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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7 40页 doc 68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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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权力运行图完整权力运行图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批公开运行流程图 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审 申请人提出申请 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 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资料不全 5日内一次性 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 告知申请人; 告知申请人补 接受申请筹备成立、受理审查 退回资料 正资料 符合受理条件 材料不合格 要求申请1、发受理通知; 人限期修2、主办人审查材料,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经补正仍不符合受改、补报(7个工作日) 理条件或超过补正资料 期限 科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13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民间组织管理 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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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权力运行图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批公开运行流程图 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审 申请人提出申请 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 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资料不全 5日内一次性 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 告知申请人; 告知申请人补 接受申请筹备成立、受理审查 退回资料 正资料 符合受理条件 材料不合格 要求申请1、发受理通知; 人限期修2、主办人审查材料,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经补正仍不符合受改、补报(7个工作日) 理条件或超过补正资料 期限 科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13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民间组织管理 办公室 责任人: 主管局长进行审签(15个工作日) 温廷佳 经办人: 仪树艳 局领导签批(20个工作日) 电话: 6201518 60个工作日 准予许可的 不予许可的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决定书 (4个1、发不予许可通知书;2、告知理由; 工作日) 3、退回资料 存档 (1个工作日)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筹备申请书;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50 个;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有的名称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 ?有固定的住所; 证明;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草案。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 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 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公开运行流程图 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审 申请人提出申请 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 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 5日内一次性 资料不全 告知申请人; 告知申请人补 接受申请成立、登记、受理审查 退回资料 正资料 符合受理条件 材料不合格 要求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受1、发受理通知; 人限期修理条件或超过补正2、主办人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期限 改、补报(5个工作日) 资料 科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民间组织管理 办公室 主管局长审签意见(5个工作日) 责任人: 温廷佳 经办人: 局领导签批(10个工作日) 仪树艳 电话: 6201518 30个工作日 准予许可的 不予许可的 1、发不予许可通知书;2、告知理由;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通知书和登记 证书(4个工作日) 3、退回资料 存档(1个工作日)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成立登记申请书;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章程草案并附软盘; 50 个; ?社团负责人名单;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社团理事常务理事名单; ?有固定的住所; ?社团会员名单;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该社团已建立社团日常办事机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 构及党组织的证明; 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成立登记有关表格5份;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党政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需提交领 导干部兼职批文。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第四章 2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公开运行流程图 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审 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 申请人提出申请 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资料不全 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接受申请变更登记、受理审查 正资料 符合受理条件 材料不合格 要求申请1、发受理通知; 人限期修2、主办人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改、补报(10个工作日) 资料 责任科室: 科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 民间组织管理 30个工作日 办公室 责任人: 主管局长签批(5个工作日) 温廷佳 经办人: 仪树艳 准予许可的 不予许可的 电话: 6201518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通知书和登记 证书。(10个工作日) 1、发不予许可通知书;2、告知理由; 3、退回资料 存档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社团变更登记申请; ?社团章程草案(已经会员大会通过的); ?社团负责人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载明出生年月、工 作单位及职务、电话; ?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载明社团变更登记履 行的民主程序,法人签字); ?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登记的意见;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1211)(一事填一表);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20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1205); ?党政机关副处长以上领导干部兼营任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 的需有兼职批函(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社团登记证书正、副本; ?审计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变更法人必备)。