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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保单中财产权益的遗嘱公证

2017-10-07 7页 doc 19KB 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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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保单中财产权益的遗嘱公证寿险保单中财产权益的遗嘱公证 ll|_"="l一 .糍鬻薯j季J 中国公征1. CH'INANOTARYI研究 业务研 竞l晓波?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寿险保单中 财产权益的遗嘱公证 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为 保障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或 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保险随着寿险产品 消费群体不断壮大,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申 请人要求将其寿险保单中的财产权益进行公证的 情况也越来越多见细分这些申请.会发现情况比 较复杂从遗嘱公证申请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身份来 看,有的是投保人,有的是被...
寿险保单中财产权益的遗嘱公证
寿险保单中财产权益的遗嘱公证 ll|_"="l一 .糍鬻薯j季J 中国公征1. CH'INANOTARYI研究 业务研 竞l晓波?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寿险保单中 财产权益的遗嘱公证 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为 保障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或 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保险随着寿险产品 消费群体不断壮大,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申 请人要求将其寿险保单中的财产权益进行公证的 情况也越来越多见细分这些申请.会发现情况比 较复杂从遗嘱公证申请人在保险中的身份来 看,有的是投保人,有的是被保险人,有的是受益人; 从申请人要求处分的保险合同中财产权益性质来 看,有的是要求对保险现金价值进行处分,有的是 要求对保险金进行处分.通常认为,遗嘱人处分的 财产是其个人财产是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的必要 条件.而鉴于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遗嘱公证申 请人是否有权处分寿险保单中的财产权益.在实践 中却并不好判断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满足当 事人的需求.值得我们探讨 一 ,不宜将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纳入遗嘱公 证 人寿保单中的财产权益.离不开保险金和现金 价值这两个保险专业术语.保险金的概念大家都清 楚.但对现金价值这个概念可能很多人就会感到陌 生.容易产生混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 制定的《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问答手册》中给现 金价值下的定义是: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单所具 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由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从保险精算 的角度来看.现金价值实际上就是保险人为履行合 同而提存的责任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数额要远 远少于保险金.从上述的定义可以看出两点:一是 投保人若想取得现金价值.须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 为,将保险合同解除;二是合同解除后,现金价值的 支付对象是确定的.即投保人.依合同法的一般理 论,除非另有约定,根据有约必守的原则.合同订立 后一般不能随意解除.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但在保险法上.由于人寿保险交费期限 较长且额度较高.为保证投保人不会因此造成经济 上的困窘,发挥寿险产品的储蓄功能,我国《保险法》 在第47条特别赋予投保人随时可以解约的权利 买过寿险产品的人可能知道.如果投保人正常交纳 保费.现金价值会逐渐增多.保险公司会通过寄送 现金价值表或者通过开放电话,网络查询等方式将 现金价值告知投保人也是正基于这一特性.在公 证遗嘱实践中.出现过有投保人将保单现金价值同 其银行存款同样对待.要求在其死亡后将保单中的 要篓窀穗妄..瞧导蟪融大匿蜷 邮编:410007 电话0731--5525608 传真:0731--5529067 网址wwwcsnotary.comE-mail:csnotary@163.com 现金价值作为遗产分配给指定的某个人的情况. 对这种公证申请,笔者认为不能受理,这是由保 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如前所述.通常情况下现金 价值的取得有赖于投保人将寿险合同解除.而这在 法律上的实质效果就是因投保人将合同解除后.保 险公司在没有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不再享有保 留责任准备金的依据.从而将该部分权益返还给投 保人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解除之前.保 险的保障机制发挥作用,受益人的受益权就转化为 现实的既得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不得再行使变 更权.不涉及解除合同返还现金价值这一问.?女口 果投保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前就已死亡.投保人的继 承人也不能当然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现金价值同 样不能直接认作是投保人的遗产人寿保险合同是 一 种典型的利他合同.投保人身亡后.如果将现金价 值直接视为投保人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可以由投保 人继承人随意支取.则不符合投保人本人订立保险 合同的初衷.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也违背了保险人对其缔约对象即投保人的信赖.毕 竟.现金价值不同于银行存款.通过解除保险合同取 得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同于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将存 款支取的债权.这部分财产实质上是投保人为了取 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将现金价值作为保费 的一部分消费了.既然消费了.就不能通过遗嘱的 方式进行二次处分依继承法理论.继承人继承的 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而不是被继承人民事行为 能力,现金价值不能作为继承承受的客体,被继承人 不能当然地将继承人生前的民事法律行为取消这 一 观点也在保险实务中得到印证.据笔者了解.一 些保险公司的做法.是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公司不会 应投保人继承人的要求直接将保险合同解除.将现 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的继承人.而是首先征求被保 险人的意见.重新确定投保人.这种做法突出保护 了被保险人的利益.符合保险合同订立的本意.是 值得肯定的 研究国征 lCHINANOTARY 业务研究 二,对于要求将寿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纳入 遗嘱公证的申请要具体问题具体 寿险合同中的各方.