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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租的租赁合同备案

2018-03-30 15页 doc 34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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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租的租赁合同备案上海合租的租赁合同备案 2016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通用自行成交版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 市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
上海合租的租赁合同备案
上海合租的租赁合同备案 2016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通用自行成交版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 市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 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2日内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 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及支付方式:人民币(大写)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 , , ,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 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上海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十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相当于押金数额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文网:上海合租的租赁合同备案)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居住地址 : 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 屋 交 割 清 单 房屋附属家具、电器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 装修情况 地面:?木地板 ?地砖 ?水泥地 ?其他 ?有损坏 墙面:?木墙裙 ?壁纸 ?立邦漆 ?彩喷 ?其他 ?有损坏 窗 :?铝合金 ?塑钢 ?铁窗 ?有损坏 门 :?防盗门 ?品牌?有损坏 其他相关费用 篇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修改版)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 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 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 、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死亡证明不再受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收原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 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租赁 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 (房东注意:单方终止申请不再受理,找不到房客的将等原合同到期后再行办理)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 篇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实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于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配合加强人口综合管理的重要 举措。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建立良好的工作协作机制,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街道、镇、乡(以下简称街镇)的沟通和配合,共同推动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落实。 二、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操作规则》的要求,按照《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67-2009)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机制,积极会同所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抓紧配置必须的设施设备,落实人员、加强培训,并做好相关宣传和咨询,确保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正常运行。 三、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正式施行后,各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应当指派专人,协同指导本辖区内受理中心的具体业务办理,正确使用全市统一的“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帮助理顺工作环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发现问题妥善解决,并及时向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反映。 四、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涉及的经费,可根据沪府办〔2006〕4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按照现行财务规定由同级财政保证并按规定渠道予以落实。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乡(镇)、街道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承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各受理中心应当在全市统一建立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第五条 (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无身 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公民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证明。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第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 (一)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 租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当事人的委托书,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权属证明) 本规则所称的权属证明是指: (一)房地产权证(含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经过网上备案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者已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第八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备案; (二)受理收件; (三)核验资料; (四)录入信息; (五)确认备案; (六)立卷归档。 第九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类型) 根据不同情形,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条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原件,详见附件1); 2、租赁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权属证明(复印件)。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居住房屋转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 其中,公有住房转租应当提交上述1、2、3项资料,以及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因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原件);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者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续租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提前终止协议。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办理要求) 受理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核验,符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定的,将相关信息录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当场打印并发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2),并加盖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3)。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形成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受理中心统一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3、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样式 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备案类型】:按照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进行勾选。 二、【房屋坐落】:填写内容应当与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坐落一致,例如“xx路xx弄xx支弄xx号xx室”。 三、【部位】: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或者填写“全部”;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部位,例如“南卧室”等。 四、【租赁类型】:根据合同种类进行选择。 五、【出(转)租人】、【承租人】:填写内容应当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例如“张三”,“身份证”,“310xxxx”;联系电话尽量填写本市电话号码,以便联系。 六、【经纪机构】: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填写。 七、【面积】: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填写;使用面积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面积填写;居住面积根据租赁合同上实际租用部位的面积填写。 八、【租赁期限】、【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 民币填写。 九、【变更信息】:仅需填写实际发生变更的内容,并且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变更证明文件一致。如变更前出租人姓名为“王五”,现更名为“王武”。 十、【续期期限】、【租金】:按照续租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续租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十一、【注销备案】:首先按照注销备案情形进行勾选。如果是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提前终止协议填写合同终止日期。 十二、【签名盖章】: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十三、【申请日期】:按照等于或者晚于合同订立的日期填写。 附件2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新增、延续、变更、注销,只显示其中一种业务类型) 条形码区域 租赁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 租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租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房屋坐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部位: ______________ 租赁面积: 平方米 租赁用途: 居住 租赁类型:_出租或转租_ 租 金: _______元/月 租赁期限: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未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则此信息不显示) 该租赁合同已于____年_ _月_ _日终止,备案信息已经注销。(该信息仅在注销备案时显示) ****区****街道(乡镇)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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