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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认缴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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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认缴出资期限 精品文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认缴出资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的认定 淮 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股 东瑕 疵 出资 与 抽 逃 出资 的认 定 刘 善 连 , , , , 摘 要, , , , ,年公司法对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认缴出资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认缴出资期限 精品文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认缴出资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的认定 淮 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股 东瑕 疵 出资 与 抽 逃 出资 的认 定 刘 善 连 , , , , 摘 要, , , , ,年公司法对 我 国公 司 资本制 度进 行 了大幅 变革 , 东 出资 的方 式与 期 限亦有较 大调 整。 股 1 / 38 精品文档 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 瑕疵 出资与抽逃 出资是公司实务 中常见 的现象 , 通过分 析股东瑕疵 出资与抽逃 出资的 内涵与 外延 , 提出了相 应的认定方法 , 有助 于澄清实务 中某些 困惑之处 。 , 关键词, 有 限公 司 ; 瑕疵 出资 ; 抽 逃出资 ; 认定 , 中图分类号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 , , 文章编 号, , ,— , , , , ),— , ,— , ,, , , 才制定 出来 ,, , , ,, 年 , 月、,, ,月经过两 次小范 围的调整 , ,, 年 没有实质 性的变化, 到 ,, 直 ,,年 , ,月通 过 大 范 围 的修订 , 刘 ,, 男 安徽淮南人 , 师 , 讲 在读硕士 , 从事法律教学 与研 究 , 电话 :, , , , , 。 ,, ,, , , 淮 南 职 2 / 38 精品文档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第 ,卷 股东 的货 币 出资金额不 得低 于有 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 本的, ,,。在 出资 形 式 方 面 , 公 司 法 》 仅 扩 大 《 不 了股东 的 出资 范 围 , 将 现 实 生 活 中其 他 可 以出 资 还 的财产 形式涵 盖进 去 , 比如 , 东 可 以股 权 、 权 、 股 债 采 矿权 、 房屋使用 权进行 出资 等 。此外 ,,,年 《 司 ,, 公 3 / 38 精品文档 , 条的规定 , , 以货币 出资 的, 必然有银行 出具的相 应 凭证 , 收款凭 证 、 如 银行 对账 单 ; 以实物 等 出资 的 , 必然在 公 司或者 有关 部 门有相 应 的财产权 转移手 续 记载 。这些 原 始凭 证 与 记 载 是基 础 材 料 , 映在 公 反 司 的财务会 计 资料 中 , 如作价 依据 、 发票 、 交接清 单 、 法》 也大大地 降低 了公 司最 低 注册资本 的 限额要 求。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长期投资账册 、 验资报告等对 出 资情况能够起 到直接的证明作用。具体可以采取三 种方 式来认 定 : 了解我 国公 司资 本 制 度 的 变化 , 我们 正 确 理 对 解公 司法关 于股东 的 出资 要 求 、 解决 股 东 的 4 / 38 精品文档 瑕 疵 出 首先 , 以核查公司财务 资料和验资报告为介人 点 。通过 比对 公 司原始 财务 凭证 与验 资报告所 附 的 资问 和抽逃 出资问题都具有积极 的意义。 , 有 限公 司股 东瑕疵 出资的认 定 , , 瑕疵 出资 的表现 ( 财务凭证的差异 , 发现疑点 , 再通过检查财务报表中 与验 资报 告列 明的人 资 凭 证 相 对应 的科 目, 查实 该 凭证 的真伪 。如 果 出 资存 在 瑕 疵 , 务 报表 上必 然 财 无 记载 、 记载 不全 或记 载前 后矛 盾 , 而论证 出验 资 从 股东 瑕疵 出资主要 发生 于公 司未 成立 时 的设 立 阶段 , 即应 当 出资但没 有 出资而 导致 了 出资不 真实 , 大体表现为两类 : 一类是 出资时间的瑕疵 , 即出资不 5 / 38 精品文档 报告 的结论无真实依据 , 股东不实 出资的事实 由此 可 以初 步证实 。 及时; 另一类是出资财产 的瑕疵 , 既有货币出资的不 足额 , 也有非货币出资的质量瑕疵及权利瑕疵 。 ,, 瑕 疵 出资行为 分析 ( 其次 , 调取股东本身的工商登记资料 , 查找相关 财务报表或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 核查公 司长期对外 投资科 目的具体金额是否与该股东支付的投资款一 致 , 种反 向查 证 的方法 往往 很有 效 。 这 ,, , 股东假出资行为 (( 即股东根本就没有向公 司履行任何出资义务或 者履行 出资义务 后又 实质 上将 该 出资金 额取 回。例 第三 , 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已出资 查 股东往往会要求出资不实 的股东补足注册资金 , 这 种要求有时会在公 司股东会会议上提出 , 如果股东 会会议 记 录有 这样 的 内容 , 可 以认 定 该 股东 出资 则 有瑕疵 。 6 / 38 精品文档 如, 以无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 对账单骗取验 资报告 ; 以实物、 工业产权 、 非专利技术 、 土地使用权 出资 , 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 股东设立公司时, 为 了应付验资 , 将款项短期转人公 司账户后又立即转 出 , 司未实 际使 用 该 项 款项 进 行 经 营 。 实践 中还 公 , 有 限公 司股东抽逃 出资的认 定 , , 抽逃 出资 的含义 ( 有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 已经用作抵押的财产 出 资的现象 , 均属于股东假 出资行为。 ,,, 股东虚出资行为 (( 即股东向公司履行了一定 的出资义务但该出资 额不实 。常见 的做 法有 : 对 投 入 的净 资 产 进行 审 未 7 / 38 精品文档 抽逃 出资是指股东在公 司成立后将已缴纳的出 资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或者长期使用的行 为。其典型的表现是公 司股东在秘密状态下, 从公 司转移出相当于其出资额的财产 , 同时继续持有公 司的股 份 。 计, 仅以投资者提供 的少记 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 表验资 ; 从应付工资、 成本费用或欠外单位往来 中转 一 从抽逃出资 的概念我们可 以得出其构成要件 : 第一 , 公司 已有效成立 抽 。 