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第四章 3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公开运行流程图 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审 申请人提出申请 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 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资料不全 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接受申请注销登记、受理审查 正资料 符合受理条件 材料不合格 要求申请1、发受理通知; 人限期修 2、主办人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改、补报(6个工作日) 资料 科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 主管局长审签意见(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30个工作日 民间组织管理 局领导签批(5个工作日) 办公室 责任人: 温廷佳 经办人: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通知书,收缴 仪树艳 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 (3个工作 日) 电话: 6201518 存档(1个工作日)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 ?自行解散; 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分立、合并的;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清算报告书。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第四章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公开运行流程图 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审 申请人提出申请 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 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 5日内一次性 资料不全 告知申请人; 告知申请人补 接受申请筹备成立、受理审查 退回资料 正资料 符合受理条件 材料不合格 要求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受1、发受理通知; 人限期修理条件或超过补正 2、主办人审查材料,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改、补报期限 (7个工作日) 资料 科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13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民间组织管理 办公室 主管局长进行审签(15个工作日) 责任人: 温廷佳 经办人: 局领导签批(20个工作日) 仪树艳 电话: 6201518 60个工作日 准予许可的 不予许可的 1、发不予许可通知书;2、告知理由;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决定书 (4个 工作日) 3、退回资料 存档(1个工作日)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登记申请书;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场所使用权证明;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场所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 ?有必要的场所。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 ?章程草案。 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 样。 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 5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公开运行流程图 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审 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申请人提出申请 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5日内一次性 资料不全 告知申请人补 接受申请变更登记、受理审查 正资料 符合受理条件 材料不合格 要求申请1、发受理通知; 人限期修 2、主办人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改、补报(10个工作日) 资料 科长审查、复审,签署意见(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30个工作日 民间组织管理 办公室 责任人: 主管局长签批(5个工作日) 温廷佳 经办人: 仪树艳 电话: 准予许可的 6201518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通知书和登记不予许可的 证书(10个工作日) 1、发不予许可通知书;2、告知理由; 3、退回资料 存档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发标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 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证件: 住所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开办资金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 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公开运行流程图 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审 申请人提出申请 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 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资料不全 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接受申请注销登记、受理审查 正资料 符合受理条件 材料不合格 要求申请1、发受理通知; 人限期修 2、主办人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改、补报(7个工作日) 资料 科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10个工作日) 主管局长审签意见(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民间组织管理 办公室 30个工作日 局领导签批(5个工作日) 责任人: 温廷佳 经办人: 仪树艳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通知书,收缴电话: 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 (3个工作 6201518 日) 存档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 ?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而无 决定注销登记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法存续的;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宗旨发生根本性改变的; ?清算报告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并; ?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登记事项变更造成与原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凭证; 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 其业务主管单位,且民办非企业单位找寻不到 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 7 处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法律法规行为流程图 经初步调查,发现社会团体涉依法立案 嫌有所列行为的,执法人员应 填列《立案审批表》,报经民 政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立 调查取证 案查处。 案件立案后,执法人员及时客 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 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 调查终结 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 查结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 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 法机关。 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将拟告知当事人 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 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陈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 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利。 做出处罚决定 并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批准。 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 送达处罚决定书 由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 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缴国库。对需要销毁的印章、 送达回执上签名。 标识、资料和财务凭证,由两 名以上办案人员监督销毁,并 处罚执行 制作销毁记录。