮点三:更强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法律原文: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程立新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衡山县岳云中学副校长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均衡发展,从法律上提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所有的学生都能享受良好的、平等的教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因材施教,面向全体学生。这既体现了教育的公平性,又能使学生从小就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劳凯声: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涉及人才培养、社会公平的问题。这个问题是立法当中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中国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历史、文化的原因,教育资源总量差异巨大,从而导致地区之间教育质量的明显差异。这导致公民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受到影响。随着时代进步,老百姓要求接受平等教育的意愿逐渐增强,而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实际仍在逐步扩大,这导致教育均衡发展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出台,在资源公平的配置上作了许多规定。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帮助落后地区提升义务教育实力,来缩小地区差异,这些有利于落后地区比较好地发展教育,保证公民享受公平教育的权利。这次立法还从教学质量保证的角度来缩小不同地区的差异,其实这也体现了均衡发展的精神。 亮点四:对义务教育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法律原文: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程立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就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师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改进教学方法。既要让学生学好必备的基础知识,又要开拓学生的思维,培养创造能力,为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创新型国家奠定基础。 劳凯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学校管理、教师教学等方面都作了专门而相当具体的规定,其实国家希望通过规范办学来保证教学质量,改变影响素质教育推进的应试教育倾向。所有这些都是基于推进素质教育,改变应试教育模式出发的,这么具体的规定在以前是没有的。 扫 盲 工 作 宣 传 材 料 (一)公元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如期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战略目标。 2001年3月2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也显示: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和识字很少的人)是8507万人,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比率已由15.88%下降为6.72%。而青壮年文盲的比率已下降到了5%以下,从而实现了我国政府90年代初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重要目标。 在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在一个经济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经过近50年的不懈努力,使文盲比率由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的80%以上下降至2000年的6.72%,这是20世纪中国教育史上最有标志性的成就,是中国教育史上最辉煌的篇章。这一重要目标的实现不仅意味着我国教育取得了最辉煌的成就,同时也意味着我国的人口素质有了一个明显的提高。 这一重要目标的实现还意味着我国政府兑现了对世界的承诺。“消除知识差距,将全球每个居民受教育的权力变成现实”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教育领域行动的两项主要目标之一。扫除文盲则是该项目标的主题。1987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1990年为国际扫盲年。目的是实现2000年以前扫除文盲的行动计划。中国作为世界大家庭中的主要成员,世界上文盲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理所当然地要为在2000年以前扫除文盲而努力奋斗。 (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人口大国和文盲众多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度里,政府和人民是经过怎样的努力,才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主要目标的呢,其基本的经验是: 党和政府的重视是扫除文盲取得成就的根本保证。 其一,国家把“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同“全国基本普及义务教育”作为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并写进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从而明确了接受扫盲教育是每个文盲的责任和义务,确立了扫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使扫盲工作在我国具有了更高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其二,国家制定了扫盲政策和切实可行的扫盲规划。我国自1950年开始组织实施扫盲工作以来,根据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的不同情况,扫盲工作开展的不同特点,制定了一些重要的、综合性的政策文件。 1992年我国政府制定了到2000年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规划:到2000年,在全国90%人口居住的地区,基本扫除15-50岁的青壮年文盲,使青壮年的非文盲率达到95%以上,脱盲人员的巩固率达到95%以上。并实行分类指导、分期达标的具体步骤。正因为制定的规划目标是符合我国客观实际的, 既承认区域间经济、文化、教育之间的差异,提出不同的目标要求,防止过去不切实际的“一刀切”做法,使实现目标的总体统一性和实施过程的变通性有机结合,最终实现了扫除文盲规划目标。 其三,扫除文盲既是一项具有广泛群众性的文化学习运动,又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社会活动。因此,扫除文盲教育不应仅由教育部门独立完成,而是应当由教育部门与非教育部门、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以及热心于扫盲教育有识之士协调联系,共同实施完成的事业。 做好学龄儿童的入学和巩固工作是我国扫盲取得成就的基本方针。 一个国家成功的扫盲运动是与教育部门做好学龄儿童的入学和巩固分不开的。要实现扫除文盲的目标,必须充分利用学校的校舍、师资动员更多的适龄儿童入学并完成初等教育学业,堵住新文盲产生的渠道。1986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把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我国教育有了突破性的进展,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都有了明显提高:1985年全国小学在校生13370.2万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95.9%,2000年为3013.25万人,适龄儿童入学率为99.11%,小学毕业生升学率由68.4%上升到94.89%。15年提高了26.49个百分点。同时,各地教育部门还将十五岁以上没有入学的文盲和流动的辍学生收回小学校,参加普通补习班和少年速成班的学习,这样便堵住了新文盲产生的渠道。 同时,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扫盲成果,防止脱盲人员复盲是实现扫盲目标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它直接涉及农村成人教育的发展,包括农村业余初、中等教育,农民的实用技术等。