部分作 为个人 投 资 ; 中介 机 构 串通 对 有 形 资产 与 作不实 的高价值 评估 ; 先期 履 行 部 分 出资 义 务 而无 后续履行; 以无形资产形式虚增实收资本 , 再分期在 成本费用中摊销等。 8 / 38 精品文档 ,, 瑕疵出资的认定 ( 实践 中对 股东 瑕疵 出资 的认定 应 主要 以公 司的 第二 , 公司股东依据公 司章程所约定 的出资均已到 位, 并构成公司注册资本 的一部分 。第三, 抽逃出资 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股东 , 包括单位 与个人 。 相关财务资料和验资文件为依据。根据公司法第 ,, 抽 逃 出资的 表现 形式 ( 第 ,期 刘 善连 : 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 出资 与抽 逃出资 的认定 有 , , 根据 我 国相 关 执 法 部 门 和 司 法机 关 的经 验 , 抽 逃 出资 的主要 表现 形 式 有 : 股 股 东 利 用 其 强 势 地 控 位, 强行将 注册 资 金 的货 币 出 9 / 38 精品文档 资 的一 部 分 或全 部 抽 走; 伪造 虚假 的基础 交易 关 系 , 如公 司 与股东 问的买 卖关 系 , 司将 股 东 注册 资 金 的 一部 分 划 归股 东 个 公 之 间业务 往来 的证据 的真实 性 。 , , 不 视为 股 东抽 逃 出资 的若 干情 形 ( 股 东 抽逃 出资 的方 式 虽 然 多 种 多样 , 公 司与 但 股东 之 间在某 些 情形 下 的资金 转移行 为并 不构 成抽 逃 出资 。 人所有 ; 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 , 如建筑物、 厂房、 机器设备、 知识产权、 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 , 将 其 一部 分或全 部 抽走 ; 提 取 法 定公 积 金 或 者 法定 未 公 益金 或者制 作 虚假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虚 增 利 润 , 在短 股 东与 公 司 间的合 法借 贷 关 系或者 真实 的商业 往来关系不能认定为股东抽逃 出资 。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 总 局 于 ,, , ,年 ,月 , ,日关 于股 东借 10 / 38 精品文档 款是 否属 于 抽逃 出 资 行 为 的答 复 认 为 : 在 没 有 充分 证 据 的 “ 情 况下 , 凭股 东 向 公 司借 款 就 认 定 为股 东 抽 逃 出 仅 资 缺乏 法 律依 据 。 ” 期 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抽走货 币出资 , 以其 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 于其申报价值的 非货 币部分 补帐 , 以达 到 抽逃 出资 的 目的 ; 过对 股 通 东提供 抵押 担保 而变 相抽 回出资 等 。 , , 股 东抽 逃 出资 的认 定 ( 股东将一定数额的资金交付验资 , 但在公司成 立前即已抽回的, 构成虚假 出资 , 不构成抽逃出资。 即便公 司 已经 成 立 , 注 册 资 金 尚未 转化 为 公 司 经 但 股东抽逃的出资财产泛指股东从公司抽逃的各 种财 产 , 既包 括 股 东 原 始 出资 时 提 供 的 特 定 财 产 也 包 括 公 司 成 立后 取 得 的其 如 , 他财 产 。对 股 东 抽逃 出 资行 为 的认 定 , 关 营,资金的 , 生 也就是公 司尚未开展正常经营之前 , 11 / 38 精品文档 仍 应认定股东未 出资到位 , 由股东承担虚假 出资的 而 责任。 在 实 践 中还 有 抽 逃 出 资 与 虚 假 出资 的 竞 合 现 键是对股东的出资资金 的所有权 在 股东 与公 司之 间发 生 “ 移 ” , 东 是 否 向公 司 转 时 股 象。一种情况是 , 股东不仅存在瑕疵出资行为 , 而且 抽逃瑕疵 出资的全部财产。此时公司、 其他股东、 公 司的债权人 既可 以选择追 究此类股 东瑕疵 出资责 任 , 可 以选 择 追究 其 抽 逃 出资 的 责 任 。另一 种 情 也 支付了公正合理 的对价 , 即股东是否 向公 司支付 了 等值 的资产或权 益 。判 断 的方法 主 要依 据公 司 的相 关财务资料 , 比如公 司 的资产负债表 、 长期 投资账 册、 资产 损益表 、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 润分 配 表及 其 财 利 12 / 38 精品文档 况是 , 股东的一部分 出资财产存在瑕疵 , 而另一部分 出资不存 在瑕疵 , 东仅抽 逃无瑕疵 的出资财产。 股 在这种情况下 , 司、 公 其他股东 、 司的债权人有权 公 就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追究其瑕疵 出资的责任 , 还 有权就股东 的瑕疵 出资行为追究 其抽逃 出资 的责 任。 工作底稿等。故认定股东是否抽逃 出资要懂得公司 商业账簿的记账方法 , 即所谓 的“ 借贷记账 法” 。它 是 以“ 资产 ,负责 , 所有 者权益 ” 这一平衡关 系为 理论依据 , 借 ” 贷” 以“ 和“ 为记账符号 , 以反 映商 用 业主体资金增减变化 的复式记账法。比由 , 公司股 东与公司之间虚构业务往来 以抽逃 资金 的情形 , 在 公 司的财务 记账凭 证 上 , 往 以如 下 的形 式表 现 , 往 即 参 考文献 : 13 / 38 精品文档 , , 蒋建 湘( 司 诉 讼研究 , ( 京 : , 公 ,,北 法律 出版社 ,, , ,, ( , , 齐 奇( 司法 疑难 问题 解 析 , ( 京 , , 公 ,, 北 法律 出版社 , ,, ( , , 借方以“ 银行存款” 记录 , 而贷方以“ 其他应收款” 方 式长期 挂账 , 以达 到 公 司资 产 账 面 上 表 面 平 衡 的 目 的。实质上 由于 股东 并未 与公 司发生 真 正 的业 务 往 , , 刘 俊海( 司法 , ( , 公 ,,北京 : 中国法 制出版社 , ,( , , , , , 靳学军 , , 肖嗥 明( 司法 焦 点 ?难点 ? 引 , ( 公 指 ,, 北 京: 中国法 制出版社 ,, , ,, ( 来 ,其他应 收款 ” “ 项下的资金 已经被股东抽逃 , 因 此, 认定股东是否抽逃 出资要特别注意公 司与股东 14 / 38 精品文档 试论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的资格认定作者:邱小飞 法律适用 xx年06期 一、问题的提出 A公司是国内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于1994年7月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根据合作约定,国内公司以现金出资100万元,国外公司以现金出资100万元,经珠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于1995年验资报告确认至1995年4月A公司实收注册资本200万元。工商局向A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然公司设立的形式要件显示国外公司为A公司股东,但该国外公司一直未实际出资。 在A公司合作经营期限即将结束的时候,国内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国外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不是A公司股东。由于双方对A公司设立时是否出资产生重大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查明A公司的原始投资的形成情况,委托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股东投入资本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显示国外公司符合规定的出资为0,国内公司符合规定的投资为60万元。