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出 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经 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间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收取费用、筹集资金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九)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十)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十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 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章 8 处罚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法律法规行为流程图 经初步调查,发现社会团体涉依法立案 嫌有所列行为的,执法人员应 填列《立案审批表》,报经民 政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立 调查取证 案查处。 案件立案后,执法人员及时客 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 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 调查终结 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 查结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 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 法机关。 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将拟告知当事人 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 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陈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 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利。 做出处罚决定 并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批准。 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由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 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 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缴国库。对需要销毁的印章、送达回执上签名。 标识、资料和财务凭证,由两 名以上办案人员监督销毁,并处罚执行 制作销毁记录。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或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出租、出借《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 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间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 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九)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十)对违反其 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十一)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章 9 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公开运行流程图 殡葬管理所对案件进行受理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在7日内进行立案 1、殡葬管理所制作立案报告; 2、报主管局长批准 主管局长签批 1、确定立案日期;2、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且适 责令改正或限期 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调查报告 用简易程序 当场做出处罚 改正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 7日内报民 科务会进行合议 不予行政处罚的 承办人制作结案报告 移送司法机关 政局备案 不适用听证 予以行政处罚的 程序的处罚 当事人提出实施、理告 知 由和证据 当事人对适用听证程 责任部门: 序处罚要求听证的 殡葬管理所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责任人: 事实、理由和证据 温廷佳 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经办人: 孙玉国 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电话: 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罚决定书文稿 6242838 主管局长审批 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签字, 听证主持人提出书面意见 1、7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2、承办人制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作结案报告;3、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1、案件受理范围 2、立案条件 ?在殡葬检查中发现的。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 ?社会举报的。 ?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民政部交办、下级民政部门报请的或者有 ?属于殡葬行政处罚的范围。 关部门移送的。 ?属于民政部门管辖。 行政权力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五章 10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运行流程图 单位或检举人 出具检举材料 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 5日内一次性 资料不全 告知申请人; 告知申请人补 接受申请、登记、受理审查 退回资料 正资料 符合受理条件 经补正仍不符合受1、发受理通知;2、将申请资料送主办处室; 理条件或超过补正 3、通过本局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受理结果。 期限 主办科室向相关县(市、区)局发核查通知书, 县(市、区)局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资料不合格 要求申请人限告知申请人; 主办科室汇总意见,审查申报材料 期修改、补报退回资料 资料 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书(13日内) 未按期修改 补充资料 审核、复核(5日内) 30个工作日(调查 不需研究的 取证等时间除外) 需研究的 会审会决议 局领导签批 责任部门: 殡葬管理所 向违法的单位或个责任人: 人下罚款通知书 温廷佳 经办人: 孙玉国 1、10日内向县(市、区)民政部门颁发通知;2、填写备案 卡片,10日内向民政厅备案;3、通过本局网站和报纸向社会电话: 长期公开;4、存档。 6242838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据材料。 行政权力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1 开办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流程图 民政局拟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申请 条件不符退件 民政局主管局长审查(办理时限3日) 未通过 局长办公会或局长提出意见(办理时限5日) 未通过 区政府做出初审决定 上报政府决定 责任部门:殡葬管理所 责任人:温廷佳 经办人:孙玉国 电话:6242838 行政权力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 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 12 公墓建设审批流程图 殡 局 建 葬 长 设 实 办 管 单 殡 地 理 公 位 葬 验 上 所 会 提 管 收 核 受 研 报 理 究 出 理 市 审 决 申 所 时 准 民 查 定 请 受 限 政 材 上 理 3 局 料 时 报 日 即 限 办 6 材 日 料 不 不 符 符 合 合 要 要 求 求 退 档 补正材料 责任部门:殡葬管理所 责任人:温廷佳 经办人:孙玉国 电话:6242838 权力实施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13 社会团体年检流程图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下发有关年检 公告或通知 社会团体在规定的时间里领取《社 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社会团体报送的 相关材料 责任科室: 合格 民间组织管理办 公室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检查、审核有责任人:温廷佳 关材料 经办人:仪树艳 电话:6201518 合 格 不合格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在《社 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及《社责令其限期整改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 会团体登记证》)副本上签署 年检合格并加盖年检印鉴 社会团体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社 