扫盲后继续教育的发展,可以进一步激发文盲学习文化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限制复盲现象的发生。 几十年的扫盲实践使人们深刻地认识到普及农村初等教育,做好学龄儿童的入学与巩固工作以及发展农村成人教育对扫除文盲的意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抓好农村基础教育就堵不住新文盲产生的途径;不发展农村成人教育,扫盲后继续教育,扫盲已经取得的成果就会得而复失。人们将这一认识上升为理论,变为一项扫盲工作的基本方针,即“一堵,二扫、三提高”。 引导学习需求,扫除文盲与生产、生活紧密结合是我国扫盲取得成就的基本措施。 政府一方面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发展农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扫除文盲的重要意义,利用那些通过学习文化技术而发家致富的典型,激发文盲学习文化科技知识的愿望和积极性。一方面在扫盲教育的内容方面和他们的生产、生活紧密结合。不仅包括识字、阅读、写作、记账等文化知识,还包括国家大政方针、民主法制、公民意识、卫生健康等内容,特别是根据文盲学员的需求,讲授有关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生产技术知识。针对妇女文盲的特点和需求,增加妇幼卫生、家庭教育和家庭理财等内容。把传授文化知识与传授实用技术结合起来,学会一项或几项技术,改变其传统、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改善其生活质量。少数民族地区的扫盲还增加民族风俗传统文化等内容。 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不同,风俗习惯不同,采取灵活多样扫盲形式,根据当地文盲的不同情况,或集中、或分散、或班级或小组,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 (三)尽管我国在2000年已经“实现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但是,从我国剩余文盲及扫盲工作的现状看,继续开展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巩固和扩大扫盲成果仍然是一项繁重而艰巨的任务。 从剩余文盲的现状看,8500万成年文盲和2000万不能读书看报与现代文明隔绝的青壮年文盲令人心情沉重。这些文盲大都生活在经济、教育发展比较落后的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经费短缺、教育基础较差、文化生活匮乏、信息闭塞、意识落后,扫盲的组织和动员困难较大。 从扫盲工作的现状看,我国的扫盲教育水平不高。一方面,这些年来我国的扫盲教育大都带有运动性和突击色彩,尽管可以造成强大的声势和热烈的扫盲气氛,但往往容易追求那种轰动一时的场面效应,追求入学率、脱盲人数和比率,片面地强调速成而忽视扫盲教育的质量。而扫盲目的的偏差又会使一 些地方弄虚作假。另一方面,我国所谓脱盲的主要标准,仍旧停留在“农村居民能识读1500个汉字,城镇居民2000个汉字”层次上,对于迅速走向现代化的中国社会而言,这一标准显得还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成人自身发展的需要。此外,我国的“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充分考虑了中国文盲人口众多的实际情况,附合中国的国情。但国际通用的“统计指标”是成人识字率,而成人识字率目前我国只达到91%,作为一个国家人口素质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国家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和排序中,我国居中等偏下水平。 因此,我们切不可因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和赞许而沾沾自喜,停止不前。目前我国的扫盲还只是扫“文字盲”而不是扫“文化盲”,我们的扫盲标准还只是低水平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的扫盲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我们扫盲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和艰巨。现在国家教育部已经全面部署了“十五”期间的扫盲工作,“巩固扩大扫盲成果,支持西部地区扫盲攻坚战,坚持进行扫盲课程和教学改革”成为扫除文盲新的工作重点。同时强调:坚持把扫盲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强各级政府对扫盲工作的领导;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扫盲工作;深化扫盲课程和教学改革,提高扫盲的实用性;坚持"一堵、二扫、三提高"的基本方针;坚持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等等。 这将会使我国的扫盲工作更上一层楼,取得更辉煌的成就 学习新《义务教育法》辅导讲座 一、为什么重新要修订《义务教育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义务教育法》,18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20年来,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社会各方面对义务教育提出新的要求,一些新的情况都要通过法律解决。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教育部在接到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和提案后,在当年底就启动了修订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工作,并在2004年6月提出修订稿,63条。并上报国务院,经过国务院法制办一年多的修订工作后,在今年年初将修订草案上报到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 为什么要修改, 1、全世界基础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全世界,近90%的国家施行义务教育。这其中,包括99%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有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95%贫穷落后的资本主义;其中,也包括除中国之外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比如,长年依赖中国经济援助的朝鲜人民共和国。世界上只有少数非洲国家,不实行义务教育。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没有充分体现 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后,老百姓都以为实行义务教育后,上学就不用交钱了。事实并非如此, ,其中一部分用来给民办教师发工资。有干部向老还要交杂费、集资费,农民还要交“三项提留五项统筹” 百姓解释:义务教育就是国家、集体、个人都要尽义务。 3、1986年《义务教育法》落实不好 按照专家估算,义务教育法实施之后的二十年里,全国至少有1.7亿适龄少年未完成初中教育,将近2004年全国初中在校生的三倍;近0.8亿适龄儿童未完成小学教育,相当2004年全国小学在校人数的70%。(教育部的资料只能查到2003年的,查到了国家统计局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年鉴公布的是2004年的数据,所以和2004年比较) 4、义务教育发展到新阶段需要修改义务教育法 这次修订的背景是:党和国家对教育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要落实,成功的经验要吸纳,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使义务教育在推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解决。 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但法律已落后于现实。 ——通过修订使这部法律更充分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有力的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落实。 ——通过修订进一步明确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强制性和义务性。使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更加名副其实。 ——通过修订解决增加教育投入、实现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四个关键词”回应教育热点:经费——明确了政府投入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违法也要问责;均衡——缩小学校间办学差距,不得分重点和非重点;免费——西部农村已经免杂费,中部地区两年内完成;收费——违法乱收费用要退还,直接责任人从严查处) 5、是社会和个人发展的需要。 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要变人口劣势大国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新义务教育法彰显人本理念,体现国家意志,利于和谐社会,功在百姓民生。其意义在于: 1、标志着全民免费义务教育的开端。 2、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与实施,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3、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和时代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吸纳了近年来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出台的新政策,致力于解决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此次修改义务教育法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修订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将对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新《义务教育法》的特点 与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相比,新《义务教育法》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有9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不能不提。 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 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实际上,过去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这一新规定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过去的18条《义务教育法》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较差,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执法力度。 七大亮点: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新在哪里, (一)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从义务教育本身来说,它本来就有免费的意思。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没有强调和突出免费的概念,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由于我们是穷国办大教育、大国办穷教育、人民教育人民办,所以我们淡化了免费的特点和要求。 新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在附则中提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今年春季开学时,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5000万学生的学杂费已经免除;明年春季开学时,免费义务教育将推广到中部和东部地区,惠及全国农村所有的孩子。 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加快工作步骤,积极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 (二)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个机制首先体现在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所以,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三)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谁都知道,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没有教育机会的均等,就谈不上社会公平。而义务教育的公平是最基本的教育公平。义务教育既然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就应该让社会成员公平的享受;要让社会成员公平的享受,产品规格就要差不多,义务教育就必须均衡发展。 2005年12月1日《南方周末》登载了题为“义务教育最大的„黑色幽默‟:铜陵奇迹”的文章。文章说,安徽铜陵,一个仅有70万人口的小城,却是中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人间天堂”。原来,在这个城市,“学校没有好坏之分,只有远近之别”;在这个城市,盛行于整个全国的“择校风”已然风平浪静。不久前,国家有关领导曾就“铜陵推行教育均衡、消除择校风”作出批示,对“铜陵奇迹”给予充分肯定,要求认真调研总结经验。 铜陵积十年之功,创造了一个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范例。那么,创造“铜陵奇迹”的成功经验到底是什么呢,当地分管普教长达12年的教委前副主任汪其惠给出了答案:“我们只不过是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照做了而已”。 “铜陵经验”是如何运作的呢,无外乎是“取消小学及初中重点学校,取消初中升学考试”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定向切块、扶持弱校”。这些做法都是多年来被念得令人麻木的“老经”了,并不是什么新经验。 可是,就是因为法律规定遵守得好,落实到位,可怕的“择校风”就真的刮不起来了,当地的义务教育就真的实现均衡发展了。 原来,创造“铜陵奇迹”的最大成功经验,竟然就是“遵规守法”。一个并没有推行任何教育创新举措的城市,仅仅靠“遵规守法”,却成了中国义务教育成功的一块“示范地”;一个合乎基本法律制度的实践模式,人们却把它视为“成功范例”,这不得不发人深省。所以,有人说,“铜陵奇迹”不是什么教育的“成功范例”,它是中国义务教育最大的“黑色幽默”。均衡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 乱收费导致”上学难上学贵”。人民群众对教育乱收费非常反对。新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如果乱收费,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 这次修订,把素质教育明确的写进法律,对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义务教育做什么,就是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义务教育不是简单的应试教育、分数教育,而是以素质为导向,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在义务教育方针、目标的指导下,新法对教育教学作出了规定。那就是,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六)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确保安全是进行教学活动,实施义务教育的前提。针对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修订时把保障校园安全写进了法律。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七)、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最重要的是,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职务和工资作出新的规定。第30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31条重申“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义务教育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每个公民必须接受的法定教育,学校是承载义务教育的主体,肩负着“控辍育人”的光荣职责,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高标准、高 质量实施义务教育,营造全社会重视教育、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根据谷城县教育局《关于认真开展义务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通过扎实有效的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对义务教育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增强教师依法施教、实施素质教育的观念,增强广大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及全社会支持教育、发展教育的观念,明确义务教育责任,充分调动其送子入学和保学受教的积极性。 