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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共9篇)

2017-09-21 25页 doc 50KB 6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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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共9篇)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共9篇) 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共9篇) :计划生育 生育 手册 服务 生育证办理流程 生育证是什么 2016生育证 篇一: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流程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一、项目名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二、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审批对象:辖区内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 四、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在分娩前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所在单位...
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共9篇)
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共9篇) 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共9篇) :计划生育 生育 手册 服务 生育证办理流程 生育证是什么 2016生育证 篇一: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流程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一、项目名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二、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审批对象:辖区内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 四、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在分娩前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五、审批条件:辖区内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费用:不收费 八、需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簿(或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2)女方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3)属流动人口的,还需提供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九、审批法定时限:材料齐全即办 十、审批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即办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审批流程 (1)到夫妻双方现居住地村(居)社区领取辖区《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表并如实填写。 (2)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婚育状况证明,现居住地村(居)社区审签意见;无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村(居)社区审签意见。 (3)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证。 流动人口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审批流程 (1)夫妻双方到现居住地村(居)社区领取辖区《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表并如实填写。 (2)向现居住地村(居)社区提供户籍地出具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村(社区)在7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核实有关情况并审签意见。 (3)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接到户籍地反馈的情况核 实无误后,即时审核发证;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篇二: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须知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须知 亲爱的朋友: 首先对您主动申办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表示感谢~请您先了解以下规定,并按以下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1).申请办理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条件是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或抱养过子女。 (2).申办人可自由选择男女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或女方单位属地(已与属地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一方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手册》。 (3).如果您已经在山东省内落实了计划生育管理地(我们在省WIS中能够查到您的信息),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三张二寸近期夫妻合影照片,到计生办可即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4).如果您在山东省内没有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地(我们在省WIS中查不到您的信息),除了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三张二寸近期夫妻合影照片外,还需要夫妻双方户籍地开具各自的《婚育状况证明》,然后到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时限为自申办材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逾期未能办好的,计生办会书面答复未办好的 原因。 办理《二孩生育证》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再婚者须持离婚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已 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夫妻和孩子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做一个看板 80cm X1.2m 写真KT板边框 篇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 新市镇计划生育办证须知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管理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镇内的公民。 2、依法登记结婚,自愿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及时到我镇计生办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 手册),凭《手册》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免费项目以及有关奖励优待政策,办理新生儿落户。 