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有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公司法诉讼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诉讼。本案中,A公司在公司成立的形式要件均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出现股东实际未向公司缴纳出资的问题,其股东资格是否应予认定,其股 15 / 38 精品文档 东权利是否应因此受到影响,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并无明确规定,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笔者拟从我国的国情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其立法本意着手,就公司内部实际未出资股东的认定问题作一探讨。 二、当前理论界和实践中对未出资的股东资格如何认定的不同观点及做法 否定股东地位说 此说认为,股东出资的严重违约行为将导致其股东地位的丧失。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东对于公司最为根本的义务在于出资,只有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够获得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如果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自无取得股东身份可言。例如:刘瑞复教授认为:“股东是指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或股份的持有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形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漆多俊教授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取得公司股份的公司成员。” 以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实际上是严格法定资本制下的产物。在严格法定资本制下,立法者要求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确定真实,从而尽可能地维护交易安全。 目前否定说在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属于主流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广泛的影响,这也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和原则,法院也主要是按这种观点来进行操作的。例如广东省高院审理的广东国投破产案中,对广信实业公司在江湾新城公司中的股权及股东资格的裁定,认为广信实业没有履行股 16 / 38 精品文档 东最基本的出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依法丧失了股东的资格,作出江湾新城75,股权归原广东国投所有的裁定。 肯定股东资格说 此说认为,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仅承担违约责任,而其股东资格不因未出资而被否定。公司的股东未缴纳出资的,应向股东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如就行政责任而言,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就民事责任而言,可以因设立瑕疵而否认其法人人格,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设立瑕疵可以产生法律责任,但并不否认股东的股东资格。 此说的相关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5条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有关分期出资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仅应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因其未出资而否定其股东资格。股东未出资而设立的公司,属于公司的瑕疵设立问题,公司的瑕疵设立可以产生法律责任。《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分期出资的规定采用的是授权资本制,认为合资、合作公司可依分期出资方式而设立,必然存在股东在未能出资或未能全部出资之前即取得合资公司股东资格的情形,这就与出资取得股东资格的观点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1项中表明了这样 17 / 38 精品文档 的态度:如果企业开办的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7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消或歇业后,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在此种出资瑕疵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主张承认企业的法人资格,当然也就不存在否定股东资格的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公司成立后所发现的投资瑕疵行为应如何处理,是否必然否定股东资格,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者将被处以罚款,虚报注册资本严重的撤消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股东资格并不因出资人的瑕疵投资行为而被否认。《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22条、24条、25条、26条分别规定:对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30日内补交出资或将抽逃的出资返还给公司,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未依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出资,由登记主管机关限期缴清出资,逾期不缴清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见,依上述条款,出资瑕疵的股东仍能保有其股东资格,但是应当承担补交出资 18 / 38 精品文档 的义务。 三、现阶段对未出资股东在内部股东资格认定上应坚持股东资格否定说的重要性和相关依据 坚持法定资本制,对未出资股东的资格采取否定的观点意义重大 1.坚持股东资格否定说是市场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重要依据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各种市场体系和信用还很不完善,市场主体的活动随意性很大,各种市场行为还很不规范。