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 险人及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 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 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在一份保险合同当 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也可是同一人.鉴于保险合 同的复杂性.对于要求将寿险保单中财产权益进行 遗嘱公证的申请.要特别注意审查遗嘱人在保险合 同中的身份.审慎对待. 上文已提到.对于投保人要求将寿险保单中现 金价值进行遗嘱公证的申请.不宜受理因保险金 的支付对象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投保人身份没 有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生重叠的情况下.投保人 没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同样不能将保险金作为其 遗产.对于受益人提出的申请,能否为其办理,可能 会有不同意见.众所周知,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 险金的给付有赖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受益人享有的 权利也只是一种期待权.并不一定在现实中实现 况且,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事后更改受益人,或者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保险法》第43条 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况.即使发生保险事 故,保险金也不会支付给受益人或受益人的继承人 因此,有人会质疑,对受益人来讲,保险金请求权仅 是一种期待权.而且取得保险金要受到多种因素的 影响.将很可能无法实现的保险金作为其遗产办理 遗嘱公证实无必要.然而.继承之客体,只须于继承 开始时为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以其效力确定为 必要故附条件或未届期之权利义务,不妨为继承 之标的.?尽管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是一种期待权.它 确实能够为受益人的财产带来增益的效果.遗嘱人 就自己可能获取保险金作出安排并无不当因此. 如果受益人坚持.本着遗嘱自由的原则,公证机构仍 应受理.但应在询问笔录中告知取得保险金的条件, 以免其产生不当的预期.尤其应当提及的是,若受 ?昊定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4 月.第108页. ?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53页. 47 CHN 国 AN 公 OTA誓Y1研究IRl乍升艽业务研究 益人于被保险人之前已身亡.则受益人之受益权随 之丧失.作为保险合同中的专属权利.受益权不能当 然成为继承之标的 对于被保险人的申请,也要区分情况.《保险法》 第42条对没有受益人时的保险金权益归属问题作 出了直接规定.因此,在符合《保险法》42条规定的 前提下.为被保险人办理遗嘱公证是没有法律障碍 的.但在这里,我们还有一个问题难以回避.即在有 受益人且受益人不存在丧失受益权的情况下.被保 险人能否通过后期订立遗嘱的方式将保险金的预 期利益转移给他人?换言之,被保险人能否以遗嘱 的方式改变受益人?这一问题并不好回答.有一种 观点认为,从《保险法》第4l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仅 被保险人一方书面通知就足以引起保险合同受益人 变更的效果.不必征求保险人或是受益人的意见. 因此.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与设立遗嘱的 行为都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行为人的意思 表示就可成立既然该项权利完全可以由被保险人 自己决断.那么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被保险人遗嘱同 样可以更改受益人对这种观点.笔者有保留意见 诚然.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与设立遗嘱的 行为都是单方法律行为.但还有不同.区别就在于通 知变更是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而遗嘱是无相对方的 单方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须于意思表示 到达相对人才产生效力?单方法律行为的一个重 要特征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不能对他人设置 负担.遗嘱往往不为外界所知,不能仅凭遗嘱就改 变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苛求保险公司遵守.因此.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遗嘱变更受益人的.非经通知 不得对抗保险人.也即保险人在获得通知前对原先 所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对于受让人或受遗 赠人不再负有义务.?既然如此.作为以预防纠纷为 己任的公证机构而言.面对被保险人要求更换保险 受益人的遗嘱公证申请.莫不如告知其直接到保险 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以免其目的落空.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36页. ?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2版,第256页. ?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470页. 三,有关保险金的遗嘱公证与继承公证的衔接 问题 遗嘱公证是办理继承公证的重要依据.但不是 唯一依据,因为遗嘱人有遗嘱撤销之自由.遗嘱之 时与其效力发生之时间.往往有经过长时期者.其间 不免发生变更.若必使其为最初之意思表示所拘束. 则失于过酷.?时过境迁.尽管遗嘱已合法成立.但 继承开始时.遗赠标的物有可能已不属于遗嘱人财 产,从而导致当初所立遗嘱无法执行.如.被保险人 立遗嘱后又指定新的受益人.或已立遗嘱的受益人 后又明确表示放弃受益权.则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39条的规定.视先前的遗嘱已被撤销.实务 中,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 的申请.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的做法是很常见的. 根据《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 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据笔者了解.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通常会向保 单持有人发送一份批单作为保险合同变更的凭证. 批单实质上是保险合同双方变更合同内容的补充协 议.保险公司不会将原保险合同收回.也不会明确要 求投保人将批单粘贴在原保险合同上.这点就不同 于房产,存款或其他有价证券等记名财产,为办理有 关保险金的继承公证带来了难度.房产证,存款单 及股东卡上都会明确记录权利人.只要申请人提供 的权利凭证上的权利人与遗嘱人一致.即可推定上 述财产属于遗嘱人但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保险金的 实际支付对象有可能与申请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文本 上记载的给付对象不一致申请人提供的保险合同 文本欠缺房产证,存款单及股东卡等记名财产凭证 的所具有的公示效力,因此.有必要认真向保险人核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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