3、领取《手册》应当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一张,并如实声明夫妻双方的婚、孕、育情况,填写《婚育状况声明书》。再婚者须出具离婚判决书或书。 4、领取《手册》实行统一办理。以女方为主,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提出申请,由单位或村向我镇统一呈报办理,其呈报办理责任是: (一)单位女职工由单位负责。 (二)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在男方户籍地长期居住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四)户籍在单位职工家属区无村(居)民委员会的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或家委会负责。 (五)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中心负责。 (六)集体户口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由集体户口单位负责。 (七)户籍在未成立居民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由街办直接负责办理。 (八)女方无工作单位且户籍不在我镇,但在我镇长期居住的,由女方户籍地委托户籍在我镇的男方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九)户籍在我镇以外且在我镇具有常住趋势的流动人口,可 由其户籍地委托,由现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5、当事人在申领《手册》过程中,做虚假陈述或虚假声明自己的婚孕育情况属欺诈骗取行为。以诈骗手段取得《手册》的,要收回《手册》,给予公开通报。造成违法生育的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6、持有《手册》人员不再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由原发《手册》机关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原发《手册》机关宣布作废,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7、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予发放《手册》,上报出生时按违法生育统计上报。 8、持有《手册》的育龄夫妻自婴儿出生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发放《手册》部门报告出生情况。 对持《手册》在三年内未怀孕并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当到原发《手册》机关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办证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在镇计生办统计室办理。 二、《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 1、《生育证》的审批适用于女方户籍在我镇的夫妻。 2、《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镇计生办批准,取得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律资格的凭证。 3、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单位(或户籍)镇计生办办理《生育证》。 4、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5、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4)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5)具有本省《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6、镇计生办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生委审批。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7、办理机构:《生育证》在济阳县计生委审批。 办证每周三办理,特殊情况除外 三、《流动人口证》办理须知 1、提供外出务工(经商)详细地址(xx省xx市xx县xx镇xx街道居委会); 2、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 3、提供一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须知 1、夫妻双方彩色二寸合影照片一张; 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 3、结婚证; 篇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程序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程序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及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当日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同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事处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 《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二、 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生育第二子女的申请书;(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三)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四)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五)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婚育证明》的办理机关。流动人口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办证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2、 本人《居民身份证》;3、本人近其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婚人员应当提交《结婚证》;5、已生育妇女的应当提交避孕措施情况证明;6、计划外生育,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婚育证明》自发证之日起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 篇五: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服务手册?)发放管理工作,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试行意见?、?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和?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发放管理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以外)的中国公民。对本市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依法登记结婚,自愿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服务手册?,凭?服务手册?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免费项目以及有关奖励优待政策,办理新生儿落户。领取?服务手册?时,应当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一张,并如实声明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填写?婚育状况声明书?。 第四条 ?服务手册?