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国务院法规1996年) 14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流程图 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社会团体年 检报告书》及其它有关材料 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 补正材料 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业务 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合格 责任科室: 民间组织管理办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检查、审核有 关材料 公室 责任人:温廷佳 经办人:仪树艳 电话:6201518 不合格 合 格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责令其限期整改 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 论戳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在 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27号,2005年3月29日经民政 部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四项 15 社会团体印章启用流程图 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管理办 公室提出启用印章申请 合 格 业务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社会团体启用印章 责任科室: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温廷佳 经办人:仪树艳 电话:6201518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令)第四条第 一、四项 16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图 不属于本局 退回资料 受理范围的 说明原因 申办人提出申请 不符合规定要求 的,退回申请并 一次告知补正内 容 1、接待人受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 2、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及举报投诉方 式 办理时限:5日内 批准筹备 主办人员和主管领导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办理时限:25日内 责任科室: 优抚、安置、社会福批准设置 利与社会事务科 对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并按要 责任人:沈兆亮 求提供全部文件的,经局会审,批准设置 经办人:白广斌 办理时限:30日内 电话:6200549 向申请人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报告;2、申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3、资金来源和固定场 所的证明文件;4、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5、建设、消防、 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6、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7、人员组成名单及其章程和规章制度;8、办公场地证明;9、其他材料。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六条、第七条 17 烈士审核流程图 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程序及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申报烈士请示;烈士 的死难情节相关材料;相关证人证言 单位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 材料;烈士申报表;单位或直系亲属 书面申请;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 申请受理及审查 区(县)级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民政部门代政府受理申请,并 形成初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通 过后,以区(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政府审批。区(县)级 民政部门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审查期为30个工作日。 受理及审查程序 省民政部门受理后,经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 及掌握的实际证据,经处务会讨论后形成初步的证对受理的批烈文件,省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明材料。主管人员形成材料后,由处务会研究审定,并对有关细节进行全面核实,并对有关细节 并报分管副厅长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省级民政进行全面核实,形成核实结果。 部门受理时限为5天,审查期限为30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审 批 发 证 优抚、安置、社会 福利与社会事务 科 省政府审批后,由省民政厅代省政府下达烈士审批事宜,并 责任人:沈兆亮 填写《革命烈士通知书》,下发区(县)级民政部门;区(县) 经办人:白广斌 级民政部门的批复和《革命烈士证明书》,代同级人民政府 电话:6200549 向烈士所在单位或者烈士家属颁发烈士证明书。 行政权力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第九条;《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 18 残疾等级评定及调整审批流程图 登记管理机关 残疾等级调整 残疾等级评定 申请程序及材料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及复印件或者原始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 医疗证明或原始病历;本人近期照片。军人原评定残疾等级证件;本人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以外人员还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认定公伤 审批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审讯罪犯认为残疾情况与原等级明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 笔录、见义勇为认定材料以及证人语言材料 处或乡镇政府书面申请 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申请受理及审查 区(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受理 本人到指定医审查时限: 疗机构鉴定 县级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时限为40天; 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报市级市级民政部门为20天 民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报省民政部门 审核 医疗鉴定及公示 对残疾等级鉴定符合条件的,省民政部门通知区 (县)级民下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在申请人工省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 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公示(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符合条件的,通知区(县)级民政部门同本人 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除外),时间不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等级医学鉴定 少于7个工作日,区县级民政部门对公示意见核实 后,报省民政部门 审 批 发 证 责任科室: 优抚、安置、社会 福利与社会事务 省政府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意见及公示结果,对符合条件科 的,由处务会集体研究确定残疾性质及等级;办理伤残证件;对不符责任人:沈兆亮 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有关材料经办人:白广斌 一并退还申请人;审核时限: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 电话:6200549 行政权力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八条 19 特殊病种救助流程图 个人申请:患特殊病种的城乡居 民,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镇/街道 办事处提出申请 社区(村)评议:镇/办事处接到特 殊病种救助申请后,委托申请者所在 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在听取申请者的 陈述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群众评议, 并将评议结果书面上报镇/办事处, 同时予以张榜公布 镇/办事处初审:符合特殊病种救助 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特殊 病种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区民政局审核:符合特殊病种救助条 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特殊病种 救助小组办公室审批 市特殊病种小组办公室审批:在7个 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书面申请、户口簿复印件、各种社会救助政策兑现情况(如:参 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救助报销凭证等)、商业保险赔付证明等; 2、 社区(村)提供的证明材料: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社会捐助情况证明、申请理由的相关 证明。 