二、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三、宣传重点 1、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 新修订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充分体现了时代性和创新性的结合,在保证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2、大力宣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该规定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就有关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表述。做好该法规的宣传对于有效控制学生辍学、规范社会就业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3、大力宣传农村义务教育免杂费政策。 上学不交学杂费,是一件前无古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我校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做好“免补”政策的宣传工作,使这项惠农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活动时间 2007年9月1日——2007年9月31日 五、活动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9月11日前完成) 1、成立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方案。 2、书写标语、悬挂过街联、出好义务教育的宣传专栏、黑板报。 3、通过“带法回家”、组织学生向家长和亲朋好友宣读《义务教育法》,向广大家庭、父母和适龄少年、儿童宣传义务教育法。 (二)集中宣传、学习提高阶段(9月11日—9月26日) 。 1、学校将通过教师会,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特别是《义务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及主要变更内容。教师在上课时,根据教学实际,有机地渗透教学《义务教育法》。 2、团总支、少先队要通过宣传橱窗、校园广播、黑板报等普及《义务教育法》知识。 3、各班要以主题班会、手抄报等形式,宣传、普及《义务教育法》知识。 4、9月16日组织学生到马厂集上进行义务教育宣传。 5、9月25日学校召开一次家长会,以家长会为契机,积极做好村民思想工作,形成合力,保证《义务教育法》的顺利贯彻与实施。。 6、我校将根据上级安排,适时开展《义务教育法》知识测试,提高《义务教育法》的 宣传教育实效。 (三)总结阶段(9月26日—9月31日) 1、认真检查我校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梳理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2、进行总结,上报有关材料。 六、活动要求: 1、各处室、各年级要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本方案,周密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此次学习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 2、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交杂费的相关政策,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3、要把义务教育宣传月活动与学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四个结合”:一要与提高义务教育管理水平相结合。学校要摸清学生底子,健全学生档案,建立有效的控辍机制,形成全员控辍的合力。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和师德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多把注意力投入到学困生身上,帮助他们不断增强学习的信心,为其顺利完成学业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二要与劝学回校相结合。充分利用宣传月的时间,通过召开家长会、教师家访、给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劝导辍学学生家长尽快送子返校接受法定教育。三要与建立贫困生救助体系相结合。以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切实调动社会各阶层的支教积极性,引导他们伸出援助之手,建立贫困生救助基金,同时用活、用好“两免一补”政策,尽最大努力救助贫困生,确保不让一个贫困生失学。四要与贯彻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加强部门管理,构建和谐校园。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讲座: 时间:2006年9月6日 地点:学校多媒体教室 主讲:蔡金成 参加人员:一年级全体家长 各位家长,下午好~感谢你们在白忙之中安排时间,配合学校参加今天的家长会,现在我想占用大家一点时间和各位家长们一起学习最近全国人大新修订的、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的国家,有很多部健全的法律,我相信在座的各位能了解很多很多,但是,对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肯定知之甚少。那么,就有必要让你们了解这部法律。 “所谓义务教育,是指儿童、少年有义务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同时亦指政府有义务免费为少年儿童提供相应的学习条件和环境。”它所关联的对象是社会、学校和家庭。现阶段我国采取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即从小学一年级至初中毕业。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今年的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 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已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与86年颁布的相比有九大突破,因时间关系,这里我们就最容易理解的几点学习一下: 1、“义务教育法最突出的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就是以人为 本、保障权利。”-----义务教育法通过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并 依法保障我国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全面发展的权利。 新义务教育法突破了过去的“以县为主”的体制,是它的第二大 亮点。新的“以县为主”是“管理以县为主”,而投入要实行“省 级政府统筹落实”。县级政府必须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 若财力不足的由省级政府予以平衡。中央财政加大对省财政的转 移支付力度,这样就能把经费预算落到实处。义务教育经费由在 预算中与其他经费混为一体向单独列项转变,各级财政义务教育 经费单列,可以增加透明度,便于审核监督。 2、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首次提出,“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 费。”-----“过去我们讲的义务教育并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人 民群众还承担着很多责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从法律层面上真 正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免收学杂费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 法中一个根本性的条款、一大亮点。义务教育不仅是学生有义务 来就读,国家更有义务提供义务教育保障。从世界范围看,义务 教育一个免费性,一个强制性,这是共性。