的发放管理,以女方为主,根据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以及特殊人群的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女方有工作单位,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属地管理,并且单位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单位所在地办理,并向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出具“已纳入单位管理证明”。单位经营地和注册地分离的,由经营地办理。 (二)女方无工作单位,或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未纳入属地管理,或本人未纳入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单位的,本人需提供未纳入管理证明,格式见附 二),由户籍所在地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均与现居住地相同,由户籍所在地办理。 2、男女双方一方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相同,由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一致的一方办理。 3、男女双方户籍地均与现居住地分离 (1)男女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服务手册?由男方户籍地办理。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城镇居民,由女方户籍地办理。 (三)特殊情况的办理 (1)集体户口。夫妻双方都为集体户口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方为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由家庭户口一方户籍地办理。 (2)空挂户。夫妻双方都为空挂户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方为空挂户的,由另一方户籍地办理。 (3)口袋户。有管理单位的,由原管理单位办理。没有管理单位的,双方均为户口待落的,由女方户口迁出地办理;一方户口待落的,由另一方户籍地办理。 (4)异地婚姻。夫妻双方只有一人户籍在本市且在本市居住,可在本市一方户籍地办理。 (5)现役军人。男方一人为现役军人的,由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办理;女方为现役军人的,按军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6)在高校就读的已婚学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夫妻均为高校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家庭户口或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办理?服务手册?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应当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四)本办法未明确的情况,由市人口计生委指定办理。 第五条 办理?服务手册?实行一次性告知和首问负责制。 对办理主体明确、手续完备、所需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结。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手续或材料不符合要求,受理申请的乡镇(街办)要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对办理主体不明确的,首次接受申请的乡镇(街办)要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及时协调相关乡镇(街办),并于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服务手册?一律免费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当事人在申领?服务手册?过程中,对自己的婚育情况做虚假陈述或虚假声明属欺诈行为。以欺诈手段骗取?服务手册?的,要收回?服务手册?或由发证机关宣布作废,造成违法生育的应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 ?服务手册?遗失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持有人应当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由持有人声明作废,按程序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发。 第九条 持有?服务手册?人员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原发证机关宣布作废,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予发放?服务手册?,按违法生育上报出生。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在7个工作 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到相应乡镇(街办)补办?服务手册?,按合法生育上报出生。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不再发放?服务手册?,并按违法生育上报出生。 第十一条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生育前未领取?服务手册?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办。 第十二条 夫妻自婴儿出生之日起,应在30日内向发放?服务手册?部门报告出生情况,由该部门在?服务手册?上加盖公章,以备到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时,应查验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对无?服务手册?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乡镇(街办)。乡镇(街办)应及时接收公安派出所送达的?无证落户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理,不得推诿拒收。 第十四条 对持有?服务手册?,但三年内未怀孕且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 第十五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于5月初将本年度(上年4月至当年3月)发放?服务手册?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2008年市人口计生委下发的?济南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管理办法?(济人口字〔2008〕47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篇六: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工作手册统计口径(2015年版) 《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工作手册》 统计口径 一、《手册》中的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对象 1.年度内符合政策生育对象(年度内或往年度持证未生育的现孕、待孕对象,符合政策生育未办理生育证对象); 2.年度内不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早婚、早育,政策外怀孕等,随访中调查核实确切怀孕后纳入管理服务对象); 3.年度内生育二孩或多孩后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象; 4.年度内政策内流入人口现孕、待孕或生育对象。 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推迟、放弃生育的,不列为管理服务对象。 二、《生育服务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填写 1.组别:填写服务对象居住的村民组或村寨名称; 2.妻子、丈夫姓名:填写妻子、丈夫姓名要与本人公安户口本、身份证或人口计生家庭人口档案相一致,不一致的要用有效证明说明; 3.怀孕孩次:填写年度现孕、待孕妇女本次怀孕属于第一孩、第二孩或第三孩(包括政策内、外); 4.