出资作为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股东必须如实积极地履行,否则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而且也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由于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政策,不少企业为了得到外资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名为外资实为内资的运作方式,这种情况大量存在。本案的A公司当初成立时即属于此情形,在企业发展壮大时,在行政机关未发现的情况下,因股东内部投资问题出现纷争而将此问题暴露。因此,只有坚持股东资格否定说才能规范市场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在还原企业资本投资主体的本来面目的同时,通过相关法律和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杜绝各种不法商人的投机行为。 2.坚持股东资格否定说符合我国目前市场体系投资活动的客观情况 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是一个从法定资本制逐渐向授权资本制发展的过程。我们不能脱离目前的国情和经济基础、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来谈资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采取授权资本制是与它们的财产私有和信用制度紧密相连的。如果 19 / 38 精品文档 我们不顾国情和现实,一味追求与国际接轨,必将引起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给一些不法投机分子可乘之机,引发大量的经济纠纷,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难以保证。同时,更应强化和完善公司的设立登记制度,加强对有关中介机构在审计和验资过程中的监管力度,杜绝虚假出资,避免公司的瑕疵设立。 因此,现阶段,应坚持以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为基础,以实际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对规范公司的设立、运作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很有必要,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更是具有重要的作用。 3.坚持股东资格否定说不能免除未出资股东应对第三人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公司工商登记中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在第三人认定股东时具有特殊的意义。公司登记上载明的股东内容在对外效力上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减小市场交易整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相对人具有确定的效力。如因公司股东未出资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时,原则上应当依据善意第三人主张依据的公示内容认定股东资格,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利。同时对于提交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坚持股东资格否定说的相关法律依据 1.从现行立法规范上看,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 20 / 38 精品文档 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立法对于股东享受权利,显然是设置了前提条件的,即首先股东必须作为“出资者”;其次,其股东权利的享受和行使须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大小而确定。如果不是出资者,股东的资格和其股东权利就失去了基础。 2.坚持资本法定原则是了解《公司法》第25条的基础。我国的《公司法》主要坚持原来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法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资本法定原则是我国《公司法》中资本制度的三大原则之一。而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在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是以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作为股东只有在实际履行出资这一最基本义务后,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否则,根据无对价即无权利的原则,就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其次,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而肯定其股东资格,就会使公司的资本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与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确定原则相违背,而且,这也会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性、财产的独立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带来巨大的隐患。 总之,在公司内部的股东资格认定上,严格坚持法定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符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实际情况,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上更应以此为方向进行立法的修改和完善。 作者介绍: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论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和权利行使 [摘 要]由于公司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中认定有限责任公 21 / 38 精品文档 司未出资人的资格与责任缺乏统一的,造成司法判决的不统一。本文从现代公司法的精神出发和以我国的国情与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其立法本意着手,认为应当肯定未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股东资格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6432(xx)52-0052-02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公司法诉讼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诉讼。