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
1号 行政许可事项: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公
司、分支机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有限责任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六)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清算组成员;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二)公司的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公司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公司的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五)分公司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六)分公司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七)分公司的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八)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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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令第96号)第二条。
(九)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十)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十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四条。
(十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四十五条。
(十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五十条。
(十四)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5(《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
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或备案。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昆明(市) + 字号(商号) +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 组织形式;
2(所用字号(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名称冠“云南”的公司,须符合相关法规的
;
2
6(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7(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8(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1(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2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解散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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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五)分公司的设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六)分公司的变更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七)分公司的注销
公司决定撤销分公司或者分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八)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
,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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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九)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十)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
1(企业出现解散的法定事由;
2(经主管部门(投资者)批准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法院裁定破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十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7
8(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 (十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 (十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 (十四)备案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公司解散且依法成立了清算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公司增设、撤销分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5(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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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6、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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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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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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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四)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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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住所使用证明; 9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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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2. 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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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
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注:(
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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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两项材料。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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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
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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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变注:(
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相应申请减少实收资本的,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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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7、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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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类型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8.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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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9(出资时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时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
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10(出资方式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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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11(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7)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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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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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公司股东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七)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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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
5(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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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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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九)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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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十)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十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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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7
件;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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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十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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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
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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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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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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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7(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
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8(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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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5)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注:(
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到四十三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十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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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十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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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十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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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十六)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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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7(非法人分支机构公章;
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提交由企业法人出具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1.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十七)公司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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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书》。
3(《公司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十八)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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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书》。
3(《公司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十九)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2
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1.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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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二十)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撤销分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3(《公司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二十一)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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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二十二)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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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见附表1);
(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表2);
(三)《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表3);
(四)《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表4);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表5);
(六)《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表6);
(七)《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表7);
(八)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表8);
(九)《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表9);
(十)《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0);
(十一)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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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2);
(十三)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3);
(十四) 《公司备案申请书》(见附表14)
(十五) 《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5);
(十六)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附表16)。
上述表格可到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昆明市红盾信息网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申请设立、变更、注销注册资本为三百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西山区工商局受理;
(二)申请设立、变更、注销注册资本为三百万元及三百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注册窗口(地址:昆明市滇路38号;电话:4154385)和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尚义街8号;电话:3149832)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名称含云南省的,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二)名称含昆明市的,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市工商局审核——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设立(开业)、变更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三)注销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注销——发注销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四)备案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受理——审核材料——核准备案——发给《备案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登记予以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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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销通知书》。前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营业执照》或《注销通知书》。前者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备案通知书》。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人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到外汇管理局申请开设临时帐户; 3(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开业)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变更
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四)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注销
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终止。 (五)备案
便于公司登记机关掌握公司的全面情况,有利于对公司进行监督。备案与否不影响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职效力,但备案后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职行为具有必要的公示公信力。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无收费。
(二)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登记费:
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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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注册登记收费
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7]1707号,。
(三)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费:
1(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2(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3(注册资本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 [1992]价费字414号,第二条第三款,《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7]1707号,第六条。
(四)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收取设立登记费300元。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 [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7]1707号,。
(五)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变更
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
(六)注销:无收费。
(七)备案:无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每年须进行年度检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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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
1.
备选企业名称 2.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3.
许可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
(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金) (万元)
企业类型
住所所在地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
用圆珠笔。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需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请在?中
打?。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
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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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姓名或投资额 投资比例
证照号码 签字或盖章
名称 (万元)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签 字:
委托代理人、固定电话:
具体经办人信
移动电话:
息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注:1、投资人在本页表格内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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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应对第(1)、(2)两页的信息进行确认后,在本页盖章或签字。
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人加盖公章。
附表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一)
名 称
名称预先核准 联系电话 通知书文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姓 名
注册资本 (万元) 公司类型 实收资本 (万元) 设立方式
许可经营项目:
经
营
范 一般经营项目:
围
营业期限 长期 / 年 申请副本数量 个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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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4、营业期限:请选择“长期”或者“XX年”。
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二)
证件名认缴 持股 实缴 余额股东(发起人) 出资出资出资称及号出资额 比例 出资额 交付备注 时间 方式 方式 码 (万元) (%) (万元) 期限 名称或姓名
注:?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实际出资情况填写。
?“备注”栏填写下述字母: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事业法人;
D.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经授权的机构或部门;E.自然人;F.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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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填写:货币、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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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三)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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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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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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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清
算
组
案
事
项 分
公
司
备 案
事
项