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每组的申购人资格号按摇出顺
5.每组的申购人资格号按摇出顺序依次进行第二次分组,经二次摇号确定房号,并生成《广元市利州区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配售结果》。
(三)摇号产生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名单必须经监督人员、公证员签字确认。
(四)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通知申购人。
(五)通过摇号没有中签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直接进入下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摇号,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六)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公共公益设施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和特别困难家庭,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不参与配售摇号优先安排,并由实施拆迁的部门通过摇号方式分配到具体房号。
六、配售摇号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配售摇号抽签邀请区人大代表2人、政协委员委员2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1人与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房申请人代表3人共同组成现场监督人员,对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配售进行现场监督,邀请公证机关对配售摇号进行现场公证,并由新闻媒体予以全程监督。
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通过审查、公示、摇号获得购买资格后,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发《广元市利州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认定通知书》。
八、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
获得购买资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发的《广元市利州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认定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单位签订购买合同。
九、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以原销售价退回其购房款,注销购房合同(若房屋已装修,装修费用不予退还),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婚姻状况和住房条件、提供虚假证明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的。
3.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后超过一年未入住,造成经济适用住房闲置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出租、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
5.以其他方式骗购经济适用房的。
(二)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作出取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或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购买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在决定生效后购买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经济适用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党员干部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收回其购买的住房同时,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提请其所在单位或纪检机关对其进行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经济适用住房在配售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
,要依法追究负有相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安居房的配售严格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规划和建设局、区民政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实施
》的通知
广利府办发〔2010〕65号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利州区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
工作实施方案
进行农产品产地准出,是促进农业
化的有效途径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事关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社会和谐稳定,将有力推进我区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下简称"三品")的发展。为认真贯彻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为基础,以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产地准出为切入点,通过对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基本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销售、消费无公害,确保广大市民消费上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二、工作目标
至2012年,全区建立比较完善的农业生产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主体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农产品生产单位全部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农业政策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联动长效机制,全面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明显提高,建立农业生产环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市场准入工作的有效对接。
三、农产品准出的范围
蔬菜:全区蔬菜生产企业、蔬菜专业合作社(协会)以及宝轮镇、大石镇、荣山镇、盘龙镇、赤化镇、龙潭乡等城市调节蔬菜基地。
水果:全区水果生产企业、水果专业合作社(协会)以及经认证的无公害水果生产基地宝轮镇、大石镇、盘龙镇、赤化镇、龙潭乡、金洞乡。
食用菌:全区食用菌生产企业和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协会)生产的食用菌及金洞乡。
肉类:全区肉类生产企业和肉类专业合作社(协会)及经认证的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龙潭乡。
禽蛋:全区禽蛋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协会)以及经认证的无公害养殖场广元市万源种鸡场。
水产品:全区水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协会)以及经认证的无公害养殖基地白龙湖(三堆镇、金洞乡)。
四、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条件
凡是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三品"生产(养殖)基地、标准化生产(养殖)基地生产的上述产品,从生产环节进入流通领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产品生产过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