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司在公司成立的形式要件均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股东实际未向公司缴纳出资的问题,其股东资格是否应予认定,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受影响,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并无明确规定,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笔者拟从我国的国情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其立法本意着手,就公司未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作一探讨。 1 当前理论界和实践中对未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如何认定的不同观点及做法 否定股东地位说 22 / 38 精品文档 此说认为,股东出资的严重违约行为将导致其股东地位的丧失。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东对于公司最为根本的义务在于出资,只有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够获得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如果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自无取得股东身份可言。 以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实际上是严格法定资本制下的产物。在严格法定资本制下,立法者要求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确定真实,从而尽可能地维护交易安全。否定说过去在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属于主流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广泛的影响,这也符合我国原《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和原则,法院也主要是按这种观点来进行操作的。例如广东省高院审理的广东国投破产案。 肯定股东资格说 此说认为,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仅承担违约责任,而其股东资格不因未出资而被否定。公司的股东未缴纳出资的,应向股东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如就行政责任而言,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就民事责任而言,可以因设立瑕疵而否认其法人人格,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设立瑕疵可以产生法律责任,但并不否认股东的股东资格。此说的相关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5条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有关分期出资的规定。 23 / 38 精品文档 2 肯定未出资人股东资格的法理依据 尽管否定股东地位说在我国公司法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鉴于此说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影响,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认真剖析,进而推导得出我们的观点――未出资人的资格并不因未出资而受到否 定。 多数国家立法通例并未在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对于缴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从公司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进行分析,各国立法大多未做明确规定,但一般而言,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对此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采用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此要求较为宽松。但是,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是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就目前我们找到的资料,将股东资格与缴纳出资挂钩的立法仅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有规定。 法定资本制立法并未否定未出资者取得股东资格 综观世界各国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全部认足或募足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的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的一次发行,而不是一次缴纳股款。法定资本制强调公司资本总额的确定与发行,但它 24 / 38 精品文档 并不要求一次性缴纳。因此,即使在法定资本制下,也没有要求出资与股东资格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我国公司立法并未否定未出资者取得股东资格 事实上,我国早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相关立法中,就允许合营各方分期缴纳出资额并取得股东资格。《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规定合资、合作公司可依分期出资方式而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即为公司的股东。在合营公司依分期出资方式设立的情形下,必然存在股东在未能出资或未能全部出资之前即依法取得合营公司股东资格的情形。如果依严格的“出资取得股东资格”观点,则这类合营公司的股东资格又如何得以确认呢,由此我们从中不难发现,股东资格并不完全因出资而取得。 我国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30条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 25 / 38 精品文档 设立登记。从这两条规定来看,就有限公司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只要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不得低于人民币三万元,公司即可成立。法律并未要求每个股东此时都必须出资。公司一旦依法成立,所有股东即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可见,是否出资并非股东取得身份的前提。 综上,无论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法》,还是xx年《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未出资人就没有股东资格,只是规定了未出资人的责任和权利限制。在允许分期出资方式设立公司的情形下,必然存在股东在未能出资或未能全部出资之前即依法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情形。 3 未出资人的股东权利行使问题 在肯定未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观点中,如何对待未出资人的股权行使问题,又存在两种不同做法。