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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

2017-09-26 4页 doc 15KB 9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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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这个职位如果以兼职形式聘用, 1.公司需要与他签订合同。 2.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这个职位如果以兼职形式聘用, 1.公司需要与他签订。 2.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元调整为11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的,其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概念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按劳社部发[2003]12号文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 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策,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聘用兼职销售人员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其他企业(保险企业除外)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如果上述兼职销售人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可以在比例内限额扣除。 3、招聘使用兼职员工时,应结合国税函[2005]382号和财税[2009]29号文件进行税收处理,劳务报酬所得需开具相应发票入账。 4、如果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雇用临时用工人员,支付给雇用员工的工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收处理。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劳动者本人按照规定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本案中,双方间签订的《兼职员工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秦先生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报酬及支付方式等主要合同条款, 应当认定双方间存在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8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等。 由此可见,在非全日用工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小时工资里已包括正常工资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部分。 用人单位无需再向社会保险机构为劳动者另行交纳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同时,该意见第10条、11条也对劳动者以个人身份缴纳上述保险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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