从法律上看,免收学 杂费以及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让作为公益事业的教育有 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长期以来,经费短缺是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首要责任,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经费有了稳定的来源,将有力保障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湖南采取:先免书费,再免杂费,后补生活费,分步实施,三年到位 3、“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义务教育法不仅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原则,而且制定了一系列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违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原则要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第三大亮点,强调义务阶段学校的均衡发展,从法律上提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所有的学生都能享受良好的、平等的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涉及人才培养、社会公平的问题。我国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历史、文化等原因,教育资源总量差异很大,从而导致地区之间教育质量的明显差异。法律在资源公平的配置上作出了许多规定。并从教学质量保证的角度来缩小不同地区的差异,这也体现了均衡发展的精神。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法律也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例如:与城里孩子入学一视同仁、同样减免学杂费、就近入学等政策。 据了解,长沙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小学生167689人中,农民工子女达35324人,占总数的21.1%。有资料显示,目前长沙市有较固定工作场所的进城务工农民约42万人,其中青壮年占86%,他们的子女大多在接受或准备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市内85%以上的公办中小学校接受了农民工子女就读,而农民工子女超过在校学生总数50%的学校每个区在5至8所左右。 农民工子女进城就读的总量急剧增加,使得城区教育资源短缺现象日趋严重。由于提供了“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统筹安排、一视同仁”的制度保障,从2004年至2005年,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共增加农民工子女7000余人,增幅达到40%。据预计,近期每年还将以5000人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08年,长沙市农民工子女将增至5万人。按500人一所学校的规模来测算,相当于要增加学校100所,新增生均公用经费总额缺口年均将达到500万元左右,财政一时难以弥补。 就拿我们学校来说,---定点---以前---现在---学校压力(班额、设施、编制、代课)---教师负担---要求理解---支持 因为时间关系,今天就和大家谈到这里,以后有机会再一起学习,谢谢大家。 新《义务教育法》专题讲座 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义务教育法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从20年前的18条到今天的63条,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对照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四次会议通过义务教育法有许多突破与亮点。 纵览新义务教育法,八章63条,此次修订的内容涉及到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更进一步明确了在义务教育发展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也标志着义务教育将由依靠人民办教育转变为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办教育。由过去的人民教育人民办转变为人民教育政府办。不难看出,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义务教育事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也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推进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实施高质量的义务教育的热切期望。这部重要法律内涵丰富,亮点多多。 一是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义务。第2条: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二是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由政策指导上升到法律规定。新义务教育法其中有五条内容都涉及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如:第35条规定,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学招生办法,注重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这些规定,是对中国特色义务教育发展规律深入探索和认识的新成果,充分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新的教育理念。新《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为全面贯彻教育 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核心和灵魂就是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新义务教育法从政府职责、基本办学标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等方面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了方向性规定。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均衡地设置学校,均衡地拨付教育经费,对于我们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办好每一所学校,关爱每一个学生,保障农村地区、边远山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弱势群体平等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制度。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第六章共9条专门规定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第42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在第四章共6条中,明确指出,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教师。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3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六是义务教育法新确立“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这是对现行教师职务制度的进一步深化与完善,特别是小学教师今后将不再评中学高级教师,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职务直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过去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这一新规定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 七是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八是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第七章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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