一种做法认为,既然承认未出资人的股东资格,那么股东按照公司法享有的所有权利就没有理由加以剥夺或限制。另一种做法认为,未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虽不受影响,但其股权应受到限制。笔者认为后一种做法比较妥当。 从股权行使目的的不同来划分,股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主要表现为股东自身的经济利益,多具财产权 26 / 38 精品文档 内容,共益权则主要表现为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参与和监督,多具管理权的内容。如果按股东权利的性质来划分,股东权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公司法规定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加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是指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一般来讲,共益权多属于固有权,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 权。 由此而知,固有权的内容因其性质决定不得剥夺或限制,故未出资人可以行使该部分权利。就非固有权而言,由于其涉及的内容主要是股东之间的利益,属私法自治范畴。笔者认为,从权利义务对等以及公平原则出发,对未出资人的自益权的行使应予以全部限制,权利限制到该股东履行义务之时比较合理。这也符合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立法精神。否则,未出资人无异于不劳而获,明显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 参考文献: [ 1 ] 周友苏. 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J ] . 法学,xx(12):32-33. [2]宋良刚.公司股东资格之法律确认[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xx(2):39-40.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确认探究 2016年第1期 27 / 38 精品文档 创新INNOVATION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的 股东资格确认探究 莫小春 ,摘 要,理论界关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的确认有实质要件说、形式要件说和区别对待说三种理论。隐名出资人要 成为股东,必须符合投资目的正当、其他显名股东半数以上同意隐名人的投资、隐名行为没有违法、显名股东确实存在并且知情隐名投资事宜等四个条件。司法实践中具体确认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时必须遵循保护善意第三人和制裁违法隐名的原则公正判决。 ,关键词,隐名出资人;隐名股东;显名股东;股东资格,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61601-0109-03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隐去名字,只负责投资,享有股东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不负责经营管理,并且名字在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公司的外部公示性文件中都不出现的投资。隐名投资在我国已有一定的历史,但由于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把手中的闲钱转入投资公司,因此, 28 / 38 精品文档 隐名投资纠纷不断增多,隐名投资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而其中发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多,主要原因在于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确认问题。 营和投资活动。 2.规避法律对股东人数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既想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又超过50人时,公司便通过协议的形式将超过50人以上的投资者隐去名字或名称,仅将50人以内的投资者作为股东登记在工商登记材料和公司章程中。这种现象较多地出现在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 3.规避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受让人为了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就和出让人达成协议,出让人继续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受让人则成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 其他隐名原因 1.基于保护个人隐私而隐名 随着法制的进步,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尤其是近几年来,因公民个人信息泄漏带来的各种负面新闻更是让公民提高警惕。因此,某些投资者尽管是进行合法投资,但 29 / 38 精品文档 为了保护其个人隐 一、有限责任公司出现隐名出资的原因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主要原因有规避法律和其他不便公开身份等。 为规避法律而隐名 1.规避法律对投资主体身份的限制 为了保证公务人员的廉洁从政性,我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职业法律限制某些职业的人员从事商业经营和投资活动。当投资主体具有公务员身份、党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身份或其他不宜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特定主体身份时,他们不能以个人名义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因此,上述特定主体为了“守法”,只能规避主体限制规定,隐名出资从事商业经 ,收稿日期,2016-10-18,作者简介,莫小春,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109? 创新2016年第1期总第49期 私,而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 2.基于公司经营考虑而隐名 有些投资者在某一领域或某一行业投资失败,为了避免给所投资公司的声誉带来影响而采取隐名的方式再投资。有些投资者则因负债过重,为了规避债务催讨和避免其在新公司的股权被查封而隐名。 30 / 38 精品文档 3.基于业务的合作双赢而隐名 某些投资者为了提高自身公司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与有声望、商誉、信用的人协议合作,借用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并为显名股东,自己则做隐名出资人。 民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区别对待说 区别对待说采纳了实质说和形式说两者的优点。