怀孕填写年度现孕、待孕妇女本次怀孕的末次月经时间; 5.出生填写本年度孩子出生的年、月、日(孩子出生时间要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户口、村级出生报告单、人口计生家庭档案等有关登记相一致); 6.分娩地点:填写医院或家中; 7.终止妊娠时间、地点:是指人流、引产、死胎、死产的时间地点。填写怀孕(包括政策内、外)14周以上妇女实行终止妊娠的年、月、日;地点填写施行终止妊娠的医院、计生服务站或个体诊所名称,地点不详的填写地点不详,在家的填写在家; 8.终止妊娠原因:是指非正常分娩、终止妊娠的原因。对怀孕14周以上妇女实行终止妊娠的原因,若不符合政策生育怀孕后施行终止妊娠的,填写政策外怀孕;是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妊娠的,填写诊断的医院名称及病种;是意外原因的,填写造成意外终止妊娠的原因(如摔到、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原因不明的填写原因不明。 对所有怀孕14周以上妇女出现人流、引产、死胎、死产等终止妊娠的,村级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要立即进行追踪调查,建立《婴儿死亡(孕情消失)核查档案》,并报县级人口计生局性别比办公室备查。对有“两非”、故意致死婴儿嫌疑的,要报告县人口计生局性别比办公室,性别比办公室要及时向部门主要领导汇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特别请公安部门介入调查。 9.批准终止妊娠单位:填写县级及以上卫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名称。若未经审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不需填写机构名称,但要立即报告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施行 终止妊娠手术的要立案查处。 三、《生育对象随访记录》填写 1.生育对象基本情况随访记录 (1)妻子、丈夫姓名:填写妻子、丈夫姓名时,要与本人《公安户口本》、《人口计生家庭人口档案》、《服务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进行核对,不一致的要用有效证明说明; (2)身份证号码:填写妻子、丈夫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时,要与本人身份证号码一致,不一致的要用有效证明说明; (3)领取生育证时间及号码:填写年度领取一孩、二孩或特批三孩的生育证时间及号码,未办证的在备注栏填写未办证。 2.生育对象孕前孕期产时产后随访记录 (1)访视填写工作人员上门对生育服务对象访视的那一天时间(要求从对象纳入管理服务开始,每月访视一次,至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随访一次止)。 (2)访视结果:从明确服务对象开始,按照生育全过程情况逐月填写随访结果,填写结果有11种,请按照实际访视结果进行逻辑顺序填写。一是未孕填写为“未孕”;二是现孕月数,填写为“孕1......9”,是上年度怀孕接到本年度的,从10月份起填写其实际怀孕月数。(这里要注意,与孕检结果一致,以及访视时了解到的具体时间为准,前面填写了的不用更改,不允许根据孕期保健孕检结果反推和更改);三是出生(当月),填写为“某年某月某日生育1女(男)”,如果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按实际数量填写,并 在分娩地点栏注明分娩机构名称;四是生育后的下月(第二个月)访视时,填写为“母子(女)健康”,如母子(女)健康异常,按实际情况填写访视结果;五是生育子女后的第3个月访视时,填写为“禁 忌期”。期间第4月„„访视时(按照顺产90天和剖腹产210天的时间顺序进行推算),访视结果填写为“(转 载于:wWw.xIeLw.com 写 论文 网:)禁忌期”,期间“送套”的,要在备注栏注明;六是落实手术,填写为“某年某月某日上环(结扎)”,并在备注栏注明实施手术机构名称。特殊情况暂缓手术的,访视结果栏填写为“未落实手术”,同时在备注栏填写11种情况(即病例、离婚、在押等)进行未落实手术的原因说明;七是手术后访视,落实手术后的3周时间内,访视时填写结果为“术后正常”,如不适填写为“术后异常”,即可完成该随访对象当年的全程管理服务过程;八是怀孕后的某月,因为医学需要经过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后进行了终止妊娠,或者涉嫌“两非”行为终止妊娠的,填写为“某年某月某日终止妊娠”,并启动“两非”案件调查工作程序,同时乡镇启动跟踪调查工作程序,建立《孕情消失、婴儿死亡档案》,并报区(市、县、特区)卫生计生局备案。九是婴儿死亡,访视结果填写为“某年某月某日婴儿死亡”,按照工作程序启动跟踪调查,建立《孕情消失、婴儿死亡档案》,涉嫌溺弃女婴的,启动“两非”案件调查工作程序。十是流动人口,是流入前生育并落实手术的,访视结果填写为“某年某月某日生育1 男(女),某年某月某日上环(结扎)”,该种情况在当月访视1次后下月可不再访视;是怀孕后流入的,按逻辑步骤逐月填写访视结果,中途该流动人口返回其居住地后,要进行注明;是领证流入未孕的,按照逻辑步骤逐月填写访视结果,中途该流动人口返回其居住地后,要进行注明。在常住人口流出的,按照常规逻辑步骤填写。十一是特殊情况的访视结果填写,在上述10种访视结果外的,如生育后即进行结扎的,在访视结果栏同时填写2种结果,请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拓展填写(特殊结果要符合实事求是的要求,不遵循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则和规避考核的不能填写)。 (3)流出填写常住人口生育服务对象离开户籍地的年月日。 (4)流入地点:填写常住人口生育服务对象流入居住的省市县乡村(居)及门牌号,尽可能详细填写。 (5)返回填写常住人口生育服务对象流出后返回的年月日。 (6)分娩地点:分娩医院、接生员接生、在家接生。 (7)对象签字:每次随访必须要面见生育服务对象夫妻中的一方,并经当事人认可签字;如果随访时是生育服务对象双方的父母或可靠的知情人提供的信息,则由其双方的父母或可靠的知情人签字;如果是采取信件、妇检证明随访的,要在备注栏注明,并将信件、妇检证明存档备查。 3.在备注栏中应填写下列情况说明: (1)生育服务对象流出、流入,怀孕或生育后补办证,生育后 返回等造成不能按时随访的;流入30天以上的,要随访并注明流入时间。 (2)登记表中未涉及的其他情况需要说明的。 四、《年度出生及上报情况一览表》填写 1.生育对象基本情况的填写 (1)组别:填写服务对象居住的村民组或村寨名称; (2)妻子、丈夫姓名、出生填写妻子、丈夫姓名和出生时间时,要与公安户口本、身份证、人口计生家庭人口档案、生育服务对象基本情况、生育服务对象随访和村级出生人口报告单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要附有效证明。 2.出生婴儿情况的填写 (1)出生婴儿情况只填写年度出生的婴儿,每户一栏; (2)出生填写年度出生婴儿的年月日; (3)姓名:填写年度出生婴儿的姓名,未取名的填写未取名; (4)性别:填写年度出生婴儿的性别,性别不清楚填写不详; (5)孩次:填写一孩、二孩或三孩以上; (6)政策内外:填写政策内、政策外; (7)上报填写村级向乡(镇)上报年度出生婴儿的年月日; (8)备注栏:填写《年度出生及上报情况一览表》中未涉及而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补报往年的不必填写。 五、《年度落实节育措施情况一览表》填写 1.只填写年度生育服务对象发生生育行为后落实节育措施人员 的名单,每户一栏; 2.组别的填写:填写服务对象居住的村民组或村寨名称; 3.妻子、丈夫姓名、出生填写妻子、丈夫姓名和出生时间时,要与公安户口本、身份证、人口计生家庭人口档案、生育服务对象基本情况花名册、生育服务对象随访花名册、年度出生婴儿上报花名册和村级出生人口报告单夫妻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要附有效证明; 4.现有子女:分男、女性别填写年度生育服务对象的子女数; 5.最小子女出生填写年度生育服务对象最小子女出生的年月日; 6.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名称:根据生育服务对象应落实节育措施的情况填写(应上环、应结扎)等避孕措施的名称; 7.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名称:填写生育服务对象已落实上环、结扎、药具或其他避孕措施的名称; 8.落实节育措施的填写生育服务对象具体落实节育措施的年月日; 9.施术单位:填写为年度生育服务对象施行节育措施的某某医疗、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 10.未落实节育措施的原因:填写年度生育服务对象未落实相应节育措施的情况,如时间未到、剖宫产、因病等。 