行政权力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 行)》(辽政办发[2004]23号)第九条; 《营口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的补充意见》(营城乡医疗救助组发 [2010]1号)第四条 20 地名标志命名流程图 提供材料: 申报: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地名管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理办公室提交地名拟命名申报材料,地名 管 2、《城镇建筑及建筑群体名理办公室进行审批 称申报审批表》3、《立项批 审复》;4、《布局位置图》;(A4批纸大小);5、《总平面图》;(折同 意 叠A4纸大小,装订成册);6、 《立面效果图》;(A4纸大 小);7、《项目简介》 填写《关于申办×××项目标准地名的申请》 并提供相关材料 合 格 受理申报材料,现场勘察 合 格 下发《地名通知书》 上报具体建筑栋数、单元数、户数、门市数 等相关数据 现场勘察 责任科室: 编制门牌号下发地名使用证 地名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温廷佳 经办人:孙玉国 制作和安装地名标牌 电话:6242838 行政权力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第五款、第六款 21 区民政局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分配流程图 上级救灾资金、社会捐赠款物、区级配套资金 乡镇、办事处提出救灾(捐赠)款物申请 救灾科根据乡镇、办事处申请及时核实灾情,按灾情、需 救济人口数和农业人口比例提出救灾(捐赠)款物分配意 见 主管局长、局长审核 15日内办结 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区财政局会签文件 责任科室: 救灾救济科 责任人:温廷佳 经办人:董维和 下拨救灾(捐赠)款物 电话:6169990 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及时报监察局审查备案。定期监 督检查基层使用情况,救灾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及时张榜公布,捐赠 款物接收使用情况每年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一次 行政权力依据:《辽宁省农村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辽民发[2002]14号)第七 条、第八条 22 城乡低保办理流程图 困难户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所在村(居)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家庭经 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情况由村(居)委低保评议组进行评议 评议通过对象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 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户,填写低保审批表 低保申请审批表由村(居)委签署意见 汇总表和审批材料报镇、办事处民政办公室 镇、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对社区上报的基础材料初审 责任科室: 城乡低保科 初审通过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核批准 责任人:温廷佳 经办人:郭树新 电话:6209942 村(居)委将区民政局的批准结果张榜公示,对无异 议的,发给城乡低保待遇领取证件,领取城乡低保金 行政权力依据:《营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营政发〔2007〕10号)第二条、第 二十三条 23 办理“三属”抚恤定补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合 材料不足 格 一次性告知补全 提交局长办公室研究 承办科室办理:查阅和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办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发放补助金 申请人提交材料: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基 本情况单位证明;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 责任科室: 3、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户优抚、安置、社会福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2张1寸照片; 利与社会事务科 4、提交由所在地居委会、办事处签署意见责任人:沈兆亮 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经办人:白广斌 定期抚恤金审批表。 电话:6200549 行政权力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 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十五条 24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补助(申请自谋职业) 公开运行流程图 通过政府网站向 社会公开有关政提交个人申请 策、条件、程序等 区政府安置部门审查 缺少相关资料不符合条件的退的退回补齐 相关手续、资料 回并说明理由 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申请审批表 区政府安置部门审批、签订 协议书、办理自谋职业证 计算金额、制定报表报 市财政局审核 30个工作日 报上级安置部门备案 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到市民政 局专用账户 责任科室: 优抚、安置、社会福自谋职业人员到市安置办办利与社会事务科 理一次性补助费手续、通过 责任人:沈兆亮 银行领取。 经办人:白广斌 电话:6200549 资料存档 1、 申请条件: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义务兵、 2、提供资料:部队行政介绍信、退伍证、身份 一二期复员士官、转业士官; 证(复印件)、2寸照片1张、1寸照片3张。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25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公开运行流程图 通过政府网 站向社会公区安置办接收城镇 开有关政退役士兵报到 策、规定 区安置办审核确定区待安 置期间领取生活补助费人 员名单 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计 算金额、制定报表,报 区财政部门审核 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到 区民政局专用账户 退役士兵到入伍所在地的责任科室: 区民政局领取生活补助费 优抚、安置、社会福 利与社会事务科 责任人:沈兆亮 经办人:白广斌 电话:6200549 资料存档 1、申请条件: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 2、提供资料:退役士兵入伍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退伍证等。 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26 结婚登记流程图 结婚登记 初审:查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 证明材料,请当事人阅读《结婚登记 告知单》,并签字。 受理: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 规范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申 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本 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 或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 件、证明材料和声明进行审查并询问 相关情况。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 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责任部门: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婚姻登记管理处 证。经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责任人:温廷佳 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经办人:刘广智 电话:6201522 登记所需材料: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军人须出具团以上政治处介绍信; 军人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婚检证明。 行政权力依据:《婚姻法》第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27 离婚登记流程图 离婚登记 初审:查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 证明和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请当事人 阅读《离婚登记告知单》,并签字。 