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规程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
青劳险〔2010〕52号
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资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
,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1-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经办规程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明确专门经办人员
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相关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即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专管人员,以下简称:专管员,~并建立AB角
。
二、有接收单位的流动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我市的~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流动人员新就业所在地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
2~以下简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应根据《联系函》认真核
-2-
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参保凭证》,附件3~一式三联,~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业务系统在生成《参保凭证》后~将自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 对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相关业务科室按我市规定刷卡清算卡内余额~办理医疗保险账户金支付手续。
3.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专管员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表4~以下简称《信息表》,~将《信息表》、《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专管员应确保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参保凭证》第一联和第三联寄达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对15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特殊情况~可先通过传真将相关资料传送至新就业地经办机构~之后通过信函邮寄。
4.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应及时将《联系函》、《参保凭证》第二联原件及相关资料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
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申请将统筹范围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至我市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我市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
-3-
明
。
2.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受理参保人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在参保人员《申请表》上加盖个人印章予以确认。
3.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联系函》~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由专管员在受理参保人员接续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联系函》发送至原参保地经办机构。
专管员应确保在受理参保人员接续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对15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特殊情况~可先通过传真将相关资料传送至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之后通过信函邮寄。
4.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信息表》、《参保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对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我市的~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专管员持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信息表》、《参保凭证》到财务部门核实个人账户金额到账情况。应重点核实到账个人账户金额与《信息表》、《参保凭证》中个人账户金额是否一致。对于个人账户金额一致的~由财务人员确认后加盖基金转移财务专用印章。对于个人账户金额不一致的~由专管员通过电话联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问明原因并协调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补充正确材料,
,2,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专管员根据《信息表》、《参保
-4-
凭证》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准确录入业务系统~业务主管核实后通过业务系统一级审批,
,3,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账户接续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专管员2个工作日内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并通知参保人员到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参保凭证》第三联。
5.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应及时将《申请表》、《联系函》、《信息表》、《参保凭证》第一联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三、无接收单位的流动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1.在我市参保的人员流动时~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核实流动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否有待注入金额~有待注入金额的应告知参保人员待当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款结束后~再到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完成以下手续:
,1,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
-5-
有关信息~生成《参保凭证》,一式三联,~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业务系统在生成《参保凭证》后~将自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对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相关,
业务科室按我市规定刷卡清算卡内余额~办理医疗保险账户金支付手续,
,3,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妥善保管《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第三联,蓝色,交给参保人员或原就业单位经办人。
3.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管员在收到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经办机构邮寄的《联系函》后~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信息表》和《参保凭证》~并将《信息表》和《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以信函邮寄方式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专管员应确保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和《参保凭证》第一联寄达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对15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特殊情况~可先通过传真将相关资料传送至新就业地经办机构~之后通过信函邮寄。
4.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应及时将《联系函》、《参保凭证》第二联原件及相关资料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
流动人员在我市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申请将统筹范围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至我市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6-
1.参保人员向我市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在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打印的《参保凭证》第三联、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受理参保人员填写的《申请表》及《参保凭证》第三联后~在参保人员《申请表》上加盖个人印章予以确认~并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联系函》~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
3.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在受理参保人员接续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联系函》发送至原参保地经办机构。
专管员应确保在受理参保人员接续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对15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特殊情况~可先通过传真将相关资料传送至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之后通过信函邮寄。
4.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信息表》、《参保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专管员根据《信息表》、《参保凭证》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准确录入业务系统~业务主管核实后通过业务系统一级审批,
,2,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账户接续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专管员2个工作日内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并通知参保人员到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参保凭证》第三联。
-7-
5.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应及时将《申请表》、《联系函》、《信息表》、《参保凭证》第一联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跨统筹区域流动~且在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按政策可以转移接续基本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其转移接续经办流程除个人账户余额转移步骤外~其它按第三条规定的流程办理~其中:
1.原参保地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我市的~其余额由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本人。具体流程如下:
1,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在收到流动人员原参保,
地经办机构邮寄的《信息表》、《参保凭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人员情况明细表》一式两联,附表5,~并由专管员和业务主管在相应位臵加盖业务及个人印章予以确认,
,2,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专管员持流动人员的《参保凭证》第一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人员情况明细表》,一式两联,到财务部门为转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流动人员办理个人账户支付手续。财务人员核对转移信息及转入金额无误后,市内四区转入的~须经市办财务确认,~经财务主管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3,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专管员2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人员到区办财务领取其外地转入的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
-8-
额。
2.流动人员在原参保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情况~由各区、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专管员根据其《参保凭证》第一联的相关信息~准确录入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系统。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参保凭证》
4.《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人员情况明细表》
主
词:医疗保险 转移 通知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2010年10月26日印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