第一,具体分析隐名出资人隐名的原因并区别对待。从上文所述可知,隐名出资人隐名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出于其他合法的私心。其中规避法律又包括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规避法律的管理性规定。如果隐名出资人仅是规避法律的管理性规定,则应承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身份。但是在隐名出资人没有变更为公司的显名股东之前,对外仍然不具有股东的资格。如果隐名出资人规避的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其主观恶意而违法,此种情况则不应认可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如果隐名出资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仅是为了其他原因而隐名,则应认定其股东身份。第二,区别对待公司内外之间的法律关系。针对隐名出资人与代理显名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因公司内部关系如公司利润分配、隐名出资人行使股东权等产生的争议,认为应遵循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原则,注重考察有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针对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因公司外部关系如转让股权、出资瑕疵等产生的争议,认 31 / 38 精品文档 为应遵循公示主义、外观主义的原则,优先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 ,1, 益。 二、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理论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话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不得不面对的一道难题。目前,理论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确认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学说。 实质要件说 根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梁慧星教授认为,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认定的标准是实际出资,而隐名出资人是实际出资人,理所当然是公司的隐名股东。赞同实质要件说观点的学者依据的法学理论是《民法》中的自愿原则,而且,由于《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所以当事人有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权利。他们认为,不应片面地把外在表示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基础,而应探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且不存在恶意情形,就不应该否定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形式要件说 形式要件说的学者认为,工商管理行政部门的核准登记 32 / 38 精品文档 是当事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因此,股东资格的有无应该以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是否以股东的身份被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资料中为准,隐名出资人因其名字没有出现股东名册和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资料中,所以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他们认为,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市场的交易安全,捍卫?110? 综上所述,形式要件说和实质要件说之间的根本分歧实际上是表示主义和真意主义的认可。“法无禁止即许可”已成为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因此,形式要件说这一观点是与现行法律规范相抵触的。而且,如果采取形式要件说,将极大地打击隐名出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闲余资金的流动。实质要件说虽然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在多数情况下也确实能保障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但却忽略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状况。所以学界一般都倾向于采用区别对待说。区别对待说理论既考虑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又考虑了商法的外观主义和公示主义原则。 三、确认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条件 为了有效地处理实践生活中隐名出资所引起的各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7日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 2016年2月16日正式施行。其中第25条、26条、27条明确了隐名出资人、显名股东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确定 33 / 38 精品文档 了隐名出资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上述规定虽然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涉及隐名出资的法律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对隐名出资人在出于规避强行禁止性法律法规目的下的确认隐名股东身份,善意第三人与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公司发生纠纷的解决等法律问题没有做出规定,还不能够解决涉及隐名股东的所有法律问题。因此,必须明确隐名出资人成为股东身份需要具备的条件,才能解决上述问题。根据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要成为隐名股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隐名出资人的投资目的正当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隐名出资人必须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为其投资的目的。