六、其他事项 大家要特别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生育对象随访记录》的数量、姓名要与《生育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中一致;二是《年 度出生及上报情况一览表》中的夫妻姓名、孩子出生时间要与《生育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中夫妇姓名、孩子出生时间一致。 注意:访视结果统计口径增加1个新情况的说明:流出后,家人亲人邻居朋友,已经流出管理地均不了解情况的,每月的访视结果填为:“情况不明“,这只针对特例,电话栏要填上家人或者邻居的电话,以备查能说明情况对生育对象掌握情况。如在调查了解对象生育情况的,填写成情况不明的,手册填写不得分。二是对本年度生育管理服务对象生育后的第一个月访视结果填写为”符合二孩生育管理服务对象“,以后按实际情况填写,如已办证的,在备注栏注明领证时间。 篇七: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XX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X人口字〔201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 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鲁计育统字〔2002〕4号)和《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鲁人口发〔2011〕9号),强化基层人口计划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结 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对象办理生育证件 各级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鲁人口发〔2011〕9号)有关要求,落实首问负责制, 凡应属本单位管理的育龄对象,提出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县、乡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款及时为生育对象发放生育证件;对不应本单位办理的,要向育龄对象解释清楚,并积极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协调相关县、乡为其办理手续。要坚决杜绝在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过程中乱收费、搭车收费、强行提供有偿服务以及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县、乡两级要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基层干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树立大局观念,真正为群众搞好服务,树立人口计生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今后市里将把《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发放工作纳入平时工作监控范围,凡涉及生育证件办理等方面问题,有群众举报或省人口计生委备案并反馈至我市的,市里将直接责成有关单位办理,相关责任单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工作时限,在两个工作周内仍未办理的,市里将予以通报,并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个案扣分。 三、切实加强生育计划管理,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1、进一步做好对持证人员信息的核查工作 为进一步托清我市人口计划底数,提高人口统计质量, 2012年1—2月份,各单位要对2011年12月底前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而未生育人员的孕情情况,逐人进行核查,并重新 进行建档立册。对经过核查发现已经生育的,按要求抓紧时间上报出生;已经怀孕的,要及时上报孕情信息;尚未怀孕的,要切实加强孕情监管。2012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按附表格式,将所有持证人员名单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科。市人口计生委将加强对核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于2012年3、4月份对部分乡(镇办)的核查质量进行抽查评估。 2、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发放情况的审核备案工作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的统一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启用新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以往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一律停止发放,已发放的仍视为有效。2012年《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的具体发放情况,请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每月按附表格式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科备案。 附:有关表格格式 聊城市人口计生委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2011年底前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生育人员信息统计表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盖章)填报年月 日 填表人:负责人: 2011年底前持《生育证》未生育人员信息统计表 — 4 —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盖章)填报年月 日 填表人:负责人: 2012年《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登记表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盖章)填报年月 日 — 5 — 篇八: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手册发放办法》。 办理条件:1、至少一方户口在本镇;2、依法登记结婚;3、自愿生育第一子女; 4、一方是外乡镇的须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婚育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1、受理;2、审核;3、发放。 提交材料:1、结婚证;2、户口簿;3、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及:免费。 办理方式:咨办(本人到场)。 二孩生育证 办理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条件:1、女方为本镇户口;2、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二孩生育有关政策。 办理程序:1、受理;2、孕检;3、审核;4、审批。 提交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2、单位或村庄出具本人生育证明;3、已收养子女的由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明;4、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5、三口家2寸合影1张;6、户口簿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30天。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方式:咨办(本人到场)。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拟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赴异地居住。 办理程序:1、受理;2、审核;3、发证。 提交材料:1、婚育状况证明信;2、居民身份证; 3、近期一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4、已婚的由妇女本人到计生办做孕检后可办理,未婚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鲁计育政字[2000]11号,每证5元。 