受理: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 规范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申 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本 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 或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 件、证明、离婚协议书和声明等材料 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经审查, 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 查处理表》 责任部门: 婚姻登记管理处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员填写离婚责任人:温廷佳 证。经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经办人:刘广智 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离婚证,向双电话:6201522 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所需材料: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军 人须出具团以上政治处介绍信;军人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行政权力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一条 28 补办结婚登记流程图 1、男女双方户口本、身份证、 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户口所 在地派出所或社区(村)出具 证明;2、当事人双方亲自到 场申请。 申 请 1、 证件是否齐全; 2、 男性是否年满22周岁,女 性是否年满20周岁。 初 审 1、 当事人填写补办结婚登记合 审查处理表并签名; 格 2、 当事人填写补办结婚登记 声明书,并注明同居生活时 间并签名或按指纹。 受 理 1、 审查证件的真实有效性; 2、 询问核实当事人申请书内 容是否真实、自愿。 审 查 责任部门: 婚姻登记管理处 不合 合责任人:温廷佳 格 格 经办人:刘广智 电话:6201522 登记并发证 不予登记告知单 行政权力依据:《婚姻法》第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 29 补领婚姻登记流程图 当事人到场,提供证件 补领婚姻登记需双方亲自到场,提供双方身份 证、户口簿、原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初审(当场) 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等材料 受理(当场) 不予受理(当场) 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出具《不予办理结(离)婚 全、规范后,符合登记条件登记通知单》,告知双方当事 人不予办理的原因。 的,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 记声明书》 审查(当场)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及相关 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登记(当场) 婚姻登记员为当事人依法登记,打印结 (离)婚证书。 发证(当场) 责任部门: 婚姻登记员经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婚姻登记管理处 误后,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结(离)婚证责任人:温廷佳 书。 经办人:刘广智 电话:6201522 行政权力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五十七条;《婚姻法》第八条。 30 撤销婚姻登记流程 1、 受胁迫一方婚姻当事人提出 申请; 2、 申请方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 证、结婚证以及公安、法院出 具的受胁迫结婚材料证明。 申 请 证件、材料是否齐全 初 审 合 格 申请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并签字 受 理 3、 审查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 有效性; 4、 核实申请之时是否在受胁迫 方获得自由一年之内; 5、 无子女抚养、财产、债务问 题 审 查 不合 责任部门: 合格 格 婚姻登记管理处 责任人:温廷佳 下发撤销婚姻经办人:刘广智 不予撤销告知单 决定书 电话:6201522 行政权力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31 城乡医疗救助流程图 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我区户口;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 (三)农村低保户、五保户; (四)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 乡老复员军人; (五)7—10级残疾军人。 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确需医疗救助的,由区城乡 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给予适当应急救 助 符合 条件 门诊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仅限城乡救助对象住 于城镇救助对象。门院费按实际发生 诊费按实际发生额额的70%救助,每 的70%救助,每人每人每年最高限额 年最高限额为100元 为5000元。 注:实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区农村责任部门: 医疗救助对象,其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医疗救助办公室 承担费用,按每人每年30元由城乡责任人:温廷佳 医疗救助金负担 经办人:刘 威 电话:6201518 行政权力依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营政发[2006]4 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鲅鱼圈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鲅政发 [2006]3号)第六条、第七条 32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流程图 企业填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 供以下材料: 1、 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2、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 件; 3、 提供企业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 副本及复印件; 4、 提供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在职职工花 名册; 5、 提供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 6、 提供企业通过银行、金融机构向残疾职 工支付工资凭证及申请前一个月残疾 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7、 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职工 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证明及申请前一 个月个人缴费记录; 8、 残疾职工岗位安排表; 9、 企业内部道路建筑物具有无障碍设施 的证明材料。 上报省市民政部门审批 责任部门: 福利企业办公室 责任人:温廷佳 经办人:杜元军 电话:6240875 行政权力依据:《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辽民发[2008]15号)第二条、第四条、 第五条 33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流程图 调 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于非法民间组织: (一)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取 证 团体筹备活动的;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出具伪证 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 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 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 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决 定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依法作出 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 告 需要销毁的印 章、资料等,应 当经社会组织 管理办公室负 责人批准,由两 名以上执法人取 缔 取 缔 取 缔 员监督销毁,并 没收非法没收违法收缴其印 填写销毁清单 财物,按照所得和没章、标识、 国家规定收非法财资料、财务 物,拍卖的公开拍卖凭证等,并 或者按照款项,全部登记造册 国家有关上缴国库 责任部门: 规定处理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 室 责任人:温廷佳 经办人:仪树艳 电话:6201518 归 档 行政权力依据:《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第十一条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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