如果出资人并非有意成为公司股东,只是为了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发生借贷关系而投资,则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 隐名出资人的出资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公司法解释》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隐名出资人的出资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 34 / 38 精品文档 性较强的机构,其成立基础基于股东之间的互相信任。隐名出资人要想成为股东,也应当与显名股东一样,在设立公司时获得其他股东的认可或者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如果隐名出资人在没有和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就提供资金而成为公司股东,明显违反了有限责任公司人 ,2,合性的特点。 显名股东确实存在并且知情隐名投资事宜隐名出资者冒用他人名义投资,实际上是其本人“蒙面”在行使着股东权利,则其理应承担股东义务。如果让不存在的人或者被盗用名义的实际存在的人承担股东义务,有违法理公平,极易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而且,隐名出资人之所以冒用他人名义,大多数是为了规避法律。 四、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的原则 根据区别对待说理论,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以下原则确认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认定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根据隐名出资人隐名的具体原因来进行具体分析。如果隐名出资纠纷案件涉及有限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时,应当优先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维护 ,3, 35 / 38 精品文档 社会诚信和交易安全。因此,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 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笔者认为,应遵循民法的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重点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如果工商登记中有名字,则可认定隐名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如果工商登记和公司文件均没有出现隐名出资人的名字,则不能认可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如果隐名出资纠纷案件是因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则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适用合同法,法院应重点审查当初的协议内容,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隐名出资人又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则应认定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制裁违法隐名的原则 如果隐名出资人隐名的目的是恶意规避法律,那么对于其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区分情况加以规范和制裁。如果隐名出资人的隐名出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行禁止性规定,无论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隐名出资事宜是否知晓,都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代理协议无效。隐名出资人因此项投资获得的收益属于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如果隐名出资人的隐名不是规避法律的强行禁止性规定,则应视第三人和其他股东是否知情而 ?111? 隐名出资人的隐名行为没有规避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 36 / 38 精品文档 则》第58条“违反法律的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规避法律的隐名投资由于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应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此种情况下,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自然不应当被认可。 文化生产、制作和销售方式的全球化;文化产业组 ,4,织的全球化;文化市场的全球化。从过去贸易自由 的方式之一,而扩大本国文化产品出口,增强本国的文化影响力则从另外的角度打造了坚实的外部“防御圈”。文化管理固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为本国产文化企业提供庇护,但从长远看,文化管理必将随全球化趋势的发展而微调,直至我国的文化实力足够强大。 ,参考文献, ,1,郭娅妮,孙江华,龚灏.媒体政策与法规,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xx:25. ,2,刘华.国外报业的数字化自救及其隐忧,J,.传媒,2016,.. ,4,潘嘉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文化产业政策与立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xx:218-220. ,3,刘晖.Twitter:微博客时代的到来,J,.传媒,2016, 化的谈判历程来看,进一步放宽对国际贸易的限制、推 37 / 38 精品文档 进包括服务贸易在内的进一步自由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中国涉外文化壁垒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外国传媒巨头进入中国的障碍也将越来越小。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我们应当意识到:破解中西方文化贸易争端的最好办法就是尽快发展壮大自身的文化产业实力,切实提高产业竞争能力,扩大我国的文化产品出口能力,让文化产品成为在全世界弘扬中华文化、传播中华价值体系的载体,变文化被动防御为主动出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抵御西方强势文化,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 全球化时代的“国家认同”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维系国家的凝聚力是各国孜孜以求的目标之一,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如此。保护、传承本国的文化遗产是维系国家认同 ,责任编辑:杨彧, 38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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