办理方式:咨办(本人到场)。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办理条件:1、夫妻双方已生育第一个男孩的;2、只生育一个女孩已签订终生只要一个女孩书的;3、申请办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4、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办理程序:1、受理;2、审核;3、发证。 提交材料:1、双方村庄或单位出具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2、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4、一家三口的户籍证明、申请表。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办理方式:代办(本人到场)。 婚育状况证明信 一、出具对象: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 二、适应范围: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 证明》和户口迁移村委会(单位)应出具。 三、内容:1、育龄人员(或夫妻双方)姓名,出生年月; 2、婚姻状况:初婚、再婚、未婚; 3、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 4、生育情况:×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胎(二胎)男(女)孩,取名:××; 5、节育情况:现采取什么计划生育措施; 6、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果违反过是否已作处理。如办理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此条应写明婚前有无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 提取《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注意事项 一、办理提款时应带以下手续: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持由《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证转办成《国泰永寿 年金保险》证。 二、因全市的《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正在转办 成《国泰永寿年金保险》期间,市保险公司对我镇正在转办,待市转办结束后,我镇再按要求办理。 店集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009年10月27日 孩生育证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程序 一孩生育证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程序 生育一孩证件办理程序: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管理规范》,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收养)过子女的夫妻,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时,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予受理,免费办理一孩生育注册并发放《手册》。 2(夫妻双方应先填写《威海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声明表》(简称《注册声明表》)。 3(夫妻双方当事人持《注册声明表》和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夫妻二寸合影近照一张(有固定住房的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材料,向下列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交: (1)夫妻双方均为威海户籍: 双方均为农村户籍的,向男方户籍所属的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否则均向女方户籍所属的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双方户籍属威海市内同一县域,且在该县域内有固定住房(包括购房入住、房主为父母、与父母同住等),户籍地可以委托居住地镇(街道)纳入常住人口统计 管理,由居住地镇(街道)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负责统计。具体事宜由县级计生部门规定。 (2)夫妻一方为威海户籍: 双方在威海籍一方所属县域范围内(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作为一个县域)居住工作生活的,向威海籍一方户籍所属的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其他情形的,若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籍,向男方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否则向女方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3)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威海行政区域以外,向双方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咨询办理事宜; 男方为现役军人的,向女方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女方为现役军人的,按军队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夫妻一方无户籍(含口袋户)的,向有户籍一方的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双方均无户籍的,待办理好户籍后再申领《手册》。 威海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声明表 项目 女方 男方 姓名 出生日期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身份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结婚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户籍地 现居住地 生育(收养)子女情况 我们夫妻上述各项信息均属实,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规定的免费注册生育一孩的条件,如有虚假或隐瞒,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声明人签字盖章:女方_______________男方______________ 户籍地所属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经办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办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女方单位或居住地镇(街道)计生确认签章 经办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证机关填写 受理机关:___________市(区)_______________ 镇(街道)计生办 受理日期:______________ 受理编号:()年 号 发证日期:______________ 手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注:1.夫妻双方均为威海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的镇(街道)计生部门必须审核 盖章。 2.夫妻一方为威海户籍、另一方为省内其他市地户籍,在我市申领手册,无需其他市地户籍一方的 镇级计生部门盖章。 3(夫妻一方为威海户籍、另一方为省外户籍,在我市申领手册,需省外户籍一方的镇级计生部门盖章 或附其出具的当事人婚育状况证明 篇九: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表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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